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增值税
增值税税法基础,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 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编辑于2023-06-05 23:43:44增值税
增值税基本原理
概念: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 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定义
理论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c+v+m)-c。
法定增值额: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增值额。
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扣除。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范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将当期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扣除。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范围相当于国民收入。
消费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 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范围仅限于消费资料。
特点
(1) 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征
(2) 实行价外税,税负具有转嫁性
(3) 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消费者是负税人
(4)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第一节 征收范围
(一)一般规定
1. 销售货物
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 销售劳务
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 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算是销售货物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 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 进口货物
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 直接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同时包括从境内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 • 其中,“保税”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海关制度。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可以缓交各种进口税费。
4. 销售服务
(1) 交通运输服务
(1)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
期租
配备船和操作人员
光租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干租
湿租
配备飞机和操作人员
管道运输服务
(2) 邮政服务
(2)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 电信服务
(3)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4) 建筑服务
(4)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 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 金融服务
(5)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务(回租):
承租人先将承租的动产或不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回来。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出租方税收政策
➢ 租金收入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税。 • 销售额的确定(差额计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税率6%。
承租方税收政策
➢ 出售资产 •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 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 支付租金。 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6条的规定),但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业务(直租):融资租赁公司自行购置动产或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回租、直租业务的增值税政策比较
适用税目税率不同
回租属于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
直租属于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
差额计税不同
回租可扣除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
直租可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抵扣范围不同
回租:承租方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租方出租环节仅就利息部分征收增值税,但承租方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直租:出租方可以抵扣其购入有形动产的进项税额;承租方可 以抵扣租赁费的进项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
标注
现货
期货
货物期货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
商品期货
贵金属期货
非货物期货(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 约,包括利率、汇率和指数期货。
➢ 现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分期付款也属于现货) ➢ 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炒卖合同不征税) ➢ 非货物期货: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非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非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
(6)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九项)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 服务和播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和道路通行服务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视同驾驶员租赁车辆停放地、通行道路的地 • 土地是不动产
(7) 生活服务
(7)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销售无形资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有偿 所有权/使用权转移。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6. 销售不动产
6.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销售不动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有偿 所有权转移。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7. 涉及六大征税范围的相关政策
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界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提供方或接收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 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 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 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涉税行为的判断:销售货物和服务,同时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且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价款。 例:销售水泥并负责运输水泥 ➢ 税法规定:按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纳税判断:按“经营主业”划分。
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四)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税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涉税行为的判断:不同的经营项目,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例:加油站提供加油和洗车业务 ➢ 税法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 纳税判断:按“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处理。
定义: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五)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货物期货
在实物交割环节征税
期货交易所和供货会员单位,谁开票,谁缴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收入形式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具备拍卖条件:拍卖收入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不具备拍卖条件:变价收入
属于专业机构/专管企业经营的:收购价收入
税务规定
执法部门取得的收入不增税
经营单位、专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 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1)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 存款利息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节 纳税人
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包括了法人和非法人
个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发生在境内的情形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
(1)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承包承租经营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纳税人的具体掌握: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纳税人。 • 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收增值税。 • 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附】财税【2017】5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
➢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额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类纳税人的划分
划分的目的: 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有利于对专用发票实施安全管理。
划分的依据:
“质”的标准:会计核算健全
“量”的标准:企业规模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 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特殊规定
(2)特殊规定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一般规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特殊规定
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额,并领用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报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相同点 • 计税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 进口货物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同点 • 允许/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税率/征收率 • 允许/不允许使用专用发票
第三节 税率、征收率
税率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共有四档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
13%基本税率
销售货物(除适用9%税率的货物外)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除适用9%税率的货物外)
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较低税率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农机零部件为13%)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低税率
增值电信服务
销售服务(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0税率
出口货物
出口劳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要点】 ➢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行段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 ➢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研发服务。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设计服务。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软件服务。 ➢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信息系统服务。 ➢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转让技术 其中,完全在境外消费或使用: ➢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 完全在境外使用:是指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完全在境外消费或使用”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 提供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
2| 接受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
3| 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不相关。
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5%)除外。
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税率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减免税
法定免税项目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婚姻介绍服务。 ➢ 殡葬服务。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个人转让著作权。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起征点优惠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 ➢ 消费税税额: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额。 • 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征收 •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3.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 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 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货款100万元,折扣5万元。
2. 以旧换新销售
2.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形式行为。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3.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4.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 包装物押金计税销售额的规定
5. ➢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 除其他酒类产品外的货物(包括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1年)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对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提示】: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计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 成本利润率: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改增”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价税合并定价的情形(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 商品零售企业; • 其他企业将货物或劳务出售给消费者、使用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 代为收取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中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 贷款服务
1.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单位转让限售股: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 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 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 经纪代理服务
4.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5.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6.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6.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 试点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7.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8.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进口货物报关进口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已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方法
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扣除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计算扣除
①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 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其中“买价”是指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购入农产品(除烟叶):进项税额=购买农产品支付的价款×扣除率 ➢ 购入烟叶:进项税额=(收购烟叶支付的价款+烟叶税税额)×扣除率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③加计扣除率的适用情形与方法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适用方法
第一,分开核算。
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 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其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二,领用时计算加计抵扣额。
操作时分两步:一是在购进农产品当期,所有纳税人按照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二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根据领用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规定扣除率(税率)抵扣税额÷扣除率(税率)×1%
4. 支付收费公路通行费的抵扣规定
4.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 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规定
5.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 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 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 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 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几点说明: ➢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是本期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无论本期是否投入生产,其进项税额均可在当期抵扣。 ➢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一一对应”关系。
(二)特殊规定(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 所有行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符合5个条件”
1| 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 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当期全部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的具体规定及与39号公告的比较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39号公告是同时符合5个条 件的“全部行业”的纳税人)
同时符合4个条件(无需满足第一个条件)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退(免)税
第七节 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