导图社区 债务清理上破产法和执行法的关系
债务清理上破产法和执行法的关系思维导图,包括它的领域、不同情形、破产启动、两者的四个区别、破产法对执行法的突破等等,有兴趣的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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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理上破产法和执行法的关系
领域
破产法属于商法,执行法属于程序法
有关债务清理即债的强制实现
不仅要保护债权人免受违约债务人的损害, 还要保护债权人免受相互间的损害
同一债务人无法同时适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 这意味着执行法与破产法、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本就存在制度学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或替代效应
在债务人资力充足的场合, 债权实现的效率应作为首要选择; 若债务人资力不足, 则应首先考虑债权实现的公平
破产制度很大程度上沦为帮助执行机关摆脱因无财产而无法终结之执行程序的工具
执行异议仅能对执行标的为形式审查, 实体争议的最终判断 需通过诉讼解决。
其一, 将债务清理由恶性抢夺转换至有序状态, 从而使概括清理成为可能。
其二, 使债务人财产摆脱债权人之追索, 从而可将其用于经 济回报更佳之场景。
不同情形
债权人为自然人时
豁免财产的界定
债务人个体差异
国民经济波动
地区差异
与个人破产法相衔接
债权人类型区分说
为何无担保债权人能通过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取得对抵押物的支配关系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为何在执行程序中仅不得对抗执行债权人, 但在破 产程序中却无法对抗任何无担保债权人
突破了“物权恒优于债权”
”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
破产程序外, 债权实现遵循 “先到先得” 的抢夺式规则, 包括债的非强制实现
破产程序内统一有序的债务清理规则
出现此种竞合时, 在无担保债权人内部, 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者在清偿顺序上应当优先
优先主义不同语境下不同含义
破产启动
申请主义
职权主义
需增加当事人破产申请的动机
作为一个商业问题, 并不存在企业财务困境必须或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处理的所谓关键节点。 破产程序何时启动取决于债务人及债权人间的相互博弈
“无产可破” 现象却变得如此严重
债务人及其经营者的个体理性与利害关系人的整体利益重新恢复一致
两者的四个区别
在债的实现方式上, 执行法是债的个别实现之法, 通常仅以单个或有限的数个债权人权益的满足为目标; 而破产法是债的概括或集合实现之法, 同时面临众多债权人的受偿诉求。
在所涉利益冲突上, 执行法一般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冲突, 而破产法还涉及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冲突。
在受偿规则上, 执行法遵循 “ 时间在先、 权利在先” 的抢夺规则, 而破产法下债权人只能统一有序地获得清偿。
在立法宗旨上, 执行法强调债权人个体利益的优先保护, 而破产法着眼于利害关系人整体利益的促进。
与执行法相比, 破产法不仅更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也更有利于利害关系人个体权益的保护。 因此, 尽管破产法原则上应当尊重执行法, 但只要对执行法的尊重与其宗旨相冲突, 或者说, 将妨碍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清理或利害关系人整体利益的促进, 破产法便不必再受拘束,而可突破执行法的法效果、 规则甚至是原则。
破产法对执行法的突破
破产申请人对破产申请不享有任意撤回权
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债权将丧失受偿权
两项原则
一是自动冻结, 即破产程序启动后,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偿行为及其他对债务人财产具有消极影响的变动, 原则上均应中止。
二是偏颇撤销, 即破产程序启动后, 启动前特定期限内基于个别追偿的财产变动及其他令个别债权人获得偏颇待遇的变动, 原则上均应撤销。
破产程序中审判权得在多大程度上干预执行程序中执行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