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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原理与事务的思维导图,汇总内容有: 1. 风险与风险管理 2. 保险概述 3. 保险的基本原则 4. 财产保险 5. 人身保险 6. 再保险 7. 保险合同 8. 保险经营活动 9. 社会保险 10. 保险监管
编辑于2023-04-06 17:26:43 安徽保险的原理与事务的思维导图,汇总内容有: 1. 风险与风险管理 2. 保险概述 3. 保险的基本原则 4. 财产保险 5. 人身保险 6. 再保险 7. 保险合同 8. 保险经营活动 9. 社会保险 10.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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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原理与事务的思维导图,汇总内容有: 1. 风险与风险管理 2. 保险概述 3. 保险的基本原则 4. 财产保险 5. 人身保险 6. 再保险 7. 保险合同 8. 保险经营活动 9. 社会保险 10.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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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原理与实务
1. 风险与风险管理
概述: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发展的基础;保险的研究必须要从风险和管理风险说起
风险的概述
风险的特性
偶然性:具体到某一个个体,突发偶然
客观和普遍性:客观存在,无处不有,无时不有
可预测性:很多存在一定的规律,通过概率论数理统计可以预测范围
可变性:不同的条件,风险可能发生改变
灾害性:损失、无损失或者收益,这都无法确定的
风险的构成3要素
【风险因素】
无形风险因素:文化,习俗,生活态度,行为习惯等带来的威胁。可以再分为两类
道德风险因素:个人的不诚实,不轨企图发生的事故,例如骗保
行为风险因素:例如熬夜打游戏伤害身体
有形风险因素:客观的物质性条件,例如沿海地区更容易收到台风的威胁
【风险事故】
定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个根源:自然力的运动(自然灾害等);人或动物的行为和运动(车祸,火灾,空难等);社会经济的变动(战争,金融风暴等)
与风险因素的区分:如果是事件的直接原因,那就是风险事故;如果是简洁原因就是风险因素,例如塌方导致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塌方就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道路塌方直接伤人就是风险事故。
【损失】
定义: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
包含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很多保险包含了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风险的大小度量标准就是损失:通常由损失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的严重程度来衡量
总结:风险是由风险因素决定,通过风险事故得以体现,由损失加以度量。风险因素多样,作用方式复杂,决定了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使人们意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基于损失发生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来度量风险的大小。
风险的种类
按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无利可图的风险,例如自然灾害
【投机风险】: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例如投资
按起源和影响分类
【基本风险】:风险的起源与后果非人力所能控制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个人行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到个人的风险。如盗窃,车祸
发生的作用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疾病,伤残,死亡或丧失劳动力的风险
【责任风险】:团体或者个人违背了法律、合同或者道义的规定,造成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风险】: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总结:风险发生的作用兑现分类体现在保险上就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一般被归入广义的财产险中
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自然力非规则运动引起的自然现象和物理现象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导致的风险
【经济风险】:个体或经济体的经济损失
【技术风险】:科学技术发展的副总用而带来的风险
可保风险
定义: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保险公司可以或者愿意承保的风险。【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需要具备的条件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可保风险的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日本的地震承保)。纯粹风险是作为可保风险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必须是大量同质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基于大数法则,保险标的的数量的充足度关系到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只有当存在大量同质标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为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损失,通过承保大量面临风险的标的,实现风险的分摊
可保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保险人承保的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业务经营将难以为继。
风险事故的发生对个体标的而言必须是偶然的
如果在投保时已经明确必然会发生的风险事故,保险人是不会承保的。
风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排除了人为故意行为
可保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例:花1000块钱保100块钱,没有必要
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风险的损失的概率。如果无法预测,保险人将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例如农业保险,大数据缺乏制约对风险的精准估测,以至于我国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风险管理
定义:通过对风险的认识和分析,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达到降低消除,减少风险的目的
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事故发生前的目标
提前预警
风险事故发生后的目标
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风险回避】
放弃某项活动,回避从事该活动可能导致的风险;例如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迟或暂停起飞等;本质上是一种逃避风险的方法,但很多时候权衡利弊,我们不得不去直面。银行只要房贷款就会面临信用风险;商家一味拒绝赊销,可能会流失客户
【风险自留】
对风险可能的后果自我承担
主动自留:主动识别风险可预见性,并筹划相应的财务准备
被动自留:未能识别和衡量风险,发生风险事故后被迫承担后果
【风险预防与控制】
预防:风险事故发生前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控制:风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后采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风险转移】
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出去,例如将面临亏损的店铺转让他人
第二种:将风险及其损失的财务结果转嫁出去,而不转移财产或活动本身,进行转嫁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具体又分为两种
非保险型转移
租赁、承保、保证(债券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风险转让给了保证人)
保险转移
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的较大损失替换为保费支出这一确定的损失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的技术选择
评估损失大小和发生概率,同大时,回避风险最佳选择;同小时可以选择自留风险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外部环境的时刻变化,需要我们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做好评估
2. 保险概述
保险的内涵与本质
保险的定义
法律释义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经济释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承担少数人的损失。
保险的特征
【互助性】
多数缴纳保险费对少数补偿
【契约性】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性】
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商品性】
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
【科学性】
保险费率的指定,产品的推出基于科学的数理计算
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补偿职能】
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
【给付职能】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人的生命价值不能用货币来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能人的交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后确定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金给付
派生职能
【防灾防损】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的发生;保险人给予相应的保费优惠
【融通资金】
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的赔付支出之间存在着数量和时空差;保险人为了使保险基金稳定,需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保险与其它经济活动的比较
【保险与赌博】
相似处
都以随机事件为基础,都可以从较小的支出得到较大的汇报
本质区别
投保人属于风险厌恶者,买保险时为了转移自己所面临的未知风险,核心在于抵制风险,不存在通过保险获利的可能;赌博则是风险偏好,期望以小博大获取收益;
保险体现了人们互助的精神,把原来不确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因素;赌博是一种投机行为,把原本稳定的收入转化为不确定的风险
【保险与储蓄】
相似处
以现在的剩余资金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资金积累的形式
本质区别
保险属于互助;储蓄属于自助
技术要求不同,保险需要大数法则概率论等;储蓄本金加利息的方式,额米有特殊的分摊计算
保险是有效期内,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可以得到赔付,数额可能比缴纳的保费多很多倍;储蓄则是本金和利息
保险的一般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强制保险】
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均由法律限定,如社会保险
保险标的受法律限定,但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车险
【自愿保险】
普通商业保险一般都属于自愿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
【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例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例如: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标的)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分保)】: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时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时再保险接受人
【共同保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相互保险】:相互保险是指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组成的组织,以相互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公摊风险。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1949年前中国保险业:引进与发展
1949-1978,中国保险业整顿与萎缩
1978以后恢复与开放
2000年以后完善与创新
3.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原因
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赔付金额与保险支出存在巨大反差
双方本着诚信的态度履行各自义务
告知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事实:如果被保险人未陈述的事实与保险合同签订、保费厘定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无需告知的事实:降低风险的任何情况;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保险人表示不需要知道的情况,等等;
告知形式询问告知:两种告知形式,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告知】。无限告知是指要将保险公司需要知道的重要的事实主动告诉保险公司;询问告知是指,保险公司需要知道什么信息需要主动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没有问的就视同保险公司无需知道的事实;询问告知是合理的,因为合同是保险公司定的,内容只有保险公司最清楚
体检不能缩小或者免除如实告知义务:首先体检是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的项目,不可能列出所有器官的体检项目;其次体检医师只是对当时的样本检测负责;最后体检结果也可能存在误差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
重要事实:保险条款、费率和其它可能影响其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告知形式明确说明:两种说明形式,一是【明确列明】,由投保人自己看;二是【明确说明】,我国的保险法要求的就是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有义务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保险合同疑问做出正确的解释。
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仅在合同中体现是不够的,还需要保险公司旅行明确说明的义务,条款才是有效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另外,如果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提示的,也算是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新的保险法规定,自保险人知道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则不得解除合同,注意这里的解除是指2年后发生的新的保险事故,如果是保险成立之日起发生的,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未告知,保险人不赔偿也不退保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不赔偿,但是退还保费
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且需要承担责任
保证
【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承诺
保险形式
【明示保证】:投保方在合同中对与投保风险有关事实的真实性或其他做明确的保证。一般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在“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
【默式保证】: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或者习惯中被人们承认的保证
违反保证的后果:保险法中并没有保证这个词。但有其它法规加以补充。综合来说有三个选择,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或者免除减轻保险责任;保险人更具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选择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法》中的弃权是指保险人已经意识到有理由解除保单,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单项下的主张时,没有行使而是自愿放弃了上述的权利。
【禁止反言】,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法律规定了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权利。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含义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所乘的经济利益。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获益;而投保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损失
可保利益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如果不合法,即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
必须是具有可定量计算的经济价值的利益:类似于精神损伤,政治打击难以用货币衡量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体现在两点
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若将与自己无关的标的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不予保护。
除特殊情况外,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之失效。
例如:游客去南京旅游,想要给明城墙投保。但是游客和明城墙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可保利益,作为标的的明城墙即便收到损害,也不会给游客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明城墙没有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首先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为前提,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其次,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
【所有权利益】:主要指投保人享有的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一旦损毁或者无法收回,投保人可以认为自己的利益收到损害,要求得到补偿
【没有所有权但有合法占有使用权】:同样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得补偿
【收益权利益】:例如遗产、馈赠、捐助利益的获得、预期经营利益等。
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物或留置物等相关的权益
费用损失:主要是为了减少风险事故发生时产生的费用支出,或风险事故发生后进行处理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按照保护设施、风险咨询费、施救费用等等,这些费用虽然不是风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投保人直接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却构成了间接的利益损失。由于这些费用支出往往有助于投保人加强防灾防损,很多保险公司都将它们列入可保范畴
财产保险利益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 但是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如果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已经不存在了,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没有损失,也就没有补偿可言。
例如:羊毛商人为通过海运出口的羊毛投保,但是在订立合同时,羊毛还没有收购过来,羊毛商人对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标的其实还不存在保险利益;假设商人将羊毛收购齐全后装船出口,又专卖给其他商人,此后遭到海难,羊毛全损,而此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该羊毛商已经对这批羊毛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得到赔偿。
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为保险利益是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的,而其它保险财产的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随之转移,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应收部分,剩下的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利益的另一面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例如:演出的票房收入在演出前就是一种预期收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定义: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时才能保证投保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将使投保人遭受损失。更多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或者依赖关系。
不同的认定原则
同意注意原则:日本,德国,瑞士,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准,被保险人同意,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
混合原则:我国采取的利益注意和同意主义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即限定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需被保险人同意)+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存在保险利益。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利益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这个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要求正好相反,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因为与被保人关系的改变,如离异、雇佣合同解除等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后续效力。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分为两种情况)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因为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债权人),当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脉关系、抚养关系,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保险利益一般不得转移。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对第三者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视同为自己的利益损失;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具有利害关系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负有的法律责任。如行驶中的车辆撞人致伤的赔偿,企业污染对居民的赔偿等等
投保人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合同约定的责任】:经过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以承保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例如,运输合同中约定由于承运人原因引起的事故由承运人负责承担。承运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享有保险利益。
【过失责任】:投保人对自身的过失责任享有保险利益。例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销售者、制造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利益主义原则:英美为代表,以存在经济上的利益为依据;例如夫妻、合伙人等
【无过失责任】:特定情况下,致人损害的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古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司机开车正常行使,碾压的放石头飞出打伤路人,这种情况属于“无责有关”,该车投保了车险和第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近因原则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而是效果上的最近,是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的认定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赔;案例:周某在替换机车轮胎的过程中,轮胎爆炸死亡;虽然机车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拖挂车因为轮胎爆裂静止状态,另外替换的轮胎也不属于被保险车辆。周某的死亡不符合和合格主体在使用被保的拖车所致,所以得不到赔偿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分三种情况来定
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负全部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因雷击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
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承保的是火灾险,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无需赔付
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看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需要赔偿。案例:某人因为意外擦伤,伤口发炎,导致感染败血症,最后染上肺炎并死亡。合同中约定了“承保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或指明疾病而导致的死亡”。法官认为,腿擦伤,发炎,败血症,肺炎,死亡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期间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被切断,这种情况下,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就是该链条的首环,保险人需要赔付。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后面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需要赔付。案例:某公司在叙利亚为仓库投保了财产险。后面叙利亚战争爆发,导弹击中燃烧仓库物资受损。虽然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近因是战争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彼此独立的多种原因同时作用导致损失:需要区别分析
若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若多种责任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需要赔付
若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是间断发生的,在这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接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对这个近因进行判别,如果是责任范围,保险人就需要赔偿;如果是免责范围,就不需要赔偿。案例:暴雨导致积水,车辆泡水。如果车辆强行启动导致发动机受损。暴雨和泡水并不一定会导致发动机受损,只有强行启动了才会受损,强行启动才是近因。因此车辆泡水导致的损失保险需要赔付,如果强行启动导致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如果致损的多个原因中,有的是保险责任,有的是除外责任,对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各原因对最终后果的作用存在争议的,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裁决。
损失补偿原则
概述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用于弥补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主要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两层含义
质的限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如果发生事故没有造成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尤其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
保险人对保险金额的限度
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即使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也必须受此因素的制约。例如:投保火灾险,保险金额100万,出险实际损失120万,只能按100万赔
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必须以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例如:银行给贷款人房屋抵押贷款50万,同时给房屋投保了50万的火险。半年后,贷款人偿还了10万贷款,之后发生火灾,房屋完全损毁。贷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向保险索赔金额只有40万。因为出险时银行在房屋的保险利益仅有40万
案例:王女士2006年130万购置一辆宝马,2011年2月办理的车险显示“新车购置价”82万元。2011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全损。王女士提出理赔,保险公司的赔付算法:82-38(折旧)=44万;王女士不服,以车辆实际损失66万+其他费用,合计要求赔付70万元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实际价值为82万减去折旧费而不是130万减去折旧。折旧算法是每个月0.6%,剩余价值为49万,同时委托价格中心鉴定,最后判决赔付49万
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的影响
概述:有一些补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绝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绝对免赔额:当保险财产损失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后,只对超过的部分进行赔偿;例如:机动车辆保险规定500的绝对免赔额。如果损失是500以下,则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如果1500,扣除绝对免赔额后,保险实际赔付1000
绝对免赔率:具体根据合同约定,一般有两种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损失额-免赔额
以赔偿金额为基础:实际赔偿金额=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1-免赔率)
例如:机动车保险规定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10万,车辆损失程度30%,如果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则赔偿金额=10*(30%-5%)=3-0.5=2.5万;如果是赔偿金额为计算基础,则赔偿金额=10*30%*(1-5%)=3*95%=2.85万
以实际损失为限:依据出险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市价来度量财产损失。例如:一辆车保险30万,车祸导致车辆全损,该车市场价值降到25万。被保险人只需要25万就能恢复到标的损失之前的状态,则保险人的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的25万
相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概述:相对免赔是指保险人规定的一个免赔额或者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未超过这个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赔;如果超过,按全部赔偿,不做任何扣除。
例如:规定500免赔额,如果实际损失低于500,保险公司不赔,如果超过500,比如600,则保险公司赔600,不做扣除。但这种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尤其是免赔额和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时。
不足额保险
概述: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标的的保险价值,也就是不足额保险;不足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这种方式也可以认为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共同保险。当发生损失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一些合同条款中,会规定一个共保比例,如80%,即保险公司承担80%,被保险人承担20%;被保险人应该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和合同载明的共同保险比率计算出投保金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其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就不能得到足额赔偿。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投保金额与规定的投保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实际赔付金额=(实际投保金额÷规定投保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额
例如:小张和小王各有一个100万的房子,他们都投了火灾险,保险合同中的共保条款要求共保比例为80%。小张投保的金额为80万,小王投保金额只有40万,后来发生火灾,损失都是10万,没有免赔。他们二人的保险赔偿分别是:因为高保比例时80%,100万的房子要求的投保金额就是80万,小张投保的刚好时80万,可以足额赔偿损失10万;小王投保的40万,只有规定投保额的50%,实际赔偿也就是损失金额的50%,也就是赔付10万。
综上:80%的共保条款金额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只需赔偿保险标的损失的80%,而是保险人的责任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对80%财产价值的比率,同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绝不会超过保险金额。
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价值是承承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成本或保单规定的其他价值
《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给各保险人。
案例:某商贸公司获得一批粮食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后因为仓库不足,将粮食委托仓储公司,仓储公司向B投保了保险;这种情况,商贸公司对粮食拥有权,因此具有保险利益;仓储公司存储粮食,粮食受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仓储公司对粮食也具有保险利益。虽然AB两个公司投保的是同一保险标的,但并不是同样的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重复保险。关于赔偿有两种方式
商贸公司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没有尽到保管责任的仓储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仓储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有B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如果商贸公司因为与A的保险合同存在免赔、共保等条款,导致未能足额补偿的部分,可以向仓储公司继续索赔
商贸公司向仓储公司请求赔偿,由于仓储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所以由B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请求赔偿
重复保险损失分摊的计算:当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参与承保的全体保险人共同分摊,并要求被保险人所获保险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
案例:如果损失为1.5万元,分别由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A保险公司保险金额10万,B保险金额承保的保险金额是5万,两家公司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何赔付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这是《保险法》的明文规定的分摊方式。A的分配:10/(10+5)*1.5=1万;对应额B=5/(10+5)*1.5=0.5万
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比例责任制,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没有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公式:赔付金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损失金额。此处如果没有B,A保险公司的独立责任限额是1.5万;如果没有A,B的独立责任限额也是1.5万,算下来,AB实际赔偿一半损失,也就是0.75万
顺序责任制:各保险人所负责人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赔偿,如果赔偿不足,再按照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这里A先进行赔偿,1.5万在10万的保险金额之内,可以足额赔偿,B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这种有失公平,各国已不采用。我国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制分摊方法。
派生原则2:代位求偿原则
概述:又称代位追索权,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在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代位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广义上分为两种:权利代位权和物上代位权
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有责任方请求赔偿。而公平原则要求有责任方履行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为解决这个问题,代位求偿权应运而生:保险人先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再行使代位求偿权,代被保险人把已经付出的赔偿金从负有责任的第三方处追偿回来。这样做既保证了有责任方不得免责,又降低了保险人的赔付率,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使保险人有可能降低费率,对被保险人也是有利的
权利代位权
成立条件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其次,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再次: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只要支付了保险金,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自动转移给保险人,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者第三者同意
行使对象
一般情况下,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在具体实践中,一般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法》规定不得对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家庭成员包括近亲亲属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视为家庭成员
例如:小李投保了10万的家庭财产险。小李外出,9岁儿子独自在家放烟花引起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4万,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并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行使范围
保险人只能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此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赔偿超过其给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余部分应返还被保险人;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时,可以相应地扣除被保险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为经过保险人同意的,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人身保险是否可以代位求偿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理由是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不是财产,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纯属合同义务,而不是像财产保险那样市为了弥补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损失。另外生命和身体遭受侵害所产生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其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上述规定只适合给付性保险合同,并非所有人身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全部责任都适合这一规定。在补偿性的医疗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应属于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不仅有价值,而且还是可以确定的
例如:李某的孩子在学校被王某的孩子推到摔伤,王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2000,李某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时,保险公司却要扣除2000,理由是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上所述。另外,最为规范的是区分李某购买的保险是针对身体伤残的给付性保险,还是针对医疗费用支出的补偿性的保险。给付性保险合同是不存在代位求偿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存在代位求偿的。如果案例中的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即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李某收了王某的2000,之后,的确是不能再和保险公司索赔,否则多得获取额外获利。同样的保险公司如果先赔了2000,保险公司同样可以对王某进行追偿
物上代位权
概述: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虽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灭失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由于推定全损时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还有残值,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可能由此获得额外的利益。物上代位是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利益超过了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
成立条件
必须是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书面通知。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则物上代位生效;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物上代位不成立。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的,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处理
被保险人进行物上代位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物上代位不得附有条件
物上代位的效力
一旦物上代位成立,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如数赔偿;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全部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能撤销
保险人还需要承担标的物项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能会使保险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大于其可能获得的利益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可能会由于保险标的保障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后续取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而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但由于保险标的不可分割性,保险人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通常将该部分权利折价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中做相应的扣除。
4.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概述
内涵界定: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盒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征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标的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按照标的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关利益。这些未必是可保财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或利益
财产风险的特殊性:风险种类多(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等等均可以作为财产保险承保额风险)表现的形态多(暴风雨、泥石流,火灾、爆炸盗窃、违约等等)
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是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考虑投保人对标的有没有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保险金额有量的规定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一般期限较短: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的保险期一般是1年,合同中约定时间具体到时间分钟。但有的无法确定具体时间的,如工程保险以具体工期为限;运输货物保险为从A港开始到B港结束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决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获得超过保险利益或实际损失的额外收益;尽管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超额保险(实际损失赔付)、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重复保险(损失分摊),但保险人的赔偿都会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去处理。对有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先进行赔偿,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分类
财产保险由若干险别及数以百计的险种组成的庞大业务体系,主要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险
家庭财产险
运输保险
机动车辆险
船舶保险
航空保险
货物运输险
工程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险
科技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
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险
各种产品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险、附加医药费保险
职业责任险
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险
第三责任险
飞机、船舶、汽车、摩托车等第三责任险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
忠实保证保险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概述: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承保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产品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通常是一年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标的
可保财产
概述: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
三类财产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单独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通常可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反映
一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固定资产、专项资产、流动资产、投资资产等等
而是以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等等
特约可保财产
概述: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主要包括: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等,还包括牲畜,禽类饲养动物,矿井,水闸,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
不可保财产
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包括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财产,如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承包后会有不良影响或与政府的有关法律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畜禽类应投保养殖保险等。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附加险。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比基本险的范围广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的物体坠落所致损失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水停电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为了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发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承保基本险的责任意外,还需要负责赔偿因暴雨、洪水、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附加责任
又称”特约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本来不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后,保险人予以承担的保险责任。一般采用附加特约条款方式承保,也可以采用附加险的方式承保。如:露天堆放财产保险、盗窃险、营业中断险等等
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动乱,战争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核事故
行政行为,执法行为
一些自然灾害,地震、暴雨、洪水、台风、雪灾、泥石流、滑坡等等
保险标的损失后的一些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等;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等自然损耗
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
与基本险相比,主要差距在自然灾害处,作为综合险的除外责任要少得多,仅有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等少数风险,其它大多数风险均为可保责任
实践过程中,以保险公司的合同为准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企业财产分为三类
固定资产
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
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
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保险价值是保险财产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月确定
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按照投保人自行估价或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
影响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
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费率分为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三大类;每一类按照财产的种类,性质和危险程度,分为不同的档次。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当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金额大于等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当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大于等于保险价值时,则赔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案例:某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万,
①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5000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如果是全部损失,则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赔偿4000万
如果是部分损失,损失为2000万,则赔偿公式为:2000*(4000/5000)=1600
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3000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如果是全部损失,则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赔偿3000万
如果是部分损失,损失为2000万,则按实际损失2000万算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保险标的有参与价值,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如果折旧归被保险人,则残值的协议作价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基于权利代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家庭财产保险
概述:以城乡居民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类: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附加险(投保盗抢险、水暖管道破裂和水渍险)
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保险人根据财产性质等因素制定费率表,投保人缴纳保费,中途退保,按日折算扣除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期一般是1年、3年、5年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投保人同时也是投资者,该险种不仅有普通型家财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兼顾投资理财的功能。保险期内即使家庭财产出险获赔,仍能得到既定的财产保障。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仍能得到本金和一部分收益。对比于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缴纳的是保费,而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缴纳的是保险储金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个人通过贷款买房,在偿还贷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无法预测的风险导致房屋受损,影响贷款的如期偿还。银行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往往建议按揭买房者投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标的
一般可保财产
普通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自有的,在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地址内的一些家庭财产:室内财产、室内装潢、室内的一些附属设备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除上述普通家庭财产承保的标的外,还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之类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抵押房屋,抵押房屋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可以额在保险范围内
特约可保财产: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代管他人保养,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一般可保财产。这些特约财产的承保需要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且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不可保财产: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生产经营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其它不属于特别约定承包范围的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
自然灾害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暴风暴雨使房屋机构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战争、暴动、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政治因素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其他放射性污染等
地震、海啸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变质等
其他
特约责任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很多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需要,通过附加一些责任以解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求,主要内容包括:
盗抢责任:保险期内,由于盗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盗抢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管道破裂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管道破裂造成的屋内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家电安全责任:由于供电线路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及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致使电压异常,导致家用电器直接损毁,保险人按本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保险中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物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其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房屋的保险金额可按照成本价、购置价、市价、评估价、借款额及其他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亦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具体实践中,一般会根据财产性质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如果受损保险标的有残余价值,应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果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应在保险赔偿款中扣除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在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个保险年度恢复原保险金额
机动车辆险
基本险及附加险
机动车辆的基本险
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再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保险车辆受损。保险标的主要是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行驶证和号牌的各种机动车辆
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则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
附加险的条款因保险公司不同而有差异,一般都是附加在基本险之后,不能独立承保
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的附加险
全车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损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然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代步车费用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主要可以投保的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2015年商业车险改革,改革后新方案规定的机动车辆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险种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碰撞,火灾,爆炸,外界物倒塌,坠落,主要自然灾害,发生保险事故后必要的施救费用,
除外责任:地震,核危害,战争,暴乱,行政司法手段,不明原因火灾,故意行为,自然磨损,涉水后行使的损坏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
保险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车辆全损报废,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减掉残值后进行赔偿;如车辆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赔偿;2015年商业车险改革后,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商业车险改革对车险费率的调整
费改加大了对出险次数的管控,具体体现在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浮动范围上。
常见的车险组合方案类型
全面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30万)+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险
常规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万)+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
经济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万)+车损险
风险型:交强险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货物的频繁易手决定了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综合性和复杂性:从风险性质看,既有与财产和利益有关的风险,又有与责任相关的风险;从地域范围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和空中风险;从风险来源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风险,又有人为因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的风险
合同变更具有更自由性,由于运输中的货物面临的风险大小及出现几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承运人而非被保险人,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可以随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自由转移,而无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期限具有空间性。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不是采取约定的定期制,而是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仓至仓条款是确定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
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性
货物保险运输的主要类别
按照交通运输方式不同
海洋运输保险
陆上货运险
航空运输险
邮包运输保险
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海洋货物运输可以分成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案例: 茶叶加工厂准备出口一批茶叶去美国,并为茶叶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房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过程中不幸遇到风浪,船只沉没,茶叶全毁。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买方。理由是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可以不存在保险利益,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在。被保险人也就是买房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是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也就是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转让提单的同时也获得了转让的提保单,因此,买房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一般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运输过程中的碰撞,沉没,搁浅,触礁等造成的损失
装卸过程中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施救的合理费用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基本险以外还包括了以下的损失
因震动。碰撞、挤压造成的损失
液体货物因收到震动、挤压、碰撞致使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符合安全规定而造成雨淋的损失
责任免除
战争、军事行动
核事件
保险货物本身自然损耗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其他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农业保险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种植业保险: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粮食作物保险:小麦、玉米、稻谷、大豆等
经济作物保险:棉花、油料作物、糖类作物、烟草作物等
水果和果树保险:苹果、山楂、茶树、核桃等等
其他作物保险:蔬菜、塑料大棚、饲料作物等
林木保险:森林、园林等
养殖类保险: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
牲畜保险:耕牛、奶牛、马、骆驼、骡子等
家禽家畜保险:鸡、鸭、鹅、猪、羊
水产养殖保险:鱼、虾、育珠等
其他:鹿,貂,狐、蜂、蚕等经济作物
农作物的特点:地域性、季节性、高风险、政策性
责任保险
概述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应发应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又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一般不负责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责任
须是保单列明地点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经认可的诉偿费及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被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被保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后仍继续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战争、武装冲突、暴动、盗窃、抢劫、罢工、骚乱
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
核辐射和放射污染
自然灾害
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场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公众责任险的主要来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以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剧院等场所投保公众责任险。基于承保的场所不同,可以分为宾馆自然人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
是指各种工程的承包人在进行承保合同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发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从开工之日到完工之日止。
案例:以建筑安装工程责任保险为例,承保的是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在承包施工期间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事故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的范围如下:① 施工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②施工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③ 施工中造成发包方的财产损失;④ 承包下有分承包,被保险人可以扩展至分承包人,并受交叉责任条款制约
承运人责任保险
是指客运经营者、货物运输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致使游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保险
概述: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造成的损害富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报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可以有他们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他们中间几个联名投保。制造商一般承担最大风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长尾巴”责任(时间长);严格责任,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赔付差异较大,由于各国法律关系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产品责任保险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雷击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个人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享赔偿限额。例如:生产销售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责任的一年雷击赔偿限额时,该保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雇主责任保险
概述: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须负担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一些除外责任:战争、核事件、军事行动、被保险人或雇员故意行为、、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赔偿责任等等
赔偿: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死亡赔偿的限额为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伤残分为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照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照保单规定的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佣人员的工资补偿
附加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险有两项附加责任,即附加医疗费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
附加医疗费保险:承保雇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责任保险是对被雇佣人员在保险期内,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由于意外或者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比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也是用人单位投保。区别在于,雇主责任险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给自己买的保险,保护的是单位的利益;团体险是公司给员工出钱买的保险,相当于给员工的福利
职业责任保险
概述: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承包方式包括两种,以索赔为基础和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以索赔为基础:是指被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实际是将保险时间前置。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是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缺点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确定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通常规定一个赔偿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
主要险种:
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医院为投保对象,基本采取索赔的投保方式
律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
高管责任险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赔偿原则: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田某的出租车相撞,摩托车撞向停在路边的刘某的机动车。交警判定张某、田某同责,刘某无责。事后,张某要求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予以支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1000;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一句话无事故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也就是最高赔偿额。根据山谷中,有责任和无责任,分别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种情况下制定责任限额
有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累计:122000
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累计:12100
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
宠物责任险,只限于合法宠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概述: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承担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受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
信用保险的特征:① 承保风险不确定性高(两种风险: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② 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被保险人自负一定比例损失,政治风险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③风险调查难度大(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资信难以调查,境外不确定因素多)
信用保险的种类
一般性商业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包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不承保长期信用保险;具体又包括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人人贷款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
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为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借款人保了险就可以赖账,保险人在赔偿给银行后,仍然享有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忠诚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不诚实的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等收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以其正式雇员的诚实为投保标的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
卖方信贷保险:卖方以延期付款形式销售商品,从商品交付时开始,到卖方收到商品贷款时止,在这期间,卖方从银行借款以应付收到货款钱的资金需要。保险人可以为卖方提供信用保险,承保买方无力偿付货款或逾期不付款的风险
买房信贷保险:卖房采取即期付款销售商品,买房从银行借款以支付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货款。保险人为买方借贷提供信用保证,为银行贷款能按时偿还提供担保
中国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其他: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大地保险等
5. 人身保险
引言: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各种各样的意外,其实每天都在发生。在人们的生活中,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等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人们常说,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即便一直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到高寿,可能还要为没有工作收入后的养老支出而忧心。人在从生到死的历程中,会经历相聚与离散、富裕与贫困、安康与病残。随着社会科技进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因而有了更多规避风险、寻求保障的需求。
人寿保险
概述:人保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标的,以生存或者死亡作为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条件的保险
人保寿险的特点
保险期较长,短则3-5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
多采用长期缴费和均衡费率
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是给付性质,不存在超额投保或重复保险。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有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一般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而是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客户同时投保多款产品,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由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而也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人寿保险除保障性外,兼有储蓄和投资性: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鲜期内生存,保险公司会在约定时间内返还一笔钱给被保险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
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发生故意行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应当按照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生效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同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吸毒等战争、军事行动、核事件等等
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死亡,就能得到约定的保险金;如果保险期届满仍然生存,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金且保险人也不退保费。优点在于以极低的保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障,适用的人群: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家庭较差,子女尚幼,自己又是家庭支柱的人。再次强调,定期寿险属于消费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期内仍然生存,保费不退
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保险;合同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至保险人死亡为止。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需要支付保险金。是一种永久保障。终身寿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
普通终身寿险:终身分期缴纳保险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约定一定年份10,20年等或被保险人达到年龄20,60岁等来表示,期满后不再交保费,但享有保险保障至终身。
趸交终身寿险:一次性全部交清保费
生存保险
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届满后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仍然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较强的储蓄性,功能主要是为子女提供教育、创业金,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等,例如年金保险,按照给付方式可以分成
终身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知道死亡
定期生存年金:给付年金到一定期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到规定期限为止;若被保险人规定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
最低保证年金: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的一种年金保险;它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以得到年金给付;退还年金是指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的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内的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以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的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者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考虑到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保险公司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能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的产生取决于三个因素
死差益: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
利差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收益率时,产生的利差益。
费差益:当宝箱哦你是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期营业费用,则产生费差异
保险公司的精算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有公司基于商业判断决定分配的数额,也叫可分配盈余。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投资连结保险
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根据中国保险金管机构的规定,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入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匹配,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工具上。投资账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资产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与分红保险的比较
收益来源:分红来源于利差益,死差益,费差异;投资连结仅来源于利差益
收益分配:分红可分配盈余,保险公司最多自留30%,70%或更多要分配给保单所有者;投资连结保险则是,投资账户的投资回报扣除管理经营费之外,全部分配给被保险人。无保底收益率
投资风险分担: 分红是投资风险双方共同承担;投资连结保险则是被保险人承担投资过程的全部风险
退保支付:分红保险,被保险人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是保险单现金价值与过去应该领取却未领取的红利的总和。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基于接收到退保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计算保单价值
身故支付:分红保险,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以得到保险金额给付和尚未领取的红利;投资连结保险,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得到的是身故保险金额或投资账户价值,二者中较高者
投资连结保险的适宜对象
目前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实际是一篮子基金组合,会挂钩股票、债券、货币等3~5个不同策略的账户。投资者自己判断如何分配比例,如何进行买卖操作。因此需要投资者有专业的基础,花费精力去关注产品价格和市场变化。适合长期投资者。
万能保险
起源于美国,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的寿险。保单持有人 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任何数量的保费。所交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账户。保障和投资额度的设置取决于投保人。因此万能险收益的计算基数并非投保人所交的所有保费,而是将保护交纳保费扣除初始费用等后所剩下的资金
万能保险需要为客户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投资利益上不封顶,并提供一个基本的最低收益率,即保底收益率。万能保持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保底收益率的超额利润部分,由双方共享。反之,依照保底收益率进行计算。万能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由身故保险金额和账户余额(投资及受益总额)两部分构成。万能保险适合追求资产安全、风格稳健的长期投资者
我国的万能险更强调投资功能,而非保障功能,保额通常都很低(略高于缴费)或保障成分是附加险的形式存在。“收益高、随意支取、还保底”的短期万能产品令投资者趋之若鹜
万能险业务爆发式增长的巨大风险在于,寿险保单的特性决定了保险资金通常用于配置房产物业、基础建设、上市公司股权等长期资产类,而销售上述短期产品势必会形成预期投资和实际投资间的时间差,形成“短资长配”的隐形风险,一旦遭遇剧烈市场波动或“黑天鹅”事件,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给付当期收益、现金流骤减,进而给保险投资、管理及偿付能力带来巨大压力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为2年,除了由于投保人欠交保费外,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
年龄误告条款
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可以基于多退少补的原则调整保险费
宽限期条款
对于需要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未按时交付续期保费的,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2个月),宽限期内交纳保费的,保单继续有效
中止、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终止,一旦法定或约定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防止道德风险。但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因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市场等原因做出结束生命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有意图谋保险金。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很多人寿保险合同规定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2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是两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但有一种情况,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的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条款
保险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投保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投保人可以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若贷款本息清偿之前,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所借贷款本息,其剩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险人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对于此项垫交保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交保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才能生效
意外伤害险
概述: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遇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死亡或残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
特点
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从事的活动;与年龄、性别、健康无必然关系
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而且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3~5年
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根据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及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进行厘定保险费率
保险金通常较高,例如航空意外伤害险,一份保险费为20元,对应的保险金是40万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客观事故发生,事故原因是偶然。不可预见
2. 【被保险人必须有在责任期内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推定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实际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3个月,6个月视同被保险人死亡,加入后面生还,保险金需要再退还给保险人)。残疾也分两种:永久性残缺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有些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需要一定时间后才能确定,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通常是90天,180天,或1年,这个时间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后果,保险人需要赔偿。即使造在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到期,只要未超过上面的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 。
3. 【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近因】被保险人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内死亡或残疾,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实践中,特别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即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有疾病发作,从而加重后果,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或特约承保责任
除外责任:故意行为;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接受整容,流产,注射毒品等;恐怖袭击;其他
期间除外:战争,军事行动;违法;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高危运动;
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属于定额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决定。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这里的残疾程度为身体各部位残疾程度之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会约定各种残疾程度百分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多次遭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但给付保险金以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健康保险
概述: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经营的风险大】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风险所致的费用或损失补偿,其影响因素十分复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尤为严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缺乏足够的信息,逆向选择表现为身体健康状况越差的人越有动力投保健康险。导致保险人的实际承保质量低于大样本统计得到的平均健康水平,因此,健康保险的核保要比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严格的多。道德风险导致索赔欺诈也给健康保险的理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有医疗机构决定,上下浮动空间很大,保险公司难以控制
【健康保险的精算技术要求更高】人寿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利息率。健康保险再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疾病持续时间
【保险期限一般较短】一般都是1年,原因在于医疗服务成本不断上涨,保险人很难计算出一个长期适合的保险费率
【兼有补偿和给付性】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是补偿性质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实际费用支出或损失;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主要是疾病保险,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特种疾病,依照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属于给付性质。
【保险合同条款的特殊性】除了寿险合同中的一些不可抗辩、宽限期等条款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条款,如免赔额,比例给付等
除外责任
各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略有差异,和意外免责参不多,可以参考意外险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种类
医疗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主要函盖包括医生的门诊费用,各种检查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设备费用等。不同的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费用项目和补偿内容有所不同。主要分类
【普通医疗保险】:承保一般性的医疗费用,门诊费,医药费,检查费等。保费低,适用于社会公众。由于医药费和检查费用的住处控制有难度,这种保单一般也具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比如80%。
【综合医疗保险】: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能使疾病导致大多数的医疗费用得到补偿。保障成都高,保费也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和适当的分摊比例,如85%
【住院保险】住院费用保障的一项单独保险。包括住院房间费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利用设备费用,手术费,医药费等。为了控制不必要的住院,一般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费用
【手术保险】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只要是实际支出的手术治疗费未超过保险金额,足额支付保险金。既可以作为独立保险, 也可以作为附加险
【特种医疗保险】类似于牙科,眼科等
疾病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金额大,一般一次性支付
我国的疾病保险一般是以重大疾病险的形式存在。重大疾病有两个基本特征:病情严重和治疗花费大。2011保险协会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必保的6种疾病:① 恶性肿瘤;② 急性心肌梗死;③ 脑中风后遗症;④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⑤ 冠状动脉搭桥术;⑥ 终末期肾病
按照保险期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承担的是收入损失,不承担医疗费用;对先天性的残疾不支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残疾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公式: 部分残疾给付金=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收入-残疾后收入)/残疾前收入】; 给付方式一般是分期给付,1~5年为短期支付;长期补偿则是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
护理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和其他老年医疗保险不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等不同等级
健康保险的特别规定
免赔额条款:健康保险中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免赔额的设计一般有三种:①针对每次赔款确定一个免赔额;②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③ 集体免赔额,针对集体而言。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公保比例条款,是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此条款是免赔额基础上经常采用的一个条款
给付限额条款: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观望期或等待规定条款:观察等待期,被保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一般是60天,90天;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是90天,180天不等; 观察期分为健康观察期(平常所说的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举个例子: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额保险金金的支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里的90天就是健康观察期,而这里的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另外对于住院保险中的“住院前三天不赔”也是另一类的理赔观察期)。
6. 再保险
再保险概述
概述:也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成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的业务形式: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再保险业务可以发生在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再保险公司之间。可以是一家公司单向分给另一家公司,也可以是两家公司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再保险的功能
分散风险,控制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通过再保险将风险分散出去,提高财务稳定性
提高保险业承保能力,扩大承保面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收到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等财务状况的限制。很多国家规定保险人承保的业务总量及保费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额的额若干倍。我国的保险法规定1.1倍,由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是有限的,有了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承保超过自身财力的大额业务,将超出的部分分保出去,保证自留的保险责任控制在符合标准的范围内。
有助于保险业务升级转型
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促进竞争增加活力;另一方面可以可以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与再保险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
自留额: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的一系列风险限额,超过的部分给到再保险,剩下的就是自己的承担的部分。通常以货币金额或者百分比表示。
分保限额:分出公司转嫁给分入公司的最高限额
危险单位:发生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一次大的灾害事故可能涉及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自留额和分保限额一般是按照危险单位确定的,因此划分危险单位很重要。例如航空公司将旗下所有飞机投保,一个飞机代表一个危险单位,那一份合同中就有数十个危险单位
再保险的业务分类
按责任制分类
比例再保险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双方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可以分成三类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把每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
案例:例子:A和B两家签订了再保额,A是分出公司,B是分入公司,合同约定最高限额为1000万,自留比例40%,分出比例60%,则当保险金额<=1000,双方按照比例来分,如果是大于1000,B只承担1000的60%,剩下的40%A自己承担,同时超过的部分,A自己想办法去其他再承保
特征:优点是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按照约定比例即可;缺点是缺乏弹性,质量好的业务不能多自留,差的业务不能多分出,且分出人不能根据保险标的具体风险加以区别安排
适用对象:新创办的保险公司,新的险种,汽车航空等危险性赔款较频繁的业务等等
溢额再保险: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超过自留额产生的溢额时,将这个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资金越雄厚,自留额越大,线数不多就可以达到再保险保障,反之,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才可以达到再保险的保障。保险人可以依据承保标的的危险程度和质量灵活确定自留额
溢额再保险的合同限额,通常是自留额的倍数,多少倍就是多少线。
案例:A分出公司,B分入公司,合同约定自留额是100万元,分保限额为10线,则该份合同的限额为1000万,也就是B最多承担1000万的保额分出。如果保额超过1100万,则超出的部分,A需要另寻再保公司。B公司是第一溢额,A找的另外一家再报公司是第二溢额
适用的业务类型:① 危险性小,利益较优风险风险的业务;② 业务质量单一保额不均与的业务;③ 海上保险,火灾保险等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上述两者的混合, 是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案例:假设混合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成数分保的最高限额是1000万,自留率是40%,分出比率是60%。溢额分保合同限额为5险。则保险金额不大于1000万时,依照成数分保的办法办理。当保险金额大于1000万时,自留保额是400万,成数再保险分出的是600万,溢额分保承保的限额是200万的5倍,也就是2000万
非比例再保险
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又称损失再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需要按协议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有两种
【险位超赔再保险】:如果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那么分出公司自己承担;反之,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承担,也会有一个最高限额。险位超赔再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再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不超过最高责任限额,但对每一次事故承担的危险单位数量没有限制,换言之,对一次事故的总赔款额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的总的赔款额有限制,即再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最多只赔付约定个数的危险单位的损失
案例:A和B两个公司签订了超过1000万后的5000万元的火灾保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A是分出,B是分入。有3个单位同时损失,每个单位都是2000万;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B承担3哥1000万也就是3000万;如果约定了最多只承担2个单位的损失,那就是B承担2000万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无论一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单位有多少,只要赔款额在原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内,原保险人自己承担,如果超额,超出部分由再保险人在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内赔付。险位超额再保险责任计算的关键在于危险单位的划分,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计算的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很多情况下,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连续进行的,需要一定标准区分一次还是多次事故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年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某一赔付率或责任限额。
比例再保险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保费及赔款分配方面
比例再保险:接受公司与分出公司保持与保额一致的分配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接受公司只负责超额的部分
责任计算依据
比例再保险:保险金额
非比例再保险:损失
费率比较
比例再保险: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和原保险费没有关系
保费及赔款分配方面
比例再保险:需要支付再保险佣金
非比例再保险:不需要支付佣金
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指在原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
合同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介于上面两个之间
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发展
19世纪传入中国,1929年左右出险
1949年后短期发展和萎缩
1980年后再度恢复:中再集团(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后进一步发展
7.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概述: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取保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义务;对应的交付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特征:三个方面
与一般合同共有的特征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且公平互利的
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独特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性指的是合同双方知道他们未来换区的货币还是不对等的。少量保费换区高额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关系很大。同时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有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好格式条款让另一方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而无权就合同条款提出商榷意见。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就需要支付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费,就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关于保险合同特征的争议
【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性质的分类
补偿性合同
是指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与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补偿相关险种的保险合同也是补偿性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毁,补偿目的是使标的物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或者是弥补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的费用支出,补偿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有较为确定的市场价值,保险金额不得大于标的物的价额
给付性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时间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承保标的的人身寿险均属于急促性质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为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现有的生活条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寿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残疾或死亡,其本人或受益人能够有一定物质生活保障。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从理论上来说是无价的,给付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没有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按照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基于市场价格计算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明确注明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会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一般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例如保险金额2000万,如果标的物损失100%,就赔偿2000万,如果损失50%,就赔偿1000万
不定值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是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金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损失发生后,要依据当时当地同类型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再结合损失比例计算实际损失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额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
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当发生损失时,实际损失多少就陪多少,以保险金额为限。不足额保险时,按照比例来计算,比如保险金金额是1000万,出险时保险价值是1200万,保险事故损失480万,则1000/1200*480=400万
根据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
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比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雹灾赔偿
综合风险合同
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
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保障的标的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在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标的不明确记载于合同,仅约定一定的范围,以此来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所有性质不同但属于约定标准范围内的标的物被视为整体i,其中任何一个标的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保险人都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所处环境的位置界限,其次必须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
流动式保险合同
指不规定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定期向保险人报告期间保险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是事故损失,保险人就在约定最高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大型周转性仓储为例,仓库内货物始终处于流动,保险标的不断变化。投保人需要定期向保险人报告该阶段期间仓库存放的货物价值情况,如果发生火灾,保险人进行核定赔偿
预约保险合同
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就一定业务范围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险别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等,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额。投保人需要就灭笔业务向保险人申报。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如果每发运一批货物都要单独签订保险合同,不仅手续复杂,成本也高。订立预约保险合相当于投保人将一系列货物一次性投保,建华路投保程序节省了保费。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① 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③ 投保人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
保险人
也就是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费,再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合作社,互助会等;
【两种最重要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将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全部资产对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是非营利性公司,以保费形成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其所有者就是公司所承保的保单持有人
【个人保险组织】指自然人充当保险人的组织,这种组织形态在各国都很少见。
【保险法关于保险人的规定】
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净资产不低于2亿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
被保险人一般没有严格限制,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子女投保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会有限制
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的人
在信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人,或者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是受益人。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金的受领者一般都是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大多是人身保险。受益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是受益人,但必须是存活作为条件;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的决定权属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但变更成功是以被保险人同意,且“书面告知保险人”以及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作为法定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授权或主动放弃收益权,有这三种之一的,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然后按照顺序继承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被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分类
专业代理人
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保监会要求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必须实缴货币资本5000万。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的保险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等等
兼业代理人
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在宝箱哦你是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单位。比如车商代理汽车保险业务,银行邮政机构代理人身险
关于“表见代理”
指的是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责任
案例:王某是保险公司营销员,后来离职。有客户并不知情,在王某离职后上门投保,王某收取保费后捐款而逃。客户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说王某已无代理权与自己无关。保险公司的说法不受法律保护,理由综上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实际上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在我国经营该业务需要有许可证。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公估费用。
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条款
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和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邀约,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
“大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的书面凭证。具有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确立保险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保险凭证
“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法律效力和保险单相同
暂保单
临时保险单,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一旦出具正式保单,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批单
也称背书,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凭证。
其它书面形式
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也就是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行政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的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最高的行政主管机关
仲裁解释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权解释(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解释)
保险条款的一般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文字按照其通常的含义来解释
意图解释
双方对合同条款有歧义而又无法运用文义解释原则时,应通过分析背景材料等方式,对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逻辑上的判断
有利于被保险人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对争议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世界各国均采用此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手写优于打印
依照保险惯例,批注、加贴或者附加条款和保险合同的原有条款有相同的效果。当修改的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到终止
保险合同的订立
成为有效的合同,需要具备四要素
要约与承诺: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要约,即投保申请;保险人收到要约后,对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订立合同
对价:合同各方交换的代价,双方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
当事人具有法定资格: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法的动机:法律许可的意图或者目的。例如承保非法的违禁走私货品等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而定。
主体变更:也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和恢复
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在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一般在人寿保险常见,合同期比较长,分期缴纳保费。30天或者60天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依旧要承担赔付,但会从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但一旦保险合同中止,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
恢复:合同效力暂时中断后,经过一定程序后恢复合同效力。保险法规定被中止的合同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复效。如果保险人经过审核不同意以原条件承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原保险合同;如果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接触合同后的一般做法是,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交够两年,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终止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是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自然终止: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履约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终止: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不复存在,保险合同也就终止
解约终止: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投保人解除合同: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另有合同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为例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做了限制性规定,只有特定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
仲裁
诉讼
8. 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费与保险费率厘定
保险精算的内涵
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对各种保险经纪活动未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管理的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
非寿险精算:研究除人寿以外的保险标的的出现规律,出险事故损失额度的分布规律,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平均损失及分布规律,保费的厘定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存等问题
寿险精算: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工具研究人寿保险的寿命分布规律、寿险出险规律、寿险产品的定价、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保单现金价值的估值
保险基金风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计划、统计、展业、财务、投资、研究及培训等各个环节上都需要精算发挥职能
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
收支相等原则: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
大数法则:对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
保险精算师制度:保险公司专职精算业务的人员
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含义
保险费的定义和构成
纯保险费:保险费中用于支付保险赔偿金的部分。纯保费与和保险标的的不确定密切相关。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不确定性只要体现为实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及损失的不确定性
附加保费:需要支付雇员工资、代理人佣金、宣传费用等。附加保费一般用比例、固定等方法计算
保险费率的含义和构成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一般是 有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纯费率就是纯保费和保险金额的比率;附加费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等几部分组成
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
公平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需要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等
合理性原则:针对某险种的评价费率而言。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费率是否合理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修正费率M=实际损失率A/预期损失率E。费率调整率=M-1
适度性原则:收取的保费应能足以弥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预期利润。
稳定性原则:费率短期内应该是稳定的
弹性原则:保险费率在短期内是稳定的,中长期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促进防损原则:保险费率的制定应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
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方法
观察法:按具体的每一标的分别单独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判断
分类法:将性质相同的风险归于一类,对同一类的风险单位,根据他们共同的损失概率,订出相同的保险费率。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及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使用的方法
增减法:也就是修正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在同一费率类别中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变动调整确定费率的方法;其调整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
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步骤
确定纯费率
计算保额损失率:保险损失率=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假设A为保险标的的件数,B为总保险金额,C为保险事故次数,D为受损保险标的的件数,E为受损保险标地的保险金额,F为总赔偿金额,影响损失率的因素包括
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C/A)
保险事故的损毁率(D/C)
保险标的的损毁程度(F/E)
受损表弟的平均保险金额与总平均保险金额的比率(E/D)/(B/A)
以上各因素相乘,得到的即为损失率(F/B): F/B=(C/A)*(D/C)*(F/E)*(E/D)*(A/B)
计算均方差: 不能根据一个样本来计算;一般做法是选取比较稳定的年份,分别计算每年的保额损失率,再计算均方差;保额损失率的均方差指的是保额损失率与平均损失率离差平方和平均数的平方根。 T= ∑(X-M)²,X每一年的保额损失率,M为平均值,X-M为离差,离差平方之和开根号,根号T为保额损失率的均方差。
计算稳定系数:稳定系数是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比,也就是根号T/M,该指标衡量的是期望值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密切程度,稳定系数愈低,说明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愈高,反之,稳定系数愈高,则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就愈低。一般为10%-20%比较合适
计算纯费率:纯费率=保额损失率* [ 1+ (-) 稳定系数 ]
确定附加费率: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附加费率=附加保费/保险金额;实践中,附加费率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即:附加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占纯费率的比例
确定毛费率: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人寿寿险保险费率的厘定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也就是保险费的精算现值=保险金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的精算现值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成为纯保险费。纯保险费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纯保险费总额与保险金给付总额应达到平衡。纯保费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也就有了纯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人寿保险业务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
预定死亡率:寿险公司讲相同年龄、相同性别和相同风险等级的被保险人划分为一组,以此来估计每年发生的死亡人数,和需要多少资金满足保险金给付,预定死亡率的依据是生命表。生命表示根据大数法则,运用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编制反映人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过程统计表。政府编制的是国民生命表,经验生命表是寿险公司编制的;死差损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之间差异给寿险经营造成的亏损。控制死差损的几个方法:① 在预期死亡率之上附加一点余地,如寿险10+%,年金-10%;② 将红利产品分配与实际死亡率挂钩,也就是当实际死亡率高于预期死亡率,寿险红利较低;③ 再保险降低风险;④ 设置附加条款
预定利率:也就是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的假设利率,能否实现还需要看保险公司未来的投资收益
预定费用率:人寿保险期较长,有些分摊在一年,有些可能分摊好几年。有的可能是固定常数,有的可能是比例
人保寿险的均衡费率
人寿保险的缴费期一般很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到接近100%。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率低,适用的保险费率实际上高于当期对应的风险水平;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率高,投保人当期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由年轻时多交的保费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积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人寿险保险费率的计算
保险展业与承保
保险展业的概述
保险展业人员的宣传和引导,适用有潜在保险需求的人购买保险的行为。
保险展业的基本原则
创造需求:无形商品,人们的很难意识保障需求,保险产品的抽象复杂性,人们一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产品,需要开展营销宣传保险的基本眼里
非价格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经过精确的计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会对保险费率加强管理
有效激励原则
保险展业的内容
① 前期准备,市场环境,潜在客户情况,保险公司的优劣势,产品特点了解;② 接触展业对象,亲友,同学,陌生人;③ 面谈环节
保险展业渠道
直接展业:业务员直接给客户提供销售服务,保险公司给业务员薪水
保险代理人展业:通过保险代理人实现保险产品销售。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是正式员工,缺乏基本保障,形成了拉人头发展下线的营销机制
保险经纪人展业: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有丰富的经验,能为投保人提供风险定制方案
银行保险展业: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
互联网展业
投保
保险人应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的风险
帮助投保人确定保险需求
帮助投保人估算可用于投保的资金:经济实力强可以投保保险金额较高,保障全面的保险;反之,经济实力有限,投保少数必要的保险
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明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投保人的注意事宜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
了解拟投险种的保险责任
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犹豫期和退保: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会签署一张确认函,再签署确认函后10日内,是犹豫期,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不会有任何损失。犹豫期后退保,损失会比较大
承保
审核:审核投保人的资格;审核标的;审核保险金额;审核费率
承保程序: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按照基本条款承保,或者特约承保,或者拒保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续保
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程序
出现通知
审核:保险单是否有效;审核事故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审核各种单据的真实性
现场勘察
核定损失,给付赔款
保险投资
保险人在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是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企业可运用的保险资金是由资本金、各项准备金和其他可积聚的资金组成。
自有资本金: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2亿,且必须是实缴资本。注册资本在公司开业时视作初始准备金,公积金则是依照法律规定从历年利润中提取积累。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为了履行自己的赔偿给付义务,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部分应对可能发生的偿付; 非寿险的特点是期限较短,一般是一年之内。属于短期,且属于补偿性合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主要是指保险期限1年内,尚未到期的保险的准备金,一般为当年自留保费的50%,自留保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未决赔款准备金: 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三种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刚收到索赔还没赔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未收到索赔
理赔费用准备金: 尚未结案可能发生的其它的费用准备金
总准备金: 又称为自由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一年以上,长期,给付性保险。投保人均衡缴费,前期对比于自然保费要高,后期对比自然保费要少。前期多出来的部分不能作为盈余,只能视作对投保人的负债,需逐年提取妥善运用。这种逐年提取的负债并积累生息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均衡纯保费的计算基于收支平衡原则。即在任何时点上保险人已收和未来应收的均衡纯保费应等价于保险人已付和应付的保险金额
其它投资资金: 还包括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应付税款,未分配利润,企业债券等。
遵循的原则: 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投资形式: 存款,债券,股权投资,抵押贷款,寿险保单贷款,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金融机构合作往来(同业拆借),为保险配套服务的公司投资,海外投资
9.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的内涵和功能
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手段,为公民提供的一种保障制度
主要功能:稳定社会生活;再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9世纪俾斯麦在德意志帝国建立世界收个社会保险计划
1935年美国将社会保障制度化
二战后福利国家出现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实施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强制的社会保障措施,以财政作为基本后盾,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属于盈利性质的商业运作,自负盈亏,国家不予补贴
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是强制的;商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中央地方政府领导,成立的专门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商业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
立法不同
社会保险是体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体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保障程度低,商业保险则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
随收即付制
是指当期所收的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采用这种财务制度
养老保险采用随收即付制度有利有弊。随收即付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费率计算简单,同时因为没有巨额基金,不会有保值增值的压力,不会受到货币贬值的不利影响。缺点是它必须经常重估财务结构,调整费率,由于人口机构趋于老龄化,福利水平的刚性等原因,费率一般是日益提高的。
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度是在对影响费率的相关因素进行长期测算后,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平均费率,并将所收保险费全部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财务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及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较多采用这种制度;优势是由于有基金的积累,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能保持保险费率的相对稳定,但是这一优点是基于基金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为前提的。缺点是,制度运行初始就要求较高的费率;二是基金收通货膨胀的压力较大。如果基金运用得当,不但社会保险制度能从中受益,反之如果管理不善,不能保值增值,则比随收即付制度的成本更高
部分积累制
随手即付制度和安全积累制度的混合物。这一制度是要在迎接人口老龄化和初始的高保费制度中寻找一条中间道路。通常的做法是,将原来的随收即付制度所交保费中的一小部分积累于个人账户制度,或在原来制度之上提高费率,并将增量部分全部积累于个人账户制度。这一制度也同样面临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问题。中国1997年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就是这种部分积累的混合财务制度
中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构成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内涵和构成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的养老保险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又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政府承担
公务员: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设置及基金构成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组成。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政府给予补贴
基本养老金给付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退休不满15年,需要缴费满15年,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的工作,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指数化的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对应计发月数,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的工作,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后通过养老保险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远远低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为了有更充足的保障,需要通过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年金,结合商业性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上是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并轨改革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存在“双轨制”的现象,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两大类人员采取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概述
医疗保险是为劳动者疾病医疗提供费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个人账户一般支付的医疗
门诊急诊费用
到指定零售店购药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录,诊疗项目,医疗设施费用,抢救费用等,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报销金额=( 医疗总费用 - 起付线- 自己承担部分)*报销比例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概述
国家立法,政府设立基金,对于非本人意愿失去劳动工作的人员的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给付
失业保险金的来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
失业人员世界前用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时间最长为12个月。累计时长超过5年不满10年的,领取时长不超过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金时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给付种类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给付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抚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概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成立工伤保险基金,在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或死亡时,给予其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和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费用,也包括为因工伤死亡的劳动者亲属的抚恤金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的特征
强制性及非营利性
遵循寻补偿,不追究过失的原则。
不管责任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赔偿
保障性
互助互济性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金,个人不需要缴纳。
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工伤保险的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内因工作内容原因受到的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地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后续补充)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48小时内无效后死亡的。(后续补充)
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上受到伤害。(后续补充)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一共分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的赔偿
残疾的工伤给付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不同等级进行不同的赔偿
死亡时的工伤给付
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上年度6个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生育保险
概述: 国家立法,为育龄妇女职工提供收入保障及有关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重返岗位。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需要交。无论男女,单位都需要缴纳。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物医疗费用,计划手术费用,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本人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也就是休产假这段时间的工资。其中生育基金报销的部分为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本人高出平均工资的部分,由单位来出。比如本人月薪8000,单位平均月薪6000,那么公司出的部分就是(8000-6000)/30*产假天数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现状
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及收支情况
各项占比来看,养老,医疗占比较大;工伤、失业、生育相对较低;总规模来看,2016年整体规模达到5.6万亿。9亿人参与养老,8亿人参与医疗,其它均在1亿左右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整体规模来看,参与人数9万亿,结余4万亿,每年收入3万亿,支出2.5万亿;人均养老金约在116左右。养老金替代率:退休时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目前为止70%;
养老金抚养比:多少个工作的人养一个老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养老保险基金池主要集中在发达省区;西北东三省规模缩水严重,甚至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各省之间调剂也比较困难。东北地区老国企比较多,国企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问题比较严重,为了弥补缺口,东三省的养老金缴费比例一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整体规模,收入约1.3万亿,支出1.2万亿,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累计结余8000亿,个人账户结余4000亿。医保同样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有些地区累计结余不足6个月支出。全国多个地区可能出现缺口。目前医保覆盖已达到95%,扩展空间非常有限,提高比例也不太可能,我国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在17%,而且老龄化加剧了这种趋势
失业保险
整体规模,参保约2亿人,认定工伤一般在一两百万人。收入1500亿,支出800亿,结余5000亿
工伤保险
整体规模,参保约2亿人,收入800亿,支出600亿,结余1300亿
生育保险
整体规模,参保约2亿人,收入600亿,支出500亿,结余700亿
中国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中国现行的五险一金缴费标准
中国现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以相应的税率征收。最高级的个人所得税为45%。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要扣除个人所交“三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免征额3500元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全国并不统一。以北京为例,个人需要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2%,住房公积金12%;单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0.3%,生育保险0.8%。
基于现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缴费压力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我国的五险一金如此高的缴费水平从某种程度上看其实是在补社保制度建立前的欠账。我国的社保制度起步较晚,在社保制度建立前,职工的养老医疗住房都是所在单位来承担,对应这一福利承诺的是长期的低工资,社保基金需要承担对大量之前没有养老和医疗基金积累的人员的给付责任,加上老龄化加剧,这就是延迟退休呼声越来越高的原因。
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与改革
2015年我国逐步开始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社保缴费负担的大头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人口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应对策略
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时,意味着老龄化
市场经济时代如何应对无钱医治大病的困境
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社会保障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把企业从繁重的社会义务与不可测得风险与负担中解脱出来。当员工不幸患上重大疾病,企业不可能承担拖底的责任,员工更多的把期盼寄托在社保制度上。
10.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概述
保险监管的目标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保险人能否承担起未来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各国保险法不仅规定了保险人资本金的数额,保证金的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及法定再保险等一系列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的专门措施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法律一般不允许其他社会组织随意进入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则是同业之间避免价格战恶劣竞争
【促进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科学化】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体系
保险监管法规
也就是保险法的监管,中国的保险法1995年施行
保险监管主体
也就是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这里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立法机构,建立起法律体系,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二层次是司法机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判定责任,保证保险法律的实施,处理有关申诉;第三层次是行政机构,保险监管的具体职责由国家行政机构来履行
我国实行的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大一统监管体制。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也就是保监会
保险行业自律
保险市场主体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通过成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IAC于2001年成立
保险信用评级
独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稳定能力进行评价,国际上主要的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包括:A.M.Best,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惠誉(Fitch)
保险监管模式
弱势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只要公司能保证稳健的财务状况和可靠的偿付能力,业务经营就不会受到过多的干预
强势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对所有的保险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彻底的监管
折衷式监管
是一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和信息监管的一种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手段
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管通过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找出被监管对象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包括风险评级,业务风险监测
现场监督
现场核对、校验获取新的信息,修正非现场监管的偏差
保险监管的内容(三大支柱)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保险机构设立监管
保险机构设立必须经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合作社、保险相互社等。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机构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
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保险市场退出监管
对于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清算的公司,保险监管机构会令其停业或发布解散令,派出清算人进入清算程序。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在清算过程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优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力
保险是以人数众多的投保人(债权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保险公司突然退出(破产),将会给投保人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巨大冲击,因此保险企业的破产不能依照一般企业的破产程序和方式处理。
经营范围的监管
兼业问题,即保险企业是否可以兼营保险之外的业务
兼营问题,一家保险企业是否可以经营性质不同的多种保险业务,比如财产险和寿险分开经营
保险合同的监管
保险费率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资本金的监管
准备金的监管
保险投资的监管
财务核算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公司治理监管
内部控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