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此规处罚)
对道路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5)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0)非法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规投保后,并处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前述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违反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