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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思维导图,整理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一起来看。
编辑于2023-05-19 22:06:30 山西其他法律法规
1. 劳动法
1.1. 促进就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好俄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 休息休假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假日: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1.3. 加班
时间限制
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受限制情形
紧急处理,紧急抢修
加班费
日常加班150%工资;休息日加班且不能补休的200%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
1.4. 年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
1.5. 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6. 劳动争议
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1.7. 劳动争议解决
调解
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仲裁
调解不成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仲裁
诉讼
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必须先仲裁)
2. 劳动合同法
2.1. 劳动合同的订立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用工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从第二月起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无确定终止实践的劳动合同
合同订立
协商一致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该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
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完场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3.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好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带薪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不是必备条款
试用期
培训
福利待遇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
2.4. 试用期的规定
3mon≤T<1year,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year≤T<3year,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T≥3year,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使用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和统一劳动者职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5. 竞业禁止的规定
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6.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限;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2.7.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2.8. 劳动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
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或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过错: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法规章制度
无过错: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执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类型
劳动者过错
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
2.9.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适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没有编制)
不适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除外、经商除外)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
在校生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2.10. 集体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由工会制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1. 消费者的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权
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情权
知悉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成分、售后服务等情况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买或不买,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求偿权
因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社团权
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获得知识权
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获得尊重权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监督权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3.2. 经营者的义务
各种经营场所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证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同时条款内容无效
七天无理由退货,下列商品除外 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消费者定做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3.3. 争议的解决途径及求偿对象
解决途径
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节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偿对象
产品缺陷责任:消费者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其他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向其他消费者追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由于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4. 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需求增加赔偿收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4. 刑事诉讼法
4.1. 刑事诉讼的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经过追诉有效期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死亡的
4.2. 刑事诉讼的主体
概念
参与所有刑事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
被告:正式提起公诉后
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
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自己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可以委托为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4.3. 管辖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除外)
虐待(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致人重伤或死亡除外)
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特殊累犯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方便取证)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
4.4. 回避
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的事由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一把手)
院长
由本院审查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
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其他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5. 证据
概念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法定种类
物证
书证
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与案件
传来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材料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6. 刑事强制措施
概念:公检法部门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某些破坏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措施
拘传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般为12小时,重大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多次拘传的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取保候审
可以的情形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
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女性孕期、哺乳期,不发生社会危险性
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方式
保证金
保证人
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孕期、哺乳期妇女
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适宜
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期折抵
管制
监视1日:刑期1日
拘役、有期徒刑
监视2日:刑期1日
拘留
拘留的情形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由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其他
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24小时内送至看守所羁押
羁押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特殊情况除外
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
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实施新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现实危险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或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逃跑
4.7. 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审级制度
第一审程序
普通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
受理后2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
被告人未被羁押
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特点
只适用于一审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范围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认罪,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例外
被告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
共犯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可以延长指一个半月
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启动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10天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5天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审的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
抗诉可加型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依法进行重新审判
审理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启动理由
确有错误
启动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速裁程序
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审判
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被告人未成年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对犯罪事实、量刑裁定或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受理后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延长至15日
缺席审判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被告仍无法出庭,可以缺席审理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5. 民事诉讼法
5.1. 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
院长担任审判长
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
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
审判长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依申请不公开
三大诉讼法公开与不公开审理比较
行政诉讼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申请
民事诉讼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离婚案件申请
刑事诉讼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申请、被告不满18周岁
5.2.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其他最高院规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院: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5.3. 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5.4.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
起诉与审判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判员一人独审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实行一审终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不服裁定10内,不服判决15日内
审判监督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由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基于检察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方式提起
基于当事人申请提起
人时地市钱饱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