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综合素质
23教资科一综合素质,整理了职业理念、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编辑于2023-04-13 20:22:00 江苏省公共基础
职业理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提素个性创两全
素质教育要以提高国民素质根本宗旨
素质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
素质教育要促进学生全面地,生动活泼地,可持续地发展
从发展的特征看,素质教育具有全面性,主体性和可持续性。
素质教育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素质教育要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新课改的推进
新课改的具体目标
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
双基→三维
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 占比),综合性(内容),和选择性(个性)
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时代的联系
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自主,合作,探究
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
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国家,地方,学校
新课改下的教学观 学习过人
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向学习者为中心转变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向教会学生学习转变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向重结论,更重过程转变
教学从关注学科向关注人转变
新课改倡导的学习方式
自主,合作,探究
新课改倡导的评价观
发展性评价和激励性评价
评价功能的转化
评价主体多元化
评价指标多元化
评价标准差异化
评价方法多样化
评价过程动态化
学生观
“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德育(统帅,动力源泉,灵魂,方向)
智育(认识基础和智力支持)
体育(物质基础)
美育(动力,协调各育发展,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内容:艺术美,社会美,科学美和自然美)
劳动技术教育(综合体现)
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
以学生为本,是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两独一发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是出于发展过程的人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具有规律的
学生是独特的人
每个学生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学生是完整的人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人的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
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发展
教育公正
教育机会均等
学生的共同发展
性别,民族,地域,家庭背景,身心发展水平
教师观
教师职业概述
性质
专业人员,个体社会化
责任
教书育人
价值
个人价值,社会价值
新课改下的教师观
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 建促放研
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要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教师要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感受到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教学反思的实践者。
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教师职业行为的转变 赞助饭盒
在对待学生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在对待其他教育者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劳动的特征
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目的,对象,方式
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因材施教;对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不断更新;教育机智
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教师自身;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是由学生的可塑性,向师性心理特征决定的
教师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工作时间长度;劳动场所
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1.培养周期长 2.迟效性; 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
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教师专业发展
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
内容
建立专业理想(专业精神)【理念,思想】
动力
深化和拓展专业知识
基础
提高专业能力
形成专业自我
要求
学会学习,成为终身学习者
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
恒于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就是沟通,提升交往与合作能力
勇于创新,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阶段
三阶段理论(福乐,布朗)
关注生存阶段
新教师,处理人际关系或管理学生
关注情境阶段
提高教学工作的质量
关注学生阶段
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五阶段理论(伯利纳)
新手教师阶段
刚走上教学岗位的教师
熟练新手教师阶段
2-3年
胜任型教师阶段
3-4年
对于成功和失败表现出强烈的情绪情感反应
业务精干型教师阶段
5年
直觉判断能力
专家型教师阶段
最终阶段
非理性的
德菲的教师生涯五阶段理论
自我更新取向的阶段理论
非关注阶段
正式教师教育之前
虚拟关注阶段
师范学习,包括实习期
生存关注阶段
新任教师
任务关注阶段
留任教师,关注教学
自我更新关注阶段
老教师/专家,关注专业发展
途径
专业引领
同伴互助
自我反思
行动研究
法律法规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国家的基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国籍
权力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
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依照法律纳税
其他义务
劳动,受教育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位
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任期
五年,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最高行政机关; 总理负责制
主席,副主席由人大选举; 五年,两届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五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工作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监督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领导
《民法典》
平等主体(民-民); 法人,法人代表,非法人组织(合资,外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指
你是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或 >=16(自给自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 <= X <= 18或16
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
监护人
民事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身体完整,行动自由),健康权(身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财产所有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
监护人
无民,限民
用人者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无民–教育机构–过错推定
限民–过错责任归责
无民或限民–第三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教育法》
教育关系的根本大法,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995年3月18日通过,9月1日实施
总则中常见考点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的
我国的教育方针
重视德育
立德树人
继承和吸收人类优秀文化成果
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办学
独立性原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平性原则
救助性原则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
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少数民族双语教学
激励性原则
教育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教育行政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初等,中等,高等
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设立条件
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济来源
设立,变更,终止
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义务
遵照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
管理体制
校长负责制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
教职工代表大会
法人资格
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职员制度(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权利
受教育权,获得经济资助权,公正评价权,申诉权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努力学习
教育与社会
社会积极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对教育发展的支持
进行合作,支持学校建设,提供便利
发挥公共设施教育功能
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广播电视台应当开设教育节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
未成年人监护人教育的支持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的筹措
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我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
两个提高
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国务院规定
三个增长
教育财政拨款;平均教育费用;人均公用经费
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
不影响教育教学,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捐资资助学和金融信贷手段
设立教育专项基金和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教育条件保障
学校基本建设保障,学校基本条件保障,教育技术保障
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经费规定
处分
扰乱教育秩序(治安管理处罚),破坏侵占学校财产(民事责任)
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刑事责任
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违法收费
向教育机构收费
政府责令退还,处分
教育机构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分
违法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处分
违法招生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还,处分
五倍以下罚款
停止招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冒名顶替
撤销入学资格,停止考试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允许冒用,停止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考试作弊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颁发证书
教育机构,停止招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组织个人颁发证书,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颁发机构撤销证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义务教育法》
单行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9月1日施行
总则
义务教育制度和性质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公益性事业,不收学杂费
方针目标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实施对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义务教育权利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管理体制
行政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督导体制
问责制度及奖励制度
引咎辞职
学生
年龄
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推迟到七周岁
延缓入学,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权益保障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 非户籍所在地入学,当地人民政府为其提供平等受教育条件
防止辍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禁止非法招用学龄儿童,少年
学校
建立健全各类学校
寄宿制学校的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
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
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
不得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重点班,非重点班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机制,保障学生安全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聘任制
不得违法收费,不得推销与变相推销
不得开除学生
教师
对待学生的态度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任职条件和教师职务制度
应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工资待遇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特岗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师资的均衡配置与激励措施制度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依法认定教师资格,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教学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微利原则,循环使用
经费保障
按照四个标准,三个增长保障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健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担负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基金,扶持农村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建立健全政府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法律责任
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处分
学校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和教师法
处罚
乱收费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退还,处分
违反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定
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处分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
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胁迫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失学辍学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人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关于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教师法》
单行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适用对象
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的职业性质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作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育工作
9月10日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一教二学三指导报酬管理与培训
教育教学,进修培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学历要求
教师资格的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撤销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撤五罪终身
教师的任用制度
教师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
考核
内容及要求
(德能勤绩)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结果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
待遇
工资
不低于地方公务员,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水平
津贴
教龄津贴
补贴
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
住房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医疗保健
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宪法-人常-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
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解聘(固体乳)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学校,30日内
教师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通过,2021年6月1日施行
总则
未成年人定义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权利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要求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国社学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检举控告和强制报告制度
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家庭保护
监护人的具体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禁令性行为
监护人的照护职责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或者交由无民,限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顾
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父母离婚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学校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禁止商业行为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社会保护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经营者职责
(200米内)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卫
住宿经营者的职责
接待未成年人或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烟酒彩票的限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未成年人用工限制
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工作
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拆开查阅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网络保护
学校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网络游戏管理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8点,提供网络游戏
网络直播管理
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政府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
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司法保护
办案专门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讯问询问时的保护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后在开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监护人
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
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处一万以下罚款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过2021年6月1日实行
总则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预防犯罪的教育
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法治副校长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的范围
吸烟饮酒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学校干预措施
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校内)
针对不同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
偷窃少量财物和轻微的欺凌行为
学校依照规定采取相应管理教育措施
旷课逃学的行为
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行为
及时查找,必要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应及时联系其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五个及时:及时联系,及时查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时制止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范围
屡教不改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吸毒
公安机关可采取的矫治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其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专门教育的实施
程序
监护人或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条件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
教育内容
有针对性的开展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总则
制定宗旨
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事故处理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的处理
事故与责任
学校担责
学校免责
意外因素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
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
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
与职务有关(教学中)
学校担责 eg体罚
与职务无关(教学外)
个人担责
事故处理程序
及时救助,告知和报告的责任
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情节严重,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
事故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与诉讼
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完成调解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事故损害的赔偿
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学校
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解不承担户口,住房,就业等
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与职务有关,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依法要求赔偿
教师职业道德
相关理论
教师劳动的特殊性
劳动对象的特殊性
学生
示范
劳动目的和任务的特殊性
目的: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
任务:教书育人
教师劳动工具的特殊性
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
教师劳动结果的特殊性
影响他们的一生或下一代
教育实践中的罪恶
物欲型罪恶
钱
权欲型罪恶
权
名欲型罪恶
名
情欲型罪恶
情
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范畴
教师幸福
精神性,关系型,集体性,无限性
教师公正
公正——对等性,可互换性 教育公正——保证性原则(每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机会平等原则,补偿原则 教师公正——是教育公正的核心内容
教师良心
为了教育,为了学生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特征
同一性,内在性,内推性
基本原则
坚持知和行的统一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坚持动机和效果的反统一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两人一终身
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核心)
教书育人—老师的天职(根本任务)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对待同事: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 对待家是教师职业道德, 是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2018年印发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的十项准则
201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处理的类型和时限
处分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开除
其他处理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不同类型处理的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