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五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自考广外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 名称”或“品名”项下,列明缔约双方买卖的商品名称,故又称为“ 品名条款”。
编辑于2023-03-24 14:28:44经销——是出口商与国外经销商达成书面经销协议,规定经销商品的种类、经销期限和地理范围,利用国外经销商推销商品的一种贸易方式。
备货——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等条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以便按时完成交货任务。自考广外自考资料。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拟交付的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自考资料,需要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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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是出口商与国外经销商达成书面经销协议,规定经销商品的种类、经销期限和地理范围,利用国外经销商推销商品的一种贸易方式。
备货——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等条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以便按时完成交货任务。自考广外自考资料。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拟交付的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自考资料,需要自取。
第五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 和包装
第一节 品名
品名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 名称”或“品名”项下,列明缔约双方买卖的商品名称,故又称为“ 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规定的注意事项:
(1)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
(2)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3)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
(4)恰当选择商品的不同名称。
(5)必须考虑品名与运费的关系。
第二节 品质
概念——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
商品的内在素质包括:
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
➢ 商品的外观形态包括:
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
对商品品质的要求
1、对出口商品的品质要求
(1)根据不同国家的消费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品质。
(2)遵守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以商品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及商品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2、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要求
在选择进口商品时,应了解各国对商品具体的质量要求及其规定;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购买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进口商品,以减少贸 易纠纷,确保国家安全,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用实物表示

1.看货买卖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
多用于拍卖、寄售、展卖中,尤其适合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
2.凭样品买卖
样品: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部门、使用部门加工、 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
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标准样品(typical Sample)
(一般以平均中等质量的商品做样品)。
凭样品买卖:指买卖双方按约定以样品作为卖方交货和买方收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
分类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 指以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 品质的依据。注意事项: ➢ 来样是否是反动的、违反法律的式样和图案; ➢ 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 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 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并妥善保管; ➢ 要留有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编 号,日期,作为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用;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 回样(Return Sample )或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是指卖方根 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
注意事项
➢ 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 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采用凭样品买卖。 工艺品、服装、大宗农副产品等可以凭样品买卖。 ➢ 寄样时要留有副本,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如公正行、商检部门)封 存(封样 Sealed Sample)。 ➢ 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 活的规定。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
1、凭规格买卖
反映质量的主要指标:
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
➢ 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重量、形状、成分、构造及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 这种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3、凭标准买卖
➢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 农副产品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采用 ➢ F.A.Q.(Fair Average Quality)--“良好平均品质”,指一定时期 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 ➢ 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它是指 卖方需保证所交商品的品质在商业上良好可销
➢ 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认同的国际标准应积极采用。 ➢ 例如,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9000标准系列”(1S0900标准系 列)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EAN条形码”就能帮助出口国提 高其产品质量和知名度,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争力。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 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大型设备及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商品 (此类商品结构复杂,对材料、设计要求严格)
5、凭品牌或商标买卖
➢ 指对某些质量稳定且在市场上有着良好声誉的商品,买卖双方在磋 商和签订合同时,直接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号来作为商品的品 质表示。商标是用来区别产品不同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标志。
6、凭产地名称买卖
➢ 有些产品受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影响,在品质方 面有其他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尤其是传统农副产品。
品质条款的规定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1、结合运用: 在实际业务中,用文字说明规定货物质量的办法常常与 凭样品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结合使用,这时卖方既要承担交货质量符 合文字说明的规定的责任,又要承担与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责任。
2、订明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 工业制成品的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些误差有时是难 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误差若干秒都应算行走正常 ➢ 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 也不能视作违约。 ➢ 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凡 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3、增加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规定范围。即对某项商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 围,如“大米湿度5%~10%”。 (2)规定极限。即对有些商品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 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和最小、最低、最少。 (3)规定上下差异。即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定在一定指标内上下波 动的范围。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 凡能用科学指标来说明商品品质的,可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标 准买卖; ➢ 品质稳定、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可适用于凭商标或牌号、 产地买卖; ➢ 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机械产品,则适用于凭说明书买卖; ➢ 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
(三)品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第三节 数量
商品数量条款是指买卖双方以一定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数量、重量、长度、 面积、宽度、体积、容积,进行贸易磋商并达成共识。
《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如果卖方交付商品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 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 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
➢ 公制(The Metric System)
➢ 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 美制(The US System)等.
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 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
1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
1、按重量(Weight)计算
按重量计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计量单位。
适用商品:农副产品、矿产品和部分工业制成品,如羊毛、棉花、矿产品、药品等。
2、按数量(Number)计算
适用商品: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 机械产品;一部分土特产品以及杂货类商品如成衣、纸张、文具、绳 干、活牲畜等。
3、按长度(Length)计算
4、按面积(Area)计算
5、按体积(Volume)计算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
2.货物重量的计量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简称GW ) ➢ 毛重=商品本身重量+内外包装重量 ——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简称NW) ➢ 商品本身的重量 净重=毛重-皮重
皮重的计算
(1)实际皮重 real tare,每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称所得的重量。 (2)平均皮重 average tare,从全体成交商品中抽出其中若干件包装 材料重量的平均数。 (3)习惯皮重 customary tare ,被市场公认的标准化、规格化而无 须逐件称量的包装重量。 (4)约定皮重 computed tare 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
3、公量(公定重量)
➢ 对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为准确计算商品 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公量计算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 率(含水率)以计算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干后的重量),再按公定 回潮率计算其重,称为公量。 ➢ 计算公式: ➢ 公量 = 商品干净重 ×(1 + 公定回潮率)/(1 + 实际回潮率) ➢ 回潮率=水分/干量
4、理论重量
➢ 有些商品有固定的规格、形状和尺寸,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 以可以根据件数计算出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
➢ 海关依法征收从量税时的计量方法。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 品的包装物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即为法定重量。
3.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交货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商品,还须明 确计算重量的方法。
拟订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笼统的词 来说明成交数量,因为各国、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同。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 的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 按百分比。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 装的一定百分比。 ➢ 按增减范围。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即为符合合同的 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在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一般是由卖方行使多 交或少交的选择权,有时也由买方选择。
(3)溢装、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短装部分,一 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当然,买方也可以拒绝收取超过部分的货物。
第四节 包装
国际贸易的货物可以分为三类
➢ 裸装货(Nude Cargo) 木材,汽车、钢材 ➢ 散装货(Bulk Cargo) 煤炭、粮食,油类 ➢ 包装袋(Packed Cargo)
一、包装的分类
按包装在货物流通中所起的不同作用
➢ 运输包装 (transportation packing)
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量单位 ➢ 箱Case、袋Bag、包Bale、桶Drum
集合运输包装:又叫成组化运输包装。它是指为了 适应运输、装卸工作现代化的需求,将若干单件运 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 ➢ 集装箱;集装包、袋;托盘。
集装箱,又称货柜,是一种有一定规格的,用金属板材、木材、 塑料、纤维板材制成的长方形的大箱子,作为运输货物的容器。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集装箱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长期的反复使用,具有足够的强度。 (2)途中转运不用移动箱内货物,就可以直接换装。 (3)可以进行快速装卸,并可从一种运输工具直接方便地换装到另 一种运输工具。 (4)便于货物的装满和卸空。 (5) 具有1立方米(即35.32立方英尺)或以上的容积。
集装袋或集装包,一般是用合成纤维或塑料叠丝编织成的圆形大 袋或者方形大包,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可回收周转使用两种。
➢ 适用于粉末状商品,化肥,面粉,糖,水泥。 ➢ 容量:1-4吨(最大13公吨)
托盘,是一种按一定规格,用木材、金属或塑料长板制成的单层 或双层平板载货工具。
托盘也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回收周转使用两种。
运输包装的要求
➢ 符合商品的特性
➢ 满足运输方式的要求
➢ 符合交易方的贸易规则
➢ 便于货物装运、操作
➢ 销售包装 (selling packing)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内包装或直接包装。它是指在商品制造 出来后,用适当的材判或容器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的品质外,还具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 便于陈列展销,吸引顾客和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 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
销售包装的种类p129
销售包装标志和说明
(1)装潢画面
(2)文字说明
(3)条形码 Bar Code:
(4)环境标志
二、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1)包装的用料和设计必须科学、牢固,既符合商品的特性,又 适应对外贸易远途运输、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和沿途气候条件变化 的要求,以保护商品的品质安全和数量完整。 (2)包装的用料和设计力求适应国外市场的销售习惯和消费习惯, 适应进口国家对于包装、装潢方面的合理规定,以利于扩大我国出 口商品的销路,增加售价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 (3)包装的用料和设计要符合节约的原则,既能保护商品,又能贯 彻增产节约的精神。 (4)良好的包装装潢对于扩大我国商品的影响,完成出口任务,维 护和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有很大作用。 (5)努力实现出口商品包装机械化和标准化。
三、商品包装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 又称“唛头”,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和文字 组成。
➢ 便于在装卸、运输、存储过程中识别、点数、核对单证
➢ 避免错发错运
➢ 按国际贸易的惯例,运输标志 可以由卖方提供,并且可以不 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 如果由买方提供,应在合同中 规定,提出唛头后通知卖方以 免影响备货、出运和结汇等一 系列工作。
2、指示性标志
是一种操作注意标志。根据商品的特征,对某些易碎、易损、易 变质的商品,用文字说明和图形作出标志,以示在搬运和储存过程中 应引起注意的问题和事项。例如“小心轻放”、“勿用吊钩”等。
3、警告性标志 (危险性标志)
指在易燃品、爆炸品、有毒物品、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及放 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上标明危险性质的文字说明和图形以提醒有关 人员在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过程中,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 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运输物资的安全。
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费用和 包装标志等。
(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2)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3)注意有关国家对包装的特殊要求
2、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中性: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家名称,甚或不标明商 标或牌号的包装。即:商品和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家 名称。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 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 ➢ 无牌中性包装:商品或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号,也不注 明生产国别和厂名。 ➢ 定牌中性包装: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 注明生产 国别和厂名。
➢ 定牌是指卖方在商品包装上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一般对 于国外大量、长期、稳定的订货,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 ➢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卖方在出口货物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 做法。主要用于有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无牌商品无须广告 宣传,可避免浪费,从而降低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