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宪法学 第二版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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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1-17 11:54:45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8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185
一、人权185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方面,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安享受权利的主体
个人人权: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集体人权: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 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权可分为三代(21名1)
第1代人权是指 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权利。
第2代人权 是19世纪20世纪初 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如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第3代人权 是第2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和民族在反对殖民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 和解放运动过程中 提出的各种权利,包括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觉权等集体人权。
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宪法
二、权利概述186
(一)权利的概念
权力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方对另一方所享受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含义
第一,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享有一项权利,也就意味着相对应的另一方必须承担某种义务。
第二,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第三,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二)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法,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 梅因称之为”概括的权利”
在西方法律 思想史上, 比较有代表性的权利观有
自然权利观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 与生俱来,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其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洛克、卢梭等。
神学权利观认为,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 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权利。其代表人物如阿奎那、斯宾诺莎等。
法律权利观认为,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利,因此权利不仅可以由法律赋予, 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这是严格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哈特等。
社会权利观则认为,权利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权利为标准,而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 才能存在和实现。 其代表人物有涂尔干、狄骥等
(三)权利的分类
国外学者
公权分为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行使的公权 与国民行使的公权。 国家行使的公权表现为一种统治权, 国民行使的公权则表现为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等针对国家的权利。
私权基本体现在司法关系中
根据权利内容的分类,分为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
根据权力作用的分类,分为支配权 请求权 行程权与抗辩权等。
根据一般的权利理论
1. 根据规定权力的 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
2. 根据权力涉及的 领域不同,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3. 根据享有权利的 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4. 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 特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三、基本权利的概念 189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 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特点
1. 一般意义上,它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
2. 在宪法关系属性上,它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非司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
3. 近代以来的基本权利 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 指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 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
4. 现代以后基本权利扩展到 要求国家积极作为 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力。
5. 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
(二)基本权利的类型
1. 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第一,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 根据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四种不同地位
第一种是 公民在国家中的 被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义务;
第二种是 公民在国家中的 消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自由权, 即可排除或免于国家干涉的消极权利,如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
第三种是 公民在国家中的 积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受益权,如诉讼权、请愿权等权利
第四种是 公民在国家中的 能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参政权,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第二,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基于公民与国家不同的关系
消极权利指的是 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 如人身自由、经济自由和精神自由等。
而积极权利指的是 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 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 如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等。
第三,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 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相当于上述的消极权利;
“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是指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权利,参政权就属于这一类型;
“国家给予的自由”则是指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必要生存保障的权利。
第四,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也有学者把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分为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具体权利 指公民个人 可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 提出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可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 请求保护和救济的基本权利,消极权利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 指宪法虽然规定为基本权利,但公民个人 并不能直接援引这类规范 提出权利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而有待于立法具体化 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 得到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许多社会权利属于抽象权利。
2.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十分法)(20选)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生自由。
5.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8.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
9. 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10.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七分法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5. 社会经济权利。
6. 文化教育权利。
7. 监督权与请求权。
(三)基本权利的性质
第一,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人们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斗争得来的,并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
第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主要表现
一是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和制约,包括内在的限制和外在的限制;
二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即人们亨有基本权利的程度 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 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
第三,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应然形态下的基本权利 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实然形态下的基本权利多受制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四、基本权利的主体193
(一) 一般主体
是指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
国籍的取得的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二是因加入而取得
目前“公民”是一个外延更为广泛 并可用于表示个体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主权归属主体的整体概念,是具有政治意义的。
(二)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 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与外国人 属于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三) 特定主体
特定主体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 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妇女、老人、儿童
残疾人、华侨
五、基本权利的效力195
基本权利 的效力是指 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 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这种效力既非道德效力,也非实际效力,而是法律效力。
道德效力 是指规范背后的伦理属性,即某一规范之所以被遵守是因为该规范具有正当性,应该被人们所遵守。
实际效力 也可以称为时效性,指某一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所奉行。
法律效力 是指如果某一规范在制定时,有上位规范的授权或者依据,他就在法律上具备拘束力,就是有效的。
从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以及立宪主义的精神来看,基本权利规范 是在调整个人与国家关系 或者个人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的基础上产生的。 这就决定了基本权利的效力 主要及于国家或者公共权力,而不及于私人关系或者私法领域。
进入现代社会,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 承认某些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基本权利规范效力范围的扩大,反映了传统宪法理论适应西方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 基本权利规范 对私人的无效力说 体现的是传统自由主义的宪法理念, 但随着现代市民社会内部的分化 以及国家干预社会的新宪法理念的产生, 出现了基本权利规范的放射效力理论。
如果全面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法领域的效力,使基本权利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无限泛化,国家公权力无限制地深入私人领域,则可能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的相对化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196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含义
1. 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2. 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得到实现。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
三种方式
1. 绝对保障形式
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的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
一般需要具有实效性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由于绝对保障方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 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实现的,故又可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
2. 相对保障方式
既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表现
一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二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这两个方面既可彼此分离,又可互相结合
3. 折中型保障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另一方面宪法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权给法律,即采用了一定范围的法律保留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类似于相对保障方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从法律上说,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宪法监督权得到实现, 但在实践中,基本权利主要由一般法律对各种基本权利的内容 作具体界定并予以保障。 即,宪法首先对基本权利进行规定,普通法律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 对基本权利作出具体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
1. 基本权利 限制的类型
内在限制 是指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 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
外在限制 是指从基本权利的外部 所施加的 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 所允许的限制。
2. 基本权利的限制主体
国家机关 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但并非所有国家都有权限制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 并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以命令方式 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团体政党和个人 都无权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3. 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
基本权利的限制,符合一定的目的及使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限制基本权利,也必须符合特定目的。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也属于限制的目的。
4. 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
宪法限制 是指宪法在基本权利规范中 明确规定该权力的界限和范围 又称宪法保留。
法律限制 是指立法机关 按照立法程序 制定法律限制基本权利,顾客称为法律保留。
5. 基本权利 限制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 具有相对性,因此基本权利限制 本身还必须受到限制。
6. 基本权利 限制的审查
如果某一法律 在其具体规定中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超越了界限,则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对此公民有权诉请有关机关 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即审查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199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学理的分类,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7种类型,(20选3)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生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
一、平等权199
(一)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平等权既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获得利益的具体性权利。
(二)平等权的内容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平等权首先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所有公民 平等地亨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 所有公民 都要遵守法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 所有公民 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但不意味着行为能力的绝对平等。
2.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平等只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而非绝对性的概念。
由于个人能力、社会环境、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别,不同个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差异, 宪法保护的平等权 并不禁止也不可能完全禁止差别,它承认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差别。所谓“合理差别",指的是具有合理理由的差别。
在现实生活中,要正确地区分合理差别与不合理差别的界限。
二、政治权利200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 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和自由的统称。 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 指选民依法选举 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 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 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特征
1.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及宪法和法律具体规定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件。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
3.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的是法定的,具体由选举权规定。
(三) 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自由地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 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
1. 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有以言论方式自由地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2. 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言论的内容 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对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看法和见解。
3. 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是多样性化的,既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
(四) 出版自由
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五)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 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 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 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社会团体的代表某个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意愿,并为其实现开展活动,其社会定位是作为政府同社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六) 集会、 游行、 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一种重要方式。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 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限制性规定
1.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2.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同时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宗教信仰自由205
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具体内容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教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还包括传教自由。
《宪法》第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国家为宗教信仰自由 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积极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提供良好的环境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就会失去合法性的基础。
2. 政教分离原则。
对国家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动用自己的资源支持或压制任何宗教、教派,
基本要求
1. 禁止设立国教。
2. 确立国家与宗教相互不干涉的原理与制度,即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
3. 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
3. 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宗教一律平等法律对各宗教得保护一视同仁
4. 独立办教原则。
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包括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中国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人身自由207
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由公民参加国家 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 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
(一)生命权的保障
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 人身自由的首要前提,同时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中,也包含着国家对生命权保障的义务。
(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二,根据宪法的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在法律层面上主要体现为人格权,他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具有的资格。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1. 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2. 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 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人格给予尊重的权利。
4. 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对社会给予的包养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如应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
5. 公民享有隐私权。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也可成为住宅安全权。
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进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五)通信自由 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它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宪法所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 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通信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五、社会经济权利 212
(一)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
所谓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二)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
1. 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处理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2.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
3. 社会保障权。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4.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消除疲劳恢复劳动能力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5. 物质帮助权。
特点
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
该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该权力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与社会。
六、文化教育权利216
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受教育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受教育权
内容
1.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
2.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之外的性别,宗教社会身份等原因,受不平等的待遇。
文化权利
1. 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民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力,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 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自由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
3. 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与请求权218
(一)监督权
主要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具体内容
1. 批评建议权。
2. 控告检举权。
3. 申诉权。
(二)国家赔偿请求权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力,通常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等。我国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 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 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219
一、基本义务就述219
在一般法律上,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而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及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也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民一方面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20
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准。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是对国家统一与政权的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221
遵守宪法义务是指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
遵守宪法的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公民活动的最高行为规范与准则。
公民有义务同一切违宪现象进行斗争,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秩序。
遵守宪法义务中涉及的宪法,不仅指我国现行的宪法点,还包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价值体现。
宪法义务也是遵守宪法义务的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机关和政党遵守宪法的义务 其产生的影响。
保守国家秘密。
保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四、维护祖国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22
祖国安全 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权不受威胁,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 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力与自由的根本保障。
维护祖国荣誉 是指国家的声誉和尊严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 给予法律制裁。
祖国利益 是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223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
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
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依法纳税的义务 224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纳税义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纳税具有双重性
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
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七、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225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子女赡养辅助父母的义务。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权利”与“基本权利"的概念?P186.P189
2. 如何理解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3. 基本权利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的基础是什么?
4.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P198
5. 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6.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以进行怎样的分类?P199
7. 如何理解平等权与合理差别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