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世界古代史(专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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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史
古希腊 (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5世纪末)
政治:民主政治
形成条件
地理
相对隔绝的谷地和海岛地形,易于形成相对隔绝的城邦政治
政治
城邦制度 的确立、 贵族制 取代君主制
经济
奴隶制经济繁荣, 海外贸易和工商业 比较发达,新兴工商业阶层追求民主权利的愿望强烈
思想
海洋文明造就了 集体、平等、相对独立和自由 的意识
其他
主观条件
古希腊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推动
直接因素
形成了 一定数量的平民阶层 ,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促进民主政治的形成
发展历程(三大改革)
梭伦
时间
公元前六世纪初
措施
财产等级制
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废除债奴制
建400人议事会
建陪审法庭
意义
动摇旧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克利斯提尼
公元前六世纪末
地域部落取代血缘部落
十将军委员会
陶片放逐法
500人议事会
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力
使民主政治正式确立
伯利克里
公元前五世纪
发放观剧津贴
陪审法庭为最高的司法监察部门
男性公民可担任一切官职
工薪制
使民主政治达到顶峰
基本特征
直接民主
公民直接参政(抽签选举,轮番而治)
主权在民
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体公民皆可参与
法律至上
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权利制约
城邦公民集体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制约,五百人议事会受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监督
公民意识
城邦至上,政治为本
评价
进步性
对当时
使古希腊在精神文化领域取得辉煌成就
对后世
为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了借鉴
局限性
民主性质的原始性: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城邦
民主范围的狭隘性:本质是奴隶制下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
民主运作方式的随意性:抽签选举和轮番而治的参政方式,使素养不同的人拥有同等的国家管理权,这可能导致社会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思想: 人文主义思想萌芽
背景
公元前5世纪,雅典等城邦奴隶制民主政治达到顶峰
古代希腊奴隶制经济繁荣
发展概况
智者学派
公元前5世纪,民主政治达到顶峰
主张
“人是万物的尺度”,反对迷信,强调自由,梳理人的尊严和权威
积极
强调人的主体作用,否定了神或命运等超自然的力量对社会人生的作用,树立了人的尊严
局限
过分强调个人主观的感受 忽视人们认识的共同性,忽视道德,给主观随意性和极端个人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
苏格拉底
“有思想力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美德即知识”
使哲学真正成为一门研究“人”的学问
柏拉图
鼓励人们独立理性思考
理想国和理念论
为理性主义的发展奠定基础
亚里士多德
关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强调整个自然界中人类史最高级的
进一步发展人文主义思想
基本内涵
把探索重点从自然转移到人身上
提倡怀疑精神,反对迷信和绝对权威
强调人的价值,崇尚理性,追求思想自由
重视知识的作用,强调好学深思,发挥人的主体作用
奴隶制经济繁荣,海外贸易和工商业发达
古罗马 (公元前6世纪——公元6世纪)
历史发展阶段
罗马共和国(时间)
公元前509---公元前27
罗马帝国(时间)
公元前27
罗马帝国分裂(时间)
395年分裂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
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时间)
476年
政治:罗马法
落马维护统治的需要
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古罗马人崇尚 “自然法”的精神
文化
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法律成果
发展历程
形成:习惯发到成文法
共和国时期
习惯法为保护贵族利益提供便利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发展起来,平民要求获得更多权利
标志
《十二铜表法》
作用
限制贵族特权,保护平民利益
发展:公民法到万民法
罗马帝国时期
罗马对外扩张使不同民族间的矛盾显现
商品经济和贸易的不断发展
表现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局限于罗马公民→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 自由民
完善:零散到成体系
东罗马帝国时期(6世纪)
罗马统治者重视立法,组织法学家编纂法典,进行法律解释
汇编成《民法大全》
维系统治
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政治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影响后世
对近代欧美国家立法,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罗马法蕴含着人人平等、追求公正与诚信等法律观念,具有超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罗马法精神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自然法的理念
民主、平等、公平原则(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
古代罗马与古代中国法律的对比
古代中国
法律观念
受宗法群体观念影响,“外儒内法”,法律与儒家观念相融合
核心理论
礼
法律地位
体现“人治”色彩:法律是君主专制的工具
法律结构
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历史影响
影响日本、朝鲜、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形成中华法系
古代罗马
法律至上,信奉法律,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权利
自然法
体现“法治”色彩:法制是国家统治的根本
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
影响中世纪欧洲许多国际,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产生重大影响
罗马法的分类
调整的对象
公法
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等方面的规范
私法
包括所有权、债券、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方式
习惯法
统治者认同的行为准则与社会条例
成文法
以书面形式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包括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法学家的解答等
适用范围
公民法
适用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罗马公民
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帝国范围内一切自由民
权利的对象
人法
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
规定私权保护的法律
奴隶制经济繁荣,海外贸易和商品经济发达
权利机构
公民大会(立法)
五百人议事会(行政) 公民大会下属机构,执行其决策
十将军委员会(军政)
陪审法庭(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