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西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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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09 16:58:57 广东第三章 西周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
西周立国,在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关系上建立起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直的宗法政治制度
“大宗”“小宗”,周天子是大宗,其他在自己的领域内是大宗,在周天子下是小宗
“世卿世禄”,从中央“三公”到诸侯国“卿”,均父死子继,体现了宗法政权体制
二、《九刑》与《吕刑》
《九刑》
西周初年
“九刑”,已设置“贼”“藏”“盗”“奸”等罪名,规定相关处罚,不能赦免
《吕刑》
西周中期
主要内容
第一,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将刑法由重到轻分成五刑、五罚、五过三类
第二,提出审判官谨慎用刑的原则。审判过程中,要区分犯罪者的主观冬季,不能过分依赖供词,务使刑罚适合。
第三,提出疑罪从赎。
三、周礼与礼刑关系
西周第一次确立了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政策
“礼”最初指上古社会祭祀天地鬼神的仪式以及仪式中应遵循的规范
周礼“五礼”
吉礼——祭祀之礼,规定了天子以至庶民在祭祀仪式上的等级差别
凶礼——丧葬之礼,丧礼规定死者亲属依亲疏不等的义务等级,葬礼规定死者身份不同的待遇等级
宾礼——宾客之礼,外交事务、朝聘会同及贵族往来中的主宾等级
军礼——军旅之礼,战争攻伐及军事训练相关的等级制度
嘉礼——燕饮、婚冠、庆贺等喜庆之礼上之等级
核心:“亲亲”——血缘关系的等级,“尊尊”——政治关系的等级
刑礼
区别
第一,两者作用不同。礼用来预防犯罪的积极手段,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第二,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指吉礼、宾礼不下庶人,肉刑不上大夫,大夫犯罪可夺封、削爵,并有减免特权,即使死刑也不公开。
一致性
刑法尚不完善,礼刑需相互补充,互为表里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罪名
1.危害王权即危害国家(违犯王命罪、诽谤周王罪、擅自变革礼仪制度罪、左道乱政罪)
2.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杀,有聚众罪,以防止群体性事件;有群饮罪,禁止聚众饮酒
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
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
有不孝罪,杀亲罪,焚之
(二)刑罚
1.五刑
墨刑
劓刑
剕刑
宫刑
大辟
2.五罚
即五种不同数量的赎金,即赎刑
墨辟罚铜百鑀,劓辟两百鑀,剕辟五百鑀,宫辟六百鑀,大辟一千鑀
二、刑事法律的特点
(一)“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
解释统治的合理性
“德”一是敬天,二是保民
“以德配天”的政治理论在法律思想上的细化与体现就是“明德慎罚”
(二)刑法适用原则的变革
1.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故意——小罪也不能不杀,过失偶然犯罪——不应该杀
2.不罚无罪,不杀无辜
3.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民众都认为此案确实有疑问,予以赦免
4.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父子兄弟之间,有罪不相互株连
5.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以礼的规范进行调整,集中在土地所有权、债法、婚姻、家庭及继承制度上
(一)土地所有权
等级是由宗法血缘所决定的固化关系,权利决定财产的分配
天子直辖州内县侯生前对土地有使用与收益权,但死后不能继承,天子收回;其余八州内诸侯的土地死后可以有子孙继承
西周中期出现土地交换的案例
(二)债法
债——“责”
西周无完整的债法,但对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债约有初步规范
重要的买卖交易要制定书面契约,交易与制契一般通过市场管理官吏“质人”进行
买卖奴、牛马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质”
买卖兵器、珍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剂”
在质人监督下进行
还有一种书面债权契约称“傅别”,借贷契约,“傅”——写,别——中分
(三)继承制度
包括特定的继承标的与继承顺位
宗祧制度、爵封继承、财产继承
宗祧继承——大宗的继承顺位为嫡长子、嫡长孙,其余按长幼排序的嫡长与嫡孙、按长幼排列的庶子与庶孙。大宗无子,由小宗过继给大宗,称立后
小宗可在第五代嫡长子时分离出去单立宗族——“五世则迁”
爵位:公侯伯子男
(四)婚姻制度
1.婚姻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
(1)通过婚姻将两个不同姓的宗族联合起来,多了一个政治上的同盟军
(2)通过婚姻繁衍后代,延续血统,祭奠祖先
一夫一妻原则
嫡长继承制的必然产物,目的是确立嫡长子的身份,保证嫡长子的继承权,防止继承顺位紊乱
2.婚姻成立的条件与禁止
婚姻成立的三条件
(1)有父母之命
(2)有媒妁之言
(3)有庄重仪式
纳采——南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请
问名——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防止同姓结婚
纳吉——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问吉凶
纳征——男家向女家送达聘礼,征是聘礼的意思
请期——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
亲迎——新郎奉父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行婚礼
纳妾没经过六礼的程序
婚姻禁止有二
(1)同性不婚
近亲结婚对后代不利
同性结婚会导致既称堂姊又称嫂子或者叔母,违背人伦次序
(2)居父母丧不婚,暂时性禁止
离婚条件与限制
离婚“七出”,丈夫单意离婚的权利
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口舌——妻子搬弄是非挑拨亲属间关系
窃盗——妻子暗蓄财产
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恶疾——紫气罹患恶行传染病
不许离婚"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丧期满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儒家法律化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民事法律的特点
1.财产与政治地位相关系,政治地位的固化导致的财产所有权固化使得私人间的财产转移关系很难发生,民事法律极不发达
2.宗法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不是个人,而是血缘共同体的代表
3.周天子才有对土地的处分权,失去了农业社会中最大最活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奴隶制下,奴隶成为奴隶主的财产,与牛马珠宝一样可以用于买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
5。民事纠纷的处理一般采取调解的手段,以礼制与习惯为依据,处理民事纠纷的官吏叫“调人”,基本没有制定复杂的物权与债法等民事法律的需求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成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大司寇为六卿之一,主管刑事政策;小司寇主管案件诉讼
西周时司法职能并不为司法机构所专有,除重大案子之外,其他行政机构也可受理案件诉讼
周王不干预各诸侯国之司法,因此诸侯国内也都没立有一套类似周王室的地方司法机机构
西周不同于秦汉司法机构的两个主要特点
司法职能的泛化
中央与地方司法两套重叠机构的设置
二、诉讼制度
古代诉讼制度属于早期发展状态,没有严格的公诉与自诉之分
无论刑、民事案件,都是当事人亲自告诉,诉讼程序开始启动
手里案件需要提交书面诉状与缴纳诉讼费
禁止臣下告君主、下级告上级、儿子告父亲的逆政、逆伦
三、审判制度
仍有神权因素,但同时加强了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
(一)盟誓
诉讼双方均需对神赌咒发誓,保证口供真实性
违背盟誓者,大事处以死刑,小事则处以墨刑
(二)五听
五种观察方法,“辞听”(言辞是否矛盾),“色听”(脸色是否异常),“气听”(呼吸是否急促),“耳听”(注意力是否集中)、“目听”(眼神是否游移),判断供诉人是否说谎
基于司法官的主观判断
取证手段严重缺乏,口供及口供的判断的极大依赖性
(三)三刺
“刺”——杀,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须向三类人充分征询意见“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五刑有疑问的,从轻以五罚论罪;五罚有疑问的,从轻以五过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