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宪法总论
马工程教材 宪法学,内容有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分类和渊源、宪法的制定 解率和修改、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和作用,均为自己辛苦整理!
编辑于2023-03-09 16:33:47 广东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主要特征(相比于普通法)
1.宪法规定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普通法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
宪法制定程序的特殊性
1.宪法得到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普通法由常设立法机关负责,无须成立专门机构
2.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通过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需要举行全民公决;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
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修改普通法主体更广泛,凡是有权相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都可以提议修改法律
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宪法》第64条,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修改由立法机关以全体成员或者参加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即可
3.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上,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利
国家权利运作的方式
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最根本的宪法行为
依据宪法做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相较于普通法
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关系,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利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决定着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的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主要表现3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
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和统治关系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关系变化而变化
两种形式
1.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宪法的阶级性质发生改变
2.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未变而具体的力量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宪法的分类
(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本: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
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二)其他分类
1.成文/不成文
成文宪法: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点
优点:书面形式的条文明确具体
缺点:书面形式条文修改困难,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违背编纂称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2.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区分标准: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优点:修改宪法程序复杂,宪法稳定性强;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修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变化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区分标准:制定宪法主体
钦定宪法: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地宪法
民定宪法:通过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4.近代宪法/现代宪法
区别标准: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的宪法
现代宪法:20世纪除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二、宪法的渊源
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
主要表现形式
为保证宪法稳定性又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出现了宪法修正案
(二)宪法性法律(一般性法律)
有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三)宪法惯例
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利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法宪法惯例不够称违宪
约束力——政治道德
(四)宪法判例
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存在于普通法系
不是我国法律渊源(判决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为直接根据)
(五)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结果做出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做出的解释
和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六)国际条约
国际主体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制定权=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利
国家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制定宪法主体对自己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予以肯定,并按照一定原则确定具体的国家权利范围和相互关系
原理上看,制宪权因设定了修宪权主体、修宪原则、修宪的程序而高于修宪权
(二)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二、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合宪性审查的一环
(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制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普通法院解释制度
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原则“
3.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大陆法系
(三)宪法解释种类
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有权解释
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与宪法有同等效力
学理解释
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合宪解释
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既可以做出合宪也可以做出违宪解释时做出的符合宪法的解释
补充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做出的补充性说明,使宪法更适应社会需要
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语法解释
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雷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
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
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
系统解释
通过分析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与含义
目的解释
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三、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纰漏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不得修改得对象
(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领土完整
(3)政体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二是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与宪法修正案的区别
2.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与制定宪法的区别
二是通常不重新冲过或者审批修改后的整部宪法,之事以通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具体形式
修宪机关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内容并重新颁布
优点:修改内容明确,一目了然
缺点:通常需要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宪法,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
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内容
优点: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能够保持宪法点稳定性和完整性,历史延续性
缺点: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进行对照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规定。
修正案三种功能
1.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2.修改宪法原有条款
3.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五)修改宪法的程序
提案
主体
代议机关
全人常或者全人1/5
国家元首或者行政机关
混合主体
先决投票
公告
议决
全人大2/3
公布
第四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立保证实施,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宪法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力、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宪法关系中的主体
基本主体:公民、国家
(二)宪法关系的内容
1.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最基本的宪法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3.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6.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性是宪法最本质的功能
与普通法区别
1.制定修改程序更严格
2.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
3.简洁凝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4.最为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释和描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
1.政治性
主要体现
制宪和修宪过程、规范内容、合宪性审查
2.最高性
3.原则性
4.组织性和限制性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确定法律赋予特定组织或个人某种行为的权力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宣告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宣告规范
向外界明确表示出该国家对所属相关事项的认知倾向
确认性规范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明确认可的规范
3.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按约束力大小划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规范后果进行区分
(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构成
行为模式的确定
法律后果的证成
宪法规范和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完全体现在同一条宪法条文中
2.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3.宪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
第五节 宪法效力和作用
一、宪法的效力
指的是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纵向效力——最高法律效力
横向效力——适用范围
角度
空间效力
国家形式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时间效力
宪法的生效和失效
生效
1.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的生效时间
2.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起效
3.自通过之日起效
4.自批准之日起效
失效
明示失效
在新宪法中或者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
默示失效
指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需做任何告示
对人效力
1.宪法约束的公权力的主体
2.基本权力保护的对象
子主题
对事效力
对社会生活中那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直接效力说
间接效力说
国家行为理论说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