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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10 19:30:12 广东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与发布研究报告
一、证券投资咨询分类
1.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 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
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等。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以及买卖时机
普通投资者
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2.发布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 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 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包括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 报告等。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向不特定客户发布,提供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具体操作性建议
基金、QFII等专业投资者
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从业管理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条件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条件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条件;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人员管理
1.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条件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3.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① 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业务与销售服务业务分开;
②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
③ 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 和发布时间。
2.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低俗、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3.公平原则
4.审慎原则
二、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1.证券研究报告载明事项:
(1)“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2)经营机构名称;
(3)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4)证券分析师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6)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7)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2.证券研究报告覆盖范围管理
· 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化估值或投资评级
· 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3.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
合法渠道获得的非内幕或者未公开信息
4. 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事先履行所在经营机构的审批程序;
(2) 不 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的调研底稿、调 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6)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5. 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合规审查
· 研究方法要求: 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掘,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 报告用语要求: 坚持客观原则
· 投资评级要求: 投资评级分类及其含义
· 工作底稿管理
· 证券研究报告署名人员资质要求: 参与制作证券研究报告,但尚未登记,可以用“研究助理”或“联系人”的名义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列示。
· 证券研究报告质量审核: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 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审。
· 证券研究报告合规审查: 由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 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重要敏感信息的影响
6.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管理
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 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7.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利益冲突防范及信息隔离墙机制,静默期安排:
1)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 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2)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 自确定 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 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3)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 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2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8.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与发布证券研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
9.定制证券研究报告服务的有关要求
经营机构的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化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10.媒体刊载、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管理要求
11.证券分析师发表言论、客户服务的管理要求
12.外请专家服务的管理要求
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内部控制要求
1.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合规管理要求
3. 业务、合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4. 廉洁从业管理
5.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保存要求: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
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
2.诚实信用
3.忠实客户利益
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1. 了解客户环节的规范要求
2. 风险揭示环节的规范要求
3. 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环节的规范要求
4. 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环节的规范要求:服务适当性要求、 具有合理依据、研究支持、告知客户有关信息、风险提示和底线要求、信息保密。
5. 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环节的规范要求
6. 收费环节的规范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入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7. 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的规范要求。
8. 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的规范要求
9. 以合作方式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规范要求
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要求:定岗定责
2.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要求
3. 保证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4. 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保存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5.人员培训要求
四、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1.资质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职业证书。
2.基本原则: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执业回避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 从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4.信息披露
利用“荐股软件”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1. “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2.从业管理
3.基本原则: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4.监管要求
1)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
2)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
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权益保护;
4)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升级付费等方式同质不同价卖给客户;
5)健全内部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6)提供公司联系方式,并告知客户投诉权利;
7)不得误导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
8)自行开展业务,不得委托给无资格机构和个人。
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
一、业务模式
1.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
允许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经香港机构授权,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 发给客户。
2.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
允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二、 机构资质管理
1.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
2.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
3.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三、 内地机构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业务规范
1.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
2.告知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3.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4.对客户承担责任
5.陪同参与客户交流活动
6.签订协议
四、 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范
1.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2.签订协议
3.信息披露
4.留痕管理
五、 香港机构的业务规范
1.符合内地和香港的规定
2.责任承担:香港机构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发布行为对证券公司承担责任,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
3.与客户交流
4.配合监管工作
六、 备案管理
1.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香港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应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协议、香港机构签署的承诺书, 香港机构符合资质的证明文件报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
(2)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3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
(3)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港元或者等值货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专项报告审慎评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该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情况,未提异议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注册或者备案使用投资顾问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除按《基金法》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1.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2.完整、客观、准确
3.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
4.禁止行为
二、 证券分析师职业行为准则
1.保持独立性
2.保持客观性
3.公平对待发布对象
4.认真审慎、专业严谨
5.恪守诚信原则
6.信息保密
7.充分尊重知识产权
8.报告违法违规事项
9.防范利益冲突
10.珍惜职业称号和职业声誉
11.防范不正当竞争
12.规范参与公众交流活动
13.备案客户服务
14.维护所在机构利益
15.规范外请专家服务
16.加强后续培训
17.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
三、 投资顾问
1.忠实客户利益
2.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3.提供投资建议应具有合理依据
4.规范参与媒体证券节目
5.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