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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4-19 21:01:28 广东法律知识
法理学
法的概述
概念
国家指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子主题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权力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政治具有主导作用
法与道德
互补性
法与执政党
立法
立法的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发布
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人常、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的部门、直隶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立法的效力
层次
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效力大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机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使用部门规章的,应该提请全国人常裁决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法的实施
概述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
执行
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
人民法院
人民检擦院
宪法
概述
概念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规定国家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
权力制约
法治
结构
序言
正文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修正案
宣誓制度
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单独宣誓
集体宣誓
悬挂国旗或国徽
奏唱国歌
国家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家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国家形式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属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选举制度
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18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享有一个投票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
享有高度自治权
除军事权、外交权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常有该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性建设事业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需经过国务院批准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
村委会
五年,可连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包括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批评权
建议权
控告
检举权
申诉权
人身权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和自由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方面等等。。。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5年
可连任
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常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解释法律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
年满45周岁
国务院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半年一次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管理对外事物,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负责制
5年一届
监察委员会
监察机关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职责
监督
调查
处置
人民法院和人民监察院
行政法
概述
概念
由于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范围
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公安派出所
税务所
被授权组织
高校
证监会
律师协会
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实施地
经过地
结果地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适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一事不再罚
程序
简易程序
对公民20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警察1人)
告知义务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决定处罚
处罚送达
听证程序
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需要承担听证费用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的执行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排除障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要求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行政许可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从业资格证
核准
登记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的部门
本机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民法典
总则
民法概述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等保护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宣告失踪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宣告死亡
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合同
概述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定金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典型合同
租赁合同
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续订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婚姻家庭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继承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侵权责任
概述
特殊侵权责任
刑法
刑法概述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权
领域
领陆、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
行为地
结果地
属人管辖权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保护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犯罪与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2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等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应是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
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防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75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排除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
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罚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量刑
累犯
一般累犯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自首与立功
自首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同种罪行不行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减刑
分则
与公职人员相关犯罪类型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他罪名
抢劫罪
盗窃罪
侵占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危险驾驶罪
交易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高空抛物罪
经济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商品经济
商品
概念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
基本属性
使用价值
价值
特有属性
本质属性
社会属性
作为商品,必须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
劳动二重性
具体劳动
抽象劳动
商品的价值量
货币
职能
价值尺度
首要职能
流通手段
买东西
支付手段
支付工资
贮藏手段
世界货币
价值规律
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关系影响价格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劳动力成为商品
货币转化为资本
剩余价值的产生与资本分类
剩余价值
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
绝对剩余价值
相对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体制
概念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市场体系的特点
统一性
开放性
竞争性
有序性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
国民收入分配
初次分配
企业员工工资
再分配
税收
转移支付
社会保障
第三次分配
慈善
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微观经济
供求法则相关名词
供给法则
机会成本
沉没成本
边际成本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均衡价格
宏观经济
概述
实业类型
摩擦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
季节性失业
宏观调控手段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财政政策
国家预算
最基本
税收
财政投资
财政补贴
国债
货币政策
公开市场业务
存款准备金率
再贴现率
利率
汇率
收入分配政策
产业政策
行政手段
宏观经济名词
基尼系数
越小越好
反映贫富差距
恩格尔系数
越小越好
反映生活水平
经济全球化
管理
行政职能
政府的运行职能
决策职能
首要职能
组织职能
协调职能
控制职能
纠错、纠偏
行政组织
行政决策
具有决定性作用,处于核心地位
类型
确定性决策
风险性决策
不确定性决策
行政领导
行政监督
公共危机
I级
特别重大
国务院
红色
II级
重大
省领导
橙色
III级
较大
市领导
黄色
IV级
一般
县政府
蓝色
公文
概述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的稿本
文稿
草稿
定稿
文本
正本
副本
试行本
修订本
暂行本
公文特点
作者的法定性
法定的权威性
效用的现实性
体式的规范性
处理的程序性
分类
上行文
下行文
平行文
法定公文的文种
决议
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
适用于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
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通知
适用于公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
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方式
逐级行文
越级行文
多级行文
直接行文
直达行文
行文规则
基本行文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
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
公文格式
公文的处理
起草
审核
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