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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合同通则)的思维导图,债与合同的关系,非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通则规定。
编辑于2023-04-25 20:46:56 天津市合同通则
基本理论
债
债的含义特征
含义: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内容
债权
债权特征
性质
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主体
相对权,只能向债务人主张
变动
任意性,不违反强行法规定可以随意设定债的关系
内容
非排他性,可以多个债权共存
平等性,债权效力平等
债权权能
请求权能
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保全权能
代位权、撤销权
处分权能
债务
债务特征
特定性
期限性
有确定的期限,不能永远存在
强制性
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
债务类型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非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义务
不真正义务
债的发生原因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得人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侵权行为
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其他原因
缔约过失、单方允诺、遗赠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
含义特征
含义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双方行为,两个以上主体达成一致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债与合同的关系
非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通则规定
分类
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
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
自己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合同相互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
合同之间的关系
本约
预约
合同的相对性(案例、论述)
债的一般规则(按照发生顺序)
(合同)债的发生
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含义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
向特定人发出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受到意思表示约束
撤销
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到达受要约人或使其知晓
无法撤销情况
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约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已至,未作出承诺
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含义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本人或代理人作出
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
与要约内容一致
以通知方式作出,或者据交易习惯、约定
强制缔约
指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发出要约或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做出承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
合同成立
成立要件
一般
双方多方当事人
双方就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内容明确
特别
具备特定形式成立
格式条款
未尽提示义务,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无效情况
违背公序良俗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
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要件拆解)
指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以诚实信用为法理基础
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泄露或不正当适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商业机密
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生效(效力)
(合同)债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一般规则
全面履行(论述、案例)
又称为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确立规则
按照约定履行,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任意性规范
质量、价款、地点、期限、方式、负担
诚实信用
保护生态
合同履行特别规则
选择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电子合同
涉他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
概念法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协议。
构成要件(拆解)
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辩护不属于商业风险、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
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后果
重新协商
变更或解除合同
债务人的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
先履行抗辩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
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通用的构成要件
基于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后顺序(有、无)
履行不符合约定(双方、单方)
债务已届清偿期(双方,在不安抗辩中是先履行一方期满)
(合同)债的保全
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
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述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合法且到期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从权利已经到期
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
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适用范围
赠与拒绝、债务免除拒绝、继承权放弃,仅导致财产未增加,而未导致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务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通用+具体情形,注意有偿有主观要件,无偿只需要满足客观要件
通用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无偿
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对无偿行为的撤销,无需考虑第三人是否知情
有偿
有偿行为,包括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主观要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除斥期间一年内,发生之日五年内
(合同)债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
广义上主内容变更与主体变更,狭义上指内容变更,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予以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
特征
以原合同有效为前提
变更的是主题内容而非合同内容
变更之后,合同关系依旧有效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
概述
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要件
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转让合意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
债的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通用
清偿
典型清偿
代为清偿
由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为债务人清偿之意思表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代物清偿
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要件
有原债务存在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清偿抵充
含义
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确定规则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
债务人指定
未指定(按顺序)
已到期债务
无担保或担保少债务
负担较重债务
先到期债务
按债务比例履行
抵销
法定抵消
含义
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抵销
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不存在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合意抵消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双方的债权债务按对等数额消灭的抵销方式
提存
含义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机关以适债务消灭的制度
要件
存在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免除
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向债务人做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混同
概括承受
互有债权债务企业合并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遗产或相反
特定承受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债权(相互受让)
限合同:合同解除
概述
含义特征
含义
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特征
时间: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解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当事人约定或这法律规定
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者双方行为
为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
类型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
单方解除
含义
合同解除权: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先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
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中约定的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三不一客观)
不能避免,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现象等
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延迟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特别法定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权
行使方式
通知对方
有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解除
诉讼方式,起诉状副本,仲裁副本送达时解除
除斥期间
应当知道或知道一年内
解除异议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时回溯
解除后果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债的保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概述
含义
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民事责任·
相对性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责任
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一定的任意性,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违约责任认定
违约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定金
违约金
赔偿损失:履行利益的赔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请求对方承担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同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