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5月15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2020年4月份工资3061元
1、2020年5月15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4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2、兴诺公司以扣缴义务人名义:在2022年6月14日对此笔收入进行申报个税,税务所属期:2020年5月;所得税小类:正常工资薪金;
证明:苏囯款与兴诺公司在2020年4月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2、2020年6月1日《建筑工程(GRC)材料加工承包协议书
2、承包期限: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
3、第二条、第1小条:乙方在签订合同后迅速组织人员按甲方节点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4、第二条第2小条:乙方要妥善管理保管自己的工具、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神房产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5、第二条、第二小条: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模型和甲方的加工要求、质量标准进行加工生产,杜绝出现偷工减料出现材料质量不合格产品,如果加工过程中甲方验收人员发现资粮不合格产品,将按照公司的生产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6、协议第三条第1小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后生效
3、2020年7月3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2020年5月被拖欠工资3000元
1、2020年7月3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5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4、2020年7月25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2020年6月被拖欠工资2671元
1、2020年7月3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6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5、2020年8月11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7月工资4996元
1、2020年8月11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7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6、2020年8月28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7月工资2839元
1、2020年8月28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7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7、2020年9月27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8月工资2839元
1、2020年9月27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8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8、2020年11月13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10月份工资3000元
1、2020年11月30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10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9、2020年12月1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11月份工资538元
1、2020年12月1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11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0、2020年12月8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11月份工资2980元
1、2020年12月8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11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1、2021年1月21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2020年12月工资8150元
2021年1月21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11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2、2021年2月5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2021年1月工资5347元
2021年2月5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2021年1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3、2021年3月19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2月工资3124元
2021年3月19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2021年2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4、2021年5月21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囯款4月份工资3000元
2021年5月21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5、2021年6月26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5月份工资3542元。
2021年6月26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2021年5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6、2021年8月28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7月份工资5000元;
2021年8月28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2021年7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7、2021年9月30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8月份工资3500元。
2021年9月28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8、2022年1月29日兴诺公司支付苏国款2021年12月份工资3000元。
2022年1月29日兴诺公司通过公户转账向苏囯款支付2021年12月份工资,兴诺公司转账备注:“工资”
19、2022年4月13日兴诺公司以扣缴义务人身份仍向兴平税务局报苏国款2022年3月个税收入1695元
20、2023年5月3日凌晨6点左右,苏国款在准备工作阶段发生工伤事故
兴诺公司向劳动仲裁出具《关于承包人苏国款事件的情况回复》对于苏国款在工作准备阶段发生工伤的实际进行了调查和问询,对于受伤事实确认无误。
21、2022年7月陕西兴诺公司找其承包人康忠平假冒该公司人员,向兴平劳动监察大队提交资料及接受问询。
康忠平提供资料:《兴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人信息表》显示:康忠平为厂部部管理,《兴诺新型监察有限公司基础信息表》显示:康忠平并非该公司员工。因此,兴诺公司找其承包人康忠平冒充其员工事实明确,且因其并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纠纷,与其无关,且康忠平并不产生表现代理行为、事实。
22、苏国款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个税记录显示,在此时间段内,兴诺公司一直对外承认、对税务机关承认双方为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