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听证: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听证会。
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检察技术人员作证: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出具意见。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出具的意见,经审查可以作为办案部门、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者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
委托鉴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的,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委托鉴定。
保密事项处理: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审查决定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对秘密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与相关部门沟通: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等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进执法司法办案动态信息互通和共享,确保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
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本院相关检察业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行政机关。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履行知识产权管理监督职责方面存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类案检索: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检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应当检索涉及同一当事人、同一知识产权权利的已生效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