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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破产申请
破产原因©©©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基本规定©©©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限制©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撤销权
管理人的撤销权©©©
个别清偿©©©
债权人的撤销权©
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无效行为©
取回权
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代偿取回权©©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的一般规定©
禁止抵销的情形©©©
破产抵销权的特殊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的要求©©©
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保证
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破产©©©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别除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重整计划的效力©©©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和解制度©©©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
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一事由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一事由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和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申请人
债务人
债权人
不能提出“和解”;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不宜申请“重整”
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企业职工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多数决议通过
监管机构
破产申请的撤回
法院受理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后:原则上不允许撤回
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
破产申请书
应当载明: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申请破产
法院裁定受理的:5日内送达债务人
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有异议的: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裁定受理的: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有关资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不影响法院受理和审理,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上诉
申请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基本规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的,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执行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一般规定
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
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特殊规定
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下列诉讼中止审理
1|||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控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
3|||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同时符合)
1|||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 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院经高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划扣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指定
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担任管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主要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随机方式包括:摇号、抽签、轮候等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关系简单不等于金额小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内容
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有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有权向法院书面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为防止重复计酬,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限制
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 借款
5||| 设定财产担保
6|||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 放弃权利
9||| 担保物的取回
10||| 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债权人财产的范围
债权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非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共有财产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出资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监高
董监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管理人的撤销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 放弃债权的
2||| 无偿转让财产的
3|||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因撤销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1|||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过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复活”了!
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得不卖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值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受损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受损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代偿取回权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的,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约,买受人应当付款
买受人未依约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付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的除外
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管理人主张买受人支付、履约、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款项、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买卖合同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抵销权的一般规定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抵销的生效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异议无效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1|||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禁止抵销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40条: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销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销权的特殊规定
担保权人的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危机期间的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②、③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费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共益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借款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顺序清偿,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债权申报的要求
债权申报期限
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劳动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劳务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滞纳金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法院不予确定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也可以申报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管理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委托合同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债权受偿
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定
登记造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人民法院确认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允许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
债权确认诉讼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者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债务人破产
连带保证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人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一般保证
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破产
连带保证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
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如: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属于特别优先权
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
也应当申报债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因抵抵物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构成别除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
该担保能否撤销?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担保权人的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
表决权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 法院认为必要时
2||| 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 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权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的裁定
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资格限制)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其他决议:1/2+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法院应予支持:
1|||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2|||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非必设机构
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
1|||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 监督管理人
3|||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方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重整申请
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期间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分组表决
优先债权组【必设】
职工债权组【必设】
税款债权组【必设】
普通债权组【必设】
小额债权组——较高比例清偿【选设】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正常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企业的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别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劳动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6|||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变更
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不论是否有财产担保)均有约束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分组表决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许可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
和解制度
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和解 vs 重整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 职工劳动债权
4||| 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特殊规定
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险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未受领也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争议标的额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仲裁结果处理。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是通过对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即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履行破产程序,所有企业同类债权人的清偿率按相同原则确定,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再独立
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
程序合并是对多个破产案件程序的合并审理,在《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称为协调审理。在程序合并中,各关联企业仍保持法人人格的独立,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等分别确定
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是,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物权担保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