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3行政法 李佳
23法考新版,行政法专题精讲,灰色为非重点,黄色为口诀,黑色加粗为重点背诵,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5-11 20:34:29马卡龙制作的思维导图,如探针:测量糖水内部的温度 法式做法,就不用温度计了。要选择探针式温度计,不要选择红外温度计(红外测温,只能测准不透明物体的表面温度)。
黄色重点背诵,包含进阶内容和附录,加粗熟悉掌握,如 刑诉价值有公正价值(核心地位)、效益价值、秩序价值(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
23刑诉法详细版,如总论有专题1 刑事诉讼法概述、专题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专题3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题4 管辖、专题5 回避、专题6 辩护与代理、专题7 刑事证据 、专题8 强制措施、专题9 附带民事诉讼、专题10 期间 送达,加粗和框框为熟记,黄色为背诵及口诀,灰色为非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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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卡龙制作的思维导图,如探针:测量糖水内部的温度 法式做法,就不用温度计了。要选择探针式温度计,不要选择红外温度计(红外测温,只能测准不透明物体的表面温度)。
黄色重点背诵,包含进阶内容和附录,加粗熟悉掌握,如 刑诉价值有公正价值(核心地位)、效益价值、秩序价值(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
23刑诉法详细版,如总论有专题1 刑事诉讼法概述、专题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专题3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题4 管辖、专题5 回避、专题6 辩护与代理、专题7 刑事证据 、专题8 强制措施、专题9 附带民事诉讼、专题10 期间 送达,加粗和框框为熟记,黄色为背诵及口诀,灰色为非重点。
行政法
立法
专题一 概述
制度精髓 在于 控权
行政机关 行政优位权
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系统
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规定)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系统
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
基本体系:两个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一个行为 三个救济阶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基本原则
合法
法律优先
消极
不得抵触法律
法律保留
积极
无授权无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
合法行政属于 形式法治 的范畴
合理
合法的前提下
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排除干扰
比例原则
合目的→考虑公共利益 适当性→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损害最小→调解/和解/裁量性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国际秘密一律不,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原则不《权利人同意/公共利益》) 公务回避(利害回避,保证中立回避) 公众参与(决定前,告知;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决定后,理由)
高效便民
集中办理
诚实守信
诚→真实/准确/全面 信→S1程序保护(非因法定,不得撤销);S2财产保护(赔偿/补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保障(执法手段)/行政责任原则(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
行政组织
专题二 行政主体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
专门行政机关
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
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
不包括临时机构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派出所
公安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五百真有派
市监所
市监局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
税务局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可以
本质是派出的内设机构
一定的授权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不能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措施权]
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授权资格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实质是延长的手,被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主体的判定
S1权
十二类行政机关
5级政府,4级专门机关(eg.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司法局),3类派出所(地区行署,街道办,区公所)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取得有效授权,判断授权是否有效
小祸自己扛(幅度越权),大祸爹来挡(种类越权)
S2名
辅助性标准
谁的名义(盖谁的章)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一高
国务院 组成部门
全国人大及常委决定
一低
处
自己决定
留中间
交给国务院
决定儿子,批准孙子(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
组基直专
(组成部门)部委行属→基本职能; 直属机构→专门独立职能; 部管局→特定业务
部委行属→总理提请→全人大/全人常 其余全归→国务院
部门司级→部门提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部门处级→部门决定→按年度国编办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
发改委/司法部/央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局/署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证监会/气象局……
部管局
能源局/铁路局……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国务院---省级政府提出,国编办审核
特定机构编制专项管理---国务院---国编办办理
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国编办审批
省编办报
地方事业编管理办法
国编办审核
省编办拟定,省政府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撤并改
上一级政府
县以上人常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 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本级政府
机构职责冲突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立撤并改
本级编委
该机构报
专题三 公务员法
身份,职务,职级
领导职务
国省市县乡→10个正副职
非领导职级
市厅巡视/县处调研/乡科主任科员
职务职级之间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公务员的进转出
选任领导
人大/人常→选举产生→只针对领导
公职取得
录用委任(非领导)
试用期→应当1年
职务:一级主任科员以下
主体:中央公务员主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不得录用→受刑罚,被开除,除党籍,纳失信 不予录用→体检不合格/考试不及格→可诉 取消录用→试用不合格→不可诉→可复核/申诉
录用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体检标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聘任(领导/非领导)
签合同→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12月,可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
启动 聘任→省级 公务员管理部门,合同 备案→同级 公务员管理部门
选任
公开选拔委任制
正厅到副科,职级公务员不适合
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是必要条件
公职的交流制度
转任
内部转任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
遴选转任(外部下到上)
调任
从外到内(长+爽)
公职的退出制度
辞去公职
不得辞:重要公务,切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退休
男60/女55/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工作年限满30年
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满20年
辞退(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
连续 2年
逾期15天 / 1年内30天
不胜任不接受不履行等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
执行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
设区的市(不包括直辖市),县,乡
近亲属回避
同一机关隶属一领导
同一机关上下级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
配偶,子女及配偶晶莹的 主管 部门/行业 监管 部门 领导成员
变通: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
回避决定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离职禁止
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务员,不包括被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
考核与升降制度
奖励制度
惩戒制度
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撤职=撤领导职务+降级
撤政府正副市长→上一级政府决定,撤正局长→本级政府,副局长→部门
处分期
A≤x≤A+B≤ 48个月
初步调查-立案-进一步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论-讨论决定-通知(书面,作出之日)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定期考核定位基本职称的,不可申诉.
聘任制公务员有独立的救济途径
自知道30日-原机关复核(30日)-自接到15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院机关的上一级申诉(60日,最长90日)-上一级再申诉
专题四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针对 不特定对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政治 及时 报告党中央,其它重大报
制定权限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各部门 报请 国务院立项/司法部公开征集制定建议→司法部拟定国务院立法计划→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上--报国务院决定;下--征求民众意见;左右--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审查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才可报请,不只有国务院决定一种方式,还可以报国务院领导协调
决定
国务院常委会审议→大事儿开会,小事儿传批
公布
国务院公报+全国性报纸+法制网
施行
例外: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可公布之日施行,其余公布30日后施行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由 国务院办公厅 报备
解释
立法解释→国务院,执法解释→司法部 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规章:规定办法 行政法规:条例 规定办法
规章不称条例
政治类报党中央/同级党委,经济类规章不需要报告党中央
制定程序
立项
内设机构/其他机构 报国务院部门立项,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也可以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除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审查
规章制定不呢变得法制机构,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少于30日
决定
部门规章: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 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无传批
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本行政区报纸+法制网 部门规章: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法治信息网+全国报纸
施行
例外: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可公布之日施行,其余公布30日后施行
备案与解释
公布后30日内,由 法制机构 报备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监督程序
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也可以向 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
废止有关规章的 重要参考
具体行政行为
专题五 概述
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
特征
特定性
排除 抽象行政行为
不在于行政行为的名称,而在于行为的内容(不看广告,看疗效) 不在于人数的多寡,而在于特定的人能否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确定下来(面向未来,可否反复适用)
处分性
必然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主客观相统一)
暴力侵权行为
属于事实行为,不可以诉讼和复议,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指导行为
属于事实行为,要区分行政指导"柔性"和假行政指导(披着羊皮的狼)
行政调解
属于事实行为,区分调解行为(柔性)和假调解行为(披着羊皮的狼)
重复处理行为
属于事实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和假重复处理行为(内容不重复)
过程性行政行为
属于事实行为,准备性,部分性,阶段性的工作行为
其它
服务性事实行为
eg.交管部门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
补充性事实行为
eg.销毁依法没收
外部性
内部行为
内外看身份
行政性
国家行为
宣战,停战,建交,断交,紧急状态,戒严等
仲裁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准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区别假协助
刑事司法行为
判断标准:(客观看授权,主观看目的) 1.法律授权:必须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2.行为目的:究竟是侦查还是滥用职权
分类
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
羁束的(没有选择的余地)和裁量的(限制宽松)
授益的和负担的
要式的和不要式[行政机关唯一口头,口头传唤]
效力
作为的成立时间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积极作为的时间:明确拒绝之日起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有法定履行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
无法定履行期限,统一2个月
紧急情况,不作为当场成立
拘束力
当事人接受/机关不更改/他人不干预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 不再争议(过了救济期限,不可再诉讼),不得更改
执行力
国家强制力迫使
违法性要素
主体违法
无权限
纵向越权
横向越权
地域越权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不真实; 证据无关联;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明显不合理
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类型
无效
明显且重大违法
无资格/无依据/不可能
自始无效→相对人不受约束, 利害关系人 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撤销
一般违法
撤销前 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起诉期 和 复议期 申请撤销,带来损失可获得 赔偿
废止
行为合法,情况变化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给予必要的 补偿
分类
行政命令
行政征收
征收所有权
征收2倍排污费→不属于行政处罚→本该收2倍
行政征用
征用使用权
行政裁决
强制性
行政确认
现实存在的→公证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褒奖/减免义务
行政指导
柔性的→可以不听
专题六 行政许可法
概念
一般禁止的解除
特征
依申请性/授益性/要式性/外部性(内外看身份)
类型
一般许可:驾驶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
形式审查:1个人
实质审查:2个人以上
特许:煤炭开采,航线,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等
认可:人→资格证
一般组织国家考试
核准:物→检测/检验/检疫
5日内 2个人以上
登记:对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附期限许可和不附期限许可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第一次消极视为拒绝
有数量限制的和没有数量限制的
先到先得原则,例外 特许 "优中选优"
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
原则上不可以,存在少数可转情况
设定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
可由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设定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可设定全国性临时性许可
省规章可以设定地方性临时性许可
满1年,提请本级人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性条件
设定由 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 的许可 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法人是全国的) 设定 限制外地 生产经营服务 商品 进入的许可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设定程序
起草
评价
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
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
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规章不可以
委托实施
被委托者只是帮手
办公方式的改革
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
多个机关
权利 所有权转移 : 集中许可
权利 所有权不移转
一站式审批 (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并联式审批 (统一许可)
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申请
书面/可委托(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受理
当场告知/5日内 一次性告知→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日
审查
2名以上
决定
准予许可→应当公开,不予许可→不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并非全部全国)
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延续
听证程序
启动方式
依职权→ 公共利益 →应主动
应当向社会公告
依申请→ 个人利益 →应告知
听证期限
5207"我爱你,老婆"→5日申请/20日组织/7日告知
听证笔录
参加人签字/盖章→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 唯一依据(排他效力)
监督检查
后果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重要核准事项,立即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
属于行政处罚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要钱的/要命的→→不可再次申请
撤销机关→自己撤/上级撤/被越权的撤
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机关违法赔偿,自作孽不赔偿+被许可人处罚+既遂(取得许可)3年/未遂(取得失败)1年禁止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 撤回
情势变更/法律变了→应补偿(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实际损失标准,实际投入标准,法定标准]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 注销-----程序性行为
撤销/吊销/失效→最终都要注销。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
专题七 行政处罚
见到 公安,警察,派出所 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特征
增加→新的负担;竞合折抵1:1;
惩戒性
1.惩戒的目的
2.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 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是行政处罚 区别于 其他负担性 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种类
精神罚
警告(书面)/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直接 用于;自己 的物品; 成本+利润)
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 行政处罚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生产/限制从业/关闭
人身罚
拘留的执行主体只能是 公安机关
其他种类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限制出境为附加罚,
设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另外地方性法规也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
法规 可以 补充设定 ,规章不可
实施
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机关
名义+责任→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名义+责任→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机关/组织
名义+责任→委托机关
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
管辖权下放:基层迫切→省级 政府→下放→乡镇街道→公布评估
地域管辖: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
实施程序
[公开]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依法公开;[人数]2人以上且必须有行政执法资格
普通程序
立案/调查(出示证件,陈述申辩,接受询问,保存证据 [负责人7日内处理决定]/审核/决定(立案90日)/送达
简易程序
公民→200元以下/警告,法人→3000以下/警告
当场 处罚,当场 送达
听证程序
只有 依申请听证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治安管理处罚法吊2000)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官民双方自愿
拘留 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范围,但可以约定
根据 听证笔录(唯一性)
当场收缴
100元/无住所/主动缴
应告知听证
较大罚款/较大没收/降吊资格/停产停业关闭→应告知
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
情节轻微者
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及时改正
首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
主观没有过错
超过处罚时效
2年 后 才发现→ 不能处罚 要钱要命且既遂→延长至 5年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6个月
违法 发生之日/连续,继续 终了之日
并非结果的连续继续
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
按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不重罚
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证据规定
一般规定
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电子监控
应当经过 法制和技术审核,设置地点 应当向社会公布 未经审核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不得限制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治安管理处罚
一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警告 与 500元 以下 罚款可有公安派出所决定
唯一口头
情况紧急→可口头传唤
传唤对象为 违法行为人 ,受害人,证人不得传唤
询问查证,不得超过 8h;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 24h
检查住宅
两人两证, 工作证件+证明文件
当场处罚
200以下罚款
当场收缴
50元/无住所/主动缴
决定的期限 30日+30日(重大);决定的送达,无法当场宣告的,2日内送达
副本抄送
决定书→被处罚人(拘留的通知家属),副本→被侵害人
调解程序
实体规则
不处罚
从轻减轻
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罚执分离
拘留的执行
合并执行不超20日
拘留的暂缓执行
已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主动申请/不致发生危险/担保人,每日200元
不执行
14-16岁,16-18初次,70岁+,怀孕/哺乳不满1岁
专题八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执行 概念和特征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自动履行,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强制性/依附性/执行性
行政强制 措施 概念和特征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 预防 而 暂时性限制
危险行为
证据毁损
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
强制性/目的非惩罚性/行为的暂时性/行政性
区别
目的不同
[执行]实现基础决定/[措施]预防与控制
有无基础不同
有/无
时间长短不同
永久/暂时
发生阶段不同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处罚]&[措施]
核心看目的
处罚是惩戒
看行为期限
处罚时间必须确定
看发生阶段
措施的种类
人身
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紧闭
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执行罚 (滞纳金 日3% ,加处罚款)
设定和具体规定
法律
措施: 所有种类
执行:一律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措施:不能限制人自由和财自由
地方性法规
措施:查封扣押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无
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抵触上位法所规定的对象,条件,种类
措施的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
集中实施
授权实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拥有普遍权力的授权资格
法律法规 授予 处罚权和许可权
行政强制措施 只有 法律
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绝对禁止 委托
处罚-所有组织 许可-行政机关 强制-无委托
一般程序
报批(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当场扣押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24小时补办手续
表明身份/通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 拒绝的 在笔录中 注明;当事人不到场 的,邀请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行政强制不听证
查封扣押的程序
适用对象
一个限于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个不得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形势要求
当场交付 决定书 以及 一式两份清单,决定书 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
实施期限
一般期限 30日+30日(案情复杂)
实施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
财物保管
机关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 机关 先赔后追
后续处置
没收,销毁,划拨 解除强制措施 立即退还,拍卖变卖的明显低给予 补偿
冻结程序
执行的实施
间接执行→所有机关→代履行/滞纳金
执行罚
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
1.告知义务
2.数额上限 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期限上限 超过 30日,只能拍卖或者划拨
代履行
交通安全,环境污染或者 破坏自然资源的
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第三方
送达决定书→3日前催告履行→派员监督→签章确认→收费(原则当事人承担)→代为履行(不得暴力胁迫)
立即代履行
清理遗洒物
直接执行[双轨制]
主体
公安国安 税务 海关 县政府(only5个)
其他机关
申请法院执行
当事人三不→书面催告→10工作日仍不履行→当事人6个月起诉期届满→3个月内申请法院执行
权利人→行政机关申请期届满(第10个月)→6个月内→申请法院执行
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申请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
其他机关
查封/扣押以后→当事人 三不(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拍卖只能抵罚款
山穷水尽疑无路,扣得货物抵罚款
规划局责令拆,县政府拆
自行强制执行程序规则
一般程序
一催二辩三执行(催告自身不可诉)
两个例外
山穷水尽的拍卖
对违法建筑等强制拆除
特殊规则
执行协议
减免的只有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减免税款罚款
可分阶段履行/补救措施可减免滞纳金
人性化执行
不能夜间,节假日,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 居民 停水电热燃气
标的物为建筑物 予以公告限期(6个月起诉期过了才能强制拆)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规则(非诉执行)
条件
主体条件
税务海关 皆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申请执行
时间条件
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自期满后 3个月内 可以申请
程序条件
催告后10日
管辖
执行不动产所在地,一般基层法院
申请/受理
审查
行政庭负责
书面7日
听取意见30日
紧急情况
经院长批准
收费
合理费用 被执行人 承担
专题九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既存性;宣示性保护性;证据性
确定/登记/证明/认定/鉴证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扶助弱势
行政奖励
激励先进
赋予权力/减免义务 的奖励
行政征收与征用
所有权;无偿或有偿/使用权;有偿
行政不作为
当为;能为;不为(积极,消极)
专题十 政府信息公开
含义
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 制作的 / 获取的 +与存储形式无关
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首次接触原则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共同制作的信息
由 牵头 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首次接触原则
征求相关机关意见,15日内未作出,视为同意公开
被授权的组织
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 一律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原则不
书面征求,15日内提出意见
同意
不同意,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重大影响,公开
逾期,按规定权衡
内部信息 可以不
人事任免,后勤管理等,与我无瓜
过程性信息 可以不
与我有关,时机不成熟
公开审查机制
程序
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范围
与大家都有关
主动公开方式场所
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公开信息文本本身(20个工作日内决定)
依申请公开
申请
提交 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 无需说明申请用途
收到
签收之日未申请日//平信,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申请日//传真申请,双方确认之日起
公开期限
能当场当场;20+20,征求其他不在内
答复方式
公开
按要求及情况确定具体形式;不收取费用,不合理可收信息处理费;涉密,区分处理
不公开(可诉)
材料补正
申请和主动的转化
多人多次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条款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
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进行 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申请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信息更正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转送并告知
监督和保障
(不公开,涉及个人秘密,拒绝更正错误信息和公开形式不符合要求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行政争讼
司法
行政争议
专题十一 行政争议法总论
概述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目的,基础,正义结构,审查的对象,审理的程序 基本相同
复议与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具体行政行为→诉讼 →复议→诉讼
例外: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省部复议→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唯一二次复议,原级复议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诉讼
1.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例外 1.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2.认为已经取得 3.给了别人
2.纳税争议案件
例外:(均属于自由选择情形)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
3.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复议终局
1.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2.认为已经取得 3.给了别人
复议前置
4.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 5.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复议机关做出的决定
前置且终局
行政诉讼法
专题十二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行政主体=被告"
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
授权
有效授权→被授权单位/组织 无效授权→授权机关
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承者,其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垂直领导,上一级)
临时机构
组建机关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列为第三人)Ps:区别 告漏了 和 告错了
应告甲,错告乙
通知变更;不变滚
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实际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例外)
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幅度越权→告三所,种类越权→告县局
支队和大队
交警大队≈县交管局,交警支队≈市交管局,均有被告资格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计
开发区管委/开发区部门≈区政府
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计≈临时机构
有效授权→开发区管委
无效授权→设立该机构的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实施部门
复议案件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单独告)
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未变),原机关+复议机关 (共同告)
告漏了,强行追加共同被告
重复处理,复议维持是例外
复议机关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 (择一告)
多重因素,共同告
原告
认为 行政行为 侵犯 其 合法权益
原告资格的判断
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侵权关系 √
亲属关系 ×
物权关系 √
公平竞争关系 √
合同关系 ?
相关人自身"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
非营利法人(投资人/设立人)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过半数业主
股份公司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名义(企业)
投资人
联营,合资合作 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人自身)
非国有企业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带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企业/法代)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一个机关一个事实
法院应当 通知 追加/申请参加
普通共同诉讼
多个机关一个事实 一个机关多个事实
法院可以 通知参加当事人同意/申请参加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追加
不同意→追加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通知+同意→共同原告
通知+不同意+肯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
通知+不同意+不放弃→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型第三人
民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原告,他人起诉作第三人
利益相反,直接追加第三人
利益一致,优先共同原告,不同意才能追加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官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相互矛盾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诉讼地位
有独第三人
参加时间:一审判决未作出以前
申请参加/通知参加
同一个应当,同一类可以
诉讼代表人/代理人
代表人
诉讼 二五一十,复议 一一得五
推选不出,法院指定
代理人
法定
委托
范围:①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②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条件苛刻)
方式:书面(特别情况,代书捺印,极特别口头[限制人身自由的,近亲属作为委托代理人,口头委托特权])
专题十三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就低原则
原则上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市省)和国务院 为被告.PS:不包括工作部门,如公安局卫健委等
性质特:海关处理,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复议维持→以原机关定级别
多个行为→只要有维持决定→按复议维持共同告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原则
违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复议不作为/复议改变/复议维持案件
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被关的人→告被关的事
原告户籍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
诉行政强制措施
原告+被告
做题顺序:先级别后地域;先中级后基层,先 不动产 后 复议 再 被告所在地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法批准,高级法可以确定
共同管辖
裁定管辖
专题十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
几乎所有的 具体行政行为(专题5) →复议终局的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P222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合同不是具体行为;可受案;民告官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审查方式:一并请求
审查对象: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审查时间:一审开庭前;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
管辖法院: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
审查程序: 不合法的,应当听取
审查结果: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
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专题十五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一般条件,时间条件,程序条件同民诉(一事不再理)
起诉期
直接起诉
起诉期→6个月
复议后起诉
起诉期→15天
诉作为
全知道(内容+诉权)
6个月
知一半(内容)
知诉权→6个月+知内容→1年;同时满足,重叠部分
全不知
知内容6个月+最长保护期→5年(不动产保护期→20年);同时满足
诉不作为
规定期限/ 2个月 期满之日
起诉方式
原则书面,特例口头
受理
即立案
审查和处理
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先予立案(7日内决定)
指导释明补正
救济途径
上诉
投诉
向上级法,上级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
飞跃起诉(不立案也不裁定)
审理
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都不是审理对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一审
必须开庭审理①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②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简易程序
第一审案件
法定简→当场//公开//2000元以下
约定简→可协商简易→任何案件都有可能简
独 任制,45天审限,传简,唤送达裁判文书不可,举证期可约定不得超过15日
程序转化
法院立案之日起
刑诉 转化之日
二审
一审判决全面审查
民诉,不诉不理;刑诉全面审查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自愿撤诉的过程,"一改→二撤→三裁"
视为撤诉: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
对 被告的 缺席判决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
原则出庭;工作人员可以出庭(至少);责任制度,找上一级
调解制度
裁量行为(处罚一般)→可调解
原则不公开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
可怜的人 申请 可怜的钱
申请; 无需担保;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是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拘留罚款需要院长批准,可以复议一次)
回避制度
专题十六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概念和要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种类
书证
原则 原件;由有关部门保管的复制本,注明出处加盖印章 专业性附说明 翻译机构 或 翻译人员 签名
物证
视听资料
声音资料附有文字记录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由 败诉一方 当事人承担
鉴定意见
部门 和 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勘验笔录
法院
现场笔录
行政
当事人陈述
涉外证据
制度特点
不利被告原则
有证在先;控权保民
证明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人可以代为举证
复议维持共同告
原行为的合法性→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 举证→可任一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举证
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 官管民三要素;不作为案件同此三要素 赔偿补偿,市场价值内被告举证,超出的不予支持,原告举证
举证期限被告15天,原告开庭前,可以申请延长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
被告:原则上禁止,例外可以(针锋相对)
原告:原则可以,例外禁止(证据突袭)
二审补充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证据调取: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被告不可申请
责令提交: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质证
证人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法人员 出庭说明(当事人陈述);
证据审核认定
没效力:证不真,路不正,来得晚
片面效力:不利被告,偏向原告; 唯一例外:复议机关程序中依法收集补充的证据,可作为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弱效力:证据补强规则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专题十七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依据
法律法规
必须使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参照
规章
选择适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只有辅助作用
转化
援引
专题十八 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清+法律正+程序正
违法
作为
1.能撤销就撤销
事实不清/法律错误/程序错误/滥用职权→判决撤销/部分撤销
2.不能撤销 则 确认
撤销会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eg.①拘留执行完毕,②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 原告 权利 不产生实际影响
确认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确认无效
3.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②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 可撤可变
不作为
1.能作为就作为:履行判决(行为),给付判决(钱) {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知道做啥,给付履行;不知做啥,重新处理)}
2.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没有意义)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补充判决:重做判决
转换:
请求撤销,判无效→无效
请求无效,判撤销:想变就变,不变就败
变更判决:上诉不加刑(例外: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如检察院抗诉等) 对行政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二审判决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欺软(不应赔)→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怕硬(应赔)→调解/发回重审
遗漏普通请求同民诉
行政诉讼执行
原告败诉
被告败诉
划拨/负责人50-100/日;公告;司法建议,上级告状;拘留刑事
申请执行期限两年
专题十九 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人
检察院
步骤
检察建议(必经程序)→机关2个月内履行职责+书面答复→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为前提
专题二十 行政协议案件
约定仲裁无效
与普通合同区别
行政优益权
行政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可单方解除/变更合同
其余同民诉
一头→起诉期→政府单方变更/解除→6个月起诉期→其他按民法→3年诉讼时效
一尾→判决
解除违法的→判决撤销解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原告有损失的给予赔偿
一中间→举证责任→行政行为合法性→政府举证→其他→谁主张谁举证
适用范围
行政协议所有过程→都可诉
管辖
不违反 级别/专属管辖→其它可约定任何有联系地点法院
举证责任:只要涉及 "合法性"则由被告承担
专题二十一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复议的被告是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
行政复议第三人
复议机关:先找儿子,后找爹;
两个上级机关
一个上级机关
省级以下
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海关税务
上一级主管部门
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设置该机关的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省部级原级复议)
特别情况
被撤销的职权继承机关→被继承的上一级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级
派出机构:eg.派出所→区公安;区政府
代理人和代表人
复议代理人:公民
复议代表人:超过5人,推选1-5人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60日
受理5日内决定
审理2人以上
复议的本质是行政行为
决定≤60日
高效便民
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只有自然人/法人死亡,才适用 中转终,60日;_op_诉讼90日
行转刑
行政复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制度
行政复议举证制度 自收到 10日内
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
事实清+法律正+程序正
驳回复议申请
不合理的申请/合法的不作为
申请人胜
撤销决定
履行决定
变更决定
几乎所有的行为→除了程序违法
中间结果
案外和解
2人2章
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盖章
案中调解
3人3章
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复议机关盖章+双方签字→生效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复议决定
依申请的附带审查
审查结果:能管就管,不管就转
依职权的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复议意见书
个别
复议建议书
普遍
专题二十二 国家赔偿法
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
结果归责
没罪关了就要赔{"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违法归责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人身权
殴打虐待;唆使放纵→公民身体伤害/死亡
财产权
不作为
不予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公民
本人
本人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机关
由于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均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多数人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第三人
连带责任,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A/B=C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A+B=C
按份责任
第三人侵权
一般侵权
第三人承担
例外情形
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按份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行政机关不作为
按份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单独赔
2年内口头/书面;确认违法//先行处理(2个月内作出赔偿协议/决定书)→单独提起//3个月提出赔偿诉讼
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例外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时,举证责任倒置
op 司法赔偿 未改
一并赔(搭便车)
同普通诉讼/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错误羁押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赔
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财产权
生命健康权
不予赔偿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请求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上:谁做谁赔
例外时:后置原则
"谁最后做有罪决定,谁赔偿"
司法赔偿程序
[非法院]公检3步走
公安/检察院→上一级公安/检察院→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请赔偿 P342*22-4
法院2步走
法院(赔委会)申请赔偿→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请赔偿 P344*22-5
一式四份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可以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不公开审理
赔偿委员会3人以上单数
书面审理
举证不倒置
决定期限三个月+三
赔偿方式,项目,数额进行协商
决定书加盖印章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类似再审
司法追偿程序
国家赔偿方式及计算
侵犯人身自由权
误工费→每日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时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护理+误工(不超过上一平的5倍)
死亡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平的20倍+抚养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完全丧失
1到4级重伤
+生活费
部分伤残
5到10级轻伤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无 生活费
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
关了打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一般严重:限制6个月,轻伤以上残疾;精神残疾
总额50%以下(含本数)
特别严重:限制10年以上;死亡,残疾1-4级且不能自理;精神障碍/残疾1-2级
总额50%以上酌定
侵犯财产权
能返还就返还,能复原就复原,实在不行才赔钱
侵权行为发生时
拍卖仅给付拍卖所得
变卖明显低,要补差价
赔偿只赔直接损失
必然性,直接性的侵害
预期利润不赔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营运损失;行政补偿依法应得奖励,补贴等.
支付
来源: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请求权人提出→义务机关7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15日内支付
申请国家赔偿不收费
特殊问题
3种公告
许可公告
许可权的授权/依职权的听证
处罚权公告
处罚权的委托/处罚权下放/处罚的裁量标准/电子监控的位置
诉讼后公告
被告不出庭/被告不履行
4种听证
立法听证
依职权
可以
许可听证
依职权/依申请
应当
处罚听证
依申请
应当
复议听证
依职权/依申请
可以
5种收费
代履行/部分许可/频次不合理的公开/诉讼费/鉴定费
6种口头
口头传唤/信息公开/复议/诉讼/赔偿/限自由委托律师
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更改补正,而非不公开,机关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