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民法总则
3、民法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编辑于2023-05-09 16:36:12 四川省民法•总则
民法典重要地位
生效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收养法》 《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
地位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调整平等地位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违背此原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绿色原则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
主体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
(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
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益、利益】
物和权力(物权法律关系);行为(债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人格法律关系,身体、肖像、姓名...);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内容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
关系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时间:一证明二登记,这俩造假看证据】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果
有效: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效果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监护
概念:对无人、限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
(1)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地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地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5)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6)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的类型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 (4)其他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5)没有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由住所地的民、居、村;
成年人(无人或限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经民、居、村同意;(5)民、居、村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有争议,可由民、居、村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接到指定通知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在30天后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民、居、村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监护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监护】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的其中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适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商量,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临时照料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民、居、村应当为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满足其中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宣告失踪
条件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收到申请后,先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同时满足
失踪日期
下落不明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
(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2)依据民法典中【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不申请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驶、义务履行的除外
效力:财产代管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无代管人,或无代管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应妥善管理,维护其财产权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职责、侵害权益或丧失代管能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失而复归”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条件
(1)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普通情况为4年;特别期间(意外)为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限制
公告期:4年、2年——1年;不受时间限制——3个月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利害关系人
(1)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他近亲属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①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②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法律效力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财产关系: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子女收养关系:配偶可单方面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但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撤销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书面申请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关系:依旧有效,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财产关系:有权请求依照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适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系主体 【法人】
成立条件
(1)应当依法成立,民事权利/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分类
营利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营利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效力
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
(1)限人实施的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
可撤销
(1)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一方当事人存在欺骗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撤销权消灭时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
(2)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3)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无效
(1)无人实施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后果
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代理
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类型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1)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本人授权
2、行为人有相应的权利外观【盖了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合法有效的)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错
同时满足
【提示】适用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无过错,如相对人有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可使用表见代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1)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2)的承担举证责任
权利
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特征
(1)客体特定
(2)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
(4)原则上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
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性请求权、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
指权利人通过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抗辩权
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诉讼时效
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以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适用
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仅被告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当事人约定同意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不可抗力;
(2)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地震被绑 父母双亡(无法定代理人) 无儿无女(无继承人)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我要钱,你同意,走程序
(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届满
(1)权利人丧失对其殆于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胜诉权
(2)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
(3)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4)对于主权利与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产生同样的效果
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的其他请求权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时效免责
(5)自首立功免责
(6)补救免责
(7)不告免责
(8)履行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