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的思维导图,内容有会计法律制度、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3-05-17 23:09:56 山东省经济法基础
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范围
指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期限
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终止生效
明示终止
默示终止
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法律对人的效力(法的对象效益)
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但有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一项原则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对外国人的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办法
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方式
法律效力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个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劳动法与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关系
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
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意识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律主体
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
概述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物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职能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纪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会计年度
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
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
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
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有金额错误
红字调减金额,蓝字调增金额
会计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会计账簿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要用蓝黑墨水和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财务会计报告
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
账证核对
账账核对
账实核对
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概念
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最长不超过3年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会计档案移交
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
会计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但可以借出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账证移交清册30年
10年表单半月季报表
固废最短仅5年(固定资产卡片)
其余应是永久存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仍需继续保存的
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可以销毁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会计档案的销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清点核对,签名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单位分立情况下
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合并情况下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各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收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提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主体
会计机构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其他
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p49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代理记账基本情况表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会计岗位设置
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会计人员
概念和范围
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要求
坚持原则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
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
5年以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初级
助理会计师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中级
会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 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副高级
高级会计师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指责相关工作满10年
正高级
正高级会计师
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
初级会计职称
全国统一考试
中级资格
中级会计职称
全国统一考试
高级资格
副高级会计职称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总会计师
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其他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处以3000~50000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200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处以5000~100000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3000~50000的罚款
其中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单位处以5000~100000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3000~50000的罚款
其中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2万~20万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受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50000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土地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率
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
p290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税
即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特殊规定
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出租
房地产的交换
合作建房
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劳务收入性质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评估增值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税率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50%-100%之间
40%
100%-200%
50%
200%~
60%
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p278
房产税
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率
从价计征
1.2%
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房产原值减除规定扣除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等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等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按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租计征
12%
以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p259
契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互换
以其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征税规定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
土地、房屋典当
分拆
抵押以及出租行为
税率
比例税率3%~5%
地方差别税率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
核定价格
互换价格差额
土地出让款与成交价格
核定价格与差额
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计算
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军事设施
p266
行为类
印花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环境保护税
车船类
车船税
纳税人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目
乘用车
商用车
挂车
其他车辆
摩托车
船舶
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
船舶吨税
其他
烟叶税
资源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概述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必备条款
可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劳动争议的解决
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