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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思维导图,如债法的基本原则有债的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哟。
编辑于2023-06-06 17:27:18 天津市
债法的基本理论
债的概述
特征
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本质是请求权
债的客体为给付
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法定
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债的法律事实)
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
单方允诺(单务合同: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
其他
债的种类
以债的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完全之债与自然之债
继续行债务与一次性债务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之债
主债与从债
债法的概述
地位 交易法 任意法 国际化趋势
基本原则
债的相对性原则
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涉他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事先无需通知第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债的保全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客体 给付(与履行、清偿的区别)
交付财物(交付与给付)
支付金钱
转移权利
提供劳务(仅需提供劳务、服务即为履行)
提交成果(仅有劳动而无交付成果构成债务不履行)
不作为营业性(竞业禁止 保密义务)
内容
债权
权能
给付请求权
给付受领权
保护请求权
债权处分权
其他权( 形成权 抗辩权)
债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违反后果是否可主张解除权与抗辩权
附随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直接规
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
被害人与有过失:减免赔偿金额
可归责于解除权人:解除权消灭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债的流转
债的变更(债的内容)
类型
法定变更
裁判变更
依法律行为变更
条件
原债的关系有效存在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债的的内容发生变更(标的改变、债的的性质变化、价款的巨大变化、履行数量的巨大变化)
效力
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
向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继续有效
不影响损害赔偿权,有约定的除外
债的移转(主体)
债权让与
类型
法律规定
裁判命令
法律行为
条件
有效的债权存在
转让双方达成合意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效力
对内效力
法律地位的取代,让与人到受让人
从权利随之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让与人不得再次转让
对外效力
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同时其对原债权人的义务免除
债务人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应债权让与而消灭
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务承担(债务的移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
条件
有效的债务存在
移转双方达成合意
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履行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
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第三人是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经过债权人同意
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对象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债的终止)
清偿(履行)
主体 清偿人 受领人
标的
部分清偿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债的变更 债的更改(设定新债务以代替旧债务) 新债清偿(设定新债务,旧债务依然存在)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预期违约
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本违约
其他情形(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
抵销(充抵)
法定抵销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务之性质可以抵消
合意抵销
提存
条件
提存主体合格
债合法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提存原因合法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
其他
提存客体适当
方法
提存人
提存部门
可提存标得物
提存通知
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
债务免除
单方法律行为,不可撤销;无偿性为;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
条件
免除的意思表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之
债权人有处分能力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效力
混同
债的保障
债的保全(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代位权
特征
债权人怠于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诉讼
权利
条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之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不具专属性
行使
行使主体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行使方式 诉讼 (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行使期限 双重限制
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处分权受限制、时效中断
对债权人的效力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相对人的效力 抗辩权
撤销权
客观要件(无偿)
须为行为前成立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主观要件(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
第三人的恶意
行使
方式 诉讼
主体
诉讼当事人 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撤销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时间限制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费用 债务人
效力 绝对无效
入库规则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债的担保
保证
分类1
一般保证(顺序性)
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性)
区别
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分类2
单独保证
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分类3(保证是否定有期限)
定期保证
无期保证
分类4(当事人是否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
有限保证
无限保证
分类5(保证债务的性质)
将来债务的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
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范围(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权利 对保证人的履行请求权
保证人的权利
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追偿权
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和抗辩权时)
主债权变动对保证的影响
人保与物保的关系
保证期间
保证的消灭
转移财产使用提存机关权的合同
普通租赁合同
特点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继续性合同
临时性(不超过20年)
债法的基本理论
债的概述
特征
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本质是请求权
债的客体为给付
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法定
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债的法律事实)
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
单方允诺(单务合同: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
其他
债的种类
以债的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完全之债与自然之债
继续行债务与一次性债务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之债
主债与从债
债法的概述
地位 交易法 任意法 国际化趋势
基本原则
债的相对性原则
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涉他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事先无需通知第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债的保全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客体 给付(与履行、清偿的区别)
交付财物(交付与给付)
支付金钱
转移权利
提供劳务(仅需提供劳务、服务即为履行)
提交成果(仅有劳动而无交付成果构成债务不履行)
不作为营业性(竞业禁止 保密义务)
内容
债权
权能
给付请求权
给付受领权
保护请求权
债权处分权
其他权( 形成权 抗辩权)
债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违反后果是否可主张解除权与抗辩权
附随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直接规
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
被害人与有过失:减免赔偿金额
可归责于解除权人:解除权消灭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债的流转
债的变更(债的内容)
类型
法定变更
裁判变更
依法律行为变更
条件
原债的关系有效存在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债的的内容发生变更(标的改变、债的的性质变化、价款的巨大变化、履行数量的巨大变化)
效力
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
向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继续有效
不影响损害赔偿权,有约定的除外
债的移转(主体)
债权让与
类型
法律规定
裁判命令
法律行为
条件
有效的债权存在
转让双方达成合意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效力
对内效力
法律地位的取代,让与人到受让人
从权利随之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让与人不得再次转让
对外效力
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同时其对原债权人的义务免除
债务人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应债权让与而消灭
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务承担(债务的移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
条件
有效的债务存在
移转双方达成合意
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履行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
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第三人是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经过债权人同意
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对象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债的终止)
清偿(履行)
主体 清偿人 受领人
标的
部分清偿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债的变更 债的更改(设定新债务以代替旧债务) 新债清偿(设定新债务,旧债务依然存在)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预期违约
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本违约
其他情形(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
抵销(充抵)
法定抵销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务之性质可以抵消
合意抵销
提存
条件
提存主体合格
债合法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提存原因合法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
其他
提存客体适当
方法
提存人
提存部门
可提存标得物
提存通知
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
债务免除
单方法律行为,不可撤销;无偿性为;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
条件
免除的意思表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之
债权人有处分能力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效力
混同
债的保障
债的保全(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代位权
特征
债权人怠于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诉讼
权利
条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之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不具专属性
行使
行使主体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行使方式 诉讼 (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行使期限 双重限制
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处分权受限制、时效中断
对债权人的效力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相对人的效力 抗辩权
撤销权
客观要件(无偿)
须为行为前成立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主观要件(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
第三人的恶意
行使
方式 诉讼
主体
诉讼当事人 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撤销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时间限制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费用 债务人
效力 绝对无效
入库规则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债的担保
保证
分类1
一般保证(顺序性)
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性)
区别
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分类2
单独保证
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分类3(保证是否定有期限)
定期保证
无期保证
分类4(当事人是否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
有限保证
无限保证
分类5(保证债务的性质)
将来债务的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
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范围(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权利 对保证人的履行请求权
保证人的权利
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追偿权
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和抗辩权时)
主债权变动对保证的影响
人保与物保的关系
保证期间
保证的消灭
转移财产使用提存机关权的合同
普通租赁合同
特点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继续性合同
临时性(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