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讲 行为
法考刑法(柏浪涛)第四讲 行为思维导图
法考刑法(柏浪涛)第三讲 行为主体思维导图
法考刑法(柏浪涛)第二讲 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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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思想无罪
有意性
有害性
判断
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开创了新的危险,不过新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
义务性规范,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
作为:积极地制造危险,制造类型性、紧迫性危险
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也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监护、监管关系)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被害人自陷风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客观排除犯罪事由
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不会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观点展示)
紧急避免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少数没有(观点展示)
基于职业、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具有作为可能性:自身能力+客观条件
不履行(不为)
前提条件: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程度)
主观要件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行为人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易考的真正不作为犯
1.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
2.不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3.遗弃罪 第261条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276条之一
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311条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3条
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