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法
法考破产法自整理思维导图,内容有:破产案件申请和受理、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破产费用、公益债务与破产债权、债务人的财产、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快来看。
编辑于2023-04-09 16:55:29破产法
总论
破产案件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有资产但资金严重不足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
长期扭亏无望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只能启动重整程序
未出现不能清偿客观事实,处于危机状态
申请主体
债务人
条件严格
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形成破产原因)
债权人
条件宽松
只需提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有效可执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不可申请
清算人
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从公司法一般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出资人
足够早➕足够大➕被动进入
足够早: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受理日到宣告破产之前
足够大:股东占1/10以上注册资本
被动进入:股东不能直接启动公司破产,前题为债权人要求其破产清算
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受理程序
债权人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有异议通知到达7日内向法院提出
法院收到异议10内裁定——特殊情况延长15天
可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
驳回申请
破产受理后果
对合同影响
禁止个别清偿(包括抵押权人)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按照对债务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处置
视为解除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对方催告30日没有答复
对方要求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对民诉程序影响
受理破产后之前的民诉程序全部暂停
执行程序不再执行: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申报债权
之前进行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新的诉讼程序只能向受理的法院提起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
地位
法定职能机构:独立、中立机构
产生
由法院指定产生
报酬由法院确定
辞职向法院申请
职权
财产管理权
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以自己名义)
重大财产处分要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无则报告法院
重大财产处分事先要制作相关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事务执行权
决定内部事务
决定必要开支
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
债权人会议
会议制度
表决权
一般事项人数过半,债权占到无担保债权2/3以上
职权
财产决议权
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
事务决议权
重大事项(财产的管理、重整、和解),要求债权人全体开会原则人数过半、重整和解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债权人委员会
职权
财产监督权
监督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委员会或法院
与债权人会议关系
授权
债权人会议授权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换人可授权债委会行使
无决议权
破产费用、公益债务与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费用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管理保管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报酬
破产受理前费用转化为破产费用
执行转破产中执行费用
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
共益债务
条件
受理后的新债
对现有债权人有益处
破产债权(金钱债权)
条件
法院受理时已成立(老债)
要求平等民事主体
债权异议(实体纠纷未解决)
处理
有仲裁依仲裁
无仲裁起诉(受理破产地法院)
破产债权申报范围
有担保的债权要申报
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可申报
破产止息
不能作为债权申报
滞纳金(未交社保)、罚息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统筹账户无需申报
个人账户需申报
特殊类型债权
保证债权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正常
处理
债权人可直接找保证人(选择权)
债权人也可既找债务人申报债权也找保证人
结果
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
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
重整,和解计划执行完毕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利息从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日停止计算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
保证人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债权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若清偿全部债权,保证人可代替债权人受偿向债务人申报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部分代偿债权,不能向债务人再次申报
例外:债权人未申报,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的,可向债务人申报 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可就将来求偿权申报
债务人正常,保证人破产
处理
无论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主债务是否到期、保证类型(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受理破产时债权人即可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申报后提存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处理
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保证人全额分别申报
从一方中获得债权额对另一方申报额不作调整,但总受偿额不得超过债权额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申报追偿
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
公益债务
对外按顺序 对内按比例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职工工资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
破产债务的范围和申报
债务人的财产
范围
不属于
保管借用的财产
属于
追回权:出资人未缴出资;董监高非正常收入
撤销权:企业受理破产之前的个别清偿
抵销权:
关键:区分时间段
追回权
前提: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
范围
股东未缴出资追回(不受时效限制)
非法收入
利用职权侵占
董监高非正常收入(合法不合理)
从企业获得:绩效奖金;仅付给董监高的工资(拖欠职工工资的工资)
处理
“先退后要”
“先退”:非正常收入退回公司作为债务人财产
“后要”:董监高再去申报债权
顺序
非生活必需:绩效奖金;高出平均工资部分
作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
最后顺序
正常工资:平均工资以内
职工工资顺序
破产费用、公益债务之后顺序
撤销权
时间:企业受理破产之前清偿
规则
破产受理日前一年以外清偿均有效(安全阶段)
受理起前一年内
四种情形可撤销
债务人企业无偿转让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没有担保的突击提供担保
放弃债权
受理日前半年到一年间
原则均有效
例外:债务到期日在受理日之后可撤销
受理日前半年内
清偿未到期债务均可撤销
清偿半年前已到期债务原则也可撤销
例外:五种清偿有效
要求:均已到期
对优质债权的清偿:对以自由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清偿
担保物价值范围之内清偿有效
法定清偿: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法定诉讼文书
水电费
职工劳动报酬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仍可撤销
受理后
禁止个别清偿,一律申报债权
后果
追回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范围
抵销权
行使规则
前题
善意形成
推定善意
债权债务形成均在破产受理日一年以外发生
无论何时到期均可抵销
真实善意
对方不明知出现破产原因
互负债权债务关系
处理
受理日前到期
依据民法规则抵销(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债权债务已到期)
受理日后到期
向管理人申报(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仍可抵销,不要求债权债务到期:债务加速到期)
禁止抵销情形
股权和债权禁止抵销:债权受清偿率影响,股权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恶意形成的抵销:债权债务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形成且对方明知处于经营危机
突击互负债务
债权债务受理日前半年前到期:不论是否善意依据民法规则抵销
受理日前半年内到期
善意形成可抵销
非善意不可抵销
例外
受理日前半年内对优质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可抵销
例外的例外
在担保物财产范围内有效,超过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取回权
权利人的取回权
对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仓储保管租赁)
主体
所有权人可取回(本质为物权)
时间
破产财产变价(重整、和解)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超出上述时间要支付相关费用
债务人无权处分
违法转让、毁损灭失赔偿
无权处分在破产受理前
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愿权利人可申报债权
非善意:原权利人可取回,相对方申报债权
老债:破产债权
无权处分在破产受理后
第三人已支付价款但未交付,原权利人可取回,第三人作为共益债务:随时发生、随时清偿
新债:共益债务
出卖人对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只要通知,即使货物运到,均为行使了取回权
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
或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可要求交付标的物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本质为双方均为履行完毕合同
管理人可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分论
重整程序
重整申请
申请人
债务人、债权人
出资人:足够大、足够早、被动进入
重整期间
起点: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重整计划
终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未达成)
终止重整程序
法院司法控制下
执行重整计划不是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特殊营业保护
限制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管理人监督之下)
允许借款且为其提供担保(公益债务)
对债务人财产物上担保权暂停行使
取回权的行使收到限制,符合当时合同的约定(合同是否到期)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特殊规定
关于社保规定
重整方案可以调整社保
个人账户:可调整(与工资比例相关)——需要表决
统筹账户:不得调整、减免——无需表决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可表决
重整计划表决
债权人会议表决
分组表决:按利害关系种类进行分组
组内表决: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且占债权总额2/3以上
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效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执行
执行人
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后果
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账勾销
执行失败
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债权恢复原状
债权人已己接受的清偿有效且无需返还
未受清偿部分为破产债权
其他同顺位债权人与先受偿部分数额债权人达到同一比例才可再继续接受分配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人
债务人
和解表决程序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过半并且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担保权人不受和解协议影响,不参与表决)
和解协议效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的执行
与重整协议执行一致
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后果
狭义破产清算(无法转换,必须注销消灭)
清偿
破产宣告后清偿规则
宣告破产之后
优先清偿
在建工程承包人工程款(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人)
优质债权人(有担保物权)
集体清偿
对外按顺序
破产财产(不包括担保物)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工资)
税
普通破产债权(无担保债权)
对内按比例
按债权额在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