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020刑诉法考笔记,很细,亮点是整合了真题考点和陷阱。
编辑于2020-02-22 07:28:58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各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诉讼
各民族公民(当、辩、证、鉴),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辩护、陈述、书写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侦查、起诉、审判,发布判决书公告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犯嫌/被告:有辩护的权力
公检法:保障辩护权的义务
告知义务
提供辩护条件;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提供援助辩护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不等于无罪推定原则
立法体现
犯嫌/被告的区别,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控方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除外
疑罪从无
存疑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在我国刑诉法中并非一律直接无罪判决,比如,最高院在核准死刑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比如二审审判中,发现一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查清改判。
审判阶段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力
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有要承担相应义务
公检法有保障的义务
核心:优先保护犯嫌/被告的辩护权
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背)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轻微-酌定不起诉)
已过时效
特赦免除刑罚
告诉才处理的:没告/撤回
犯嫌/被告死亡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如,精神病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诉
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按正常程序诉讼
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只要求承认犯罪事实, 不要求认罪名
制度背景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解决有限司法资源与解决社会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
制度价值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制度内涵
何为认罪
犯嫌/被告承认行为事实,达成承认罪行指控协议
何为认罚
实体上
接受带来的刑罚后果
程序上
认可诉讼程序简化
退账退赔、弥补造成的损失,也认为是认罚
制度性质
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性质
认罪认罚不等同于辩诉交易
制度体现
犯嫌自愿认罪的,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认罪认罚并符合速裁程序的,检察院10日内做出决定,可能判有期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正常程序是1个月+15天)
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告知其权力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听取犯嫌、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
从轻、减免或免除处罚等从宽建议
认罪认罚后审理适用的程序
其他需要听取的意见
犯嫌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下列情形不需要签具结书
盲聋哑,半疯傻
未成年嫌犯的法代、辩护人对其认罪有异议的
其他不需要签的情况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有异议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中监督
应立不立
公安,7日内,说理由
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不应立立了
公安,7日内,说理由
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立即撤案
侦查阶段监督
违法侦查
可派人参加侦查活动
发现违法,轻微的,口头纠正
较重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审查批捕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捕
应捕未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批捕
如果公安仍不捕或不捕理由捕成立,可直接 做出批捕决定,送公安执行。
审查起诉中监督
违法侦查
有违法收集证据的,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遗漏同案犯
要求公安补送审查起诉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直接公诉
审判中监督
庭审活动
对庭审违法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名义,书面形式提出
一审裁判
同级检察院,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抗
生效裁判
上一级检察院,下一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 审监程序,向同一级法院提出再审抗。
死刑复核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特别程序
犯嫌逃、死,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可抗
强疗程序的决定,可抗
缺席审判的判决,可抗
执行监督
分工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公检法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是法官、不是检察官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但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大会的监督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及法律的各项规定
对比差异
法院:单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检察院:内部不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
违法后果
搜证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排查原则
但不能绝对表述
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缓复核中程序违法
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案程序违法
最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程序法定
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包括:实体上罪刑法定+程序上程序法定
英美法系国家: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权力分工
侦查权
公安机关:主要的侦查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
检察院:统一行使
检查、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审判
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特点
体现刑诉活动的基本规律
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即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也 可体现在刑诉法指导思想、目的、任务等中
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