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李建伟主观题请求权分析法(民法任督二脉2022—2023)
李建伟讲民法主观题,民法的任督二脉,学懂了才能搞定主观题,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5-24 19:09:18 安徽请求权分析法
框架
主→客
权利(4个)
支
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
形
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请
矛
中心地位
抗
盾
义务
不考
概念
从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出发
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检讨当事人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请求权的基础
从而 支持/驳回 当事人诉请
步骤
1.判断(何种请求)
判断当事人的诉请在 民法请求权体系中为何种请求
物权请求
物上请求
占有请求
债权请求
2.寻找(法律要件)
以判断为基础,寻找法律规定
查清该项请求权构成的法律要件
3.比较(得出结论)
该项请求权构成的: 法律要件VS案件事实
相符
诉请为正当请求
予以保护
不符合
诉请为不正当请求
不予以保护
适用条件
确定诉请为何种请求
须掌握请求权检讨的逻辑次序
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请求
案件事实能否成为当事人提出的 请求的权利基础的法律事实
须掌握该项请求权发生的法律要件
民事案件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提出抗辩/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提出抗辩
要求对当事人的请求与抗辩辩证思考
确定检讨出发点
检讨次序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3种)
返还原物
不动产、特殊动产(船、航)
不适用诉讼时效
普通动产(未登记动产)
3年诉讼时效
针对所有人(对世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用脱离物
原则:不发生善取
2年诉讼时效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3种)
返还原物
1年除斥期间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例
甲(笔)→乙(偷)→王(抢) 笔是我的+在我手中+被偷走
双重身份
被偷走
所有人身份→物上请求权→返、排、消
占有人身份→占有返还请求权→返、排、消
双重请求权
被抢走
物权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
分开
结论: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是两个请求权体系, 固然可以合二为一,但也要分开(不同人不同权)
乙(小偷)作为占有人→ 要求王返、排、消
单独行使占有请求权
甲(所有人)作为所有权人→ 要求王返、排、消
只能以所有人身份 (已丧失对物的占有)
王侵害了: ①乙的占有利益; ②甲的所有权
债权请求权(7种)
合同履行请求权
违约责任请求权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
侵权赔偿请求权
侵害所有权/占有权
物不在了/毁损灭失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单方允诺
次序
1.合同履行请求权
2.缔约过失赔偿
3.违约责任
合同之债(合同法上的请求权)
首位:体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有约从约)
4.单方允诺(意思自治,归于合同请求权)
5.无因管理(准合同债权)
6.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
7.不当得利
8.侵权赔偿
与物权请求权变动 联系密切
展开
路径(3方面)
请求什么
构成要件
抗辩事由
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1.合同之债请求权
合同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
请求什么
具体由当时人订立的条款确定
主要
①请求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
eg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请求返还借贷物/借贷之金钱
eg借贷合同
③请求转移知产/许可使用作为知产客体的智力成果
eg知产转让、许可使用合同
④请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eg交付工作成果合同(承揽合同)
⑤请求一定劳务的合同
eg提供劳务合同(运输合同)
构成(法律)要件
合同成立
具备要约与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要求履行合同(成立且生效)
不要求履行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
合同有效143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抗辩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
合同不成立
合同无效
合同可被撤销
权利消灭抗辩
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权因抵销/提存等原因而消灭
合同履行不能
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本违约/尚未履行/无需履行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重点法条
579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一方未支/不屡→对方可请求支付
货币之债一定要履行
缺少580条但书
580-1 非金钱债务
履行的除外情形
拒绝履行合同的 合法抗辩事由
1.履行不能→履行抗辩
非货币之债可构成履行不能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屡/屡费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因合同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 合同不生效而发生的请求权
专题20: 缔约过失为合同生效之前的责任
包括:①成立前(磋商); ②生效前的不成立/无效/撤销
请求什么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将双方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第三人
构成(法律)要件
合同不成立,缔约一方有过失
500、501
合同有无效事由
144、146、153、154
合同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
147~151
抗辩事由
合同已有效成立
自己无过错
重点法条
500缔约过失责任
501商业秘密
502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
故意不报批/报批夹杂虚假材料故意引导国家审批机关不批→缔约过失
157
返还/折价补偿
过错赔偿/各自过错各自承担
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请求权
请求什么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承担定金罚则
构成(法律)要件
请求继续履行
有违约行为
债务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
请求采取补救措施
有违约行为
请求赔偿损失
有违约行为
有损失存在
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请求支付违约金
有违约金条款
有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的发生
请求承担定金罚则
有定金条款的约定
有定金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根本违约)的发生
注:定金合同本身是实践性合同,不影响主合同成立生效
是否需要违约人有过失
577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特殊:过错归责原则
赠予、保管、仓储、委托等
无偿保管人、赠予人、受托人 只有故意/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
抗辩事由
≈对抗合同债权人给付请求的事由
除此之外
①不可抗力(严格条件: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②债权人的故意/过失
③违约方无过失(仅仅适用于过错归责的合同类型)
④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重点法条
577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因单方允诺而发生的请求权
请求什么
要求支付赏金
构成(法律)要件
合法生效的悬赏广告存在
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
抗辩事由
广告人认为你要求悬赏广告违反公序良俗
职责所在(警察公务行为)
悬赏广告失效
重点法条
139公告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公告发布时
499单方允诺之债
完成该行为时
317-2按承诺履行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定性
不属于要约
属于“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即“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典型
悬赏广告
针对不特定发出的单方意思表示
发出即生效→采发出主义
2.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请求什么
双向
本人的请求权
本人有请求管理人移交因无因管理而取得的权益
无因管理人故意/过失致本人损害
本人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无因管理人的请求权
①请求本人偿还无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
②请求本人清偿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
③请求赔偿因无因管理而遭受的损失
管理人可要求 无因管理之债
法律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管理他人事务
有法律义务
契约义务
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
法定义务
监护、财产代管等
无法律义务
为他人
(真正)无因管理
正当的无因管理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误锄草药,同时引发损害赔偿)
为自己
不真正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误擦领居车,而不当得利)
不法管理(为自己收租金出租领居房屋,侵权)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无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约定/法定义务)
重点法条
121无因管理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
请求什么
受损人→不当得利人
返还 不当得利(单向)
返还 利息
善意
现存利益
恶意
取得利益
法律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利须无合法根据
抗辩事由
(一般无)善意受益人,仅返还现存利益(即不承担风险)
重点法条
122不当得利之债
4.侵权之债请求权
请求什么
物权受侵害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知产受侵害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惩罚性)赔偿损失
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
一般
赔偿医疗费、因务工而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金
自然人人格利益
自然人、法人名誉权、荣誉权
受侵害, 有权要求
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法律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受害人请求权之发生)
致害行为
损害后果
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致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10个)
替代责任(4种人)
监护责任(被监护人侵权)
用工责任
单位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
派遣公司过错责任
个人用工责任
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方工作时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方受第三人侵害
义务帮工人的侵权责任
帮工侵权
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
承揽人—工作过程—致第三人/自己损害
物的责任(2种物)
饲养动物侵权
建筑物倒塌125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除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工业4大害
产品责任1203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环境污染
机动车肇事
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请求权的发生无须 侵权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一般/特殊归责原则 与合同违约相反
抗辩事由
客观方面
不可抗力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主观方面
受害人过错(与有过失)
第三人原因
受害人同意
自甘风险
重点法条
1165过错责任原则
1166无过错责任原则
物权法上的请求权
物权(物上)请求权
请求什么
返还原物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无时效限制
法律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请求权人对请求返还的标的物有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
②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无论善恶意
③须原物尚存
④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一分为二(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须有妨碍之事实/妨碍危险
抗辩事由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①占有人因善意取得,添附等原因原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②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有合同上的根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质押合同等)
③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留置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依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物权人对行为人的行为负有容忍义务
重点法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235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236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特殊动产)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VS普通动产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同债权请求权)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直ing 状态
占有保护请求权
请求什么
占有被侵占
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被妨害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
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侵占/妨害占有行为已经造成损害
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要件
同 物上请求权
抗辩事由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消灭
1年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客观主义——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重点法条
462占有人的权利
与物上请求权 的唯二不同:
权利人不同
所有权人/他物权人/物权人 VS 占有人
诉讼时效 VS 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