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民法
第三章 民法主要内容包括第1节概述,总论,第2节物权,第3节债权,第4节人格权,第5节婚姻家庭第6节继承,第7节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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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附则,第六编继承,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编人格权,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编 合同,第二编物权,第一编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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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法
第一节 概述
定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法的调整范围
人身权
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一般人格权
法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名称权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财产权
物权
支配型财产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用益物权。
债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转移状态。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帝王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组织
总则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4、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行为能力
子主题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三、监护
(一)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顺序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决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五)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六)机关监护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7)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民事行为
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五、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普通诉讼时效
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不适应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对比
六、代理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 物权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分配和排他的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类型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酸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物权变通的通路
通路一:非交易领域(非表意行为)→物权变动 直接发生→无须变 付登记
通路二:有权处分→公示公信引发 物权变动→仅须交 付登记
通路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引发 物权变动→善意+有偿+交付登记
四、担保物权
五、居住区
第三节 债权
一、债权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二)风险负担
三、侵权
(一)归责原则
(二)监护人责任
(三)教育机构责任
(四)用工责任
(五)安保义务人责任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七)产品责任
(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九)自甘风险
(十)机动车侵权
第四节 人格权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离婚
第六节 继承
第七节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