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李佳2022)
李佳版本行政法,超详细梳理,提高学习效率,内容有: 1行政法学体系 和基本结构 2行政组织法 3公务员法 4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5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 7行政处罚 8行政强制 9政府信息公开 (注意主观) 10行政争议法总论 11行政诉讼参加人 12管辖 1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4行政诉讼程序 15行政诉讼证据 16法律适用制度 17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18行政公益诉讼 19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20行政复议 21国家赔偿
编辑于2023-05-24 16:58:51 安徽行政法
1行政法学体系 和基本结构
成文法律渊源
立法系统(人大)
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市政府)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例子:红头文件 (任何主体)
司法系统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
法律渊源
基本体系
两个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
区分行政相关人
一个行为:行政行为
三个救济阶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体系图
行政概念
上位对下位(官对民)
内涵:控权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首要原则
区分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形式法治(成文法)范畴
合法行政≠依法行政(部分与整体)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内涵
法律优先(低要求)
不抵触/不违反
法律保留(高要求)
无授权→无行政 (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实质平等(弥补)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排除不相关因素
不相关→不合理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公共利益
适当性
手段为了达成目的
逻辑递进
必要性
损害最小
实质法治(自然法)范畴
程序正当
回避
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
保证中立回避
参与过禁止担任主持人
公众参与
决定前,告知
决定中,陈述申辩、听证会
决定后,说明理由
程序公开
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国家秘密(一律不)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不)
例外:同意、公共利益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赋予执法手段
执法有保障
行政责任
违法/不屡责
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必有责
记忆: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用权受监督
诚实守信
诚,说真话
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利益保护,别反悔
构成要件
授益行为
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
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
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决定
财产保护
赔偿/补偿
高效便民
高效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
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
便利当事人
2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这个概念能够解决行政法中控权对象的问题
行政主体实质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行政机关分类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专业职能部门
注意:不包括
内设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机构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
≈乡政府
派出机构
原则不做行政主体,授权范围内可做
派出所
授权
警告、500元
开展行政活动的 其他组织
行政授权
鸡变凤凰
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 社团、内设机构
授权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例: 县政府文件
全国人大、国务院、省、设区市、各部委
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委托的组织(萎)
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不可以做行政主体(被告)
行政主体的判定
权
12类行政机关 (天生法人)
国省市县乡5级政府
3类派出机关(区公所、行政公署、街道办)
4级部门
注意:猛男即使越权也能够以个人名义做被告
n类主体 (后天法人)
无行政权能组织
经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
注意:小祸自己扛,大祸爹来挡(闯祸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考点:派出所越权
幅度越权
闯小祸
被告:派出所
种类越权
闯大祸
被告:公安局
有权主体间谁做被告,意思自治,责任自负(指令)
名
谁的名义盖章,谁就是被告
考试中结合判断
做不了被告
考点:议事协调机构、指挥部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纯记忆)
中央
一高一低留中间 中间交给国务院 中有批准和决定
一高
国务院组成部门
人大/人常
一低
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
中间
交给国务院
中有批准和决定
司机内设机构(孙子辈)是批准
其他都是决定(儿子辈)
地方
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
实现精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
同区域不同层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省、设区市、直辖市拟定后报国编办审核,再由省、设区市、直辖市发布
上级政府决定事项
地方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人民政府提方案,上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报同级人大会常委会备案
例:县政府设置文旅局
本级政府自己决定
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
编制总额内调整:同区域同级部门之间调整编制
地方政府下属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
协调一致报本级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及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本级政府编委决定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等,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公务员法
公务员三重编码
身份
公职
职务
领导职务
职级(非领导职务)
职务与职级级别可以相互转任兼任
长、爽、挫
职级和级别
确认工资待遇的依据
三重编码可以分离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进
录用委任制
程序:考试合格→体检等审查→合格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合格委任
体检: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取消录用≠不予录用(针对试用期公务员)
适用主体:锉
消极条件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包括过失及故意
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
曾被开除公职的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录用主要方式
考试
考核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
体检: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适用于领导职务
最专情
聘任制
合同工
涉密不适用聘任制
方式:直接招聘/直接选拔
合同1-5年,试用期1-12个月,协议工资,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争议先仲裁后民诉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务员部门批准
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选拔委任制
正厅至副科空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
程序:①选拔②试用,试用期满③委任职务
适用分类
公务员领导职务
选任(专情)
委任
聘任
职级
委任
聘任
转
转任
公务员系统内转
内部转
跨区域、部门(外部平级)
遴选转任(外部由下至上)
调任
由外到内
注意:挂职不再是交流制度
出
辞去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涉密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处理
涉司法案件
辞退
应予辞退
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降一职)
不胜任也不接受其他安排
拒绝合理安排
不守纪律
旷工连续15天/1年内累计30天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
患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怀孕期,产假,哺乳期
后果:可以领取辞退费享受失业保险
退休
到年龄
没能力
出处分前已经退休
不再给予处分
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相应降低/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辞职VS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辞去领导职务,不影响公务员身份
辞职
辞去公务员身份
管理制度
考核
参加培训是权利
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
享受年终奖
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近亲属
直接上下级
直属同一领导
一方领导+另一方人事/纪检/审计财务(作科员也不行)
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营利组织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地域回避:设区的市、县乡,主要领导职务
执行回避
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有利害关系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原则禁止兼职
可兼职条件
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工作需要
离职禁止
扫地出门的可兼职(辞退和开除)
处分制度
处分程序
减轻(既说也做——质变);从轻(只说不做——量变)
解除降级、撤职后不能自动恢复
注意:监察机关做出政务处分,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救济制度
①原机关复核
②同级主管部门/上级机关申诉
可先①后② 也可直接②
政务处分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申诉
4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核心:对象不特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与党中央程序衔接
政治方面——及时报告党中央
其他重大——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
地方政府无权报请
地方不能代表全国
党中央+国务院双批准
起草
程序
结果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
程序
不同意见
专家评估
协调/决定
国务院领导协调
国务院决定
结果
不过关
缓办
退回
过关
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报告对草案主要问题做出说明
决定
大事儿审议(开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司法部/起草部门说明
小事儿审批(传批)
公布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载体
国务院公报(最权威)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一报一网一纸
施行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外汇、国家安全等公布之日即生效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从无到有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解释
解释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
从有到有:具体应用问题
国务院部门/省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
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规章制定程序
政治类的均要报党中央
条例只能是行政法规
规定、办法可适用于规章/行政法规
决定
规章无传批
地方政府规章→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
审查/起草单位说明
适用规章/行政法规
载体
地方规章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报纸
备案
规章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设区)人民政府
与法规制定程序差异
其他未提及部分没有差异
5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成立和生效
成立时间
作为(处罚、征收···)
送达成立
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
明确拒绝之日
消极不作为
等待
有法定履行期间,届满成立
无法定履行期间,2个月
紧急情况,不作为当场成立
生效时间
本质:即起诉期、复议期起算点
成立≠生效(法律内涵)
一般成立时间即生效时间
例外
附条件、附期限及无效的行政行为
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记忆)
五要素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法定程序违法
指导案例:定安公司程序倒错
明显不合理
指导案例:刘云务案
考试技巧(见到就不合理)
明显不合理
畸轻畸重
滥用职权
不正当的考虑
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违反比例原则
知道案例:陈超滴滴案件
显失公正
相互独立,符合任一要素即视为违法
无效、撤销和废止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征收(所有权)
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人/其他组织强制征收税费/私有财产
税费征收
征税
征费
财产征收
补偿
征用(使用权)
补偿
一般在应急状态下
行政裁决
两个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纠纷做出裁断。类似判决
区分行政调解
调解:想听就听,不听就算
裁决:权利义务必然受影响
区分行政确认
确认:加强,双方关系
裁决:三方关系
行政确认
类似公证、鉴定
对于既存事实的加强
行政给付
扶弱性质
公民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特定物质支持
行政不作为
当为能为不为
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分类1
依职权
行政处罚、征收
依申请
行政许可
分类2
羁束的
没有选择余地
不可调节、不审查合理性,只审查合法性
裁量的
可选择
适用调解、审查合法及合理性
分类3
授益的
负担的
分类4
要式
不要式
传唤
原则均为要式,有例外
6行政许可
概念和特征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赋予 VS行政确认≈公证/鉴定
结婚登记为行政确认; 企业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 企业变更登记为行政确认
特征
外部性
内外看身份
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对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审批
上级机关审批下级机关的请示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内部认证)
依申请性
无申请无许可
授益性
许可→当事人被赋予某种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要式性
许可是否受理,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均需采用书面形式
分类
法律分类
普通许可
形式审查1人,实质审查2人以上
特许
赚大钱
招、投标等竞争方式
认可
人
考试
核准
物
检测、检验、检疫
2人以上、5日以内
登记
设立登记为许可,变更登记为确认
登记为动作,并不是行政性质
设定与具体规定 (立法权限)
理解:立法问题
设定:无——有
具体规定:粗——细
设定范围
有其他替代性手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设定
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
设定全国临时性许可
省规章
设定地方临时性许可
1年需继续实施
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指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许可的 限制性条件
地方设定要注意,千万不能闹独立
不得
国家统一资格
企业设立登记/前置性许可(法人是全国的)
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商品进入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起草
评价
设定机关定期评价(立法责任大)
实施机关适时评价(干活责任小)
停止实施
由行政法规设定
只能禁止经济事务行政许可
在省级行政区域能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等方式解决
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执法)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只有法律法规能够授权
委托授权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应当公告
办公方式改革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520.7
听证笔录的排他效力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手段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的后果
实施许可中发现违法
重要安全隐患立即改正
吊销许可证(忤逆吊死,出生没有错)
获得过程中有问题
撤销
骗政府
不予赔偿
处罚
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相关
如果未遂(没有获得证书)1年内禁止
既遂3年内禁止
情势变更:撤回(许可程序里叫撤回,行政行为叫废止)
补偿
程序
先行处理(先找行政机关)
标准
有法定标准则法定标准
实际损失标准
成本+利润
实际投入标准
针对特许
只补成本
注销(撕掉)
不能用了就注销(撕掉)
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的收费
一般不得收取费用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行政处罚
分类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做题技巧:见到“公安、警察、派出所”使用本法
行政处罚法
概念: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群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特征
折抵制度
已执行则折抵
行政拘留时间与刑期互抵
罚款与罚金互抵
注意:没收不可以互抵
惩戒性
惩戒目的
方式是给当事人
减损权益
增加义务
经典例子p117
吊销是处罚
VS撤销、注销、撤回不是处罚 (我就是我,不一样的烟火)
取缔与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种树
滞纳金
收费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警示罚与声誉罚
警告(书面)
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
没收
没收非法财物
属于违法行为人自己的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成本+利润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暂扣驾照)
降级(券商、建筑公司)
吊销许可证件(吊销律师职业资格证)
行为罚
区分资格罚,资格罚围绕许可证做文章
责令停产停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决定及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多个拘留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不可超过20日
其他种类
新花样
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得独立适用
设定与具体规定
法理:行为模式(A),后果模式(B)
设定权 (从无到有)
无A,无B
结构:倒三角权力结构
法律(无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唯一来源
创制新花样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
新花样除外
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规定权(从粗到细)
有A,有B
不得违反上位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理解内涵
适用对象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具体细化方案)
补充设定
有A,无B
把法条结构补充完整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可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
立法后评估(新增)
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行政机关
城管
实现了权利的集中和转移
监督(容易滥用权力)
决定主体限制
国务院
省政府
权限上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仅能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授权及委托
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个人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个人名义实施
委托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条件
熟悉有关法律、噶鬼和规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书
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原则
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例外:派出所
管辖权下放
省级政府有决定处罚管辖权下放的资格
县、乡和街道办
集中实施
主体限制
国务院/省政府
权限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公安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注意:许可由省政府决定,国务院批准
地域管辖
管辖争议
协商→不成则找共同上一级指定
直接指定
实施程序
共性
公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有错撤回,公司说明理由
参与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更重的处罚
回避
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应急
针对疫情等突发事件
人数
≥2人、执法资格 法律另规外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主体: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出示证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不出示有权拒绝调查
陈述申辩
拒绝听取不得处罚
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接受询问
保存证据
若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7日(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审核
处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
初次审核需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决定
负责人作出,重大须集体讨论
决定书内容必须加盖印章
立案之日起90日做出决定
送达
参照民诉法
应当当场送达,不在场7日内送达(依《民诉法》)
当事人签订确认书,行政机关可电子送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一清二白三千
事实清楚
对公民200以下,对法人3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特殊规则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须备案
当场(面)送达
当事人拒收,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调查决定合一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启动
依申请
告知+申请=听证
不涉及公共利益,没有“依申请”
法定听证 (应当告知+申请=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
适用范围 (重点记忆)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降级吊证件 责令关停业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吊销 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时
约定听证
听证通知书送达即视为告知, 此等情形下,申请后必然需要组织听证才能做出处罚决定
你情我愿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范围,但属于可以听证范围
期限
申请期限
告知期限
告知之日起5日申请
7日前告知
理解:没有20,因为增加负担,不用催促
处罚没对组织听证会的时间作出要求
对比许可 5.20.7
回避
程序原因
已参加调查程序,不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
实体原因
利害关系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费用
代理
可以委托1-2名代理
公开
原则公开
涉三秘除外
质证
笔录
当事人或代理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拒绝由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笔录具有排他效力,是决定依据
审核和决定
重大案件未经审核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实体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14岁以下
半疯傻
情节轻微
无后果+改正
首违不罚
首违+后果轻+改正
主观无过错不处罚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前提:未被发现
起点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若处于连续状态,从终了之日起
连续状态
呸呸呸呸呸呸
呸……
注意是行为连续,不是结果连续
终点
2年
特殊规定:《治安管理处罚 》时效6个月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延长至5年(新增)
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
停车
货车上高架,不停往里走
不重罚
符合下列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
①半疯子
②14-18
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④受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⑤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⑥配合查处立功
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
过程:全程记录,归档保存(不是电子音像,记录即可)
电子监控特别要求:法制和技术审核,不得以此限制申辩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考试:看到公安、警察、派出所就用治安处罚法
范围
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
程序
调查
基本规则:先取证、后裁决
必然前提程序
调查手段
传唤
对象必须是违法行为人
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传唤证
现场发现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唯一口头
可以“强制传唤”
行政强制
询问
询问对象包括违法行为人、证人及受害人
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必要时警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检查
2人2证
人员不得少于2人
原则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例外:必须立即进行检查,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当场检查
例外的例外: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扣押
无关不得扣押
非行为人合法占有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决定
决定依据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
简易程序
清楚
200以下或警告,可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备案
期限:30+30
VS一般处罚法90日
送达
当场
不能当场则2日内送达
对比:一般处罚法7日
拘留:及时通知
有受害人则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
实体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
14或半疯傻不予处罚
14-18从轻减轻
过时效
6个月
一般法:2年
从轻减轻(不要背)
从重
适用调解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
不予处罚
调解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后不履行
处罚+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向法院起诉
执行
内容
履行
强制执行
处罚类型
拘留
执行主体和场所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拘留所
合并执行
多个应分别决定,合并处罚
最长不超20日
罚款
罚执分离
例外:当场收缴
种类
执行罚
每日加处3%数额
加处罚款不是罚款,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强制执行
暂缓或者分期缴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行政强制
区分
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性
依附性:依附于“基础决定)
目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性
目的:非惩罚性
维护行政秩序,控制危险的预防行为
防止证据毁损灭失
行为暂时性
行政性
两者区别
目的不同
措施:预防控制
执行:执行目的
有无基础决定
两个行为→行政强制执行
一个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时间长短
强制措施 暂时的
强制执行 永久的
发生阶段不同: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目的不同
处罚目的惩戒
强制措施目的控制预防
行为期限
有期限是处罚
发生阶段
做题
许可证
暂扣
处罚(惩戒性)
有期限
扣留
措施(预防性)
无期限
行政强制措施
为预防而强制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强制约束至酒醒
强制驱散游行示威
查封财产、设施或财物(不易移动)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设定和具体规定
冻结、限制人身自由专属法律
行政法规
冻结及限制人身自由之外
不能限制 人自由、钱自由
地方性法规
扣押
查封
仅2个
规章不得设定
总结
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集中实施(配套给)
城管
授权实施
授权主体为法律及行政法规
绝对禁止委托实施
VS可以委托
许可:行政机关
处罚:组织
一般程序
报批
原则向机关负责人报批
情况紧急
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
人身强制立即补办
表明身份
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
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
强制无听证,因为情况紧急
查封、扣押程序
限制
三个不得一个限于
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物品
实施程序
当场交付决定书及一式两份清单
期限30+30
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一般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费用
例外:强制执行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后续处置
没收或销毁
及时解除
明显低于市场价应补偿
冻结程序
实施主体: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委托
对象
涉案金额相当存款
不得重复冻结
程序
2人以上,交付冻结通知书
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泄露信息
冻结后3日内交付冻结决定书(不提前告知)
所以没有听证
期限:30+30
后续程序:划拨或解除
冻结期满直接解除
行政强制执行
三部曲
说→等→做
说
为基础决定
VS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基础决定
罚款、征收、责令拆(命题人实用主义观点)
责令拆属于处罚
做
划拨、拍卖、拆
种类
直接
划拨
拍卖等
间接
代履行
产生费用向义务人收取
执行罚
滞纳金
加处罚款(罚款领域的滞纳金)
区分技巧:仅记忆间接两种,其他均为直接
设定和具体规定
仅法律有权设定
覆水难收
实施
间接执行
全面授权内容:各个机关均可以实施
执行罚
2个种类
滞纳金
加处罚款
罚款领域的滞纳金
三重限制
告知义务:处罚标准
数额上限,不得超出本金
期限:超过30日,经催告不履行转为拍卖或划拨
执行顺序:先间接再直接
代履行
适用范围
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
破坏自然资源
主体
自己履行
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
费用负担
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程序
一般程序
送达→催告(3日前)→派员监督(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签章确认→收费→不得以非法方式
立即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清除不了的道路、河道等
直接强制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
猛男
公安、国安局
税务局
海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无强制执行权
矬男
原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矬男搬救兵
例外:山穷水尽疑无路,扣得货物抵罚款
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
拍卖抵罚款
有拍卖权 (挫男也有春天)
顺序:扣押(强制措施)——罚款(处罚)——拍卖(执行)
注意:拍卖者抵罚款,只能拍卖不能变卖
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般
一催二辩三执行
基础决定可诉
完整执行后可诉
催告书面+不可诉
例外
山穷水尽疑无路、拍的货物抵罚款 (例外之处在于执行前需满足不复议、不诉讼、催告后不履行的条件)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
需要等满复议期及诉讼期
不催告,要公告
拆房子问题
责令拆
行政处罚
主体1:规划局
主体2:土地局
做出公告
种类:处罚
强制拆
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1:县政府
对于拆不服,被告就是县政府
主体2:法院
对于拆不服,被告是土地局(特别规定,新增)
等满复议期及诉讼期
种类:强制执行
例子
拘留
公安、国安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后即可执行
划拨
税务、海关履行期届满,先收30天滞纳金(先软后硬)
拍卖
先收30天滞纳金
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总结
告知
数额不得超过本数
超过30日经催告人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复议/诉讼期内不计算
特殊规则
执行协议
约定分阶段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滞纳金
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恢复强制执行
人性化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居民断水、电、热等
中止与终结执行
中止
当事人履行确实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有理由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终结
人没了
执行根据没了
标的没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又称为非诉执行
行政庭7日内书面审查
发现问题,听取意见30日
主体
没有执行权的机关
矬男
税务和海关
脚踏两只船
时间
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本质:三个期间同时届满
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催告当事人履行
催告后10日当事人仍未履行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
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
一般为基层法院管辖
紧急情况
院长批准+做出裁定后5日内立即执行
收费
被执行人承担
9政府信息公开 (注意主观)
概述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包括政府制作也包括为了履行职能而获取的信息
与存储形式无关
公开主体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保存机关和制作机关不一致, 首次接触原则
共同制作:牵头机关负责公开
被授权组织
内部程序:收到申请后15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公开
本章主观题重点
政府信息界定
公开范围
公开主体涉密信息的公开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国家秘密、三安全以稳定一律不公开
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
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不公开
例外:不公开影响公共利益
程序规则
前提
申请公开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15工作日内第三方提出意见
同意→公开
不同意有合理理由
不影响公共利益
不公开
不公开影响公共利益
公开
逾期未提出意见
政府权衡
内部信息不公开(家务事)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不是终局信息)
主动公开期限: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无延长)
申请转主动
多人多次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
每年1月31日前
主管部门
3月31日前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松一紧
取消特殊需要及用途说明
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收到
当面申请的
提交之日
邮寄
行政机关签收之日
互联网
双方确认收到之日
公开期限
能当场则当场
不能当场20+20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内
答复方式
公开
公开期限:20+20
公开形式
不一定按申请形式提供
费用
不收费
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例外
区分
含有不应当公开信息可以区分应区分
不公开
可诉
材料补正
7日内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申请加工分析信息
可以不予提供
10行政争议法总论
种类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衔接关系
一般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例外
前提: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
差异:省部级复议,国务院裁决(二次复议)
其他情形没有二次复议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必须先复议(专业性较强)
案件类型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
认为自己已经取得的权利
拥有确认因素
给了别人
纳税争议案件
涉税案件一般前置
例外:不需要复议前置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
反倾销
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者集中地行为
复议终局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认为已经取得
给了别人
复议前置
省级政府复议
根据特定法律规范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条件需记忆)
对象:外国人
决定依据
出入境管理办法
坑:违法治安管理法 例:嫖娼
行为:限人身自由
总结
11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资格判断
直接起诉时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即是越权还是被告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委托“组织”的行政机关
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看名义
共同行为则共同被告,不同意转第三人
概念辨析:≠联合行为,共同作出一个意思表示
告漏了≠告错了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以所属机关名义则所属机关为被告
以自己名义
幅度越权
派出机构为被告
伍佰真有派
种类越权
所属机关为被告
小祸自己扛,大祸爹来挡
支队和大队
交警大队≈县交管局,交警支队≈市交管局,均有被告资格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区政府
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机构)+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非且无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
复议后起诉
结果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吿
维持:审过+结果未变
注意
择一吿的例外
复议前置告复议机关
共同告的例外
复议维持告漏了
追加为共同被告
维持:原行为应当经过复议,才可以诉讼
不作为:复议不作为没有经过复议
维持+不作为=共同告
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
维持+任何因素=共同告
原告资格判断
原告构成要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不要求实体上受到影响
侵犯
实体权利受到必然影响
其
当事人自身利益
合法权益
法定权利
原告资格的判断
自然人原告资格
相对人
必然有原告资格
可民诉
可行政
相关人
本质:有利害关系
侵权关系、物权关系、公平竞争关系
亲属关系
侵权关系的受害人
物权关系
相邻权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
前提:相关人自身
有民诉无行政
无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非营利法人
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做原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
①业主委员会
②业主委员会不起诉+面积过半或户数过半业主
股份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以企业名义起诉(3+1)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
投资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
企业名义(借尸还魂)
法定代表人名义(曲线救国)
与民商法不同
原告资格的转移
死亡
近亲属以自己名义
限制人身自由
委托代理人
口头或书面
以该公民名义
共同诉讼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2人以上
诉讼标的相同
主张一致
同一法院管辖
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个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类行政行为+当事人同意
告漏了
同意追加
追加
不同意
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通知+愿意告
共同原告
通知+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
放弃实体权利
可以不参加
不放弃实体权利
追加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均为有独三)
原告型第三人
民
区分仅是有无起诉,其他条件同原告
与原告利益相反
直接追加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
优先考虑共同原告
不同意则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核心:“预决”效力
仅记此两案例 难点不是重点
同一类行政行为未起诉
真实相对人
被告型第三人
官
假共同行为的非行政主体
原告起诉遗漏的行政主体
先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不追加列为第三人
互相矛盾行政行为
非被告一方列为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起诉
复议机关为被告
原机关为第三人
参诉程序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
同一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同案件原告人数须为10人以上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2~5人
2、5、10
法院可依职权指定
效力及于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原则书面委托
特殊情况他人代笔,自己捺印
例外可口头: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可口头委托近亲属
VS复议中,公民可口头委托
解除/变更
书面报告法院
12管辖
先定被告,再定管辖。被告不知,管辖不明
级别管辖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
仅包括综合性政府 不含具体部门(公安、环保···)
性质特
海关处理案件
专业性强
中院受理不是海事法院
证交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人数多
重大共同诉讼
复议维持共同告,管辖就低不就高,确定级别
地域管辖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例
不动产(得丧变更)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经过复议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
便利原告
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关了的人(原告)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了预防而强制), 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地:户籍地、经居地、被限自由地
管辖做题步骤
①确认被告
②确认级别管辖
考虑是否中级法院管辖
否,则基层
③确认地域管辖
考虑是否不动产
是否经过复议/限制自由
被告所在地
管辖恒定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跨区域管辖
又名:交叉地域管辖
本质:排除地方干预
1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应予受理
结合专题5
不予受案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指导案例:魏永高案
注意内部行为外部化要受案
国家行为
战争、疫情武汉戒严等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及仲裁行为
调解
柔性行为,不可诉,不理拉倒
仲裁
劳动仲裁为准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为
指导案例:王明德案
注意:过程性行为终局化,故意让找找不到的资料
可诉(因为根本无法获取,影响权利义务)
特殊规定
国务院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权属性的复议决定
外国人普通签证、居留决定
外国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决定
行政协助行为
注意假协助、真意思
信访行为
本质:尊重首次判断权,信访行为本身不是首次决定而是多次决定后行为
注意”名为信访实际为首次处理“可诉
行政合同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行为,民告官
民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行政合同可以受案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附带性受案
审查方式
搭便车审查,不能只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对象
原则仅规范性文件可审查
例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申请审查时间
一审开庭前提出
管辖法院
依据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决定
审查程序和实体要求
审查程序
发现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意见(不是都听取意见)
制作机关申请出庭陈述,应当准许
没有陈述、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不阻止审查
审查结果
前提:法院认为不合法
不适用
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注意:不适用但不能宣告无效
提建议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多部门联合制定
主办机关或者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接收方60日内书面答复,情况紧急可以建议立即停止执行
注意:不能直接撤销
告领导
可以抄送制作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法院审查权的监督制度
备案
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层报最高院(国务院部门)、省高院(省级行政机关)
理解:国务院部门涉及全国, 省政府决定关系全省
再审(不考)
14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可以口头)
一般条件
一人一事一行为,有管辖权
程序条件
复议前置复议终局案件不受理
复议前置
侵犯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①行政确认②侵犯③我的④所有权及使用权
纳税争议案件
一般均属于复议前置
例外情形:可复议可诉讼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反倾销税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滴滴收购uber
复议终局
省政府根据特定法律规范做出的自然资源终局判决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外国人
限制人身自由
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
时间条件
原则: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不予受理
具体规定
经过复议后起诉案件
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不作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复议期(60日)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另有法律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
明确拒绝之日起6个月
消极不作为
法律、法规规定了履行期,则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之日起2个月
紧急情况下,不作为当场成立
直接起诉行政作为类案件
全知道
6个月
知一半
未告知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
知内容但不知诉权
起诉期:知诉权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限:知内容1年内
须同时满足
分别计算找交集
全不知
起诉期:知内容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5年/不动产案件20年
须同时满足
分别计算找交集
起诉方式
可以口头
受理
审查处理
一律接收诉状
符合立案
不符合不立案
可以提起上诉
先予立案
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无法做出判断
指导、释明与补正
一次性告知
补正
立案
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也不符合条件
退回诉状
坚持起诉
裁定不予立案(可上诉)
起诉人救济途径
上诉
可上诉的三种裁定
不予立案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投诉
上级法院(不是上一级)
后果:给予处分
飞跃起诉
不立案不裁定(不理不睬)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
可自己立案审理
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剥夺原来法院对此案审理权利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前准备
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法院5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注意: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注意: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原告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但正当理由除外,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开庭准备
开庭3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
其他成员以通知书方式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一审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复议维持案件,两个行为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必须言词审理
公开审理为原则
信息公开案件,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防止当事人“沉默”对抗法庭,经法庭释明后果仍不陈述,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恶意串通,裁定驳回或者判决驳回(防止刁民)
审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
调解期间、管辖权异议
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法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1清2白)
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一审事清权务明 当场2000信公开
约定
约定适用
不得适用
仅适用一审
级别没要求
中院可简易
VS民诉要求基层
简易程序要求
一人独任庭
审限45日
VS民诉3个月
不要求当庭宣判
VS民诉当庭宣判
可以以口头等简便方式传唤通知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文书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15日内
简易转普通的程序
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高效便民
VS刑诉: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诉及行政简易程序对比
二审
上诉主体
原被告/第三人
审理方式
应当组成合议庭
可以不开庭,书面审理
审限3个月
审理对象
一审法院的裁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
应当全面审查
惩戒犯罪、保障人权
VS民诉:仅仅审查当事人上诉范围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自愿撤诉过程
一改二撤三裁
Step1被告改变行为 (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可改变)
改的表现:①实质改变,结果、试试证据、规范依据并影响定性 ②视为改变: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对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Step2 原告申请撤诉
Step3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裁定条件:①不违法违规,书面告知,第三人无异议
裁定结果:①准予撤诉;②不予撤诉; ③不能即时履行/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中止审理
注意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旧行为审没审看撤没撤; 旧的不撤,新的也诉,合并审理
视为撤诉
(原告)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
撤诉的法律后果
不可以重新起诉
对比民诉,撤诉后仍有诉权
缺席判决制度
不来或者早走的被告
公告、司法建议
原告/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中途退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制度
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
一审二审再审
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去一次视为履行义务
应出庭的诉讼参加人
不限于行政机关
被告、被告型第三人
共同被告可协商确定出庭行政机关,也可以法官确定
应出庭负责人范围
正职领导、负责人
副职领导、负责人
参与分管负责人
委托或者下级不可代为出庭
通知
应当
涉及公共利益
可以
其他
出庭程序
开庭三日前送达通知书
出庭前审核身份
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后负责人未能出庭视为未出庭应诉
委托代理人
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
不可抗力、不可代、有意外
提交证明材料,加盖机关印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法院审查
有正当理由
依职权决定延期
依申请决定延期
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
出庭又出声
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负责人未出庭时的异议制度(撒泼)
原告有权提异议但不影响审理
他不来,我也不来
按撤诉处理
他不来不就不说
法院释明后果仍不陈述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
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负责人不出庭
法院应记录在案+裁判文书中载明
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司法建议
负责人不出庭,法院无权传唤负责人出庭
工作人员出庭
前提:负责人应当出庭但是不能出庭
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委托行使职权组织或者
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出示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羁束行为不适用
调解书
双方同意,三方签章后送达
调解公开
原则不公开
例外双方同意
原则结果不公开
例外保护三益
第三人参与调解,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
调解协议不是判决依据
总结
先予执行制度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只能根据原告申请,不存在法院主动先予执行的情况
不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救济
申请司法复议一次(不限于原告)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及拘留需要经法院院长批准,且不得连续使用,但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
分别审理
两个庭审理两个案
遇到审判前提问题,本案诉讼可能中止
合并审理
一个庭审理两个案
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应当分别裁判
分别立案的例外:行政裁决案件附带的民诉
合并立、合并审、合并判
救济:对于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决定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撤诉
一个撤诉,另一个不受影响
15行政诉讼证据
特点
不利被告,偏向原告
有证在先
证据种类
种类
书证
原则上提供书证原件
也可以部门加盖印章出示复制本
提供专业性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外文书证由外文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物证
物理属性证据
原则上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照片录像(传来形态)
视听资料
磁带、胶片等
原始载体或者复印件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电子数据
在虚拟空间无限传播
证人证言
证人签名
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费用败诉一方承担
注意:执法人员出庭叫出庭说明(当事人陈述),而非作为证人
鉴定意见
鉴定部门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不签名注明原因,他人在场可他人签名
勘验笔录
只有法院能做
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进行
外文证据
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做题步骤
看主体(排除法院:勘验笔录、证人: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意见、执法人员:现场笔录)→看对象(物理属性说明还是内容)→看介质(存储介质:光盘磁带为视听资料,日常手机、电脑等通过网络可以迅速传播为电子数据)→没有提及默认书证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不利被告,有证在先
对比民诉: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可以代为取证
复议维持情形
原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及原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存在)
证明两个主体一个行为的存在
不作为案件证明曾经申请
赔偿补偿案件需要证明损害结果存在,但因被告导致无法举证被告负责
注意:赔偿仅限于符合生活常理的赔偿请求
举证期限
被告的举证期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
原告的举证期限
开庭审理前/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 (不利被告)
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时可以
例外:针锋相对
原告/第三人,原则上可以补充
例外:证据突袭
二审
原被告均不可提交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证据调取
依职权
涉及三益
涉及程序(法院自己的事儿没人帮)
依申请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可申请,被告不可以(不同与民诉)
申请事项
涉三密,国家机关保存需由法院调取,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无关联、无意义、无必要法院不予准许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内
救济
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注:需要举证期限内提出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勘验
责令提交
主动责令
申请责令
被告无权申请
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质证
例外:不予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
出庭说明:行政机关自己人出庭不作为证人(为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审核认定
没效力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不真、路不正、来得晚
片面效力
不能用于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但可以证明被诉行为的违法行为(有证在先,不利被告)
具体
被告在行政行为后做出收集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不作为证据
复议过程中,原行政机关未提交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注意:行政机关一般不能用事后补充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唯一例外: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弱效力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将信将疑)
16法律适用制度
依据
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
依据打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参照
规章
法院有权选择使用
挑出毛病可以不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想用就用,不用拉倒
例:省林业厅制定的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章只能是国务院部门,省市政府制定)
判断
法律:法
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规章:办法、规定
可以带“令”
其他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公告
17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就撤
撤销判决
一夜回到解放前, 仿佛没有发生过,仿佛没有存在过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
重作判决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的转化
原因:诉错了
升舱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审查认定无效
确认无效
降舱
原告请求无效, 法院审查认定撤销
释明
原告请求撤销
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例外:行政行为已超起法定诉期,裁定驳回
原告拒绝变更诉请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想变就变 不变就败
不能撤则确认违法:确认判决
撤销会给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拘留
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 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
无公正价值,追求效率价值,轻微违法
公正价值>效率价值时,不是轻微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行为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其他行为款额有误
法院有双重选择
撤销
变更
特殊适用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行为)、给付判决(钱)
能为当为不为
给付判决范围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保险
履行判决
行为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动起来)
知道做啥,履行给付 不知做啥,重新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无意义)
一审判决的特殊适用
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做判决
前提:撤销判决
重做与之前基本相同→藐视司法→司法强制执行
重做行政行为可诉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复议改变
撤销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重作决定
诉审判均为复议机关
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效力
原行政决定“复活”
复议维持
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具体情形
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行为违法,应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判驳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复议期,裁定驳回
总结
二审判决
类型
原判正确
维持原判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驳回起诉
一审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者继续受理
遗漏请求
不同于民诉: 两审终审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VS民诉:撤销+发回
认为不应当赔偿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一次审终审
欺软
认为应当赔偿
先调解
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怕硬
遗漏其他请求
调解+撤销+发回重审(同民诉)
二审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
调解
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同民诉
执行
执行对象
行政判决书
行政调解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
执行法院
一般一审法院
特殊二审
被告败诉,强制执行手段
划拨
公告
告状
社会影响恶劣,负责人拘留
情节严重拘留或判刑
申请期限2年
18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者
检察院(官告官)
VS民诉:首选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其次检察院
提出程序
检查建议
······
管辖
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
庭前程序
开庭前3天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审理人员
可适用人民陪审员制
上诉
检察院可上诉
二审程序
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
上级检察院也可派员参加
撤诉制度
审理中,被告纠正
检察院
撤诉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不撤
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19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概念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行政协议≠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内部协议
主体官民双方
行政主体具有优益权
推定管辖制度
民法不管我必管
本质
行政性
行政优益权
表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性
双方合意
不履约的后果
民不履行,官不可以告民
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可强制执行
管合同的主体也可以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
前提
①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②不诉讼、不复议、不履行
③ 协议具有可执行性
不能直接强制,必须先催告
常见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PPP,BOT
行政协议的效力 (同民法)
未生效
确认未生效,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
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民法合同编无效情形
可撤销
胁、欺、平、重
行政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级别管辖
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中院管辖
地域管辖
同民诉
行政协议的实体问题
解除
法定解除
行政机关优益权
民找法院
约定解除
抗辩
同民法
诉讼程序
起诉(二分法)
行政性
单方面变更、解除协议
行政法诉讼起诉期(6个月)
合同性
民法起诉期
审查
合法性及合约性审查
可调解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二分法
行政机关对于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同民诉
谁主张谁举证
2015年5月1日后适用新法
行政协议判决形式 (二分法)
类型一 行政性行为
被告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
前提:继续履行可能会损害国家、社会公益
原告起诉
合法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补偿
违法
判决(部分)撤销/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被告造成损失要赔偿
类型二 未履约行为的判决形式
体现合同性,双方约定性
合法不履约
为国家社会公益
判驳+补偿
违法不履约
不作为、不履行
继续履行→补救+赔偿
判决转换制度
原告诉违约,法院认为无效,先释明,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无效
想变就变,不变就败,不可以直接判无效!
20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的被告是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
直接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爹管儿子)
对比:行政诉讼,通知追加,不追加列为第三人
第三人
没有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类型
两个上级机关(两个爹)
政府工作部门
一个上级机关 (一个爹)
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管钱
进钱
海关
税务
出钱
金融
外汇
国安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级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部门
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特别情况特别处理
被撤销机关
继承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级
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特别规定
理解:派出所除了可以找所属公安局复议,也可以找同级政府,爹可能包庇儿子
复议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公民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注意只有公民可以委托
代表人
申请人5人以上,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5得5
对比诉讼
2、5、10
原告10人以上可以委托2~5名代表人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期限(见上图)
申请形式
可口头可书面
小结4处可以口头
信息公开申请
诉讼起诉
复议起诉
国家赔偿起诉
受理
期限(见上图)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继续申请
上级机关处理程序
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
先督促
责令其限期受理或直接处理
审理
2人以上复议人员参加
原则书面
重大可以听证
小结
审查对象
合法性及合理性
对比诉讼只审查合法性,法院审合理性不专业
决定
期限≤60日
行政复议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撤回后不可以反悔
证明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撤回复议申请后是否影响起诉
不影响
例外
复议前置
复议终局
超出起诉期
原行政行为的改变
原行政行为改变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和解后复议机关应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调解
复议调解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双方当事人签字既具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可以强制执行
注意:调解人民之间矛盾(行政法中的调解,为行政事实行为) 调解书无强制执行力
赔偿/补偿 自由裁量
可让步、不违法
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终结
中止
仅当事人死亡可以中转终
当事人死亡失踪均中止,等待继承人表态
中转终
自然人死/丧失参加复议的能力、法院/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行政复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程度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提供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的决定
被申请人胜(合法)
维持决定
驳回决定
不应受理
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申请人胜利(违法)
撤销决定
变更决定
所有均可变可撤(老子管儿子)
区分行政诉讼(法院不能管太宽)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涉及款额认定
以上两点可变可撤
变更理由
明显不当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事实错误
一般不可变更
违反法定程序
越权
别人的儿子不要管
子主题
履行决定
确认违法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复议决定
启动
依申请(搭便车)只能审查有关联性的红头文件(国务院红头文件除外)
依职权
审查结果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行政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不需要去法院)
申请人不履行
维持决定共同告,下级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复议意见书
我对你有意见,个别
复议建议书
建设性建议,共性
总结
复议和诉讼对比表
绝对重点:
处理权限
复议可撤可变
21国家赔偿
总论
国家赔偿
刑事司法
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
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规则原则的变迁
结果归责
错捕、错判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考点:逮捕和判决 (错捕错判)
注意: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违法归责
只看事中不管事后
公安部门立场
过错归责
事实行为
超期拘留
侵害人身自由权以违法归责为主 拘留为结果归责
举证责任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关押中死了/丧失行为能力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唆使放纵殴打虐待→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
对各自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派出机构
所属机关负责,派出机构没有独立财政
混合侵权
看作用力
行政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错捕错判
没罪
没有实施犯罪
疑罪从无
关
实际羁押
区分保外就医、假释、管制等情形
例外情形:免罪
免罪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赔:因为该免没免
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
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
谁做谁赔
例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谁做出有罪决定谁陪
关多久赔多久
司法赔偿程序
非诉程序书面审,取消了确认违法程序
非法院(公检)三步走
谁赔找谁(先行处理)→司法复议(找爹告状,不能找政府,司法复议和政府无关)→找复议机关同级法院申请执行
找自己→找上级→找上级的同级法院
法院两步走
先行处理→找爹复议(自己+上级法院)
找自己→找上级
小考点
申请书一式四份,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不公开审理,原则书面审理,争议大可质证
调解程序: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均可以协商
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两步走三步走走错了
法院检察院均可启动
关于赔偿委员会的要点
赔偿项目、标准、费用
精神损害
关了打了才要赔 伤害轻了还不赔
只赔直接损失+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拍卖:拍多少赔多少(流程科学)
变卖:赔差额
司法赔偿程序属于非诉处理程序
国家赔偿法没有确认违法程序
国家赔偿费用来源
请求权人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