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破产法(刘安琪2022-2023)
刘安琪企业破产法梳理,内容有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 (自我救赎)、和解程序、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 (三条路径,有转换通道)、合并破产 (热点),一起来看。
编辑于2023-05-24 19:23:05 安徽企业破产法
基本制度
体系图
基本制度
适用企业法人
三种破产程序
清算:简单直接粗暴,不有效
重整:治病救人
和解:OK了
三种清算
破产法的功能
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
保证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
破产原因
概念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企业能否适用 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是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的实质条件
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原因
具体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形式判断)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
均为复合原因
具备上述破产原因,可启动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破产案件的申请
概念
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行为
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执行转破产
破产申请的审查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要求
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内容
材料补充
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破产法规定的期限
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债务人/清算组提出的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属于破产费用,随时产生,随时清偿
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申请的撤回、驳回
受理错,亡羊补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审核合理才可撤回)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审核合理才可撤回)
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自裁定作出之日5日内
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
自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裁定驳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情形
可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
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注意:不受理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申请的裁定具有可诉性 而破产程序中的其他裁定均不具有可诉性
比较关键的才可上诉(维护破产效率)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受理→正式→股东期限利益不适用→出资加速到期
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接管
防止财产流失和董监高的肆意妄为
指原有诉讼
保障公平受偿权
诉讼的集中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诉,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
指新的诉讼 集中管辖、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注意
受理前已开始的案件
并不移送
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条款的
仍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解决纠纷意思自治)
破产管理人
很像董事会+高管
产生与更换
法院指定产生
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更换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等情形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
监督
资格
可由清算组、中介机构、个人担任
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前后两个主体可以决定:①管理人(先);②债权人会议(后)
目标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债权人公平受偿权,提升债权清偿比率
债权人会议
很像股东会
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关乎自身利益,才能对特殊事项表决
召集
首次
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
法院认为必要/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职权
主要为选任和通过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表决规则
一般规则:1/2+1/2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除外
兼顾大小债权人利益(形式和实质公平)
链接:业主大会表决
VS公司资本多数决;合伙企业一人一票 (特别事项一致通过,一般事项全体过半数)
重整、和解:1/2+2/3
重整
分组表决:每组由出席会议的该组欧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
不分组:由出席会议的该组欧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委员会
很像监事会
组成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公会代表组成+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职权
决定继续/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3个主体可决定
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经授权的债委会
由先向后
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制度
重大财产处分 (《破产法》69+《破产法解释三》15)
审议制度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
管理人有69条行为之一的,应当经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解释三》15
流程
归纳总结
破产法为紧急状态下的公司法
正常公司资产多、负债少;股东有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权益最重要
破产公司资产少、负债夺;股东权益清零,债权人成为最高利益主体
治理结构图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顺位)
破产费用
一定有(必要成本)→更具紧迫性
共益债务
不一定有,与事务/业务相关
清偿原则
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权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应先清偿破产费用
内部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
在不同的破产费用/公益债务之间按同等比例清偿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程序终结
债务人财产
概念和范围
破产为动态,既有流出,也有流入(流入部分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
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属于:包含股东出资、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继续营业、次债务人的清偿
别除权
概念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后,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 可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别除权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方式
撤销权
针对欺诈破产
《破产法》第31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不管有偿/无偿/过错
可撤销情形
撤销后的影响
针对个别清偿
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
背景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清偿方式
个别清偿
例外不撤
足额担保不撤 不足额担保撤
对以自由财产设定担保物全的债权个别清偿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券额的除外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被动的个别清偿,公权力介入, 维护司法公信力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不撤(例:水电费等)
个别清偿与提前清偿的叠加
破产行为的无效制度
追回权
无效、撤销行为对应的财产
股东未缴纳的出资
期限利益消灭,出资加速到期
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绩效奖金
追回后,董监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的工资性收入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应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高出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其他非正常收入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取回权
概念和特征
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
发生依据物权关系
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不参加债权申报
取回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
行使规则
流程图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概念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原则
破产方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解除合同
处理方式
破产抵销权
概念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已到期)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不受债权债务种类、期限的限制
只能由债权人提出(单向性)
禁止抵销的操作法
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行使抵销权后,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禁止恶意抵销
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债权人突击负债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
子主题
例外:因法律规定/有破产申请1年内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允许抵销
债务人突击取得债权
次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禁止抵销
主要为实物债权
例外:因法律规定/有破产申请1年内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允许抵销
禁止恶意抵销的例外
具有上述不得抵销的债权人
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允许抵销
实质为别除权的行使
例外的例外: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财产价值的除外
禁止股东抵销
债务人以抵销方式进行个别清偿的,抵销无效
债权债务系突击取得
时间为债务人破产申请前1年内 +在相对人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下
故意取得的债权债务
个别抵销
同“个别清偿”
在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已经完成抵销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债务均已到期,已经抵销,管理人向法院主张抵销无效
VS“禁止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债务未到期,尚未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予以禁止
债权申报
意义
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
补充申报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重整、和解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一般规定
可申报债权
保证人破产
流程
保证人的偿还份额先提存
等主债务到期
主债务足额偿还
保证人不代偿
退回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债权人补充分配
主债务无清偿能力
给债权人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利息请求权
不可作为债权申报事项
罚金、罚款、违约金
性质不是债权,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破产清算程序
宣告破产
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问题
概述
保证人不免责
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外部按顺序,内部按比例
重整程序 (自我救赎)
重整的申请
概要
按照重整的启动原因不同
直接申请启动的重整
债务人、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转化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特定主体向法院申请重整 即由清算转化为重整(《破产法》第70条)
流程图
直接申请启动的重整
启动背景
申请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均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转化重整
4个构成要件
1/10总结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10以上表决权,持股10%以上)
特殊情况下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监缺位)
重大事项参与权
3个回购上限股激、股转、维市值,合计<10%股票
一生:破产清算转重整;一死(182):解散公司之诉
重整期间
概述
重整期间对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管理人监督下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别除权)
物质基础,保障稳定
债务人/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
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取回权人要求取回的
应当符合事前约定的条件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法院同意的除外
目的:固化债务人企业占有的财产及其在重整期间的资本、股权结构 →保证重整成功,维持一个相对静态的环境在帮助企业“起死回生”
重整计划
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谁管事、谁提出)
债务人/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 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管理人请求+正当理由,法院可延期3个月(6+3)
债务人/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通过
分组+(1/2+2/3)+全部小组通过
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
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依照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类,债权人会议分组
1/2+2/3的组内通过标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各表决组均通过
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已经不属于重整程序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重整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失败
债权调整失效
已受偿部分有效,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担保有效
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归纳总结:清算VS重整
和解程序
和解的申请
和解的启动 (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
直接申请启动
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
转化和解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和解协议草案
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
VS重整时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和解程序
裁定和解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
裁定和解
予以公告
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重整不能立即行使(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VS 和解、清算均可立即行使
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对有担保债权的人无影响
两个事无表决权: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
由债务人执行
执行成功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失败
同重整
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 (三条路径,有转换通道)
转换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主动申请
由重转轻
清算转重整
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向法院申请重整
清算转和解
债权人申请
破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出资额1/10以上的出资人申请
破产重整
债务人申请
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和解失败时
由轻转重
重整转清算
管理人/利害关系人请求
和解转清算
重整与和解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破产程序的三个入口和三个出口
合并破产 (热点)
类型
实质合并破产/形式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既合并,也破产
前提
法人人格否认: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操作方式
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程序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各破各的,一个法院协调处理
前提
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
管辖
由共同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操作方式
协调审理不消灭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合并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
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
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