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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梳理,详细的总结了概论,基本原则,刑法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法考必备高分宝典~
编辑于2023-03-14 01:12:47 安徽刑法
概论
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性质
阶级性质
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法律性质
刑法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刑法强制方法的严厉性
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其规定是否完备,适用是否正确,也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法制状况达到何种程度的重要标志
刑法渊源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刑法指导思想
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
刑法的根据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法律根据
宪法序言或条文中全局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规定
宪法条文中保护性、义务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刑法制定不能违宪
实践根据
我国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积累的非常丰富的经验
我国的实际情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
我国的治安情况
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集群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保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基本原则
概念
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摈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的准则,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有利于保护社会,保障人权
有利于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
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有利于促进司法的文明进步,更好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与法治事业的顺利进行
保障人权原则
含义
尊重和保障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司法适用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含义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民族身份、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含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立法体现
确定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司法适用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司法观念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司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其他基本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含义
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基本要求
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与犯罪者仅有亲属等关系而没有实施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法体现
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条件和刑事责任原则
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
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主体范围
司法适用
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等都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作为依据,令被告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超出共同预谋犯罪的范围,由实行者本人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的人,不应对该罪负责
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含义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
司法适用
坚决反对主观归罪
坚决反对客观归罪
刑法效力
空间效力
原则
属地原则
该原则以犯罪发生地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不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
该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还是本国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外国人犯罪,不管犯罪发生地发生在本国领域还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一律不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
该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地,也不管行为是否由本国公民实施,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指该国仅基于行为人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犯罪而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
折中原则
以属地管辖为主,同时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域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与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
拟制领土
船舶
私有船舶不属于拟制领土,进入一国领水的,适用进入国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适用船旗国法律
航空器
飞机无论国有私有公有,均属于拟制领土
法律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并且已经构成犯罪
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原则上,这些犯罪的行为人进入我国领域或被我国发现的,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将其缉拿归案,遵照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其进行刑事管辖
管辖冲突问题
事实上的管辖冲突
法律上的管辖冲突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的单行刑法,包括1997刑法的前七次修订
在公布后过一段时间才开始生效
1979年《刑法》1979.0706公布,1980.0101生效
1997年《刑法》1997.03.14公布,1997.10.01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溯及力
概念
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
原则
从旧原则
即新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对于任何犯罪行为,无论新旧法律如何规定,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从新原则
即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无论新旧法律如何规定,一律适用新的法律
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用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行为原则上适用新法,但适用旧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旧法
用旧法
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现在的法律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并且在追诉期内,适用行为时法律,但新的法律相对于旧的法律相比较对该行为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适用新法
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
新的法律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犯罪概念
指对犯罪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旨在从一般意义上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在刑法犯罪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地位,是犯罪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类型
犯罪的形式概念
即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基于法律特征而给犯罪下定义,至于法律为何将诸如此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不予涉及
犯罪的实质概念
即实质意义犯罪概念,是指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从而从犯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义,借此揭示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犯罪的混合概念
既强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也注重犯罪的形式概念,同时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
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是否凶残暴力等
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是否成年,是否故意等
各种主观因素以及客观因素的统一
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统一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任何违法行为,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刑法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受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罚惩罚
这三个基本特征区分犯罪与非罪
犯罪构成
概念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特征
犯罪构成由刑法予以明确规定
犯罪构成是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是诸多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分类
单纯的犯罪构成和混合的犯罪构成
单纯的犯罪构成
指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诸要件之各种要素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混合的犯罪构成
指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诸要件中存在复合要素或者择一而定的犯罪构成
复合的犯罪构成
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包含数个要素的犯罪构成
包含数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
包含数个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犯罪构成
包含两种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只存在于结果加重犯中)
择一的犯罪构成
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要素中有可供选择余地的犯罪构成
同质的择一犯罪
不同质的择一犯罪
只要行为具有可供选择要素中的一种,就可以成立犯罪,但只成立一罪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
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单独+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为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修正单独,共同犯罪:修正完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或者具有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行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彼罪
正确的裁定量刑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犯罪客体
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特征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只有被犯罪行为侵犯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
特征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发展对象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人或物
意义
犯罪对象决定某些犯罪是否成立
即在某些犯罪中,只有犯罪行为作用于该对象,才能构成犯罪
特定犯罪对象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犯罪对象不同影响罪行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反应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具体人或物,犯罪客体抽象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刑法分类体系只能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建立,而不能以犯罪对象为依据来建立
分类
一般客体
又称犯罪的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任何犯罪都侵犯了犯罪的一般客体,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客体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立法上的犯罪同类客体分为十类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公私财产关系
社会管理秩序
国防利益
国家的廉政制度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依赖
国家的军事利益
直接客体
概念
指某一特定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亦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分类
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
也叫单一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
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划分标准为主要社会关系受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性程度和遭受犯罪侵犯的程度
随机客体
在某一具体犯罪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偶然的情形而出现的客体
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侵害物质性犯罪客体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侵害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
立法形式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正确的裁量刑罚
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揭示犯罪客体
通过规定犯罪违反的某项法规表明犯罪客体
通过规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
通过规定犯罪行为方法表明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为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俱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由刑法规定的
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彼罪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
概念
危害行为即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自由意志、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身体动静
特征
客观上是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只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才可能成为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才可能作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意志和意识是危害行为的内在因素或者主观因素
人在睡眠或者催眠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此为危害行为与刑法的联系,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是指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已经或者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
危害行为有内在的、主观性的一面,亦有客观性的一面,还有法律属性的一面,前两方面构成实施特征,后一方面构成法律特征
分类
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作为
概念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地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明显增加创设性危险,不应为而为)
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作为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而不是孤立的、单个的动作
实施方式
利用身体活动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
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它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消除已有危险,应为而不为)
特征
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的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成立条件
第一条件
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律义务
义务来源
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件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第三条件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不履行
种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
指依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这些犯罪不可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
持有
持有是一种状态,是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另一种行为方式
持有是一种状态,支配关系存在,持有状态就存在
持有不是握有
持有并不要求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
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
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
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以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为标准作为划分
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
概念
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特点
实行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
非实行行为
概念
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特点
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规定的
非实行行为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现实侵害,它本身并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只能通过实行行为对法定结果的发生起到作用
危害结果
子主题
子主题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