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11-反垄断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第11章内容,自带知识点导航链接,方便工作和学习,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4-09 16:57:55 四川省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调查©©©
经营者承诺©©©
反垄断法律责任©©
反垄断民事诉讼©©©
相关市场界定©©©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认定©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
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
宽大制度©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简易程序©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行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最基本、最直接的立法目标
鼓励创新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经营者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业协会
参与的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国有垄断企业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发布了《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概括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委托调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依职权主动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反垄断调查措施
1|||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 查阅 、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经营者承诺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可以是结构性措施、行为性措施和综合性措施
结构性措施
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行为性措施
包括调整定价策略、取消或更改各类交易限制措施、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等
承诺的措施需要明确、可行且可以自主实施。如果承诺的措施需经第三方同意方可实施,经营者需要提交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的承诺进行审查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主观态度
2||| 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
3||| 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 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2||| 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的情形:
1|||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2||| 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反垄断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限期恢复原状
……
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损害赔偿
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 (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
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经营者以及执法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均有可能根据具体事实适用《刑法》及其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反垄断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的
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3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的概念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判断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商品之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一般包括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者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商品的概念还会拓展到技术以及为完成某项技术创新而从事的研发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相关技术市场”和“相关创新市场”
替代性分析
界定商品市场可以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进行分析,需求替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分析视角
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者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 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3|||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
4||| 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立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5||| 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者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
1||| 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
2||| 转产的难易程度
3||| 转产需要的时间
4||| 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5||| 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6||| 销售渠道
7||| ……
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者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者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2||| 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性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3||| 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4||| 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5||| 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区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需要考虑:
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假定垄断者测试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并有利可图。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并无利可图,则目标商品不能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垄断协议的认定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
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 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4||| 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垄断协议的类型
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价格卡特尔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折扣、手续费等
2|||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3||| 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限制数量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2||| 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划分市场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2||| 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 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3||| 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 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2||| 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 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
由于《反垄断法》明列禁止的上述五种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十分明确,因此,由法律推定其具有排限、限制竞争效果,执法机构无须调查其效果即可予以禁止。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也无须为其反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行为人无权提出协议不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抗辩,但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提出豁免抗辩
《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促成价格卡特尔
导致市场进入障碍
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
减少“搭便车”
克服销售商加价
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原则
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提出豁免抗辩
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
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特定情形
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景气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
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
垄断协议豁免的附加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1~5项情形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上述第6项情形不要求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
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上述规定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宽大制度
宽大制度(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重在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20%至30%的幅度减轻罚款
行为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1||| 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2||| 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确定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商品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发展状况、创新和技术变化、潜在竞争者情况等
2|||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 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平台经营者
分析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
1||| 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2||| 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
3|||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
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 其他因素
基于平台的经济特点考虑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个多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1||| 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2||| 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
3||| 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 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5||| 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
“正当理由”不禁止:
1|||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 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4|||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 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2||| 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3|||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4||| 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进行交易
5||| 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红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1|||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2|||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 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组合销售
2||| 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3||| 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 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5|||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1||| 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 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 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 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2||| 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3||| 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4||| 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5||| 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6||| 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7||| 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我国采取强制的事前申报制度,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标准
国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国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豁免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申报: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申报文件、资料
1||| 申报书
2|||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 集中协议
4|||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初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期限的中止
下列情形之一可中止,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1|||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2||| 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3||| 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 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审查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1|||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2|||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3|||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4|||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程序:
1|||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15%
2||| 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4|||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限制性条件的种类
1|||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的结构性条件
2||| 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限制性条件的履行监督、解除与变更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的情况。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
审查决定应当规定限制性条件的期限。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自动解除的,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核查,义务人未违反审查决定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义务人正在违反审查决定情形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适当延长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后义务人需要申请解除的,义务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后决定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核查,义务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审查决定生效期间,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强制交易
1||| 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 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
3|||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4|||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利用合作协议实施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地区封锁
1|||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2|||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定等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
1||| 不依法发布信息
2||| 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 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 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1||| 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
3|||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4|||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适用范围
1|||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
2|||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由起草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参与
公平竞争审查的联席会议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3|||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例外规定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1|||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3||| 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