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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我国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民经济正常进行和发展的行为。
编辑于2023-03-30 14:01:09 上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概述
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我国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民经济正常进行和发展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①行为具有经济违法性
②具有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作为
不作为
逃税
③在客观上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数额巨大
具有法定严重后果
犯罪情节本身严重
主体
自然人
单位
单位组织的合法性
单位组织的整体性
主观方面
故意
大多数具有非法营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成立)
过失
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成立条件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分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分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所得和应得——已经签了合同还没拿到钱)以上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以假充真
以不合格充合格
以次充好
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价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既遂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
所得(已得)+应得(签了合同还没拿到)
未遂
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
主观方面
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伪劣产品,仍予以生产、销售,即可认定行为已具有了故意的罪过内容。在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不懂法、不知法不能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
认定
罪与非罪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故意的罪过性质,而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往往表现为不负责任、马虎了事、监管不严等过失或错误
客观后果
本罪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加以制裁。
与其他罪的竞合关系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既构成本罪又构成刑法141-148条之一犯罪的,成立141-148条中犯罪
重法优于轻法
即构成本罪又构成刑法141-148条之一犯罪的,按两者中处罚更重的定罪
客体成立
生产销售141-148条所列产品但并未满足141-148条所有构成要件的(如并未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构成本罪
生产、提供、销售假药罪
概念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A.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B.实施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
假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认定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但是从刑法理论角度而言,两者属于想象竞合犯罪的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即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适用刑罚。
行为犯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提供具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的行为,即已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概念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劣药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劣药
药品含量、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认定
结果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以结果为条件的犯罪,即是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造成了对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结果,才可以构成犯罪。对于未造成对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或者只是一般的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则应当按照行政法律法规加以处理。
妨害药品管理罪
概念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如下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
a.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适用的药品
b.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c.药品申请注册中的造假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d.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认定
此罪为具体危险犯,要求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本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处罚
走私罪
分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对象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
②逃避海关监管
③达到走私偷逃税额数额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认定
1.与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的关系
(1)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本罪与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惜之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毒品等都有专条规定,各构成特定的走私犯罪
(2)税额数量的要求
本罪对偷逃应缴税额有要求,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物品犯罪则不要求税额数量的大小多少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处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分类
子主题
处罚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分类
伪造货币罪
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行为人仿照我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的图案、形状、色文字、面额,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概述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仿照我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的外在形式,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犯罪对象
我国货币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行并流通或在特定区域内流通的货币。 它包括人民币、人民币纪念币、港币、澳币、新台币
外国货币
是指国外主权国家依法发行并在一定区域内流通的货币。 这些既可以包括可 在我国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也可以包括目前尚不可以在我国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
主体
16岁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制造假币,仍希望并积极追求成功(不一定具有牟利目的),即可认定已具有了故意的罪过内容
认定
数额方面
理论
没有要求
实践
币值2000元以上
币量200枚以上
情节显著轻微的排除
如果行为人的伪造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依《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如利用彩色复印机复印人民币,以检验复印的质量;如模仿人民币绘制货币,以炫耀其画技等,可以以违法行为加以处理
伪造货币同时走私货币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走私货币出境,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对此,根据《刑法》第171条的立法精神,应当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洗钱罪
概念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概述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洗钱”一词由英文“washed money”或者“money laundering”转移而来,意思是原先的“黑钱、赃钱”经过“合法”的金融活动的“洗涤”后,变违法为合法,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成为干净之钱,逃避法律和社会的监视。
洗钱的方式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④跨境转移资产的
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联系
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后期的洗钱
区别
先前取得黑钱、赃钱的上游犯罪行为,和后期的洗钱行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通谋,在客观上也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洗钱行为是在违法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才开始进行的
金融诈骗罪
分类
集资诈骗罪
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概述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
集资,是指在社会上募集资金
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就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募集资金,例如虚构集资单位、集资用途,或者许诺高利率回报等,使他人轻易交付资金,以致上当受骗
数额认定
个人集资诈骗
10-30万:数额较大
30万以上:数额巨大
单位集资诈骗
30-50万:数额巨大
50万以上:数额巨大
主观方面
概述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罪过性质,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具体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家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⑧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⑨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有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⑩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主要指本罪与集资借贷的民事纠纷之间的区别——如果为了正常的经济需要,临时性集资借贷,后因客观原因无力归还或未能及时按约归还而发生纠纷,应通过民法规范加以解决
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概述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B.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C.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D.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
④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有效催收的条件
A.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B.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C.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D.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责任的减免
①不起诉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②免于刑事处罚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主观方面
概述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做出判断
恶意透支中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
②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认定
保险诈骗罪
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实施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观方面
概述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行为方式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投保人
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表明的保险对象
*受益人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与一般夸大损失违法行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夸大的程度与骗取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以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为标准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中的数罪认定
数罪并罚
共犯问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通谋实现保险诈骗的或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处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