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树根(刘安琪20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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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24 18:49:04 安徽公司法——树根
钱
股东出资制度 一头+三段+一尾
标注
一头
以所有权出资
无权处分
公司善意取得
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
公司恶意
违法货币所得
出资有效
法院不能自公司追回资金
但可处置股权
三段
1.出资形式 出什么
货币
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来源无限制
违法所得:贪贿侵挪
有效
出资取得股权
违法犯罪追究处罚
拍卖/变卖方式取得股权 《公司法解释三》7-2
非货币
总体要求:可估价+依法转让
评估要求
未评估,法院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依据善意取得规则予以认定
《公司法解释三》7-1
房屋/土地使用权/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产权
自实际交付财产时享有股东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以出让方式
划拨出资的
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权利负担土地出资
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禁止
劳务(不能脱离本人依法转让)、信用、自然人姓名、 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价值不稳定)
2.出资方式 怎么出
无期限要求,无最低出资要求,可分期
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未到期的债务不是债务)
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部分出资表决权
依据公司章程
章程未规定
按认缴出资比例
概念辨析
3.出资责任 不这样出有何责任
对内
出资违约
迟延
不足
不出资
①补足(该股东) ②违约责任(该股东向其他股东) ③连带(其他股东向公司)
出资不实
非货币财产出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时点)
①补足(该股东)
②连带(其他股东向公司)
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12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验资后又转出; (由于法定验资程序已经取消,该款仍有适用性)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虚验,联序润 (嘘眼,连续润)
责任形式: 抽逃返还,协助连带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者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控人连带
数额按照股东出资为限→补缴/违约责任 超出部分→按照侵权责任采取损害赔偿责任
增资时董高责任
股东增资时未履/未全履+ 公司/其他股东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
导致出资未缴足
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董高担责后
向被告股东追偿
对外 解释三-13
未履/未全履出资义务 股东的对外责任
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次性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
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高承担相应责任(未尽忠勤义务)
董高担责后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破产
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无可供执行财产+ 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 (准破产=执行困境+该破不破)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 例外情形
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抽逃出资股东的 对外责任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补充赔偿责任
一次性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
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高/实控人
连带责任
总结
股东出资中的对外责任(常用) VS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对外责任(例外)
一尾
出资瑕疵的影响
权利限制→新剩利 解释三-16
股东未履/未全履/抽逃出资
公司可以合理限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解除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解释三-17
未履/抽逃
公司催告/返还
合理期限内仍未缴/返还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解除时应释明
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 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股份公司:解释三-6
经催告仍未缴纳
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瑕疵股权转让 解释三-18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未全履 +转让股权
受让人知道/应当知道
连带
受让人担责后
可向转让方追偿(另约除外)
注: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
转让方、受让方均无需承担上述责任(因为享有期限利益)
总结
诉讼时效抗辩无效
解释三-19
举证责任分配
解释三-20
对屡资义务争议
原告提供对股东屡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
被告股东就屡资举证
公司章程
特点
要式性、法定性、公开性
效力
生效
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自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创业大会通过时生效
对人的效力
11条: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公示公信效力
违反后果
董监高
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利益受损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决议违反章程
22-2: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人
股东资格制度
股东资格
两个文件
内部看文件 外部看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内部行权的依据 名册对内不对抗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三
外部以登记为准
两对范畴
名义股东(显名) VS实际股东(隐名)
内部关系: 事实主义
带持协议有效
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
外部关系: 商事外观主义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 同意处分股权
解释三-25
参照《民法典》311善意取得制度
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解释三-26
名义股东未完全屡资
由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向债权人担赔偿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实际出资人 “浮出水面”
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解释三-24-3
请求变股东、签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 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半隐: 实际出资人可以提供
证据证明有限公司过半数股东 知道其实际出资事实
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未曾提出异议
实际出资人可提出 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冒名VS被冒名 解释三-28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将他人作为股东登记+被冒名者不知情
冒名行为人担责,被冒名者不担责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公司法》4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收益分配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分红权
分配依据
有限按实缴、股份按认缴,均可另行规定
诉讼
列公司为被告
关键证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可不提交证据
利润分配时间
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1年
决议载明利润分配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可撤销 (可撤可不撤)
有限公司股东 优先认购权
新增资本时,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
反稀释条款
保障人合性
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资合性
扩展:外人增资进入有限公司,应先拿到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再签署增资协议、否则会因损害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导致增资无效
知情权
有限公司
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账权
公司章程规定小股东没有查账权的条款无效
股份公司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不可复制
不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无查账权
义务
不能仅以程序合规免责
股东代表诉讼
概念151
董监高/他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 向法院起诉
要点
起因
公司利益受损,而不是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原告
起诉时具有原告资格
公司为第三人
反诉
对原告提起应受理
对公司提不受理
用尽外部救济
前置程序: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交叉请求
特殊3种情况 豁免前置程序
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 收到前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对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如:即将过诉讼时效)
利益归属公司
调解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
具体决议机关
章程规定
章程没规定
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董监高
任职资格
无限人 经济犯罪/剥夺政治权利<5 破产理事长+个人责任<3 法代吊执照+个人责任<3 较大负债(道德风险)
义务
自我交易禁止(相对)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竞业禁止(相对)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违规收入归公司
财务制度
利润分配前提
股东分工以公司利润存在为前提
否则为抽逃出资
收益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收利润(净利润),提10%,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 →提取任意公积金(变量,调节阀) →向股东分红
公积金制度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与 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当年税收利润(净利润)提10% 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
任意公积金(变量,调节阀)
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转增注册资本(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
来源于资本市场溢价 股东实际缴付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转增注册资本 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因为不代表盈利能力,体现不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公司变更制度
增资
重大事项特别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约另约除外 股份公司无此项权利
增资处理
平价入股
每一分钱均计入注册资本
每股价格和原始股东一样
溢价入股
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减资
情形
①股东除名;②实际需求(用不了那么多注册资本);③虚亏用减资反映真实情况
股东除名:系与股东会表决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该股东需回避,没有表决权
债权人保护制度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
变更公司形式
有限→股份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否则为出资不实
合并、分立
合并
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提供担保
可能导致偿债能力的下降
分立
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
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偿债能力不下降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除外
如出现解散事由
均无需清算
解散、清算
解散
182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请求法院解散
1.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①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不开会)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开会无意义) ③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股东不可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事由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
可提起知情权、分红权之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可启动破产程序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可启动清算程序
2.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原告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原告应告知其他股东/由法院通知其参诉
其他股东/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以共同原告/第三人参诉
被告
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诉讼的 解释二-4
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解散诉讼与 清算案件分离
股东提解散诉讼+申请法院清算
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受理
法院可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
自行组织清算/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清算
保全
股东提解散之诉,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保全
股东提供担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法院可保全 解释二-3
注重调解
解释二-5
法院审理解散之诉应注重调解
解释五-5
法院审理涉及有限公司股东 重大分歧案件应注重调解
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出现55合分转 该死不死改章程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公司减资/分立
清算
类别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法院指定清算
债权人、股东、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法院+以下事由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超15日)
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的
清算组组成
公司股东、董监高
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中具有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时间
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
特殊原因可延长
申报债权
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中的诉讼
公司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清算借宿并办理注销登记前)
以公司名义进行
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
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向破产转换
公司法和破产法接口
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
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
协定债务清偿方案
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未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有清算义务的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债权人可就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 在损失范围内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无法清算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有清算义务的人)
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无法清算
债权人可主张其对 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