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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思维导图;7年公考经验讲师用心编辑,大家可以学起来哦。
编辑于2023-04-23 16:05:08 上海公文
公文的概念
一、定义
特点:1.法定作者 2.法定效力 3.特定样式
公文的作用: 1.领导、指导作用 2.行为规范作用 3.传递信息作用 4.公务联系作用 5.凭据记载作用
二、分类
1、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2、按公文机密程度:秘密、普通、公布
3、根据公文的行文方向: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4、按公文性质、作用分: 规范性、(决议) 指挥性、(决定) 报请性、(请示) 记录性、(纪要) 公布性、(公报、公告、通告) 知照性、(通知、通报) 商洽性、(函)
5、根据公文来源:收文、发文
6、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特急件、加急、平件
三、公文文种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四、语言特征
准确、简明、庄重、得体
五、表达方式
议论、叙述、说明
常用的主要公文种类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补充】决议的特点 1.权威性 2.程序性 3.指导性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特点:内容重要、政策性强、有约束力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补充】命令的特点 1.权威性 2.强制性 3.严肃性 4.限定性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与公报区别: 1、公报新闻性强,内容具体。 2、公告多用于宣布重大消息,内容简要。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与公告区别: 1、内容重要性不同 2、对发文机关限制性有较大不同 3、发布范围有所不同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注:可上行、可下行。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1、印发性通知, 2、事务性通知: 3、指示性通知: 4、任免通知:
5、批转性通知: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公文给有关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6、转发性通知。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执行。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分类(根据写作方法):直述式、转述式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注:期复性、时效性、单一性
【补充】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1.行文目的不同 2.行文内容不同 3.行文时间不同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特点:单一性、指示性、时限性、被动性。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的格式
一、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
1、份号
1)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份号,一般由6位3号阿拉伯数字组成。如果数字不足规定位数的,前面用“0”补齐。
3)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秘级:需要保密的公文,应根据保密程度注明密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代表:最重要、重要、一般
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分别注明“特急”或“加急”字样。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标注在秘密等级之下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简称“文号”
它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如“中发〔2010〕10号”
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书写“签发人”和签发者姓名
二、主体: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
1、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指发文机关要求对所发公文内容进行答复或处理的对方机关,也称“受文机关”
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普发公文,即普遍发送的公文,一般没有特定的主送和抄送单位。如公报、公告、通告。
决议、决定、意见、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3、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
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的发文机关又称落款,是公文的法定作者。在正文之后偏右处,应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6、成文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7、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8、附注: 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注意的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9.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有附件,普发类公文比如公告、通告等不带附件。
三、版记:
1、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3、页码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补充】越级行文的条件 1.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3.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4.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5.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6.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等。
二、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原文转报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不得以个人名义发文,不向领导个人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双重领导,必要时抄送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下指令性文件。但是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多部门事务要协商一致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双重领导的下级必要时抄送: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平行文规则:
1、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补充】行文方式:行文方式是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从行文对象的角度划分,包括: 1.逐级行文,是指向直接的上级或者直接下级行文。 2.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直接的行文 3.多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或领导机关同时向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行文。 4.直达行文:是指党政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行文方式.
2、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 1)条件:同级 确有必要 2)同级: 1.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3)标志: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4)位置: 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公文稿本
1、公文文稿
(1)草稿。 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 定稿是内容已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
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定稿的外形特征是有法定的生效标志
2、公文文本
(1)正本
(2)副本
(3)存本
(4)试行本
(5)暂行本
(6)修订本
(7)不同文字文本
公文处理
公文拟制
起草
审核
签发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公文办理
收文办理
(1)签收
(2)登记
(3)初审
(4)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
(6)催办
(7)答复
【补充】: 分办:指根据公文的性质、重要程度、涉密等级、办理时限,所涉及的职权范围以及机关内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有关程序规定等,将收文分门别类地分送给有关部门阅知办理的活动 批办:批办是指机关或部门的领导人对收文办理提出指示性意见的决策性活动 注办: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催办:根据承办时限和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和检查过程 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发文办理
(一)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
(三)印制
(四)核发
整理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公文管理
一、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二、秘级管理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三、印发传达管理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翻印、复制、汇编管理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五、撤销废止管理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六、清退销毁管理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需要清退的文件包括:绝密文件、有重大错漏的文件、被命令撤销的文件、仅供征求意见或者审阅的文件、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文件等。
七、移交管理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八、发文立户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原则: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