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会计师_经济法_合同法脉络
来感受一下注册会计师CPA一个章节的内容量吧,具体有 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违约责任的种类(5种)、合同解除、转让、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分类。
编辑于2023-05-08 07:09:23合同法
合同履行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质量约定不明: 协议补充、条款习惯>国家标准(强制、推荐)>行业标准>合同目的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
动产: 协议补充、条款习惯>在卖方所在地交货付款
不动产: 协议补充、条款习惯>在不动产所在地交货付款
价款约定不明:
说明: 确定价款需确定时间点、履行地点
什么时间点的价格: 合同成立时(订立合同时)的价格
什么地点的价格: 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履行期限不明: 可随时请求履行,但须给必要准备时间(宽限期)
费用负担不明: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谁履行谁负担)
第三人
向第三人履行
不真正利他(第三人不可追责,不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权利与义务在合同双方存在,第三人不介入。
真正利他(第三人可追责,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介入合同关系
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是“办事员”) 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权利与义务在合同双方存在,第三人不介入。
第三人代履行:同债务转移(债务承担)
同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23讲:考点14)
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 需双方同时履行的合同,一方有权拒绝被要求先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谁先谁后,不能改变履行顺序) 存在履行先后顺序的合同,后履行方有权拒绝被要求先履行
不安抗辩权: 存在履行先后顺序的合同,先履行方发现异常情况,有权拒绝履行。
异常情况: (需有确切证据)
后履行方经营状况恶化
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后履行方转移财产资金逃债
处理流程 (不可以跳步骤)
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履行先后。
无履行先后
双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履行先后
后履行方
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方
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效果: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判断对方情况
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
继续履行
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担保
解除合同
提存
含义: 合同债务人无法交付标的物(含金钱)以完成债务履行时,将合同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得以完成债务履行。
适用情况:(满足之一) 债务人无法履行、无法交付标的物
(1)债权人无理拒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含死亡、后继无人)
提存的作用
1.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已交付标的物
2.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收益(孳息)、费用转移给债权人
提存物的领取
通常情况
按时领取: (提存之日起5年内)
可随时领取
过期:领取权利消灭 (超过提存之日起5年)
归国家(扣除提存费用)
双务合同时
按时领取: (提存之日起5年内)
债权人履行义务才可领取
过期:领取权利消灭 (超过提存之日起5年)
债权人超期未履行义务,提存物返还债务人(扣除提存费用)
抵消
含义: 双方相互欠钱,可主张“扯平”
故意侵权之债(打人)不适用抵消
类型
法定抵消
特点: 双方债权标的种类、品质相同
抵消的主张:
双方债权同时到期: 任一方均可主张抵消
双方债权先后到期: 债权人谁先到期,谁可先主张 (后到期的债权人在自己债权到期前不能主张)
最后等到双方都到期了,则双方都可以主张抵消
债权存在诉讼时效:(谁过期谁不能主张) 诉讼时效过期(届满)的债权人不能主张
约定抵消 (相互协商)
特点: 双方债权标的种类、品质不相同
生效及特点
(1)需通知对方,到达生效
(2)不得附条件、期限
(3)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合同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第24讲:考点16)
概念
代位权: 由于乙怠于行使对甲的债权(次债权),危及丙的债权(主债权)实现时,由丙代替乙,以自身名义向甲主张债权(由丙行使次债权)
存在如下两项债权: 主债权:乙(债务人)欠丙(债权人)钱; 次债权:甲(次债务人)欠乙(债务人)钱。
债权保全:采取措施保护债权
代位权构成条件 (需同时满足)
(1)合法性要求:主债权、次债权需同时合法。
(2)债权性质:次债权不是“人身”“劳动”“扶养”类债权。
(3)到期要求:次债权必须到期
(4)次债权“怠于”行使且危及主债权:乙不诉讼,也不仲裁。
行使流程
若主债权到期: 此时主债权、次债权(乙对甲)同时到期,可以行使代位权。
若主债权(丙对乙)未到期: 此时主债权、次债权(乙对甲)没有同时到期,丙可以申请保全次债权。(保全时次债务不能归还给主债权人,只能由次债权人保管)
行使途径:诉讼(丙起诉甲)
费用承担:次债务人(甲)承担诉讼费,债务人(乙)承担必要费用
清偿金额:Min{主债权,次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受到危及,债务人同时在不当处置可用于还债的财产,此时债权人可撤销债务人的处置行为,使其无效并返还于债务人。
构成条件 (需同时满足)
(1)不当处置财产且危及债权(不当处置包含)
a.债务人无偿处分(白送、放弃自身<债务人>债权)
b.债务人恶意延长(拖延债权期限)
c.债务人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转让财产、提供担保)且受让人非善意(知晓债务人欠债)
受让人善意时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债权到期要求:无到期与否要求,可到期也可不到期。
行使途径:诉讼(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全部费用
行使期限:5年内(发生日起),从知道时持续1年。
合同担保
责任承担
主合同(主债权)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双方一起承担(担保人不超过1/2)
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
债权人有过错
债权人承担
主合同无效(主债权): 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三方一起承担 (此时主债权债务方一定有过错,担保人不超过1/3)
债权人有过错
债权人承担
保证
含义:以人作为担保,实现担保权时,保证人负责清偿主债权 (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否则自己给自己保证)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2.非营利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成立 (两种情况均成立)
(1)合同或条款: 可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在主债权合同中添加保证条款
(2)实际履行原则: 提供书面保证,债权人接受未提出异议,此时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的类型
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作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含义: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先得起诉债务人行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
先诉抗辩权(第27讲P4):保证人在______未经______,并______财产依法_________前,有权____向____承担______。
先诉抗辩权的丧失
(1)债务人已被债权人起诉偿债,已无财产可偿债
(2)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失踪
连带责任保证
含义: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还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债。
保证权利的确定
基本概念
保证权利: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确定担保权(保证权利),否则无权要求保证人偿债
保证期间:
含义: 债权人的保证权利需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未确定时只是拥有合同上的债权),不在该时间段内确定则债权人没有获得保证的担保权力,就无法行使保证权力。
计算起点
情况一,主债务存在履行期限的: 主债务到期时。
情况二,主债务未约定到期时间的: 宽限期到期时(未约定到期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债,但需给宽限期)
保证期间不得在主债务未到期时,因为主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利益还未开始被侵害
时间段长度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为6个月
保证权利的确定方式
一般保证:
保证权利(担保权)的确定: 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起诉债务人即可确定(获得)保证权力。
诉讼时效 (确定保证权利后才有)
计算起点: 先诉抗辩权消失之日起
有效期:3年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权利(担保权)的确定: 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起诉(或要求)保证人即可确定(获得)保证权力。
诉讼时效 (确定保证权利后才有)
计算起点: 起诉(或要求)保证人之日起
有效期:3年
主债务内容变更
金额变更
加重主债务
经保证人同意: 担保主债务的金额变大
未经保证人同意: 加重部分不提供担保
减轻主债务: 保证人担保变更后的主债务
期限变更
经保证人同意: 担保变更后的主债务
未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期限不受影响
保证期限变更前是什么时间段,变更后仍然是什么时间段,极可能保证期间会过期
起诉
同时起诉: 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债务人、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起诉: 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或同时起诉债务人+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的起诉
(1)可单独起诉债务人
(2)可单独起诉保证人(法院可推荐追加债务人)
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费
违约责任的种类(5种)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 一定可要求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存在不可继续履行的情况)
事实上不能履行
履行费过高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赔偿损失
损失金额: 实际损失+合理利益(履行合同后可得的)
防止损失扩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被违约方不能撒手不管,需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得请求赔偿)
1.法定项目,无需合同中约定 2.三种违约责任相互独立,没有先后顺序,可同时主张
违约金
性质
与上面三种违约责任独立,可同时主张
需事先约定(约定时生效),未约定则没有
金额≈实际损失
1.若金额低于实际损失,可增加至约等于实际损失 2.若金额过分高于损失,可减少至约等于实际损失
定金 (第26讲:考点27)
成立生效要点
(1)需事先约定(约定时生效),未约定则没有
(2)成立生效时点:交付定金时(实践合同)
金额要点
1.最高为合同价款20%
2.若超过20%,总额仍作为20%(超过部分无效)
3.以20%为最大额的定金叫“有效定金金额”
效力
履行了合同
定金作为合同价款一部分/或收回
不履行合同 (第26讲P4例题)
原理:违约方需被罚款
付定金方违约: 不得要回定金(罚款金额=有效定金金额)
收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 (1)退定金(收多少定金退多少) (2)接受罚款: 罚款金额=有效定金金额+未弥补的实际损失<有效定金不足以覆盖损失的部分>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红框内二选一)
合同解除
协议/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导致违约
不可抗力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种类
天灾
政府行为
社会异常(罢工、战争)
后果
正常情况: 部分免责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特殊情况: 先违约(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含义: 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
后果
解除合同+承担责任: 另一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届期违约
含义: 合同一方在期满或将要期满时,不履行合同(债务)
后果
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 (处理流程):
能实现主要合同目的,但不能实现次要合同目的
不能解除合同
可追究次要合同目的的违约责任
不能实现主要合同目的
先催告、给宽限期
仍不能实现
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能实现
随时解约 (随时解除)
承揽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需赔偿承揽人
货运合同: 托运人可随时变更、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需赔偿承运人
第三人造成违约
理解:(以买卖合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甲与乙有买卖合同,甲与丙银行有借款合同,由于借款未及时审批导致买卖合同违约付款。
后果:(由于第三人造成违约,也是违约) 买卖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
债权转让
需通知债务人(无需经过其同意)
不通知债务人不知道还给谁
担保权的处理
原理: 从权利(担保权)一并转让给新债权人(无需登记)
保证
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转让: 债权转让需通知保证人,无需经同意
不通知保证人不知道给谁担保
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 需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不予担保
抵押(见物权法脉络)
债务转移
债务承担
含义: 债务由一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到另一人,没有新的人加入一起还债。
要点:
(1)需经债权人同意(沉默视为不同意)
(2)需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不予担保
债务加入
含义: 新增人员一起还债,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
(1)需通知债权人,无需同意(债权人沉默视为同意)
(2)不影响担保(保证)
合同的订立
要约VS承诺
要约
含义: 磋商的最后一轮,一旦答应(承诺),即成立合同
提出新的磋商要求(变更要约的实质条件如价格),视为新要约(新一轮磋商)
类型举例
要约邀请 (红色部分为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举牌竞拍是要约,锤锤子确定是承诺)
招标公告(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认购是要约,接单确定份额是承诺
寄送的价目表(“街边传单”):点菜是要约,确认订单是承诺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要约
可立即领赏的悬赏公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内容具体,影响价格)
状态
(1)生效:到达生效,参照第一模块“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公告方式、电文方式、其他方式)
(2)撤回:阻止要约生效,撤回通知(意思表示)早于等于要约到达。
(3)撤销: 要约已生效,阻止对方作出承诺。
可撤销的要约: 撤销通知(意思表示)早于作出承诺的时点到达
不可撤销的要约: 不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有(3类): 规定承诺期限、明确表明不能撤销、受要约人已作出履行合同的准备
(4)失效: (有如下情况)
(1)要约被撤销(“撤回”时要约还未生效)
(2)受要约人沉默
承诺
承诺有效期的起点
合同成立条件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到
合同成立
原理:承诺到达时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
文书形式: 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实际履行原则: 1.双方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点 3.此时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 实际执行合同时<如交付标的物>
合同成立地点
原理:承诺生效地(到达生效)
具体类型时的成立地点
有约定的: 按约定
无约定的:
文书形式: 最后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地点
电文形式:(承诺到达地) 要约人主营业务地、要约人住所
格式条款
不同类型的效力
违反民法效力规定:格式条款无效
造成人身伤害:格式条款无效 (故意造成+无过失造成:都无效)
造成财产损失
故意或重大过失:格式条款无效
无过失:格式条款有效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合理限制:格式条款有效
不合理限制:格式条款无效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
争议解释
需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
需按通常理解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第22讲:考点8表格)
产生时间的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可期待>信赖)
违约责任:可期待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合同的分类
单务:(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单方负有义务。
双务:(买卖合同) 双方都负有义务
诺成合同: 订立合同时则成立
实践合同(3个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实际执行合同时成立
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
风险的负担(2种情况)
合同标的物的风险VS违约责任: 两者是两件独立的事,可同时发生
随交付转移
含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随交付(非所有权)而转移,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的种类及时点
动产(需要第三方运输公司运输的): 约定>补充约定>条款习惯>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视为交付(风险同步转移)
提单、仓单:(货物权属凭证) 交付仓单、提单时视为交付标的物<此时风险同步转移>
保修单、产品合格证、发票等附属单证不属于货物权属凭证。
路货交易:(买卖在路上运输的商品)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电子信息虚拟产品: 约定>补充、条款习惯>收到虚拟产品时(进入特定系统时)或收到权利凭证时视为交付(风险同步转移)
网购: 收货人签收时、服务凭证载明时间视为交付
违约方承担
含义: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承担风险
风险转移的时点(2类)
(1)违约之日起
(2)因违约而被另一方拒绝之日起
标的物的质量检验
含义: 买方需在检验期限内检验标的物的质量
检验期限的确定 (从上到下确定)
第一优先:有约定的按约定
第二优先:质量保证期
第三优先:合理期限/收到商品起2年内
未及时检验、超过检验期未检验
视为标的物质量达标 (满足合同标准)
特殊解除合同规则
一合同含主物从物
主物解除合同,从物也解除;从物解除合同,主物不解除
一合同含多个物
不影响合同目的则可部分解除合同,影响合同目的可全部解除合同
其他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定义: 至少分3期才属于分期买卖
分期支付金额不达标的处理: (拖欠金额达总金额1/5)
催告
催告无效 (二选一)
解除合同
要求一次付清
催告有效
凭样品买卖合同要点
(1)需封存样品(可以说明样品质量)
(2)标的物质量=样品质量
(3)样品不得有隐蔽瑕疵,导致不能实现正常功能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
定义:约定试用期的买卖,在试用期内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不得强制)
视为购买的情况
试用期满,未作表示
买受人已付部分或全部价款
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 (对试用商品)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许可:影响合同效力
预售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经营租赁)
合同有效情况
合同有无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情况
此时若承租人已入住,可要求支付一定房屋占用费
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
违法建筑(未经批准)
超期临时建筑
借款合同
基本规定
(1)未按规定用途: 可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
(2)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付息期限:(先按约定、补充、习惯,不能确定时) 1年内到期的:还本时付息; 1年以上到期的:每年年末+还本时
(4)还款期限:(先按约定、补充、习惯,不能确定时) 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必要准备时间
(5)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 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息
类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含义: 一方涉及金融机构的
民间借贷合同
自然人VS自然人
特点
(1)不要式: 可口头、可书面
(2)实践合同 (如下时点合同成立)
借款人收到钱时
收到支票时<票据权利>
收到银行卡时<取得账户支配权>
其他民间借贷
效力
情况一: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企业间借贷、企业向内部借款集资,都有效
情况二: 借钱转贷、无资质贷出,都无效
民间借贷的计息 (详见:第31讲:P4表格)
借贷期内
无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VS自然人
其他
有约定
超过借贷期 (逾期利息)
无约定
借贷期内+逾期都无约定
借贷期内有约定,逾期无约定
有约定
违约金的适用
互联网贷款平台的责任
除非明确表示,不承担本金担保责任,仅仅只是中介
承揽合同
概念: 承揽人:提供技术性加工劳务,收取报酬。 定作人:购买技术性加工劳务的购买者。
普通承揽合同
材料提供
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检验
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需检验,材料不合格需及时通知定作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的材料
保密:承揽人需保守秘密
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分包)
内容
主要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后可交给第三人
辅助工作:可交给第三人
责任承担
承揽人(承包人)、第三人(执行辅助工作或主要工作)对发包人(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效力 (以备案中的合同为准)
有效情形:备案合同>未备案合同
无效情形: (2类)
承包人无资质、借用资质
合同100%无效
出借方、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
竣工前取得资质则合同有效
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分包)
条件
不得变相转包:把工程支解后分包
不得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不得多次分包(只能分包一次)
内容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辅助工作:经过发包人同意可交给第三人
责任承担
承揽人(承包人)、第三人(执行辅助工作或主要工作)对发包人(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欠款
计息规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市场利率>
已垫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 (3种情况)
(1)有垫资约定、约定了垫资利息: 按照约定支付垫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利率)
(2)无垫资约定、没约定垫资利息: 按照工程欠款方法确定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利率)
(3)有垫资约定、没约定垫资利息: 不支付垫资利息(民间借贷无约定则无利息)
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含义: 发包人先被催告后,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可以变卖工程。
优先受偿权有效期: 应给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开始侵害权利时)
变卖款偿付范围: 工人工资+材料款(不含违约损失)
支付顺序: 若该工程同时被抵押,消费者已付款购买,按如下顺序依次支付
消费者(已支付价款)>工人工资+材料款(不含违约损失)>抵押权人>一般债权
技术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 (借助单位力量产生)
由单位所有,由单位订立合同
非职务技术成果
由个人所有,由个人订立合同
行纪合同 (第32讲考点57)
含义
费用谁承担
行纪人的报酬:“相应”
违背指定价格交易 (需经同意)
有利价差
不利价差
介入权
合同相对性
货运合同 (第32讲考点58)
责任的承担
(1)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2)货运合同货物毁损责任
运输人存在过错
运输人无过错(不可抗力、他人过错)
(3)货运合同运费
顺利完成运输
不可抗力导致未完成运输
委托合同 (第32讲:考点57)
若有多个受托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转委托
经同意 (2个要点)
可以转委托
第三人承担委托责任
未经同意 (2个要点)
不可转委托
受托人承担委托责任
费用与报酬
费用: (1)应当预付 (2)受托人发生的成本费用及其利息需要补偿
报酬
完成委托事务:需要支付报酬
未完成委托事物(不因受托人导致): 也需支付报酬
损失赔偿
有偿委托
由于过错造成: 需赔偿
无偿委托
故意/重大过失: 需赔偿
无过失/轻过失: 不赔偿
赠与合同 (第32讲:考点53)
特点
(1)单务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非实践合同
(3)可附义务: 义务范围内属于买卖合同
“双公”赠与毁损灭失 (两种情况)
(1)轻过失/无过失造成毁损: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重大过失/故意造成毁损:赠与人承担责任。
赠与财产瑕疵
附义务的赠与
义务范围内同买卖合同,义务范围外不承担责任
正常赠与
一般情况: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瑕疵(恶意赠与): 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
赠与合同撤销
概念解释
忘恩行为: (1)受赠人侵害:赠与人、赠与人近亲属 (2)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合同义务
撤销流程
判断受赠人是否 存在忘恩行为
存在
法定撤销 (直接可撤销)
由赠与人撤销: 自知道日起1年内撤销
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撤销: 知道日起6个月内撤销
不存在
任意撤销
“双公”赠与: 不得撤销
非“双公”赠与: 可以撤销(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
租赁合同
租赁(经营租赁)
期限
约定期限
单次合同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类型
无法确定租赁期限 (无约定、无法协议补充)
超期后继续租,无新约定
效果
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需合理期限通知
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
保持义务
含义: 需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符合约定
效果
(1)由于出租人原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
(2)由于出租人原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维修义务 (通常情况,非因一方过错)
出租人需要维修租赁物
可承租人修,费用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影响使用的,承租人可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承租人
合理使用义务
使用用途的确定: 约定>补充、交易习惯>租赁物性质
1.按照约定或性质使用产生损耗:承租人不赔偿 2.不按约定或性质使用产生损耗:需赔偿/被解除合同
支付租金义务: 逾期不付租金,先被催告,后解除合同
优先购买权
适用条件:房屋租赁(不含动产)
不同主体的优先购买顺序 (同等条件下)
(1)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2)出租人近亲属>出租人(注意近亲属的构成)
效力大小: 不得对抗其他合同效力
出租人不遵守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无法主张出租人的卖出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消灭
出租人通知后: 沉默15日丧失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拍卖前通知后: 沉默5日丧失优先购买权
随时解除合同权: 租赁物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时
需经出租人同意事项
添附
经过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同意: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共两个合同: 1.出租人VS承租人存在一个合同 2.承租人VS第三人存在一个合同
经过同意 (知道转租事项起沉默6个月视为同意)
(1)可以转租
(2)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照原来的租金、原来的期限)
(3)租赁物毁损: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未经同意
(1)不可转租,出租人可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
(2)承租人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会无法履行,承租人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
含义: 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适用对象:(所有财产) 动产+不动产
各种情形
先出租,后转移所有权:
购买人不能赶走租客。 (背:租赁物在_____按照_____占有期限内发生____的,不影响______效力)
带居住权,后转移所有权:
购买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先抵押,后转移所有权:
见物权法脉络
融资租赁
基本关系说明
含义: 承租人看中一资产(动产+不动产),由于缺乏资金,于是请求出租人购买此资产,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所购买的资产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不干涉承租人的选择。
合同关系
承租人VS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选定资产,要求出租人买来,租给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VS出卖人:买卖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资产
租金总额
=出租人所购资产成本+出租人合理利润
买卖合同关系
出租人/承租人权利
违约索赔权: 出租人、承租人<买卖合同第三方>可以对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索赔
拒收不合格标的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未按照约定交付,出租人、承租人可拒收。
出卖人义务
需按约履行: 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卖出商品,标的物可指示交付给承租人<买卖合同第三方>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出租人权利义务
提供租赁物义务 (两种情况)
承租人选定租赁物时:
出租人保证完整提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不需确保租赁物是否能正常使用。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出租人共同选定租赁物时:
出租人需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还需保证租赁物能正常使用
收租金权利
承租人未按约定付租金<欠2期以上或欠总租金15%以上>: (1)先催告 (2)后可解除合同、要求付全部租金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伤害
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权利义务
承担租赁物风险
租赁期间毁损灭失自己赔
承担租赁期间维修义务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伤害
不一定承担责任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期间
归出租人 (此时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租赁期满
情况一:按流程确定 约定>补充约定>交易习惯>归属于出租人
情况二:承租人履行完租金义务<或最终支付象征性价款> 归承租人
出租人转让租赁物
含义: 租赁期间租赁物相关权利转移
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