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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编辑于2023-05-25 09:08:43 广东(5.25)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共同特点:
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选民资格案件
(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启动: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均可)
管辖:待确认的调解协议可能是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能是法院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分情形讨论
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 修正),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两处变化 :
级别管辖问题: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可以由中院管辖
地域管辖问题:应当区分法院邀请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
法院邀请调解的,由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举例说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与北京市东城区的乙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处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现在甲、乙公司因为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
【情形一】:甲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乙公司,顺义区法院认为本案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遂邀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甲、乙公司希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分析】法院邀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故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应当直接向作出邀请的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情形二】:甲、乙公司因该合同纠纷申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进行调解,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欲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分析】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故当事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甲公司住所地)、东城区法院(乙公司住所地)、西城区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顺义区法院(标的物所在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处理与救济
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不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
④违反自愿原则的
⑤内容不明确的
⑥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救济: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指的是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例:判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错误。实现担保物权由基层法院管辖,与标的额大小无关
处理:法院经(形式)审查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救济:
对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5 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5.25)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共同特点:
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选民资格案件
(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启动: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均可)
管辖:待确认的调解协议可能是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能是法院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分情形讨论
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 修正),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两处变化 :
级别管辖问题: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可以由中院管辖
地域管辖问题:应当区分法院邀请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
法院邀请调解的,由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举例说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与北京市东城区的乙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处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现在甲、乙公司因为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
【情形一】:甲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乙公司,顺义区法院认为本案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遂邀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甲、乙公司希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分析】法院邀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故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应当直接向作出邀请的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情形二】:甲、乙公司因该合同纠纷申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进行调解,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欲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分析】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故当事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甲公司住所地)、东城区法院(乙公司住所地)、西城区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顺义区法院(标的物所在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处理与救济
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不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
④违反自愿原则的
⑤内容不明确的
⑥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救济: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指的是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例:判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错误。实现担保物权由基层法院管辖,与标的额大小无关
处理:法院经(形式)审查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救济:
对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5 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