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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常见八大婚姻财富保护案例分享,结合法条和原理讲解如何通过不同工具进行资产保全,尤其通过大额保单,实现财富保护目的。
编辑于2023-04-28 16:49:05 重庆婚姻财富保护
婚前财产保护与保险工具
要做好婚前财产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有哪些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接下来我们看看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可以总结出,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婚前财产;(2)医疗费用;(3)残疾人生活补助费;(4)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5)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7)指定赠与的财产;(8)指定继承的财产。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等。孳息和增值、投资收益有所不同通过图1-1,我们能更清楚地理解这几个概念:
1.婚前财产约定:股权考虑股东权益,为个人财产。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持有公司大量的股份,在他结婚后,公司产生的股东分红、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带来的股权增值是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财产,王老板在婚前没有进行合理规划,所以一旦发生婚变,这部分财产将会被分割。这不仅会让他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也有可能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2.婚前购买了大量股票,这些股票在婚后如有增值,增值部分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在离婚时被分割;若股票股价下跌,损失则由王老板独自承担。
1.为避免股东分红和股权增值在离婚时被分割,王老板可以在婚前与林小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股东分红和股权增值属于王老板个人财产。
3.王老板婚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多套房产,并支付了首付款,这个做法也存在风险。 其一,虽然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前贷款购置的房产在分割时分给王老板的可能性大,但如果离婚时妻子名下没有房产,也有可能分割给妻子。 其二,王老板是在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是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则婚后偿还的贷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该部分财产及对应的增值也需要进行分割。
1.婚前有大量现金,这部分财产容易和婚后的现金发生混同。所以,对于婚前的现金财产,他需要进行特别规划。为此,王老板可以在婚前为自己配置终身年金保险。其中,投保人为王老板,被保险人为王老板,身故受益人为王老板的父母。 2.可以在婚前单独办一张新的银行卡,并在卡内存足用于交纳保费的资金,婚后不再向此卡中存入现金,这样既能实现婚后分期交纳保费,也能证明保费都来自婚前个人存款。
如果王老板领取的生存年金超过了交纳的总保费,那么,超出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部分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践中,超出保费的部分一般不会被进行离婚分割。就算真的需要分割,王老板的婚前财产还是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全职太太婚内财产保护
全职太太大多有以下特点:自身缺乏创造收入的能力,家庭财产掌控在丈夫手中,不了解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正因如此,她们通常面临两种风险: 一是负责创造财富的丈夫突然去世或公司破产,导致家人的生活失去保障; 二是夫妻离婚,导致财产受损,甚至失去经济来源
首先我们来看看,关于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处理,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 1.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办法 1.全职太太可以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婚内尽早给自己配置一份大额保单; 2.尽量多地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并尽可能将部分财产掌握在自己手里; 3.如果房产在丈夫一人名下,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丈夫协商,把自己的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或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子女; 4.如果丈夫有公司,自己争取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对公司的运营状况等有基本的了解。
保单架构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女士可以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或者说服丈夫给自己配置年金型人寿保险,并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子女为身故受益人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女士还可以配置另外一种年金保险方案,即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离婚冷静期的影响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请协议离婚30天内,如果财产发生增长,则可能多分配更多钱给对方,如何处理?
大额低现价保单,如增额终身寿、养老年金等 投保人离婚时,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是保单现金价值而不是保费
离婚时的过错责任的影响
《民法典》中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明确了婚内过错方惩罚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发现丈夫有出轨的迹象时,可以提前用掌握在自己手里的钱购买一份大额寿险。刘女士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女儿作为身故受益人 第一,保单是投保人的资产,所以保单的控制权在刘女士手里,这样可以防止丈夫转移这部分财产,或将其赠与情人。而且刘女士此时购买人寿保险,不算转移或挥霍财产。 第二,就算离婚时这份保单需要被分割,分割的也只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保费。保单的现金价值在前几年是很低的。比如刘女士拿1000万元来购买保单,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只有100万元,而且刘女士是无过错方,按照《民法典》最新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保单现金价值的大部分很可能会被判给刘女士,那么作为过错方的丈夫最终可能只能分到20万元。这样,刘女士便极大程度地保障了自身的权益。 第三,人寿保险具有杠杆功能,能够实现保值增值。此外,刘女士急需用钱时,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应急。
一人养家的风险与保险工具
“一人出事,全家受累”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这类家庭普遍存在这样的特征:家里的一个人(通常是丈夫)是整个家庭主要甚至唯一的经济来源,承担着家庭所有高消费的支出。在极端情况下,家里所有的财富,包括企业财产债务,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其他家庭成员知之甚少。如果不提前进行财富规划,这类家庭会存在巨大的风险。比如,“顶梁柱”发生意外事故,或失业,或公司破产,整个家庭就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陷入经济危机。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方案一:如果李总的父亲还符合投保条件,可以由李总出钱为其购买一份年金保险。其中,李总的父亲为投保人,李总为被保险人,李总的儿子为身故受益人。 第一,因为投保人是李总的父亲,而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所以即使李总被起诉,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被冻结,能够实现家业与企业的资产隔离。 第二,李总作为被保险人及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是否领取生存年金。如果李总近几年不需要资金,可以选择不领取生存年金,使其在相应账户上复利增值;如果他需要资金,则可以随时提取,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第三,李总的儿子为身故受益人,假如李总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将一笔身故保险金赔付给李总的儿子。这笔身故保险金不属于李总的遗产,而是他儿子的个人财产。这笔资金可以很好地保障其家人的生活和子女教育。 也可购买终寿,现价保单贷款
父母对子女的财富支持
那么,为什么受赠和继承的财产会在离婚时被分割呢? 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否则“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的第5条规定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在给予女儿婚姻财富支持时,要与她签订赠与合同,并在合同中声明这笔钱只赠与女儿一人,与其配偶无关。之后,让女儿拿这笔钱投保一份年金保险,并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女儿已生育第三代,可以指定第三代为身故受益人;如果没有子女,可以以父母即何总夫妇为身故受益人。
黄昏恋的风险与保险工具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陈老先生的这段黄昏恋有哪些风险呢? 1.身体还健康的时候没有提前进行传承规划,存在“立遗嘱或买保险不吉利”这样的错误观念, 2.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两个以上的有效见证人,口头遗嘱才会生效,而陈老先生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其遗产需要被法定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婚妻子和前婚儿子将共同继承遗产。 3.大部分的赠与财产无法收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其他情况下,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就陈老先生而言,他送给妻子弟弟的豪车和股票,在赠与时已经完成了财产权利转移,是没法撤销的。他送给妻子的两套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那套房子可以撤销,办理了过户手续的那套房子不能撤销。因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有效条件。
1.要想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实现财富定向传承,陈老先生可以给自己配置高现金价值的终身年金保险。其中,投保人为陈老先生,被保险人为陈老先生,身故受益人为前婚儿子。——避免遗产纠纷、实现定向传承;有效控制保单、财富实现增值;保单贷款解决流动性危机;领取年金、养老无忧。 2.要想给再婚妻子一定的物质保障,又想保留一定的控制权,陈老先生可以给自己配置保险金信托。其中,陈老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将身故受益人改为信托公司,并以再婚妻子和前婚儿子为信托受益人
非婚生子女争夺遗产风险与保险工具
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的案例中,因为吴先生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在他去世后,其遗产要按照法定顺序被继承。如果冯先生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吴先生的父子关系,他就有权利继承吴先生的遗产。
1.如果婚生儿子已经成年,妻子可以拿一笔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让他购买一份年金保险。其中,儿子做投保人,妻子做被保险人,儿子做身故受益人——这张保单属于儿子的个人资产,这张保单也不会作为其遗产被继承分割 2.妻子做投保人,丈夫做被保险人,妻子做身故受益人,购买一份大额寿险——保险金给妻子,这部分财产不属于丈夫的遗产,与非婚生子女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