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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分论的思维导图,一起来看看总则、物权、债法总论、债法分论、婚姻家庭与继承的知识。
编辑于2023-04-05 17:04:56 湖南民法
1. 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客体
物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内容
民事法律权利
分类
物债二分
绝对权
相对权
2
请求权
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权利的变动
形式
产生
绝对产生
相对产生
变更
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
消灭
引发权利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适法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分类
实体法分类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
决议(多数决)
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单方行为——遗赠
双方行为——合同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
单方行为——抛弃
双方行为——物权合同
买卖合同交付行为为法律行为(大陆地区认为是事实行为)
准物权行为
单方行为
债务消灭
双方行为
债权让与
成立
意思表示
构成
发生
生效
瑕疵
形式
效力
有效要件
效力瑕疵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非法行为
民事法律事件
权利的行使
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义务
其他
“视为”与“推定”
视为(法律拟制)
明知A≠B,法律强制A=B
推定
事实不确定,法律进行推定,可举证推翻
2. 物权
客体——物的概念
概述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物权的保护
基本原则
物权总论
物权的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我国
法律行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添附制度
先占
善意取得
继承
法律文书
政府征收文件
事实行为
造房子
物权分论
所有权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占有
3.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
不作为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主体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518-520
不真正连带之债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缔约过失
侵权行为
XXX特定法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遗赠
双方行为
合同
债的特点(相较物权)
非支配权
支配权
相对权(对人权)
绝对权(对世权)
平等性(相容性)
排他性
任意性
法定性
其他
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
4. 债法分论
合同
概述
广义的合同
民法上的合同
有关财产的合同
身份关系
无特别法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法
其他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部分参照适用民法
行政合同
合同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限制无效合同范围
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灵活的合同订立制度
限制违约解除条件
563合同法定解除
合同的分类
法律是否确定其名称及规则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467 1'适用通则+参照适用本编或其他法律最想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合同联立(相互间无关——分别适用)
混合合同——有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
纯粹无名合同——通则、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
最难适用,尽量解释成混合合同
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双方义务有牵连性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合同)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区分意义
合同成立是否还需要其他现实成分
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
780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891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合同性质不同
是否付代价
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付利息(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区分意义
责任轻重不同
662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主体要求不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一定方式
√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法定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668
租赁合同
保护合同
保理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区分意义
特别法律效果
合同不成立
合同不生效
其他法律效果
707租赁合同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02合同生效时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就是它有一个报批义务,然后除了这个报批义务之外,还有就是合同义务吗?在合同义务生效,在合同成生效之前,你要先履行这个报批,不然的话合同就不生效,他这里就是你不报批,那么在合同中这个报批义务,这个条款,他仍然是有效的,所以我也可以向你追责。
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束己合同
涉他合同
522向第三人履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以两个合同相互间的关系(是否具备实质性条款)
eg.商品买卖
预约(预约合同)
495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意向书(不一定)、初步协议(无法律效力)
本约(本合同)
区分意义
效力不同
区分
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
本约
预约
合同主要条款还需协商
时间在合同中所起的作用
一时性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
继续性合同
区分意义
合同解除的事由与效果
563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可让与性不同
合同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实定合同
涉幸合同
彩票合同
区分意义
是否显失公平
合同时间轴
合同总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形式469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手语√
其他形式
推定
自动贩卖机
合同订立方式471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和承诺各自仅意思表示,要约+承诺才是法律行为
要约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472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99悬赏广告√ (台)单方行为
要约邀请
473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
要约撤回
475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的规定。
要约生效
137、138意思表示生效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对被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撤销
476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77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4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的定义479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方式
通知
明示的承诺
默示的承诺
公交客运合同
意思实现
非通知
意思实现
484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80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沉默(不作为的默示)
法律规定
638适用买卖的效力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140 2’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承诺的期限481
要约确定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未确定期限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考虑因素
标的物价值属性
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
迟到的承诺
必然的迟到486(迟延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为新要约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偶然的迟到487(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承诺有效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
承诺撤回485
承诺撤回适用意思表示撤回规定
承诺生效
484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效力
原则上合同成立,但有例外
要式合同
要物合同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补充:意思表示
表示(外在、客观)
1.表示行为(外部行为)
2.客观表示的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戏谑行为×
拍卖举手√
签售会签到√
3.向外界表达的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意思(内心、主观)
4.行为意思
外力强制×
梦游×
受胁迫×
5.表示意思(认识到会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6.效果意思(希望发生特定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构成必要条件
1.2.3.4.
意思表示撤回141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有相对人137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了解主义(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138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意思表示作成即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缔约方式
交错(交叉)要约——两个要约
强制缔约
494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合同
事实合同
社会接触
侵权
缔约过失
团体
公用事业单位
公交车、出租车——强制缔约
格式合同(附和缔约)
496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目的——控制经营风险
构成要件
预先拟定
以重复使用为目的
未与对方协商
订立合同的特别要求
提示
说明(对方询问)
内容的限制
497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成立
成立效力
生效
无效
效力待定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合同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适合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
合意的判断
主观一致
√客观一致
合意的范围
要素——必要条款
常素——主要条款
偶素——次要条款
后果
510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511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特殊要件
要式合同
要物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
有一定约束力,但不能要求履行合同
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作为义务
审批
502 2’
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相应民事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一致
×不自由
不违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法定
约定
意思表示瑕疵
不一致
无意——重大误解
表示与真意不符
表意出于误认或不知
误认(认识不正确)
对物或人的认识错误且具有交易上的重大性(是否为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
行为性质
×动机
√目的
买卖合同目的——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当事人主体资格
标的物
不知
笔误
口误
故意——虚伪表示
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不自由
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
欺诈故意
因果关系
不法性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与目的结合不法
胁迫
法律的限制
违反法律禁令——效力性强制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
显失公平
恶意串通
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效力50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
类型
合同未成立
合同成立未生效
502
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
构成要件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损害(信赖利益)
因果关系
有过错
法律效果
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先合同义务
500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501当事人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解释
民法中的解释
法律条文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只能对出台较久的法律进行目的解释
反面解释
限缩解释
扩张解释
有争议
漏洞填补方法
漏洞
立法者有意/无意
类推适用
目的性限缩或扩张
论证负担更重
法律行为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
142
文义解释
按照通常的普通人的理解(除非是专业独有,普通人难以解释的)
体系解释
需要结合合同的上下文条款甚至构成合同的所有东西
补充的解释
协议补充
整体解释补充
交易习惯补充
510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的任意规定补充
511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1.强制性国家标准
2.推荐性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
4.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格式条款的解释
特别规则
1.个别约定原则
2.客观解释原则
3.不利于条款提出者
498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其他
意思表示的解释
142
有相对人——确定客观意思
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确定真实意思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方法相同,目的不同
合同的履行
履行主体
债务人
本人
代理人
履行辅助人
第三人
524第三人清偿规则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履行
完全履行且具有合法利益
债权人受领
债权消灭
债权人不受领
受领迟延(债权人违约)
不完全履行
拒绝受领
第三人不代为履行可能
丧失权利
抵押物所有权
丧失占有
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履行内容
合同履行义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599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24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附随义务
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
652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阶段
先合同阶段
合同履行过程中
后合同阶段
不真正义务
若不履行义务,则对自身造成损害
591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62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
与主给付义务密切度不同
从给付义务可以要求强制执行,附随义务难以要求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互负债务(牵连性)
互负的债务均以届清偿期(届满)
履行期(届至→届满)
成立生效→届至→届满
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效力
阻止请求权
不陷于履行迟延
525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成立要件
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达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标准(程度限制)
行使
举证
通知对方
527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526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
受领的内涵
490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事实上受领→法律上受领
签收快递→打开快递,验货后
债权人拒绝受领
530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31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32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629出卖人多交的物的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行使
明示且有正当理由
效力
债务人仍需履行
债权人无受领迟延
风险负担
604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10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保管义务
债权人迟延受领
60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89拒绝受领与受领迟延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履行障碍
客观障碍
不可抗力
180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范围
自然灾害
社会异常事件
国家或政府行为
效力
免责180
通知义务590
解除权563
情势变更
533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
履行迟延
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债权人迟延(受领)
合同的保全
债权保障体系
债权保障
抗辩权
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效力
债权人处分权的限制
时效的中断
抗辩权的行使
效果的归属
537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35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转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
无偿处分时538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539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要件
客观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低于标价70%)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高于市价30%)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主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务人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541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效果542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债务人
对第三人(受让人)、间接第三人
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合同
681保证合同定义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从属性682 1’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分类686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687(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本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692 1’性质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
692 2'如何确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责任免除693 1'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694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物的担保
395抵押财产的范围
金钱的担保
定金
性质
从合同,前提主合同成立
定金担保586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诉讼法
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
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
依法律的变更
依裁判的变更
533情势变更
依法律行为的变更
依单方意思
依合同
543协议变更合同
主体的变更
债权的转移
债务的转移
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
合同变更要件
合同变更效力
新合同代替旧合同
向将来发生效力
赔偿损失
合同的转让
债权的让与
债权转移
基于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
代位求偿
保证人代偿取得债权地位
基于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遗嘱
双方行为——债权让与
债务的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555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的消灭
分类
债的消灭
合同——解除
其他——混同、免除、清偿、抵消、提存
依原因事实性质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免除、单方解除、抵消
双方行为
合同解除
事实行为
清偿、提存
事件
混同
合同的解除
双方合意——合意解除
单方行使解除权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一般解除权
5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特殊解除权
任意解除
拒绝履行
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
裁判解除
情势变更
合同僵局解除
违约责任
合同分则
基本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中介、合伙合同
侵权责任法
侵权法基本理论
侵权法概述
贝壳—风险社会两大任务
如何防止或减少危害事故
如何合理填补所发生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特征
私法
强行法
我国立法模式
一般条款1165 1'+类型化
侵权行为类型
1
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2.责任来源
自己责任的侵权
替代责任的侵权
3.致害对象
人造成损害的侵权
物件致害的侵权
4.责任主体数量
单独侵权
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区别
责任竞合
性质
法条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
我国通说
自由竞合
相互影响
156
662
985
1165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竞合前提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请求权所针对的给付是同一的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1165 1'
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时—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适用
可推翻的事实推定
eg.1122、1253
构成要件
行为+因果关系+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
过错对责任范围仍有意义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适用
1202、1236、1245
仍有免责事由
1237、1245
归责事由
子主题
特殊归责事由
公平原则1186
119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志
1254高空抛物或坠物
一般侵权
构成要件
民事权益被侵害
区分侵害与损害
保护范围
因果关系
过错
免责事由
特殊侵权
监护人责任
用人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高度危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为人与侵权人
被侵权人与侵权责任的请求人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子主题
补救型
损害赔偿体系
数人侵权
广义的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狭义的共同侵权
1168
教唆帮助行为
1169
共同危险行为
1170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1171
按份责任
1172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5. 婚姻家庭与继承
民法
1. 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客体
物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内容
民事法律权利
分类
物债二分
绝对权
相对权
2
请求权
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权利的变动
形式
产生
绝对产生
相对产生
变更
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
消灭
引发权利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适法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分类
实体法分类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
决议(多数决)
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单方行为——遗赠
双方行为——合同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
单方行为——抛弃
双方行为——物权合同
买卖合同交付行为为法律行为(大陆地区认为是事实行为)
准物权行为
单方行为
债务消灭
双方行为
债权让与
成立
意思表示
构成
发生
生效
瑕疵
形式
效力
有效要件
效力瑕疵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非法行为
民事法律事件
权利的行使
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义务
其他
“视为”与“推定”
视为(法律拟制)
明知A≠B,法律强制A=B
推定
事实不确定,法律进行推定,可举证推翻
2. 物权
客体——物的概念
概述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物权的保护
基本原则
物权总论
物权的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我国
法律行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添附制度
先占
善意取得
继承
法律文书
政府征收文件
事实行为
造房子
物权分论
所有权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占有
3.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
不作为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主体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518-520
不真正连带之债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缔约过失
侵权行为
XXX特定法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遗赠
双方行为
合同
债的特点(相较物权)
非支配权
支配权
相对权(对人权)
绝对权(对世权)
平等性(相容性)
排他性
任意性
法定性
其他
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
4. 债法分论
合同
概述
广义的合同
民法上的合同
有关财产的合同
身份关系
无特别法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法
其他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部分参照适用民法
行政合同
合同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限制无效合同范围
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灵活的合同订立制度
限制违约解除条件
563合同法定解除
合同的分类
法律是否确定其名称及规则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467 1'适用通则+参照适用本编或其他法律最想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合同联立(相互间无关——分别适用)
混合合同——有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
纯粹无名合同——通则、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
最难适用,尽量解释成混合合同
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双方义务有牵连性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合同)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区分意义
合同成立是否还需要其他现实成分
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
780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891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合同性质不同
是否付代价
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付利息(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区分意义
责任轻重不同
662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主体要求不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一定方式
√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法定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668
租赁合同
保护合同
保理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区分意义
特别法律效果
合同不成立
合同不生效
其他法律效果
707租赁合同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02合同生效时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就是它有一个报批义务,然后除了这个报批义务之外,还有就是合同义务吗?在合同义务生效,在合同成生效之前,你要先履行这个报批,不然的话合同就不生效,他这里就是你不报批,那么在合同中这个报批义务,这个条款,他仍然是有效的,所以我也可以向你追责。
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束己合同
涉他合同
522向第三人履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以两个合同相互间的关系(是否具备实质性条款)
eg.商品买卖
预约(预约合同)
495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意向书(不一定)、初步协议(无法律效力)
本约(本合同)
区分意义
效力不同
区分
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
本约
预约
合同主要条款还需协商
时间在合同中所起的作用
一时性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
继续性合同
区分意义
合同解除的事由与效果
563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可让与性不同
合同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实定合同
涉幸合同
彩票合同
区分意义
是否显失公平
合同时间轴
合同总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形式469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手语√
其他形式
推定
自动贩卖机
合同订立方式471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和承诺各自仅意思表示,要约+承诺才是法律行为
要约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472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99悬赏广告√ (台)单方行为
要约邀请
473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
要约撤回
475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的规定。
要约生效
137、138意思表示生效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对被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撤销
476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77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4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的定义479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方式
通知
明示的承诺
默示的承诺
公交客运合同
意思实现
非通知
意思实现
484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80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沉默(不作为的默示)
法律规定
638适用买卖的效力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140 2’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承诺的期限481
要约确定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未确定期限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考虑因素
标的物价值属性
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
迟到的承诺
必然的迟到486(迟延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为新要约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偶然的迟到487(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承诺有效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
承诺撤回485
承诺撤回适用意思表示撤回规定
承诺生效
484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效力
原则上合同成立,但有例外
要式合同
要物合同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补充:意思表示
表示(外在、客观)
1.表示行为(外部行为)
2.客观表示的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戏谑行为×
拍卖举手√
签售会签到√
3.向外界表达的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意思(内心、主观)
4.行为意思
外力强制×
梦游×
受胁迫×
5.表示意思(认识到会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6.效果意思(希望发生特定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构成必要条件
1.2.3.4.
意思表示撤回141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有相对人137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了解主义(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138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意思表示作成即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缔约方式
交错(交叉)要约——两个要约
强制缔约
494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合同
事实合同
社会接触
侵权
缔约过失
团体
公用事业单位
公交车、出租车——强制缔约
格式合同(附和缔约)
496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目的——控制经营风险
构成要件
预先拟定
以重复使用为目的
未与对方协商
订立合同的特别要求
提示
说明(对方询问)
内容的限制
497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成立
成立效力
生效
无效
效力待定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合同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适合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
合意的判断
主观一致
√客观一致
合意的范围
要素——必要条款
常素——主要条款
偶素——次要条款
后果
510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511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特殊要件
要式合同
要物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
有一定约束力,但不能要求履行合同
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作为义务
审批
502 2’
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相应民事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一致
×不自由
不违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法定
约定
意思表示瑕疵
不一致
无意——重大误解
表示与真意不符
表意出于误认或不知
误认(认识不正确)
对物或人的认识错误且具有交易上的重大性(是否为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
行为性质
×动机
√目的
买卖合同目的——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当事人主体资格
标的物
不知
笔误
口误
故意——虚伪表示
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不自由
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
欺诈故意
因果关系
不法性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与目的结合不法
胁迫
法律的限制
违反法律禁令——效力性强制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
显失公平
恶意串通
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效力50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
类型
合同未成立
合同成立未生效
502
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
构成要件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损害(信赖利益)
因果关系
有过错
法律效果
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先合同义务
500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501当事人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解释
民法中的解释
法律条文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只能对出台较久的法律进行目的解释
反面解释
限缩解释
扩张解释
有争议
漏洞填补方法
漏洞
立法者有意/无意
类推适用
目的性限缩或扩张
论证负担更重
法律行为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
142
文义解释
按照通常的普通人的理解(除非是专业独有,普通人难以解释的)
体系解释
需要结合合同的上下文条款甚至构成合同的所有东西
补充的解释
协议补充
整体解释补充
交易习惯补充
510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的任意规定补充
511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1.强制性国家标准
2.推荐性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
4.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格式条款的解释
特别规则
1.个别约定原则
2.客观解释原则
3.不利于条款提出者
498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其他
意思表示的解释
142
有相对人——确定客观意思
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确定真实意思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方法相同,目的不同
合同的履行
履行主体
债务人
本人
代理人
履行辅助人
第三人
524第三人清偿规则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履行
完全履行且具有合法利益
债权人受领
债权消灭
债权人不受领
受领迟延(债权人违约)
不完全履行
拒绝受领
第三人不代为履行可能
丧失权利
抵押物所有权
丧失占有
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履行内容
合同履行义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599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24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附随义务
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
652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阶段
先合同阶段
合同履行过程中
后合同阶段
不真正义务
若不履行义务,则对自身造成损害
591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62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
与主给付义务密切度不同
从给付义务可以要求强制执行,附随义务难以要求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互负债务(牵连性)
互负的债务均以届清偿期(届满)
履行期(届至→届满)
成立生效→届至→届满
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效力
阻止请求权
不陷于履行迟延
525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成立要件
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达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标准(程度限制)
行使
举证
通知对方
527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526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
受领的内涵
490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事实上受领→法律上受领
签收快递→打开快递,验货后
债权人拒绝受领
530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31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32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629出卖人多交的物的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行使
明示且有正当理由
效力
债务人仍需履行
债权人无受领迟延
风险负担
604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10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保管义务
债权人迟延受领
60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89拒绝受领与受领迟延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履行障碍
客观障碍
不可抗力
180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范围
自然灾害
社会异常事件
国家或政府行为
效力
免责180
通知义务590
解除权563
情势变更
533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
履行迟延
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债权人迟延(受领)
合同的保全
债权保障体系
债权保障
抗辩权
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效力
债权人处分权的限制
时效的中断
抗辩权的行使
效果的归属
537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35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转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
无偿处分时538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539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要件
客观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低于标价70%)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高于市价30%)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主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务人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541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效果542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债务人
对第三人(受让人)、间接第三人
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合同
681保证合同定义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从属性682 1’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分类686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687(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本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692 1’性质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
692 2'如何确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责任免除693 1'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694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物的担保
395抵押财产的范围
金钱的担保
定金
性质
从合同,前提主合同成立
定金担保586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诉讼法
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
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
依法律的变更
依裁判的变更
533情势变更
依法律行为的变更
依单方意思
依合同
543协议变更合同
主体的变更
债权的转移
债务的转移
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
合同变更要件
合同变更效力
新合同代替旧合同
向将来发生效力
赔偿损失
合同的转让
债权的让与
债权转移
基于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
代位求偿
保证人代偿取得债权地位
基于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遗嘱
双方行为——债权让与
债务的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555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的消灭
分类
债的消灭
合同——解除
其他——混同、免除、清偿、抵消、提存
依原因事实性质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免除、单方解除、抵消
双方行为
合同解除
事实行为
清偿、提存
事件
混同
合同的解除
双方合意——合意解除
单方行使解除权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一般解除权
5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特殊解除权
任意解除
拒绝履行
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
裁判解除
情势变更
合同僵局解除
违约责任
合同分则
基本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中介、合伙合同
侵权责任法
侵权法基本理论
侵权法概述
贝壳—风险社会两大任务
如何防止或减少危害事故
如何合理填补所发生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特征
私法
强行法
我国立法模式
一般条款1165 1'+类型化
侵权行为类型
1
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2.责任来源
自己责任的侵权
替代责任的侵权
3.致害对象
人造成损害的侵权
物件致害的侵权
4.责任主体数量
单独侵权
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区别
责任竞合
性质
法条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
我国通说
自由竞合
相互影响
156
662
985
1165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竞合前提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请求权所针对的给付是同一的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1165 1'
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时—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适用
可推翻的事实推定
eg.1122、1253
构成要件
行为+因果关系+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
过错对责任范围仍有意义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适用
1202、1236、1245
仍有免责事由
1237、1245
归责事由
子主题
特殊归责事由
公平原则1186
119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志
1254高空抛物或坠物
一般侵权
构成要件
民事权益被侵害
区分侵害与损害
保护范围
因果关系
过错
免责事由
特殊侵权
监护人责任
用人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高度危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为人与侵权人
被侵权人与侵权责任的请求人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子主题
补救型
损害赔偿体系
数人侵权
广义的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狭义的共同侵权
1168
教唆帮助行为
1169
共同危险行为
1170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1171
按份责任
1172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5. 婚姻家庭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