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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导图,涵盖法哲学和法理学内容,结构清晰,适合初学者,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5-10 13:13:54 陕西根据《逻辑学导论》第15版整理,但导图根据实际逻辑调整了布局,而不是严格的遵守书本的内容布局。因输入问题,部分不能输入的符号用其他同义符号代替,很容易看明白。数理逻辑部分因推导过程较多,所以建议看原书。对于没有特殊需求的人,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钻研数理逻辑,其工具性功能大于认知提升功能。
博登海默《法理学》导图,涵盖法哲学和法理学内容,结构清晰,适合初学者,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经济周期论的书籍很多,但我认为欧文·费雪的《繁荣与萧条》最值得一读。他用通俗的语言,严谨的逻辑,将经济周期这一复杂的经济现象描述的人人都能读懂,且又不失深度,这就是大师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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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逻辑学导论》第15版整理,但导图根据实际逻辑调整了布局,而不是严格的遵守书本的内容布局。因输入问题,部分不能输入的符号用其他同义符号代替,很容易看明白。数理逻辑部分因推导过程较多,所以建议看原书。对于没有特殊需求的人,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钻研数理逻辑,其工具性功能大于认知提升功能。
博登海默《法理学》导图,涵盖法哲学和法理学内容,结构清晰,适合初学者,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经济周期论的书籍很多,但我认为欧文·费雪的《繁荣与萧条》最值得一读。他用通俗的语言,严谨的逻辑,将经济周期这一复杂的经济现象描述的人人都能读懂,且又不失深度,这就是大师的风范。
法理学
法哲学
古希腊和古罗马
早期
了解来源
荷马史诗
海希奥德
法律和宗教合一
神授法
柏拉图
正义理论
人生而不平等
三分社会智能
坚守本分即正义
法律思想
统治者立法
人有差异,所以不存在普适的维持正义的规则,统治者凭借智慧裁决更利于维持正义。
自由裁量
后期由人治转向法制
超绝能力的统治者不好找,所以稳定的法律是次优选择,没有最优次优就是最佳选择。
亚里士多德
正义理论
自然正义—普世
惯例正义—习惯
仅来源于习惯,无所谓优劣。
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
对于执法机构是否有义务抵制恶法,他没有说。
法律思想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优于行政
法制即理性
人性中混有兽性,因此人治必然滥用权力,即使是最优秀者。
法律具有刚性
衡平法
弥补法律一般性及刚性的不足
中产基础上的民主
斯多葛派
芝诺
自然法
自然的规则就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当然必须理性,因此法律应该是不受外界影响和支配的理性产物。
理性是法律基础
人人平等
对保障奴隶权益,提高妇女权力、削弱家长权力等意义重大。
西塞罗
智者思想是正义的标准
法律应该是永恒的
上帝是法律的来源
世间存在不正义的法律
自然法
中世纪
早期基督教教教义
旧约及新约
早期哲学思想的继承
承认自然法
阿奎那
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
发扬基督教哲学
创立法律四分
永恒法
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神辖之地皆适用。因为是神法,所以只有神自己知道具体。
自然法
人不可知神法,但可以凭借上帝赋予人的理性能力而认知其中部分,这种认知的结果就是自然法。
神法
来源于圣经中神对人的具体启发和要求
人法
因公共利益而由统治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分善恶
恶法非法
中世纪唯名论者
司各脱
意志支配理性
上帝创世来源于意志
上帝创世并不是来源于永恒的宇宙法则,因为他自身的意志就是所有法则的唯一来源,他的意志来源于他的力量。所有法则都是上帝偶然所为的结果,而不是逻辑的结果。统治天国的规则是根据神的意志决定的,而不是根据神的智慧制定的。所有神的意志的产物都应该被认为是正义的,神意不应该被质疑,因此是唯一的自然法原则。
威廉
除神法外无自然法
人不可能理解除神法外的上帝意志,所以不可能有自然法
古典时代
概论
中世纪
教会控制科学和教育
神学是学问之首
所有学问解释权归教会
真理只来源于上帝
16世纪新教
多语言圣经译本、自由解读
人人可直接与上帝交流
可对上帝意志形成个性认知
反天主教 反封建 反特权
17、18世纪新自然法
法学和神学的分离
自然法范围扩大
人本思想的兴起
自然法来源于人的本性
国家概念的发展
先在西欧,后来在美国,自然法哲学占据上风,而在中欧,国家里有原则占据上风,尽管未能完全击败自然法学派的主张。
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与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知识的发展阶段大体相同。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其标志是:宗教中新教的兴起、政治上开明专制主义的崛起、经济中重商主义的出现。这一发展过程在德国要比在西欧其他诸国持续的时间都长。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的理论均属于这一时期的杰作。这些学者的理论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第二阶段约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第三阶段的标志乃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因此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这一阶段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政治思想家让.雅克·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的第三个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二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则在美国占据了优势。"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
1649年英国清教改革
人民主权和民主的信仰
格劳秀斯
理性自然法观
社会归属感
对和平的向往
检验方法
归纳法
演绎法
意定法
来源于人的意志
不能靠推理获得
万国法存在自然和意定的结合
国家的定义
一群自由的人为了享受权利和共同利益,把他们的自由用契约让渡给统治者,统治者统一管理这种权力的联合体。
普芬道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能违反自然法
法律实施的前提
公众放弃部分权力,缔结法律
让渡放弃的权力给君主
人民不能审判君主
自然法重于 国家权力
霍布斯
前提
人是自私动物
人充满恶意
人善于攻击
人互不信任
人处于相互战争状态
每个人力量等同
思量
人对死亡恐惧
欲得到生活必需品
有形成组织的愿望
结果
放弃部分权力
选出仲裁者
形成国家
形成国内法
条件
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
国内法大于自然法
荣誉
实证主义法学先驱
分析法学先驱
斯宾诺莎
前提
人受欲望支配甚于理性
个人权力取决于力量大小
人都会竭力保护自己
人之间会发生争斗
结果
放弃野蛮自然状态
放弃部分权力
形成国家
国家负责人民的最低安全
与霍布斯不同
维护自由是最高目标
主权者受自然法限制
立宪制好于君主制
国家权力 重于自然法
第一阶段
前提目标
反封建
反宗教
建立国家
促进贸易
特点
关注个人安全
洛克
前提
人生而自由
人生而平等
自然法存在
人人可执行自然法
结果
建立国家
个人保留生命自由 财产的自然权利
让渡的只是每个人 执行自然法的权力
与霍布斯不同
反对君主专制
有限权力政府
个人财产神圣
法律不可改变
人民可罢免立法者
三权分立
立法权
行政权
外交权
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美国自然权利哲学
行政首脑否决权
立法机关弹劾和审判最高领导权
立法机关享拨款特权
分离的立法审查权
承认自然法
人民享有自由的权力
第二阶段
前提
反专政
反违反自然法
特点
关注自由
卢梭
前提
每个人都让渡自己的全部权利
每个人都保留自己的自由
全部让渡等于没有让渡
主权代表公意
公意来源于所有人的意愿
公意的执行者非公意本身
公意永远正义
主张
立法属于全体人民
代议制非民主
政府只是一个代理机构
人权的代理机构是 立法机构而非政府
结果
导致专制民主制
无防专权机制
催生了法国大革命
第三阶段
特点
对人民主权的信奉
对民主的信奉
德国先验 唯心主义
康德
主张
反对将法律和道德建立 在经验人性之上
试图建立在理性命令之上
观点
本体世界是真实世界
即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
经验世界是虚幻世界
物理世界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亦即我们通过有缺陷的有色眼睛看到的现象世界。
结果
将伦理自由和法律自由做区分
绝对命令
伦理上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意志的自主性和自决,只要我们能遵守铭刻在每个人心目中的道德律,那我们在道德上就是自由的。我们按这一我们希望成为普遍之法的准则行事,称之为绝对命令。
专断自由
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他人的专断意志和控制的独立。他把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唯一元初的,固有的权力。
使个性张扬
立法属于人民
人民不能发对恶法
为实证主义铺平了道路
费希特
观点
认知来源于意识
存在来源于意识
行动决定于意志
主张
尊重他人自由
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
结果
由法律约束自由
法官无权约束自由
晚年强调国家权力
反对贸易自由
黑格尔
观点
理性来源于客观世界
不同时期有不同理性
社会是不断进化的
自由驱动历史前进
理性的作用不好确认
结果
法律从外部实现自由
自由是受限的自由
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国家是伦理世界
说明
不支持极权
不倾向公有制
尊重自由和人权
国家置于法律之下
主观唯理论到 客观唯理论的转变
历史法学与 进化论法学
萨维尼与德 国历史学派
前因
法国大革命未达目的
欧洲出现反理性主义倾向
主张
立法基于历史和传统
对法理进行研究
信念
习惯
民族共识
法律伴随民族成长
结果
法律来源于长期习惯
习惯法重于制定法
反对革命
和古典派不同
普适
古典派认为存在普适
历史派认为因时因地而变
保守
古典派面向未来
历史派面向过去
英美历史学派
梅因
观点
法律进化存在相似性
法律不存在无限可能
通过研究历史认识法律
身份是社会秩序的象征
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社会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随着社会进步身份让位于契约
契约社会的特征是个人自由
五分法
最早阶段、家长统治、神启
第二阶段、贵族、习惯法
第三阶段、社会冲突引起 习惯法法典化
第四阶段、用拟制、衡平 立法等手段对古代法修正
第五阶段、用科学的法理学 把上述法典统一合理编制
卡特
先例是被赋予了权威性的惯例
引入法理学研究
斯宾塞法律 进化理论
观点
文明和法律是进化的结果
适者生存是进化的决定因素
进化表现为分化和分工增多
文明进化
简单到复杂
同质到异质
社会阶段
原始
战争
强制
身份
较高
和平
自由
契约
标志
对政府职能限制
增进个人自由
反对社会立法和社会管制
自然选择之法有最高权威
反对公共活动
教育
通讯
医疗
金融
邮政
福利
平等自由
人身不受侵害
迁徙自由
使用自然资源
财产权
交易和契约自由
信仰自由
言论自由
……
马克思主义 法律理论
假设
法律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法律是统治权力的工具
共产主义社会法律将消亡
功利主义
边沁
主张
每种行为都是趋利避害
当事人赞同增加幸福的趋向
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
社会利益不能独立或对抗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政府职责
立法观点
个人财产神圣
促进经济自由
不承认自然权利
不限制议会权力
四个目标
保证公民生计
富裕
平等(次之)
安全(最重要)
法律首先保障 的并非自由
穆勒
人有比动物更高级的欲望官能
幸福来源于满足
精神的快乐比感官快乐更高级
功利主义的幸福是利他的
功利主义不是享乐主义
耶林
保护个人自由不是法律唯一目的
法律是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的平衡
法律哲学的核心是目的
分析实证主义
孔德
思想三阶段
神学阶段
形而上学
求助终极的原则和理念,而这种原则和理念被认为是存在于事物表象的背后,是人类进化的真正驱动力。
实证阶段
人们在自然科学使用的方法的指导下,否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何谓实证主义
反对先验
反对玄虚精神
局限于经验材料之内
进分析给定事实
否认理解自然本质的可能性
把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取得巨大进步
约翰·奥斯丁
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法理学是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法理学不关注实在法的善恶
立法科学是伦理学的分支
将法理学和伦理学相区分
法学家关注实然
立法者关注应然
实在法与理想法和正义法无关
法理学是阐明法律的相似之处
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一般性命令
行政部门或授权可立法
实在法和上帝之法冲突并非无效
政府最大目的是增进人的幸福
纯粹法学理论
剔除法律中的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
法律没有道德含义
国家和法律是统一的
新分析法学
否弃早期分析法学家把法理学局限 于对基本法律概念和观念进行注释
承认社会学和自然法哲学等方法
运用符号逻辑、计算机等工具
对司法程序进行严密调查研究
语言学法学
语言的严谨性
去除法律属于的感情特征
社会学法学 和现实主义
欧洲的社会学法 学和心理学法学
贡普洛维奇
法律指导思想是维持和巩固 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而贡普洛维奇则为这种理论建构了一个社会学的基础。他指出,历史的主要动力是不同种族为了争夺权力和至上地位而进行的斗争。2在这种斗争中,较强的种族征服了较弱的种族,并且建立了一种巩固和维护其统治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国家,而法律则是实现政府目标的最主要的工具之一。贡普洛维奇指出,法律是从具有不同力量的不同社会族群之间的冲突中产生的种社会生活的形式。3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确立和维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根据贡普洛维奇的观点,法律的指导思想是维持和巩固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任何法律都是不平等的体现就这点而言,法律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反映,其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较强群体对较弱群体的统治来调整不平等的种族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和平共处问题。4没有国家,便没有法律,因为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贡普洛维奇说,"自然法"以及"不可剥夺的权利"等概念是纯粹想象出来的荒谬产物,就像"理性"或"自由意志"等概念一样毫无意义。"那种认为法律所关注的乃是在人与人之间创设自由和平等的设想,实是精神幻想的表现。恰恰相反,法律"从一般意义上讲,乃是同自由和平等极为对立的,而且从法律的本质来讲,它也必定如此"。
没有国家便没有法
自然法等是臆想的荒谬产物
马克思·韦伯
约瑟夫·科勒
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相和谐
利己驱动社会发展,不能禁止
埃利希
法律发展不在于立法、法律科学和 司法,而在于社会本身
彼德拉日茨基
直觉法律
人的法律意识和内在经验艾解释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时有重大作用
利益法学
法律应该有倾向的保护利益冲突中一方的利益
法官必须考虑当时的社会情感
法官必须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
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自由法运动
法官根据正义和衡平发现法律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善的本质是满足要求
利益分类
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
社会利益
优先保证那种利益随时而变
形式
根据司法—司法性
不根据司法—行政性
司法个殊化
卡多佐和霍姆斯
不理解生活就不理解法律
法学应该和其他社会学科相结合
司法必须和社会现实相适应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把法律的规范性因素或规定性成分降到最低
分类
实际的法律—过去的判决
可能的法律—未来判决的猜测
关注司法前的调查取证过程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法律现实主义
厌恶形而上学的春思辩
把法理学建立在法律生活事实上
正义感不能指导法律,反之则对
自然法的复兴和 价值取向法理学
新康德自然法
施塔姆勒
先验认知范畴和形式有利于理解法律观念
法律观念
法律观念
法律理念—正义的实现
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相和谐就是正义
法律是集体意志
法律是不可违反的
正义是判断法律内容正义的形式方法 而非实质标准
正当法律
一个人意志受制于任何他人的专断权力
承担义务的人保有其人格尊严
不能把成员排除出共同体
受法律影响的人保有人格尊严下, 法律授予的控制权才是正当的
每个人都是目的本身 他人不是自己实现目的的手段
韦基奥
法律
法律概念
先验与司法经验
法律理想
国家应关注
经济
文化
道德
……
增进社会福利
立法需要
人民可反对恶法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
自然法先于实在法
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渊源于阿奎那经院哲学
自然法是由特殊而具体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永远不变的体系
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东西
坚持正义
两项原则
正义
矫正正义—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分配正义—调整集体分配
法律正义—保障公共利益
自然法和社会形态无关
组织机构是法律持久观的象征
身份而非契约
服从
组织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狄骥的法律哲学
个人不享有天赋权力
所以只负有法律义务
反对国家权力绝对观
广泛分权
确立自主性
社会连带
拉斯韦尔和麦克 杜格尔的政策哲学
否弃经验法学理论
推崇一种价值理论
法律是一种权力价值的形式
法律的目的使人广泛分享价值
终极目标实现世界共同体
保护个人尊严是社会最高目标
新近其他价值取向
应该从否定的方向思考正义问题
法律前提
指导特定行动的一般性规则
规则必须予以提前公布
不可朔及既往
通俗易懂
不可自相矛盾
不应当要求不可实现的事情
具有稳定性
规则和执行有一致性
违反任一条 不能称之为法
合理性和道德性是法律的实质问题
根据自然法建立国际法
结论性意见
和法理学区别
法哲学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
法理学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
平等、自由、安全、公共利益都不是绝对价值,需综合
法理学
秩序需求
导言
法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秩序
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于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其履行调整人类事务任务时运用的一般性规格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秩序是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正义
自然界中有序性模式的普遍性
个人和社会生活中的秩序
生活中充满秩序
社会结构你越复杂越需要更多秩序
生活中存在秩序失常
社会发展中出现过对抗秩序的现象
对秩序需求的心理根源
人有重复过去满意经验的先见取向
人有对非秩序的天然逆反反应
秩序本身蕴含着美学成分
秩序根植于人的思维结构之中
秩序的不足
秩序本身是非理性的
秩序本身是苛刻的
秩序本身是非人性的
不能预防压制性统治
无政府状态 与专制政体
无政府
极端自由
完全利己
反对政府存在
专制
无自由
激情统治
无秩序
法律是预防
限制个人权力预防无政府状态
限制政府权力预防专制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一般性
稳定性
普适性
预见性
强制性
正义性
力求独立于自主的法律
试图脱离政治学、社会学等制约
独立的法律
更纯粹
易走向技术化邪路
和现实社会脱离
正义需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秩序关涉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实质
正义具有多面性
与正义联系最紧密的是自由,非平等
正义与理性
正义问题在大多数时间可以进行理性思考
涉及基本价值判断时正义问题无法用理性方法解决
面对相互冲突的价值,鉴古可做相对理性选择
正义的概念范围
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
不主动给他人造成伤害
反对主观的不诚实
对不正义有矫正机制
正义与自然法
两个非同义词
自然法是最底限度的公平和合理标准集
正义是特定社会认为的正义的规则和原则 而不管在历史上是否得到承认
正义与自由
人生而自由
社会中自由必然部分受限
为了正义必须对自由做限制
正义与平等
平等具有多维度多视角含义
正义的平等是形式平等
正义可用来调整平等,比如公共福利
正义可调整法律的不平等
不存在绝对平等
正义与安全
安全在法律中处于从属性
秩序、稳定会产生安全
不能单独的追求安全
正义与共同福利
形式正义会在时间因素中产生结果不公平
福利就是以损害形式正义的方式消除结果之不公平
个见
秩序与正义 的综合体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健全法制下秩序与正义统一
健全的司法体系是法律正义的前提
衡平是纠正法律刚性或秩序和正义矛盾的手段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
法律不可一成不变
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期望效果
实效—公众遵守的程度
两者通常有差异
法律是否都是正义的
对不正义法律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权
正义是法律完善的动力
制裁的意义
保证法律被执行的手段
非强制性规范不需要制裁
契约不需要制裁,违反契约才需要制裁
与其他社会 规则的区别
法律与权力
权力代表能动而异变的原则
法律是恒定的规则
权力是法律的补充
法律是权力的约束
法律与行政
法律与道德
法律调整人的外部关系
道德支配人的内心动机
道德是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之一
法律与习惯
习惯法是对法律的非正式补充
随着社会的进步习惯法会法律化
法制的利弊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创造力是剩余精力的溢出
社会制度引导剩余精力的配置
法律保障了创造力的先决环境条件
促进和平
冲突利益的调整
多种利益重要性并非相同
冲突中并非非对即错、衡平寻找合适的中点
司法可能损害原被告共同利益、调节才是利益最大化
法律的弊端
法律就有保守倾向
法律具有时滞
法律具有潜在的滥用性
调解可以避免法律的弊端
调解是自愿的妥协,裁决是强制的妥协。
法律方法
前言
区别
法律是立法机构颁布的规则
渊源是颁布规则时诉诸的资料
大陆法系
制定法
习惯法
条约
两种渊源
正式
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宪法
法规
行政命令
行政法规
条例
机构章程与条例
条约与其他协议
司法先例
非正式
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它们还没有正式法律在文件中得到权威性或至少明文的阐述与体现。
正义标准
推理
思考本质
衡平法
公共政策
道德信念
社会学倾向
习惯法
能够有用正式渊源解决就不用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立法
创造法律活动的过程
司法部门不应立法
判例只是对未尽的补充
法律非朔及既往并非终结性的
委托立法与自然立法
立法部门自主立法
立法部门委托专职行政部门立法
条约与协议
先例
先例不是法律
先例是对法律未明晰的参考
非正式渊源
正义之标准
理性与事物的性质
个别衡平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
习惯法
科学方法
概念形成
分析推理
司法的主要工具
辨证推理
对分析推理的补充
适用条件
法律未详细说明
存两种或以上抵触的前提
先例和个案条件不同
可同时使用
价值判断的作用
法律的教育目的
历史学
社会学
政治学
经济学
心理学
……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则,因此要维护 法律就必须了解社会,从而必须全面 学习和社会生活相关的各种学科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宪法之解释
法规之解释
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的限度
推翻先例之情况
案件之判决理由
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
以英美案例说明 大量离散论述,不好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