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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编辑于2023-05-25 14:44:31 广东(5.25)执行程序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概说
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根据(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原则)
执行必须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以下法律文书可以成为执行的根据: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程序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其他文书: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执行管辖异议:
(1)异议的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2)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救济: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管辖权异议、复议的效果: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的启动
移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生效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担保(《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条件及后果: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法律后果
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②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担保期间限制: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执行和解(2018《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解的效果: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即裁定执行终结。但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
①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
救济:对法院是否恢复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执行行为异议)
②就和解协议起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履行通知的效力
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内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但是,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①自己没有履行能力;②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对第三人的措施
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不得再代位执行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的制度
适用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程序: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情形一】: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情形二】: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反对的,执行法院依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进行修正后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
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处理:15 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主体:案外人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总结】申请再审 VS. 执行异议之诉
【例1】:张三起诉李四,争议一处房屋,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屋为张三所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该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五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 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因为本案中终审判决确定房屋归张三所有,现在王五认为房屋应为自己所有,显然是认为原判决侵犯自己对该房屋的权利,即认为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对于生效裁判的错误,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例2】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 100 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李四归还借款 100 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李四的一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王五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 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应在裁定送达 15 日内起诉。 因为原生效判决只涉及归还借款,并不涉及该房屋归属问题,仅仅是在执行中,法院将房屋列为替代金钱的执行标的物。王五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房屋权利,该权利主张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无关,所以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然而,现在张三、李四、王五之间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了纠纷,而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所以,当事人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技术流
例1的行为公式为:判决(房屋)——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其本质在于执行的内容(这套房屋)即为判决指向的对象(这套房屋),判决书确定了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属。案外人要维护权利,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属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例2的行为公式为:判决(金钱) ——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其本质在于执行的内容(房屋)并非判决指向的对象(判决仅仅是归还借款),判决书尚未确定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属,案外人对房屋主张权利与原判决无关,无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的错误,此时是案外人与申请人对房屋的归属产生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 100 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李四归还借款 100 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李四的一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王五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应该通过起诉的方式处理。
①如果法院认为王五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张三可能对该裁定不服,于是申请执行人张三起诉 (如果张三不起诉,执行将面临停止),该诉讼中应当以案外人王五为被告;至于被执行人李四,如果李四不表示反对,则将李四列为第三人,如果李四反对张三的主张(即李四主张房屋确实是案外人王五的,不能执行),则将李四列为共同被告。试想,申请执行人张三起诉的目的是确定房屋归被执行人李四所有,而继续执行,所以该诉叫作许可执行之诉。此时若张三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若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当然,如果法院裁定中止后张三未在起诉期内起诉,法院将会解除、撤销执行措施
②如果法院认为案外人王五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那么王五可能不服,于是案外人王五起诉(如果王五不起诉,执行将会继续),诉讼中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张为被告,因为王五认为正是因为张三申请执行才损害自己的权利,至于被执行人李四,如果李四不表示反对,则可以将李四列为第三人,如果李四反对案外人王五的主张(即李主张该房屋不是王五的,而是自己的,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则将李四列为共同被告。试想,案外人王五起诉的目的是确定房屋归自己所有,而不能执行,所以该诉叫作案外人异议之诉。此时若王五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物执行,若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
综上,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不论许可执行之诉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自始至终均是案外人王五主张对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利,故应当由案外人王五就对该房屋享有足以阻碍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及救济
申请人或者被追加、变更的人对裁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如果被变更、追加的人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变更、追加与否只需要在程序上审查其是否具备该特定身份,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故在执行程序中通过上级复议即可救济
如果被变更、追加的人不仅要具备特定身份,而且还需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变更、追加与否需要在实体上判断该主体是否满足相力实体条件,故需要通过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实体纠纷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行,从而裁定执行终结,非正常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失去了依据,故不能继续执行,执行终结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执行措施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针对的是迟延履行金钱债务
迟延履行金针对的是迟延履行行为义务;如果迟延履行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对方损失,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视案件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
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而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对于特定物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 492 条)
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故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只能折价赔偿。关于折价赔偿问题只有两种方式:其一,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折价赔偿;其二,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则说明就折价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执行不解决纠纷,故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此时由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故已经无法执行,故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对共有物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对共有物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
对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涉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两种方式:协议和诉讼
协议分割:共有人可以通过自行协议的方式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涉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需要经过债权人认定后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诉讼分割:共有人可能无法就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分割后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认可,故可以通过诉讼分割(析产诉讼)。首先,共有人可以提起诉讼;其次,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否与申请执行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亦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当然,在诉讼期间,无法确定可以执行的份额,故应当中止执行
(5.25)执行程序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概说
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根据(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原则)
执行必须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以下法律文书可以成为执行的根据: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程序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其他文书: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执行管辖异议:
(1)异议的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2)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救济: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管辖权异议、复议的效果: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的启动
移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生效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担保(《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条件及后果: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法律后果
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②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担保期间限制: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执行和解(2018《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解的效果: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即裁定执行终结。但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
①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
救济:对法院是否恢复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执行行为异议)
②就和解协议起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履行通知的效力
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内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但是,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①自己没有履行能力;②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对第三人的措施
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不得再代位执行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的制度
适用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程序: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情形一】: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情形二】: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反对的,执行法院依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进行修正后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
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处理:15 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主体:案外人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总结】申请再审 VS. 执行异议之诉
【例1】:张三起诉李四,争议一处房屋,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屋为张三所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该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五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 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因为本案中终审判决确定房屋归张三所有,现在王五认为房屋应为自己所有,显然是认为原判决侵犯自己对该房屋的权利,即认为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对于生效裁判的错误,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例2】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 100 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李四归还借款 100 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李四的一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王五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 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应在裁定送达 15 日内起诉。 因为原生效判决只涉及归还借款,并不涉及该房屋归属问题,仅仅是在执行中,法院将房屋列为替代金钱的执行标的物。王五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房屋权利,该权利主张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无关,所以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然而,现在张三、李四、王五之间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了纠纷,而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所以,当事人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技术流
例1的行为公式为:判决(房屋)——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其本质在于执行的内容(这套房屋)即为判决指向的对象(这套房屋),判决书确定了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属。案外人要维护权利,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属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例2的行为公式为:判决(金钱) ——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其本质在于执行的内容(房屋)并非判决指向的对象(判决仅仅是归还借款),判决书尚未确定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属,案外人对房屋主张权利与原判决无关,无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的错误,此时是案外人与申请人对房屋的归属产生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 100 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李四归还借款 100 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李四的一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王五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应该通过起诉的方式处理。
①如果法院认为王五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张三可能对该裁定不服,于是申请执行人张三起诉 (如果张三不起诉,执行将面临停止),该诉讼中应当以案外人王五为被告;至于被执行人李四,如果李四不表示反对,则将李四列为第三人,如果李四反对张三的主张(即李四主张房屋确实是案外人王五的,不能执行),则将李四列为共同被告。试想,申请执行人张三起诉的目的是确定房屋归被执行人李四所有,而继续执行,所以该诉叫作许可执行之诉。此时若张三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若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当然,如果法院裁定中止后张三未在起诉期内起诉,法院将会解除、撤销执行措施
②如果法院认为案外人王五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那么王五可能不服,于是案外人王五起诉(如果王五不起诉,执行将会继续),诉讼中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张为被告,因为王五认为正是因为张三申请执行才损害自己的权利,至于被执行人李四,如果李四不表示反对,则可以将李四列为第三人,如果李四反对案外人王五的主张(即李主张该房屋不是王五的,而是自己的,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则将李四列为共同被告。试想,案外人王五起诉的目的是确定房屋归自己所有,而不能执行,所以该诉叫作案外人异议之诉。此时若王五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物执行,若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
综上,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不论许可执行之诉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自始至终均是案外人王五主张对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利,故应当由案外人王五就对该房屋享有足以阻碍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及救济
申请人或者被追加、变更的人对裁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如果被变更、追加的人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变更、追加与否只需要在程序上审查其是否具备该特定身份,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故在执行程序中通过上级复议即可救济
如果被变更、追加的人不仅要具备特定身份,而且还需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变更、追加与否需要在实体上判断该主体是否满足相力实体条件,故需要通过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实体纠纷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行,从而裁定执行终结,非正常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失去了依据,故不能继续执行,执行终结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执行措施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针对的是迟延履行金钱债务
迟延履行金针对的是迟延履行行为义务;如果迟延履行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对方损失,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视案件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
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而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对于特定物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 492 条)
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故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只能折价赔偿。关于折价赔偿问题只有两种方式:其一,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折价赔偿;其二,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则说明就折价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执行不解决纠纷,故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此时由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故已经无法执行,故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对共有物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对共有物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
对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涉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两种方式:协议和诉讼
协议分割:共有人可以通过自行协议的方式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涉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需要经过债权人认定后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诉讼分割:共有人可能无法就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分割后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认可,故可以通过诉讼分割(析产诉讼)。首先,共有人可以提起诉讼;其次,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否与申请执行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亦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当然,在诉讼期间,无法确定可以执行的份额,故应当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