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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规划师 法规思维导图,行政法学基础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编辑于2023-05-24 21:18:33 江苏省行政法学基础
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一、法、法律
1、法
(1)国家制定和认可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3)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
广义: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性文件
3、法律的外部特征
(1)行为规则=规范
技术规范
人与自然
社会规范
人与人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社会团体规范
(2)国家制定和认可
(3)权利和义务
社会关系
(4)国家强制力保障
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
二、法律规范
1、概念
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行为规则
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假定(假设)
条件
处理
权利和义务
制裁
违反、后果
3、法律规范的效力
(1)等级效力
制定机关的地位
严格高于普通
后法优于前法
特殊优于一般
委托制定 等于委托机关效力
(2)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 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4)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类
制定法(成文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学说和法理
2、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最高阶位的法源
(2)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行政法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利的执行机关
条例、办法、规则、规定
xx法的办法/规定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试行。
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
有前缀xx省、市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
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办法、规则、规定,不能用“条例“
地方规章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不能用”条例“
有前缀xx省、市
效力不及其他法律形式
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
国家名义签订
行政规定
政府签订
国际条约与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渊源。
(9)其他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
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
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法
权力和义务本身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民法典
程序法
怎么实现权力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发、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2、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恒定性
法定性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对象或标的
3、内容及特征
内容是指权力和义务
(1)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力处分的有限性
4、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法律行为
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失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原则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一般的行政法原则
即基本原则
特别原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3、行政合法性原则
(1)涵义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限合法
3)行政行为合法
4)行政程序合法
(3)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消极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
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4、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2)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 平等对待
2)比例原则
3)正常判断
4)没有偏私
5、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
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
范围
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
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行政监督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
①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 ②依法行政的核心:依法执法 ③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 参与原则 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 ⑤行政体制的核心部分:行政权力结构 ⑥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公民第一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五、行政行为
1、涵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
外部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6)无偿性
2、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
“授益行政行为”
2)剥夺权益
“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
设定作为义务——命令
设定不作为义务——禁令
2)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
3、效力
(1)确定力
不可变更
(2)约束力
双方约束
(3)执行力
依法强制
(4)公定力
合法有效
4、生效与合法的要件
(1)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
受领生效
告知生效
附条件生效
(2)行政行为合法
1)主体合法
行政机关合法
人员合法
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特征: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
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行政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
(2)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3)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性的要求
非要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性的要求
(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积极作为
行政奖励、行政强制
不作为行政行为
消极不作为
“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8)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行政立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
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决行为
六、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内涵
广义行政程序
狭义行政程序
方式、步骤、顺序、时限
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法律规定、程序公开、保障公正、中立原则、行政救济、合理原则
“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
以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围划分
内部行政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
以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
法定程序
自由裁量程序
按照行政程序试用的时间不同为标准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程序的环节
普通行政程序
简易行政程序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
(2)公正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
(4)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5)复审原则
行驶复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原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司法审查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
1)内涵
2)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3)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
4)告知制度的程序
表明身份
通知
(2)听证制度
1)概念
广义的听证
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
狭义的听证
行政执法
2)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
核心总结 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 依法行政的核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公开、公正、正当、参与、复审、效率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告知、听证、回避、信息公开、职能分离、时效、救济
3)听证的分类
立法听证
直辖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之前
行政决策听证
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需修改已经审定的总平面图
4)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公开举行
听证会的费用由国库承担
(3)回避制度
(4)信息公开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6)时效制度
主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期限
违反行政失效的法律后果
对违反时效制度的司法审查
(7)救济制度
广义行政救济
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
狭义行政救济
行政相对方
行政救济的内容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七、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
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
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
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2)行政责任
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3、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行政主体
停止、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恢复原状、返还权益、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政赔偿
(2)公务员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赔偿损失
(3)行政相对方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
4、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责任法定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4)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八、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1、行政法治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概念
(1)行政法治监督
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2)行政监督
又称行政执法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
2、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3)行政自我监督
(4)政治监督
(5)社会监督
3、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4、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
(2)监督主体不同
(3)监督内容不同
(4)监督方式不同
5、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及特点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四、行政立法程序
五、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极其特征
五、行政许可程序与期限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六、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和程序
羁束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