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
这是一篇关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一、总则以及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变化,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变化,※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其他需要关注的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第30条第4项,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限缩)。
编辑于2025-12-17 17:43:04这是一篇关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一、总则以及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变化,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变化,※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其他需要关注的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第30条第4项,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限缩)。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西原春夫著 顾肖荣译)
本书由贯穿全书分析体系的纬线和经线纺织而成。本书的纬线主要有二根:一是以基本方向为出发点来考察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二是考察偏离原来文物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作者把前者称为实施国家刑罚权的生理现象的考察,把后者称为其病理现象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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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一、总则以及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变化,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变化,※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其他需要关注的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第30条第4项,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限缩)。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西原春夫著 顾肖荣译)
本书由贯穿全书分析体系的纬线和经线纺织而成。本书的纬线主要有二根:一是以基本方向为出发点来考察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二是考察偏离原来文物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作者把前者称为实施国家刑罚权的生理现象的考察,把后者称为其病理现象的考察。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变化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原来的6章119条变为现在的6章144条,新增28条,删去3条,修改96条,补充30多个违法行为;新增13个执法程序制度。
一、总则以及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变化
变化1:新增了管辖规定
新增条款:第五条 第三款 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变化2:首次将正当防卫认定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
新增条款: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什么是正当防卫?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实施防卫行为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对合法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一说,比如人民警察强制传唤过程中,不能实施制止行为,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可以正当防卫,只有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部分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可以减轻或者避免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已经被制止后,不能再采取防卫行为。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意图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变化3:新增认过认罚从宽制度
新增条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变化4:新增了未成年人矫治教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需关注的条款变化:第十三条,增加了“智力残疾人”相关表述;第二十条,增加了“从轻”的表述及情节;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条款从“6个月内”变更为“1年内”;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拘留不执行增加了限制条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变化
※新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重点
行为类型 新增具体违法行为案由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组织考试作弊(第27条第1项)、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第27条第2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第27条第3项)、代替考试(第27条第4项)、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的物品、信息(第31条第3项)、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第32条第3项)、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第32条第3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第33条第1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第33条第5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第34条第1款)、胁迫、诱骗参加传销活动(第34条第2款)、扰乱国家重要活动(第35条第1项)、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第35条第2项)、占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35条第2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第35条第3项)、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35条第4项)、制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言论、物品(第35条第4项)、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第35条第5项)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第40条第3款)、妨害安全驾驶(第40条第3款)、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第43条第4项)、高空抛物(第43条第5项)、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第46条第1款)、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第46条第2款)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第48条)、违反禁止接触令(第50条第2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第53条第2项)、侵犯个人信息(第56条) 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冒用其他身份、名义招摇撞骗(第62条第3款)、娱乐场所、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第69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第70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禁业决定(第73条第1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告诫书(第73条第2项)、违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禁止接触措施(第73条第3项)、脱逃(第74条)、违反禁止令进入娱乐场所、接触涉毒人员(第84条第3款)、介绍买卖毒品(第85条第2款)、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物品(第86条)、服务业人员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第87条)、违法出售、饲养危险动物(第89条第2款)
重点1:高空抛物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注意要点:即使未造成损害,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可处罚,即有现实危险性,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员伤害。刑法高空抛物罪中普遍共识高空起点是3米,也就2楼抛物下去就够了。新法中的高空抛物与刑法是责任阶梯关系,关于高空的起点应该是一致的。
重点2:飞行空域管理违法类
新增条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标准案由: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标准案由: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
重点3: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新增条款: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注意要点:“组织”,是指在整个活动中起到发起人、决策作用人,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关键性重要行为。“胁迫”,是指采用语言、行为致使对方产生恐惧。“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
重点4:饲养危险动物类违法
新增条款:第八十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标准案由:违法出售、饲养危险动物)
第三款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标准案由: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
第四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定“故意伤害”。
※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
重点:学生欺凌治理, 从校园自治到多方协同
新增条款:第六十条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确公安机关对学生欺凌的介入责任:对实施殴打、侮辱、恐吓等欺凌行为的学生,须依法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措施。2、同步强化学校责任: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严重欺凌的学校,将被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人。要构建起 “公安+学校”协同治理模式,破解以往校园欺凌处理不力的困境。
其他需要关注的非案由名称类的条款变化:第30条第4项,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限缩);第44条,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新的规定除处罚外,可以责令不得举办活动;第67条,规定了关于旅馆业管理与反恐法处罚的衔接问题;第80条、81条,淫秽类违法行为,都新规定了涉及未成人从重处罚;第84条,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88条,对噪声类违法的处罚,需要劝阻、调解前置;
总结:新增“四个责令”
▲第二十八条,责令不得观看同类比赛、演出;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十四条,责令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以内
▲五十条,责令禁止接触;期限,一定期限内(未明确)
▲八十四条,责令不得进入娱乐场所等;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以内
程序、制度上的变化
★全程录音录像:询问嫌疑人、当场检查、单人执法时必须同步记录
★证件明示:将“工作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
★单人执法: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概要
涉及条款:第九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条(新增)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之前表述为“工作证件”)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三款(新增)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零八条(新增)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三款(新增)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总结: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嫌疑人、远程询问、一名民警执法的情况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调解:明确需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原则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拓展—伤害案件的调解:《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其他需要关注条款变化
第九十二条(新增)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新增)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证据制度的变化)
第一百零二条(新增)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新增) 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关于辨认的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原200元)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执行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被拘留人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