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主观题刑法
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的思维导图,根据柏浪涛老师的冲刺课程编制,内容有犯罪构成体系、不作为犯、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正当防卫、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人身犯罪...
编辑于2023-03-09 14:30:52 上海刑法
概论
主客观区别
知识点考察数量很少,考察较需准备的比例较低
所需知识储备量较小
体系思维
综合考察,知识点的相互结合
逻辑思维
观点展示,前提与结论的逻辑推导自洽
误区:唯一答案思维
主动思维
练习
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阶层 (客观)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责任阶层 (主观)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事实认识错误
主客观不一致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不作为犯
应为
负有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危险物
他人危险行为
监护、监管关系
自己先行行为
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正当防卫: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范
父母等
职务、业务、制度规定
警察阻止犯罪
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
救助行为+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管理者+依赖关系(排他的支配作用)
能为
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为
不履行
等价性
程度
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vs加重结果
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
判断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判断
介入因素2步走
详见“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存在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
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
独立关系-->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二因一果
无法查明
行为人是1个人
1个人实施1个行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原则
1个人实施2个行为
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行为人是2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原则
不构成共同犯罪
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结论: 死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制止不法侵害
起因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假想防卫
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结束:行为结束+危险消除 (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_从行为时一般人视角判断)
事后防卫
追小偷
追财行为
追的过程:合法
途中小偷自己摔死,无罪
追上,夺回财物:正当防卫
扭送行为
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合法
不法侵害行为
泄愤伤害侮辱等
意思条件: 防卫者是否 需要防卫意思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不构成 正当防卫
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实判断
死亡结果
价值评价
不是危害结果
对象条件: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
不要求携带凶器
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解决问题:是否既遂
类型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定义:发生了预想的结果,流程与预想的不一样
前提:客观上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结论 :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 (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
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死亡) ps.若开枪未打中,不算事前故意
后行为(抛“尸”水里,乙死亡)
结论
多数说
二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既遂
过失致人死亡(被吸收)
少数说
后因一果
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行为公式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
导致死亡结果
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
焦点问题
着手的判断
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经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预备vs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实害对象
过失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故意
身份认识有误
对象错误
身份认识无误
故意犯罪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无观点展示,分别分析,若都构成-->想象竞合
犯罪形态
终局条件
客观: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犯意彻底消除
联系:排斥关系
着手:
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邮寄:收到打开时
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实施时
自动性
能继续犯罪,放弃犯罪:
中止
不能继续犯罪,放弃犯罪:
未遂
害怕处罚问题
害怕当场被抓,放弃
未遂
害怕日后被抓,放弃
中止
有效性
定义: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排斥实例
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本质: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分类
作用
主犯、从犯、胁从犯
分工
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共同正犯 (共同实行犯)
成立条件
客观
参与意识+参与行为
主观
无要求
观点展示
无法查明
间接正犯
成立条件
客观:引起+支配
主观:故意
重点:欺骗手段
1.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2.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教唆犯
成立条件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 (因果性)
他人已具有犯某罪的意图 +教唆其
该罪
重罪
情节加重罪
数额加重罪-->帮助犯
性质相同的轻罪
性质不同的轻罪
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
教唆其现在就实施
既遂条件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帮助犯
成立条件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帮助行为
本身具有促进作用+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既遂条件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结合问题
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共同犯罪vs身份犯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判断标准:
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正犯
不知情-->不用负责
知情-->看有无犯罪故意
教唆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
实行犯对象错误+ 教唆犯打击错误
事实:
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 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
分析
乙
对象错误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vs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甲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vs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vs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实行犯没有错误+ 教唆犯打击错误
事实:
甲教唆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只是将丙的妻子丁炸死。
分析
乙
无认识错误
故意杀人罪未遂vs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甲
过于自信的过失 -->打击错误
具体 符合说
故意杀人罪未遂 vs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法定 符合说
故意杀人罪未遂 vs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的从属性
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共犯关系的脱离
消除违法的连带性
教唆犯
打消犯意
帮助犯、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人身犯罪
非法拘禁罪
构成要件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无论是否受欺骗
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法律拟制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杀人罪论处
“因”是非法拘禁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绑架罪
目的
胁迫第三人
保护法益:
人身自由和安全
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
行为结构
成立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
既遂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
绑架到合格人质
合格人质: 令第三人担忧的人
注意规定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法定刑升格
绑架+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结果:杀死
杀害时间:from 绑架的着手to 释放人质前
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对伤害是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杀害时间:from 绑架的着手to 释放人质前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义: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
实行行为
绑架
实施了控制行为->成立;
控制到手->既遂
贩卖
实施了贩卖行为
卖掉
收买
收拾收买
买到手
拐骗
实施欺骗行为
卖掉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
本罪+
强奸罪
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其亲属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
拐骗儿童罪
继续犯: 可构成承继的共同正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目的:不以出卖为目的
既遂
买到手
罪数
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总结:
甲实力控制乙
看目的:
向乙的家人要钱
绑架罪
向乙要钱
抢劫罪
出卖+乙是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
无出卖目的+乙是儿童
拐骗儿童罪
奸淫+妇女/女童
强奸罪
无特定目的+乙>14周岁
非法拘禁罪
承继共犯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继续犯
罪数
收买罪/拐骗罪+拐卖罪=拐卖罪
原则上,2个罪数罪并罚
收买+后罪(非法拘禁、强奸等)-->数罪并罚
拐骗儿童罪+后罪(强奸、绑架等)-->数罪并罚
财产犯罪
罪名分类图
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
被害人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的行为+意识
【诈骗罪】
犯罪人转移占有
手段暴力程度
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抢劫罪】
对物暴力,对人危险
【抢夺罪】
平稳占有
【盗窃罪】
不转移占有
【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所有权
财物所有人恢复自己所有权的行为合法
占有的事实
合法or非法占有(平稳占有)
行为对象
财物
包括违禁品;从身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
财产性利益
债权等
同时存在性:行为vs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数额
数额较大(2k)
完整保护
所有的财产犯罪
数额不大(银行卡、欠条)
有限保护
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很小(100)
不予保护
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要件
排除意思
不具有返还意思
不算数的返还意思:有返还但严重妨害主人对财物的使用价值
利用意思
if缺少-->故意毁坏财物罪
为谁非法占有
包括为行为人本人/第三人占有
侵占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行为对象
委托物、遗忘物、埋藏物
行为方式
种类物:拒不返还
现金
特定物:作为+不作为
盗窃罪
行为结构:
将他们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破坏他人的占有 (成立条件)
事实上的占有 (实际控制范围内)
空间距离问题
刑法vs民法:事实状态vs权利状态
短暂遗忘
不改变占有事实
占有转化
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上下占有
看授权大小
eg.长途运输vs短途运输
共同占有
不可单独处置
封碱物的占有
受托人对封碱物的整体占有,不对内容物占有
存款的占有
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
实力控制范围外+推知占有
共享单车在无人使用时Î单车公司;乘客使用时Î乘客占有
建立自己的占有 (既遂条件)
取得控制财物
空间
实际控制范围内
Ê置于预定的隐蔽地点
财物大小
大:移出场所Ö
小:藏于身上/场所隐蔽处Ö
因果关系
行为人取得财物vs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
eg,被害人汇错账号Þ犯罪未遂,赔偿责任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不受事后影响
不受行为人事后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
主客观相一致
主观:行为时,结果时
不受事后处置行为的影响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
犯罪所得:犯罪时
犯罪所得收益:案发时
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罪数总结 (盗窃+ 后行为)
普通财物
销赃+买家知道是赃物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销赃+欺骗导致买家不知情
诈骗罪并罚
违禁品
对象认识错误
盗窃违禁品,当时主观以为是普通财物+盗窃后持有、出售 盗窃罪+持有、出售违禁品相关罪名;并罚
抢夺罪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行为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法律拟制
携带凶器抢夺Þ抢劫罪
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
法律规定的违禁品
用法上的凶器
该物品的杀伤力大小+一般人对该物品的畏惧感大小
携带
要求
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不要求
本人携带
显示凶器;暗示有凶器;使用凶器
抢劫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对象
人身对象
财物的占有者;占有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
无关第三人
财产对象
有形财物;财产性利益
Ê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eg.银行卡、存折、欠条
行为方式
暴力
胁迫
恶意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以暴力相胁迫
其他方法
昏醉型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
拘禁型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成立条件(第1步)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带着劫财的目的
既遂条件(第3步)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事后转化抢劫
法律拟制
26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3个轻罪
范围:财产犯罪属性+盗窃、诈骗、抢夺
时间阶段:要求着手实行Ö
不要求既遂
3个目的
窝藏赃物
已取得赃物
抗拒抓捕
有真正的抓捕者
毁灭罪证
实行行为
当场:时间间隔不久
暴力威胁的对象
被害人、其他抓捕人、妨碍人
动物
对象错误
eg.甲盗窃后逃跑,误以为路人乙是主人,对乙使用暴力
多数说: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少数说:转化抢劫
打击错误
eg.甲抢夺后逃跑,主人乙追赶,甲向乙开枪,误伤路人丙,致丙死亡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vs抢劫(过失)致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vs抢劫(故意)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Þ 抢劫罪致人死亡
暴力、威胁的程度
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种抢劫的区分
事后转化抢劫vs临时起意的抢劫
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为了3种目的vs取得财物
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共犯与身份问题
类似真正身份犯
共犯与实行过限
知情+参与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户:
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
集体宿舍、宾馆、临时工棚、无人居住的新房
部分时间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的:非营业时间Ö
入户的目的
实施人身/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
入户抢劫vs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
抢劫行为
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主观认识
意识到是他人住宅
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3个目的,在户内“暴力”Þ入户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Þ抢劫罪 入户抢劫罪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交范围:É班车、校车;Ë小型出租车
运营中的Ö;É拦截
转化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时,为3个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暴力”Þ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Þ抢劫罪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罪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资金;运钞车
多次抢劫
抢劫3次以上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结果加重犯)
主观
故意/过失
实行行为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加重结果
人
财物的主人
前来阻止抢劫的人
打击错误
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
也适用于事后转化抢劫
抢劫罪vs绑架罪
区分
主观目的不同:向被劫持人要钱vs向其他人要钱
关系
中立关系,可想象竞合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条件(第1步)
以恶害相通告(恶害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既遂条件(第3步)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vs抢劫罪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有得选vs没得选
敲诈勒索罪vs行使权利
是否有请求权(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诈骗罪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对方产生/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vs盗窃罪
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客观处分行为+主观处分意识
主观处分意识: 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种类错误Þ盗窃罪
数量错误
整体处分(论斤卖)Þ诈骗罪
单个处分(论个卖)
处分意识+价格认识错误Þ诈骗罪 eg 调换条形码
无处分意识Þ盗窃罪。eg加塞
特殊_处分资金:要求意识到具体金额
三角关系
区分标准
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
公司职员
行为对象
公司的财物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一定管理权限
利用:实质的利用管理权限的便利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交通肇事罪 (身份犯)
行为结构
成立条件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乘车人指使
行为地点
公共交通领域
领域外:过失致人死亡
肇事行为
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
死1
重3
重1+严重情节
(酒、毒、无照、超载、逃逸)
因果关系
客观规则原理(实害结果与肇事行为有关)
行政责任¹刑事责任
法定刑 升格条件
肇事后逃逸
明知发生事故
因逃逸致人死亡
模型1
肇事行为+不作为(不救人)®死亡结果
二因一果:开车致重伤+逃逸。
模型2
肇事行为+不作为(不救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
三因一果:开车致重伤+逃逸+丙开车压过 丙:若主观有过失Þ交通肇事罪
模型3
死亡结果无法查明: 死的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甲开车撞倒乙,逃离现场后,丙开车压过,无法查明死亡时间 Þ甲肇事后逃逸;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eg车主甲将汽车交给醉酒、无照者乙驾驶,乙撞死人。
Þ甲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帮助犯
指挥过失
eg领导甲指使司机违章驾驶,司机撞死人
Þ甲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教唆犯
指使逃逸
一般:
指使者构成遗弃罪(教唆犯)vs窝藏罪,想象竞合。
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指使者是: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Þ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危险驾驶罪
危害行为
追逐竞驶;酒驾;校车/旅客运输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
共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直接责任的,共罚
不是真正身份犯:可成立教唆犯、间接正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
背景条件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行为主体及方式
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
司机打乘客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兜底罪名
食品犯罪
药品犯罪
走私犯罪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偷逃关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直接走私
主要方式: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海关制度)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和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势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
走私废物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变造货币罪
伪造
用假材料制作假币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完全翻新)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境外货币)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Þ诈骗罪
变造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保留真币的基础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
有偿转让,对方知晓是假币
or使用假币罪(存在诈骗)
购买
有偿取得假币
甲将冥币冒充假币卖给乙Þ 甲诈骗罪;乙属于不能犯,不定购买假币罪未遂
运输
为了出售而国内运输
持有、使用假币罪
对人使用
要求对方不知情
对机器使用
伪造的货币
罪数问题
串联(先、后)
伪造+售买运or持用Þ伪造罪
购买+使用Þ购买罪
并联(边、边)
出售、运输+使用Þ并罚
同一罪名
出售+购买+运输
洗钱罪
7种上游犯罪
毒、黑、恐、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合同诈骗
vs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区分:事先有无通谋
自洗钱行为
刑法修正案11
骗取贷款罪
行为主体
不限于贷款人
行为方式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危害结果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
具有归还意思
vs:贷款诈骗罪_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处罚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的
总结
冒用真卡
使用假卡
银行卡信息资料
微信支付宝
盗用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
盗窃罪
盗用蚂蚁花呗、借呗
贷款诈骗罪
凡涉及到银行卡Þ信用卡诈骗罪 expt.抢劫/盗窃+使用®抢劫/盗窃罪
贷款诈骗罪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单位实施®领导个人
行为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罪名区分
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高利转贷罪
转贷牟利目的
虚假担保问题
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
共犯与身份
分别分析,可能想象竞合
eg.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vs贪污罪的实行犯
保险诈骗罪
行为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É单位
侵害对象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着手标准
到保险公司理赔
预备: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
罪数问题
前后2个行为
投保后故意杀害+骗取保金Þ故意杀人+保险诈骗罪 并罚
1个行为
投保后故意杀害,尚未理赔时被抓Þ故意杀人vs保险诈骗(预备) 想象竞合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
妨害公务类
妨害公务罪
妨害的对象
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
认识错误
只有普通犯罪的故意Þ普通犯罪
假想防卫
罪数总结
原则上与其他罪数罪并罚
expt.结合犯 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袭警罪
行为方式
暴力袭击
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对象
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警察所用物品
招摇撞骗罪
:Û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罪数
冒充军警抢劫
抢劫罪,加重处罚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含武警)招摇撞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骗取钱财
招摇撞骗罪vs诈骗罪 想象竞合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欺骗+恐吓,让被害人交付钱财
招摇撞骗罪vs诈骗罪vs敲诈勒索罪 想象竞合
妨碍司法犯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主体
一般主体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诉讼前,诉讼中
帮助内容
毁灭包含隐匿
刑事诉讼
经过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Þ成立此罪
妨碍司法客观公正
民事、行政诉讼
经过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力证据、制造不利证据Þ不成立此罪
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教唆、帮助
虚假诉讼罪
行为方式
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行为后果
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g.保全措施;开庭审理
罪数
一般择一重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的对象
犯罪的人(犯嫌、被告等)
犯嫌被宣告无罪Þ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窝藏行为
帮助犯罪人逃匿
实行行为、教唆、帮助
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协助逃匿/拒绝提供联系方式Þ窝藏罪
包庇行为
作假证明
主观要件
明知是犯罪的人
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不是帮助犯罪人逃匿的目的
抽象危险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
本犯(原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以外的人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包含计算机数据、控制权
犯罪工具
数额
本罪无数额要求,只要上游犯罪的金额达到标准即可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
既遂标准:越过国境线;到达港口、机场
贩卖
有偿转让
不要求牟利目的
代购?
请托人甲是贩毒者
请托人甲为了自己吸食,乙的酬劳:
乙收取金钱:看有无牟利目的
乙收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
既遂标准:卖掉毒品
不要求收到货款
共犯问题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甲受贩毒者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者
共同犯罪
甲明知乙为贩卖而购买毒品,为乙介绍贩毒者
共同犯罪
甲明知乙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为乙介绍贩毒者丙
甲乙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if甲与丙事前通谋Þ甲丙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
居中倒卖毒品
帮助交付毒品
if认识到是毒品Þ帮助犯
运输
既遂标准
毒品离开原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非法持有毒品罪
要求数量较大
持有:事实上支配控制
包含保存,间接持有
因走私、贩卖、运输而持有
Þ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吸毒不犯罪,但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Þ非法持有毒品罪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对象
公共财物
包含财产性利益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
管理性
利用
实质利用:利用职权发挥实质影响力
形式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进入场所
实行行为
侵吞
不要求再额外利用职务便利
窃取、骗取
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认定问题
既遂
窃取、骗取:取得控制
侵吞:行使所有权
共犯与身份
先找实行行为
挪用公款罪
行为公式
归个人使用
行为定性
个人落了①人情、②好处
受贿罪
权钱交易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交易类型
事前型交易
索取贿赂
成立:实施索贿行为
既遂:要到了钱
收受贿赂
成立:提出送钱,许诺办事/不拒绝
既遂:收了钱
事后型交易
办完事之后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意图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罪数问题
一般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4罪=牵连犯,择一重罪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斡旋受贿
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

成立:实施了斡旋行为,不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利用影响力受贿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成立: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总结
罪名关系

谋取利益的不/正当
无要求
普通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要求不正当
其他行贿与受贿罪
分则
绑架
绑架 +杀人(杀死)=绑架加重处罚
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加重处罚
包容评价
人身犯罪
杀人-->伤害
强奸-->强制猥亵
绑架-->非法拘禁
财产犯罪
抢劫
暴力
-->抢夺
-->盗窃
-->侵占
胁迫
-->敲诈
判断
暴力/非法拘禁:根据目的来判断罪名
人的总结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被强奸的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阻拦的亲属
绑架罪: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被绑架人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被抢劫人;前来阻止的第三人;过失导致的其他人
原则: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财产法益具有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