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经济的权利。
编辑于2023-03-08 15:34:33 湖北省宪法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自己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
罢免权
罢免权是选民或选民单位依法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职务的权利。
表现的自由
言论自由
一种基本人权,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的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或他人报复。 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著作自由
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由于出版主要是将自己的见解付诸文字,因而出版是言论的自然延伸,是固定化的言论;出版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公民按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他同个人自由一样不可转让。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等活动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等活动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有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等活动的自由。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监督权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宪法的平等原则也要求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文化活动的自由
文化活动自由,公民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这一规定包括了对文化活动自由的双重保障:一方面,国家或公共权力不能非法干涉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另一方面,国家或公共权力必须为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措施,大力保障和推广其文化活动的成果
通信的自由和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又称“公民通信秘密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是公民完全依照自己意愿通过信件或其他方式与他人交流思想、互通信息而不受任何第三方非法限制的自由。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査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项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人身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出的“天赋人权”口号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而写入了资产阶级宪法之中。中国宪法和刑法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个人家庭财产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进行,有的公民还要在住宅中进行社会性的工作和劳动。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
劳动权又称“劳动权利”。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历史上劳动者为争取劳动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迫使一些资产阶级政府通过法律确认劳动权。但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劳动者的劳动权仍得不到保障。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髙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实际中,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保证。
休息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生存权
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学龄前教育;(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3)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获得救济的权力
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控告权
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请求补偿权
请求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补偿请求
补偿请求亦称“索赔”。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的要求。“补偿请求”可以通过被保险人口头申请以及打电话等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并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欺骗行为等不合理的请求,可不予接受或拒付。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是指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要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4.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子主题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公民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具有多种规范效力,对应公民的多种地位,既是法律义务,又蕴含自为义务和道德义务。在宪法上确立该义务,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内在要求,是保障公有制落于实地之必要条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之基础。爱护义务除了通过合理利用公共财产、对公共财产尽高度注意、对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制止以及力所能及地及时阻止公共财产损害的扩大等方式履行外,还可以通过向公共财产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或举报义务、行使监督权、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在国家机关指挥下参与保护公共财产的活动等方式履行。为了确保爱护义务的切实履行,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规定不履行爱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和激励公民履行爱护义务的机制,并在法律上认可公民有合理使用附近公共财产的权利。
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子主题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
考勤与休假
生产与工作
奖励与惩罚
其他
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公民基本义务之一。公共秩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建立起来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生活规则,其内容包括: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尊重社会公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道德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干扰,国家政权不受威胁。只有在祖国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维护祖国荣誉,就是指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公民对祖国应当有自尊心和自豪感,要把维护祖国荣誉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 维护国家利益,是指公民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同时,要维护祖国利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国家利益为重,以集体利益为重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对于有义务服兵役而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法纳税的义务
纳税义务是税法义务的一种。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受的一定的行为上的约束。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违反纳税义务就产生税法责任的问题,因而纳税义务是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之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纳税人”。
纳税人的纳税主要义务
(1)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如数缴纳税款
(3)依法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交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4)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税务检查人员所需了解的情况和资料等
其他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强制公民接受初等教育,在我国,这一强制教育是指九年义务教育,也可称为受教育义务。
劳动义务
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义务,就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