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税务师 税法一 第一章 ,【本章内容小结一关注的重要考点】: 税法特点; 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特点; 税法与民法、行改法、刑法关系;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立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税收执法特征、税收执法监督特征。 本章内容较多,分值较少,掌摆要点。
编辑于2023-03-28 14:54:20 海南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要点: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专指某一部法。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二、税法原则(非常重要)
(一)基本原则(4个)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
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功能
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
①课税要素法定(要素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税务机关依法定要素、法定程序征税)
(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申严格落实《立法法》提出的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立法权限
2、税收公平主义(引自近代法“平等性”原则)
(1)含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包括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引自“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
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3)限制
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
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例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关联交易中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二)适用原则(6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2)解释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2)解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 2022-4-1至 2022-12-31,免征增值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2)解释
【例如】印花税法 2022-7-1 实施,税目变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解释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含义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2)解释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2)解释
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全国、地方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2、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有无溯及力(注意选择题)
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
(二)税法的法定解释
特点
①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②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③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解释主体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 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法律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其他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解释主体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法律效力
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其他
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解释主体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法律效力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其他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划分(3种)
(1)字面解释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有住所”的“住所”。
(3)扩充解释
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次”的规定
四、税法作用
1、规范作用:5方面
指引(考过定义)、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2、经济作用:5方面
税收的法律保障、处理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宏观调控的手段、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国家权益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
税法依据宪法制定;税法属于部门法,其地位低于宪法
(二)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1、税法与民法
联系
(1)税法借用了民法概念。 (2)税法借用了民法规则。 (3)税法借用了民法原则
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原则不同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2、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
(1)调整对象有相同 (2)居于领导地位的都是国家 (3)都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4)解决争议的程序相似
区别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 (3)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
(1)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 (3)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4)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3)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4、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联系
(1)被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 (2)本国税收立法时较多地吸取国际税法中合理的理论和原则以及有关法律规范 (3)被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对国内税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别
(一)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没有国家的参与,在一般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
以税务机关为主,还有海关。
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1)按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2)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产生
1、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2、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二)变更原因-5项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消灭原因-5项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是实体法要素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特点
◆规范性(一税一法) ◆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即权利义务的要件)
主要要素:
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减税免税、附加与加成、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1、含义
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4)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单位
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1、含义
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以其为基础确定
3、与征税对象有关的要素
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3)税目
①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②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1、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1)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特点
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②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③计算简便; ④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2、累进税率
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多用于收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累进方式:额累、率累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较差。 ④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使用超额累进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适用
(4)超倍累进税率
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 计税基数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3、定额税率
(1)含义
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2)表现形式
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
差别定额税率有: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如现行税制中的车船税)。 《税法(一)》中: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中部分应税税目采用定额税率。
(3)基本特点
①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②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③价格总趋势上升,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4、税率的其他形式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以零表示的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须缴纳税款。 负税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减税、免税
【提示 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提示 2】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使用最广泛,即: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
【起征点与免征额关系】
比较: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2)税率式减免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
2、减免税的其他分类
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通常是定期或一次性)
3、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 10%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预征率为 20%。对所得额超过 2 万元的实行加成征收:所得额 2-5 万元,加五成;所得额超过 5 万元,加十成。
(五)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如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 流通环节(如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分配环节(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六)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 2、与纳税时间相关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款入库期限
3、纳税期限形式:
二、税收程序法
(一)作用
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制度
5 项: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关注】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时限制度。
第四节 税收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行政机关等 【要点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 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 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
1、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2)税收法规
(三)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2、税务规章权限——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即: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 ,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税务规章的施行:
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税务规范性文件,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 号)
1、特征
(1)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属于抽象税务行为); (4)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设定权: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示】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
(2)制定权: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这类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提示】县以上税务机关有制定权。
3、制定规则,关注以下:
(1)名称: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授权: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解释权限: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4、合规审查(新增)
关注: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 (1)权益性审核(纳税服务部门负责); (2)合法性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 (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5、文件发布
以公告形式发布(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提示】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税收立法问题的总结
二、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6 个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不需要税务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行政救济不影响税务机关执法决定的执行。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
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内容合法 执法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 执法根据合法(包括法律根据、事实根据)
2、合理性
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即:行政行为所运用的手段必须达到目的,而且只需达到法定目的即可,不得超出法定目的的“度 ”——按比例或最小侵害
(三)税收执法监督
主体
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对象
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内容
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
(1)事前监督: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2)事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3)事后监督: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
三、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关注制度的特点
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査。
(三)税收刑事司法
4 个参与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4 个阶段案件:案件移送、立案侦査、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三优先”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二、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四阶段: 建立与调整(上世纪 50-70 年代); 税收法治建设的初创(上世纪 80 年代); 税收法治建设的完善(上世纪 90 年代); 税收法治建设的新阶段(21 世纪)。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六税一法”改革: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 (2)加快税收法制化进程:税收立法及程序进一步规范 。
本章内容小结——重要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