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李建伟 民法 第二编 物权
2023李建伟 民法 第二编 物权,本图根据老师讲课和教材整理,如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适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编辑于2023-06-07 10:47:26 江西物权(保证)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的概念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的特征
物必须是有效用
必须特定化
必须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必须独立于人体之外
人的肉体是不能当成物的
尸体可以当成物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是有的权利只能在动产设立
不动产依登记转移所有权,动产依交付转移所有权
主物和从物
分类的意义是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构成要件
非主物的构成成分 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例:轮胎不是汽车的从物,备胎是汽车的从物。
原物和孳息
原物基于自然规律原因
天然孳息
出产
苹果树(原物)长苹果(孳息) 母鸡(原物)生蛋(孳息)
孳息必须是独立物
蛋没有生出来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叫孳息
原物基于法律规定原因
法定孳息
货币存银行产生的利息 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
射幸孳息:有可能有可能没有的孳息 例:买彩票可能获奖
特定物与种类物
合同法上区分
种类物是可以被其他物取代的物
例:一般工业品
特殊种类物:货币
占有即所有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
一般等价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
特定物是第一无二的物
例:名画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抵押权
动产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和本权
占有基于所有权,租赁权,借用权,质权,留置权等本权为有权占有
缺乏本权为无权占有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来设立,不允许当事人自设
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设
公示公信原则
对世权
债券的隐蔽性,不约束第三人
公示原则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占有
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和变更登记
公信原则
公信力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所有权的基本法理(了解)
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所有权的限制
私法可以限制
公法可以限制
征收征用
国家所有权
专属于国家的七类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市区土地,无限电頻谱资源,国防资产。
物权的民法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
向相对人提出诉讼外的请求
公力救济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
基于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基于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基于债券请求权
修理、更换、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等
物权的特性与效力 (兼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的基本知识
我国物权体系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准物权
占有
物权的基本特征
客体是特定的
权力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对世权
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具有排他效力
物权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对象
债权的基本知识
债权的理论分类体系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其他法定之债
债权的基本特征
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
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
须通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才能实现其目的
对方积极作为
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合同的类型非常多,债的形式多样
效力上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一:静态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区别
客体为物VS客体为行为
支配性VS请求性
绝对性VS相对性
排他性VS兼容性
优先性VS平等性
无期性VS期限性
法定性VS任意性
公示性VS隐蔽性
诉讼救济的多重性VS单一性
联系
同属于财产权
财产流转之目的(物权)与手段(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二:动态联系
物权遭受侵害的,可以适用债权制度予以保护和救济
二者发生动态联系的最大场合就是物权变动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物债区分原则(考点)
基本原理
买卖合同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交付(物权行为)=所有权转移(物权变动)
我国法律规定的变迁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物债区分原则蕴含的债权、物权效力命题
登记、交付不完成,不影响债权行为(合同)的效力
登记、交付不完成,不产生物权效力
例:甲借给乙1000万,乙把自己的别墅与甲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乙剩余资产无法偿还债务。甲的救济方式1.以债权责令乙去做抵押登记。2.乙不去登记,以债权要求乙违约损害赔偿。
物债区分远离的四大具体应用
1.发生物权处分后,物权处分合同(如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债权),不论相对人善恶意;但只有相对人善意的(再加上有偿且完成交付或者登记等要件),才产生物权效力(善意取得)。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所有权人再处分不动产的,合同有效(债权),但不产生物权效力。
3.一物多卖的,合同都有效(债权);但唯有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的,才取得物权。
4.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导致物权变动的(如基于合法建造、继承、征收决定、形成之诉的生效裁决),自事实成就时取得物权(登记既非生效也非对抗要件);但再处分该不动产的如买卖、抵押等,不经登记,处分合同有效(债权);但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之一:基本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特殊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孳息等
一般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作为原则的债权形式主义: 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基本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债权应收账款——登记
动产质押——交付
质权——交付
作为例外的债权意思主义: 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三个例外的物权: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动车抵押权
区别于质押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公法行为)征收、裁决
所有权转移
给付之诉,裁决书物权不转移
(事件)继承、受遗赠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等
有没有房产证不影响物权转移
登记交付啥也不是,不需要考虑
两种模式之间的联系
继承取得祖宅所有权(非基于法律行为),把买卖祖宅给别人(基于法律行为)
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相对证明效力
真是买房人甲,登记在乙名下。推定为乙为房屋所有权人。 乙静态背叛,甲提供打款证明,委托代持协议,能证明甲为真正房屋所有人。 乙动态背叛,乙将房屋卖给丙,房屋所有权给丙,甲无法从丙中要回房租只能紧乙登记不实不能对抗第三人。
不是绝对的,允许用其他证据推翻
特殊登记之一: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有依据证明有错误,对方同意。不同意去打官司。
异议登记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特殊登记之二:预告登记
取得的是债权
不能阻止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的所有的合同都有效
阻止物权的发生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季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机动车等特殊动车登记
合同生效+交付=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人
交付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交付且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需要以交付为前提,因为这是物权的对抗效力而非债权的对抗效力。
一车二买,甲卖给乙且登记为交付,甲卖给丙交付。车归丙所有。
买受人已经支付对价并交付的,即可对抗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甲卖给乙车付款交付未登记,甲欠丙100万。乙可对抗丙
物权取得的概念体系(了解)
物权变动:是指因为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
基本分类
原始取得
不以原权力人的权利或意识而取得
物原来没主人,第一个取得人
先占、孳息、劳动生产
物有原主人,取得不基于原主人的意思,属于原始取得
征收、税收
罚款、罚金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的权利或意识而取得
赠与、继承、合同
物权变动的原因体系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
事实行为
事件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
物权变动之二:善意取得
基本概念
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甲把表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第三人符合善意、有偿、交付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
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含义
所谓处分
负担行为
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
借用合同和租赁合同
债权
处分行为
一定会导致物权变动
质押、抵押、留置
所谓无权
处分别人的东西
部分的处分权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独自一人买房子
无权代理:绝对不发生善意取得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例:甲给乙手表保管,乙以甲的名义卖给丙,无权代理。丙是否取得所有权取决于甲的追认
表见代理
丙对乙享有代理权抱有信任,相信乙的权利外观。丙不是基于善意取得。
转让的名义与当事人不同
无权代理乙以所有权人名义,无权处分乙以自己的名义
目的与动机不同
合同效力不同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无权代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只有甲追认才有效。
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不同
无权代理
甲追认,合同有效,交付登记转移所有权
甲不追认,合同无效。返还物品
无权含义截然不同
有权处分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合法的有权处分
甲开发商把所有的房子包给乙卖,甲自己偷偷卖了房子给丙,有权处分,乙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甲死亡乙继承手表,乙卖给丙。乙有权处分。甲复活不可要求丙返还手表。不得对抗第三人不是基于善意取得。
有瑕疵的有权处分
甲把房子抵押给乙,抵押期间卖给丙。丙获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基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过程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合同(债权行为),确定有效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处分合同不要求卖房一方有所有权,要求交付或登记的时候有所有权即可
物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待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让人的三个要求
对于受让人要求之一: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善意的含义
善意的推定与举证
善意的期间要求
全期间善意,合同签订到动产或不动产交付或登记完成
对受让人的要求之二:有偿(价格合理)
禁止赠与
约定有偿即可,不必交付钱
对受让人的要求之三:已经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物权登记
普通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
特殊动产的交付
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
物的对象
动产的限制=委托占有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经典场合:委托登记
善意取得对无权处分人的要求
正当占有,合法的权源,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盗赃物,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规定
权利的对象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抵押、质押、留置
股权、票据权利等财产权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上的权利瑕疵消灭
抵押权 质押
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此后的再处分按照有权处分规定处理
物权变动之三:拾得遗失物、 先占、添附与孳息
拾得遗失物
定义
遗失物
他人之物
动产,不动产永不构成遗失物
遗失人对物的占有丧失非出于自己的意思
非隐藏物
遗失物的拾得
发现并实际占有
发现不占有不为拾得。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构成要件
物权效果
回归失主
可能归国家
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后无人认领
可能归第三人
转让第三人,权利人自知到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则失去所有权,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只能主张拾得人损害赔偿。
甲(失主) 乙(拾得人) 丙(受让人)
甲可作如下选择
要求乙(拾得人)返还原物普通动产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登记动产无期限。
要求丙(受让人)返还
2年内
选择乙(拾得人)赔偿,视为主动追认无权处分,受让人继受取得物权
选择要求丙(受让人)返还原物
丙(受让人)善意的,有偿回赎
丙(受让人)恶意的,无偿取回
2年后,只能选择乙(拾得人)赔偿,推定被动追认无权处分,丙(受让人)继受取得
绝对不会归拾得人
债权规则
拾得人的义务
报告失主或送公安等义务,保存机关的公告义务
拾得人和保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损毁、灭失,负赔偿责任。
不苛刻,比如被小偷偷了,不负责。
拾得人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
保管费、维持费、登报费、饲养费
关于报酬请求权
悬赏赏金
2个请求权的丧失
侵占遗失物
可能在失主和拾得人之间发生的四种债
不当得利之债
拾得人据为己有就其获利
无因管理之债
拾得人保管支出的必要费用,向失主主张
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悬赏赏金
侵权之债
拾得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损害的
一个特殊问题的处理: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分
拾得人据为己有自行收益的,不当得利
据为己有,加以处分的。转让第三人,无权处分。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准用
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构成要件
动产,人类遗骸不在内
处于漂流、埋藏、隐藏状态的物
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的物
先占
概念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是事实行为
不属于法律行为
先占属瞬间行为,一经完成,即取得所有权
先占为原始取得
例:拾荒人,流浪者
构成要件
对象是无主物
抛弃物,天生无主物
标的物为动产
不适用先占:土地及其附着物,尸体,国家所有资源(野生动物),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自主占有)
法律效果
先占一经完成,先占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添附
概念
基于某种原因致使原属数人之物结合为或加工为一新物。
附和
动产和不动产组合
混合
气体和液体
加工
物和行为
性质
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者事实行为,严格区别于法律行为
添附的加工,区别于所有人自己对于所有的物的加工(劳动生产),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加工,区别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加工行为。
物权法上的事实行为的添附行为
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合同法的契约法律行为
物权效果
基本规则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 无约定依照法律法规 无法律法规的,依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物的归属
具体适用
附和
混和
加工
债权效果
不当得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孳息
建筑物区分有所权
基本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
权利内容的复合型
单独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管理权关系的复合性权利
权利性质的同一性
专有权的主导性
权力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专有权
专有部分的范围
具有构造独立性、使用独立性和登记独立性的房屋、车位、摊位都是专有部分
列入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行权界限
不得危机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权
共有的对象范围
建筑物基本构造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
公共通行部分
通道、楼梯、大堂
公共设施
消防设施、公共照明 、避难层、绿地、物业管理用房。
部分车位
维修资金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意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
业主依据法律法规、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按照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
基于合理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屋顶、外墙
屋顶放太阳能热水器等
业主转让 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并无优先购买权
管理权(成员权)
管理组织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月顺利
业主大队、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规则
多数决规则
普通事项
专有部分面积占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
制定和维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重大事项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业主同意。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例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住改商
住宅物业改为商业物业的,需经过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一票否决
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之外的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非本栋业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业主诉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可以代替个别或者全体业主充当诉讼当事人,但是涉及自身利益的,可以充当诉讼当事人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单独或者共同诉讼
撤销之诉:业主大队、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业主与管理者的关系
物业建设单位、管理者侵害业主的,适用物权请求权之诉、侵权之诉。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也适用物权请求权、侵权之诉。
共有
两类共有的区分与认定
定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按份共有
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
共同享有所有权
区分与认定
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共有
夫妻关系,以及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家庭成员关系,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遗产继承关系,从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按份共有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的内部关系
围绕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收益以及共有份额的处分等,互相牵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收益
对按份共有物的占有、适用、收益,各共有权依约定的各自份额行使;份额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受。
管理
共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明确约定的,各个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也有管理的义务。
出租、借用?
重大修缮
多数决: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多数决:2/3 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处分共有物
多数决:2/3 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能导致物权变动的行为:抛弃、买卖、互换、赠与、设立抵押与质押等法律处分行为;消费、毁灭等事实处分行为;但不包括出租、出借、保管等设立债权的负担行为
分割共有物
约定共有期间不得分割份额的,但是按份共有人有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然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转让共有份额
如无相对约定,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转让、抛弃份额,也即推出自由
某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归其他共有人共有或独有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收益
共有
管理
人人皆可为之
重大修缮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处分共有物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分割共有物
有约从约
无约定,一般不允许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内分割共有物
2个例外
先分割财产后离婚
共有的基础丧失的,如夫妻离婚、一方死亡等原因,导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一方有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有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转让共有份额
不存在
共有的外部关系处理
基本法理
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都被推定位承担连带债务
区别仅在内部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务承担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向其他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人无内部追偿问题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成立连带债权
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若有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成立连带责任
两类共有的内外关系图
共同共有
认定:以共有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为前提
内部关系
共有物之分割:原则上不允许,2个例外
共有物的管理:任何共有人均可为之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一致同意
共有物的处分:一致同意
外部关系:对外发生连带之债
按份共有
认定:凡共同共有之外,皆为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共有物之分割:原则上自由
共同份额之处分:原则上可以随时处分,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权
共有物的管理:任何共有人均可为之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2/3以上份额的同意
共有物的处分:2/3以上份额的同意
外部关系:对外发生连带之债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前权
转让的含义
例外:基于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的非有偿转让场合下,不发生优先购买权,除非另有约定。
何谓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主张的基本要件是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行使期间的确定
有约从约
无约定
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只是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按份共有人之间内部转让共有份额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但依法获得通知的其他共有人在上述行权的合理期限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弃权,即逾期失权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但依法获得通知的其他共有人在上述行权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也视为弃权。
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
两个以上的其他共有人竞相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及其体系
概念: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适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所有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登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行政行为
地役权
合同= 地役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居住权
合同/遗嘱+登记=居住权
特别法中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滩涂养殖、捕捞权等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的享有和适用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以适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目的
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权利、不动产
为独立物权,即不以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
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是债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范围
生效(设立)
意思主义
登记不是生效要件
确权、证权证书
互换、转让中的登记对抗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经营权人的权利
占有、适用、收益权
流转权
设定担保权
获得补偿权
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发包的特别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
适用范围
取得原因
划拨
出让
转让
登记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
建议用地使用权的变更采登记要件主义
消灭采登记要件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
流转权
获得补偿权
自动续期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支付出让金
合理利用土地
返还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
流转权受严格限制
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抵押、出租、出资、赠与)宅基地
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灭失后的重新分配权
居住权
权利性质不同
是用益物权,支配权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债权,请求权
要式与否不同
居住权合同,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不定期租赁
是否有偿不同
无偿的
房屋租赁合同哦一定是有偿的
转让继承不同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转让、继承
生效要件不同
登记生效主义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无需登记
地役权
基本概念
定义与特征
不动产物权
为使用特定不动产便利的需要而设
内容: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2.役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役权 3.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相邻关系及其特征
用水排水
通行
施工
排放有害物
最小损害义务
赔偿责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邻居之间深度不同
法律关系的范畴不同
产生的依据不同
是否有偿不同
是否需要登记不同
设立
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生效
合同生效时设立,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容
供役地人的基本义务
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地役权人的基本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
地役权人的基本义务
支付价金以及最小损害义务
两个显著特征
从属性
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设立地役权时需役地上的其他用益物权的期限
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
卖房子,不卖通行权利
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让于他人
地役权人也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仅把需役地的所有权然故意他人
地役权人也不得把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于不同的人
不可分性
在需役地分割时,分割后的土地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而不是按照分割的比例享有地役权
房子卖给多人,通行地役权共享
供役地被分割的,地役权人仍然对分割后的各个土地享有完整的地役权,而不是按照分割后供役地的比例享有。
消灭
2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占有
概念
占有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民事利益。不存在占有权的概念。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是一种纯粹的事实状态,占有也即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与本权即所有权的区分
占有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占有的价值基础是法律对秩序法益保护
占有的分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用
分类标准
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
自主占有
抢劫,抢窃,盗窃
他主占有
借用,租赁,承揽,保管
区分意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区分标准
是否直接占有即控制特定物
间接占有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三个构成要件
有占有媒介关系
直接占有人须为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关系消灭后,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义务
例:鼠标(所有权人)甲,张三小偷(间接占有人),姐姐保管(直接占有人) 鼠标(所有权人)甲,张三小偷(占有人),王五抢劫(侵占人)
占有媒介关系
连接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
间接占有以直接占有为媒介。例:甲乙租赁合同,甲将物交付给乙后,甲乙之间形成占有媒介关系,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
效力: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对间接占有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区分意义
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 也可以通过转移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成立直接占有是成立间接占有的前提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则只有一次
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物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分类标准
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地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承租物的占有
无权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劫匪对于抢劫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
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有权占有可以对抗本权人
因侵权行为等原因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不得主张留置权
主张留置权前提合法占有
动产善意取得的发生,需以无权处分人对原权利人的动产构成有权占有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善意取得
主张善意取得前提合法占有㇏
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分类标准
无权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务必要作此分类
依据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
善意占有:机场行李传输带看错类似的包误拿
恶意占有:盗窃、抢夺、抢劫、侵占、职务侵占、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
善意占有的推定: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即先为善意,后知情后仍然占有的,就转为恶意占有
区分意义
关于占有物的使用及其责任承担
没有区别:善意、恶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这一问题上没有区别
甲错骑车,被告知不理睬。构成先善意占有,后恶意占有。 不论何种占有,车在甲控制下,都无法否认甲可以使用该车
没有区别:如果其在占有期间基于过错侵害了占有物,那么都要负侵权赔偿责任。过错侵权与善意恶意没关系。
上例:甲骑错车期间,由于没有上锁被偷。无论善意恶意,都负赔偿责任
有区别:因使用战友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
关于原物及其孳息返还
没有区别: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恶有区别
善意占有人可以无条件主张,但未规定 恶意占有人是否可以主张,通说认为不可以
必要费用:保存、管理、维持占有物的现状而支出的费用。 如:饲养费、维护费、修缮费、报关费等
有益费用:为改良占有物而支出并因此增加其价值的费用。 如:将占有的店铺铝合金门窗改为塑钢门窗。 根据不当得利原理,占有人应当可以主张
关于物上代位金的返还
善恶无区别
物上代为金: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关于占有物风险的承担
善恶有区别
占有物毁损、灭失即发生风险
权利人的损失未得到足够补偿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的分类
以占有人的主观意思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控制物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享有本权与否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占有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
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不明时,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的,推定其合法拥有此权利,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
占有的权利推定原则上以动产为限,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准用之
占有的权利推定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 如占有人不得仅仅依该推定而请求为所有权的登记
占有的保护
概说
占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与他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
私力救济
自力防御权
将侵入者驱逐出住所
自力取回权
追回被侵夺的动产
公力救济
物权的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请求返还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权利人是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
1年除吃期间,从侵占发生之日起起算
债权的保护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甲手表遗失,乙捡到据为己有。丙抢走手表故意摔碎。 乙可以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区别
目的与主体不同
占有保护请求权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以所有人、他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
使用要件不同
占有保护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要要件
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
试用期间不同
占有。。1年除斥期间
物权。。要么不适用诉讼时效,要么适用较长的诉讼时效
完整的占有保护救济体系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救济体系
情形一:甲(所有权人)——乙(小偷,间接占有人)——丙(赃物保管人,直接占有人) 可能的9条救济通道: 1.甲对乙享有基于所有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普通动产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登记动产、不动产无期限) 2.甲对丙享有基于所有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普通动产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登记动产、不动产无期限) 3.甲对乙享有基于占有利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或失权期间) 4.甲对丙享有基于占有利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或失权期间) 5.乙对丙享有基于占有媒介关系消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6.就乙对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转让给自己 7.如丙损害了占有物,甲对丙基于占有利益的损害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8.如丙损害了占有物,乙对丙基于占有利益的损害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9.就乙对丙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转让给自己
情形二:甲(所有权人)——乙(小偷,占有人)——丙(强盗,侵占人) 可能的7条救济通道: 1.甲对丙享有基于所有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普通动产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登记动产、不动产无期限),甲对丙不享有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甲对乙享有基于所有权、占有利益被侵害后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乙对丙享有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或失权期间) 4.就乙对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转让给自己 5.如丙侵害了占有物,甲对丙基于所有权损害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6.如丙侵害了占有物,乙对丙基于占有利益的损害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7.乙对丙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转让给自己
例:甲出国2年,乙将甲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乙出租给丙,租期1年。丙期满后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1.乙将甲的停车位占有己用,乙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2.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此期间,乙为间接占有人,丙为直接占有人。乙对丙享有占有媒介关系消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租期届满前,丙可以有效租赁合同相抗辩。 3.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 4.在乙为间接占有人且占有媒介关系消灭时,乙有权请求丙返还原物,对该请求权,甲可以请求转让给自己 5.丙目前的行为,侵害了甲的所有权,甲可以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6.丙对车位的占有来自乙且不知该车为系乙侵占,故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甲不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担保及担保物权原理
我国广义担保体系
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狭义担保
人保(信用担保:保证)
对比于物保,没有优先受偿
物保
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集合动产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质押权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知识产权质权
股权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
应收账质权
最高额质权
留置权
普通留置权
企业(商事)留置权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约定,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定金、违约金、保证金等
担保的从属性
基本原理
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为现有主债或将来主债而存在
变更的从属性
随主债变更
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无效,担保无效
消灭上的从属性
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移转上的从属性
原则上不承认独立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𣎴超出了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
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有独立性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性
价值性
物权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
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物上代位性
含义
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急于担保物本身,而且急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
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
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只享有优先受偿权
给付义务人得到的代位金,应该交付给抵押权人
发生情形
例:甲债务人,乙债权人,甲以楼房抵押,甲担保人,乙抵押权人
抵押楼房倒塌残留价值30万元,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
抵押楼房倒塌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800万,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对该800万优先受偿
抵押楼房为第三人所为倒塌,甲从第三人处获赔赔偿金900万,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就该900万元优先受偿
抵押楼房因公共利益被政府征用,甲从政府住或赔偿金950万,甲到期不还,乙对该950万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最有价值的效力
甲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给乙。甲欠了很多人钱,乙对比其他人,有房屋的优先受偿
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然及于担保物的全部。 担保物权被分割、部分转让的,仍然对全部赵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债权被分割、部分转让的,按其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主债务被分割,部分转让的,任何债权人都可以主张担保效力及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全部,但是债务转移未经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的,物保人免责
抵押物一部分灭去、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扔担保债权全部
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割人分割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担保物权的几个共同问题
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
无效,有失公平, 有可能对债权人不公平 也可能对债务人不公。
内容
流押或流质,是指在预定担保物权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质押合同中是流质条款
抵押合同中称为流押条款
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抵押权人、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只能依照法定的拍卖、变卖、协议折价方式进行
流押流质与事后物保人与物保权人协议折价,从而由物保全人取得担保物所有的权的情形,是两码事,后者是允许的
第三人作担保人向找无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担保人,都可以在乙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代位求偿权
如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已担责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代为行使担保物权
承担了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担保人,可否向其他第三人担保人追偿?详见共同担保的解析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的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为物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仍然有效
关于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概念: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动车让与担保
甲将机器交付乙,名义上归乙“所有”,约定半年后甲如期还款,乙将机器还回。否则,乙可以拍卖机器并就款项优先清偿欠款
不动产让与担保
一栋楼房过户登记,名义上归“所有”
股权让与担保
将持有公司10%股权登记到乙名下,归乙“持有”
债权的让与担保
应收账款1000万元转让给乙,丙通知丙
让与担保的合同约定,首先有债的效力,如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如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也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约定让与的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属于流押流质条款,本身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以及权利变动公示后的担保物权效力。
双方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视为流押流质条款。
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不是股东,所以不承担股东的资本补缴责任
保证金
保证金构成担保,需要符合的实质要件是债权人对账户的控制 否则不成立担保制度,只不过当事人的约定仍然具有债的效力
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构成保证金担保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公认的担保功能
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取回出卖物遭遇障碍的,有权请求拍卖、变卖等以求变现,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反之,出卖人取回物品后,买受人如果追要己付价款部分的,也可以主张拍卖、变现等以求变现,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自己应得的款项
定金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作为担保方式
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
定金合同三个特征
实践合同
以实际交付为准
限额性
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从属性
定金种类
订约(立约)定金
商品房买卖
成约定金
甲欲从生产商进货1000台才带你,生产商告知进货可以,但必先交定金
解约定金
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
违约定金
证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 例:买卖未签订合同,以定金收据证明
定金罚则
基本含义
交付方违约,定金丧失
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情形
发生根本违约,仅出现轻微违约的,不能动辄适用定金罚则
其他
融资租赁、保理。定金、违约金等都具有担保功能
抵押权
哪些财产不可以设立抵押? 不同抵押物的不同生效要件 抵押权设立后,效力范围如何?
概念与特征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必须签合同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基于担保合同设立
留置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
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公示只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
三个特性
公示性
抵押权只有公示后才能生效或者对抗第三人
支配性
无需请求抵押人履行担保责任,直接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
从属性
抵押物的范围
不可抵押的财产
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法人的公共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违法建筑抵押,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补正合同效力
房地分开,违法建筑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划拨用地抵押,抵押合同有效,只要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设立仅仅是实现抵押权时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
可以抵押的财产
法不禁止即为允可,不依法完成登记,都不成立担保物权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传播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一体主义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给予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仅急于该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不急于后来新增的建筑物,但应当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因新增房屋的价金并非抵押权的对象,故不得主张,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
可以抵押一条生产线,该标的物包括了现有以及将有的动产,故称之为集合动产,抵押又为浮动抵押
只能是商人,商人名下所有的动产
只能是动产
抵押物时刻在变化
抵押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物债二分
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抵押合同生效后的债权效力体现在:抵押人必须依约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购成违约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非由于抵押人原因导致不能登记的,比如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人不再担责,如获得物上代位金,则在其范围内担责
由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登记的,抵押人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担责
登记是生效要件,登记是强制性的
登记优先于抵押合同的约定
抵押权登记簿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只需要抵押合同生效即可
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的善意买受人
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
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执措施的债权人
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未登记可以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恶意(知情的)上述各类第三人
普通债权人
后登记抵押权人
未登记抵押权人
登记了,不得对抗正常经济活动的买受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超级动产抵押权
例外:抵押人与买受人合谋侵害抵押权人利益
抵押登记对抗效力的延续:登记顺位
一个物上可设立多个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的顺位
不在同一天登记的额,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即便在同一天登记的,也以登记的具体时间先后为序
登记的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根本未生效
动产抵押权的顺位
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时间先后为序
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登记者优先
都未等级的,处于同一顺序
超级动产抵押权
生产线已设浮动抵押,失去再融资能力。为打破此困局,买新设备三千万,设备进入厂里之后l0天内办理设备抵押登记。
动产抵挕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是抵押物,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优先顺序的放弃与变更
先顺位人放弃抵押权或自愿将其顺位后移的,肯定会得到其他抵押权人当然的同意
抵押权人将其顺位前移的,一定要经过本来顺位在其前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顺位前的抵押权人增加担保债权数额,一定要经过顺位后的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之减少数额,刚肯定爱欢迎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二年
抵押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
抵押物处分权有转让权利,要通知抵押权人
买受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抵押权有追及效力
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
价值保全权
特殊情形下收取孳息,抵债
效力及于从物和添附物
优先受偿
抵押的实现及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流押无效
特殊抵押之一:浮动抵押(集后动产抵押)
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可设立超级动产抵押权
质权
动产质权
出质人、质物、质权人
特征
约定的权利(要式合同),不适法定权利(留置权)
转移占有
只能在动产上设立
交付是合同生效要件
关于交付的理解
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生效。
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的状态
质权人委托第三方保管算交付,出质人委托第三方保管不算交付
是否及于从物,看是否交付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权
收取是占有,不是所有
保全质权
提前变卖
转质权
甲借100万质押车给乙,乙借80万转质车给丙。
承诺转质、责任转质,均有效
转职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不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数额为限。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出质人的权利
收益权
依法处分权(与质权人协商)
请求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权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甲借100万质押车给乙 1.车毁损乙导致的,乙负赔偿责任,且质权消灭,自己的债权由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 2.车毁损自然灾害,乙不负赔偿责任 甲借100万质押车给乙,乙借80万转质车给丙。 1.车毁损丙导致的,承诺转质,甲只能向丙请求赔偿 2.车毁损丙导致的,责任转质,甲可向丙请求赔偿;甲或者向乙请求赔偿,乙再向丙追偿 3.车毁损自然灾害,承诺转质,乙和丙都不负赔偿责任 4.车毁损自然灾害,责任转质,乙负赔偿责任,丙不负赔偿责任。
不作为义务
不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
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得直接请求法院变现质物。
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负责赔偿
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
生效(设立):交付/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背书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基金份额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殊规定
共同规则
关于提前变现
关于出质人对出质权利的处分权限制
特则
仓单质权特则
提单质权特则
应收账款质权特则
留置权
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只能是动产
占有为前提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普通要件
合法占有他人动产
债权已届期满
说好一周付款
企业留置
两个限缩条件
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必须是自己的动产,不能是第三人的
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运输合同纠纷,2年后仓储合同留置
企业留置、商事留置可以
消极要件
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
适用的两个特殊问题
适用善意取得
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继续占有留置物权
收取孳息权
必要保管费用求偿权
优先受偿权
义务
留置适当物品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
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其上设立担保义务
返还留置物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确定履行债务宽限期
2个月
债券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
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债务人另行担保并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
只有留置权人基于自身意愿而丧失对留置物战友的,其留置权才消灭;反之,比如被盗窃等,当然不消灭
保证
保证合同
当事人:债权人、保证人
主债务人(第三人)、主债权人(保证合同当事人)、保证人(保证合同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单独签订保证合同
主合同设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基本特征
要式及诺成合同
从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
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保证合同设定的是债权而非物权
保证和物保的区别
保证第三人,物保可本人或第三人
保证无限责任,物保有限责任
保证只是普通债权,不如抵押
保证意思的识别
保证人一定以自己全部责任财产作为债务履行增信
保证人只是从债务人,不是主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关键区别
存疑从无
保证人
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机关法人
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分类
连带责任保证
到期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单诉主债务人、单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
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包含情形
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
债权人已对主债务人起诉或仲裁
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强制执行后,主债权仍未全部实现
享有先诉抗辩权
有约从约,约定不明推定一般保证
什么是约定不明
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乙承担保证责任,此为一般保证,已明确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
按份
连带
不明推定连带共同保证
担保方式的组合
一般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
保证的从属性: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转让的
意思自治优先
主债务转让的
免责式
加入式
债权债务内容发生变更的
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由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的性质:或有期间
保证期间的长短
有约从约,不明均为6个月
保证期间的经过及法律效果
一般保证
起诉后又撤诉效果,视同未起诉
连带责任保证
撤诉效果,视同行权
后果,保证人免责
共同保证的特则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保证期间经过后,不必再计算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债权诉识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不必再回头后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追偿权
如何行使追产权
追偿范围
主债务抗辩权的援用
担保法上的几项特殊制度
以新还旧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主债务的消灭,担保人自然消灭
新旧贷的担保人为同一人,自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新旧贷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新贷担保人均免责。
担保物权顺位问题:旧贷的物保人未注销担保物权登记,继续为新贷担保的,在新贷合同订立前,又以该物担保其他债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顺位劣后于该新贷债权人
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
不动产担保:法定优先权>抵押权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之上承包人享有法定优先权
动车担保: 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超级动车抵押权>质押权>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超级动车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最高额担保
为担保将来一段时期可能发生的不超过一定数额债权(最高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方式
特征
担保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及其数额具有不特定性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额,有约定从约定。
之前的债务原则上不纳入最高额债权额,但有约从约
最高额抵押
处分上的特殊性
不会随某一具体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普通抵押权将会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共同担保
约定的按份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
共同人保
共同物保
混合担保之一:第三人物保、人保
混合担保之二:主债务人物保、人保
混合担保之三:主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人保
共同担保人的互相追偿权
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的意思自治原则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反担保
甲债务人,乙债权人,丙担保人,丁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之外的其他人
定金留置不可违反担保方式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
担保人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就债权人的损失承担1/2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责
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则为三方过错的一方而已,承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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