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3、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4、当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吊销许可证和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当告知行为人有权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6、办理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7、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