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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票据法律制度—支票内容全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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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概述
见票即付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单位,个人均可)
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
种类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支取现金和转账均可)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出票
事项
必须记载(没有则票据无效)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金额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授权补记(没有则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没有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空头支票
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法律责任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票面金额的5%但≥100元
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预留签章
出票人
单位
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盖章
个人
个人本名的签名/盖章
付款
期限
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
票据权利
6个月
途径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委托收款背书
签章
“委托收款字样”
背书日期
开户银行名称
支票和进账单
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用于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