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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9分]
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东
1~50人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认缴资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
2~200人,且【≥0.5】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经常居住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均可:自然人/法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认缴资本制】
募集设立【实缴资本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股份≥35%
【发起人】股款缴足、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 30日内 召开创立大会【需过半数人出席】
股东的出资形式
可以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不可以
劳务、特许经营权、商誉、信用、自然人姓名、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
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 股东会 决议 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依法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以 发起人 的名义订立合同
有权选择 请求 该发起人/成立后的公司 承担合同义务
以 公司 的名义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
发起人 连带承担债务
侵权之债
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
发起人 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利机构]
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大会)是董事的产生机构,有权在董事***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不要求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时须提供法定理由。 董事***届满前被股东(大)会以有效决议解除职务的,该董事无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批 “2 报告 4 方案”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4 类大事”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绝对多数通过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相对多数通过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绝对多数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绝对多数通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多加5项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依法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PS:公司对外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担保总额过大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市公司在1年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绝对多数通过
单项担保额度过大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象特殊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表决权排除
出席的非关联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搞不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审议上市公司在 1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绝对多数通过
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审议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公司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回购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或者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绝对多数通过
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 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
由公司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2 个月内召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召集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监事会不召集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股东会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按照顺序):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年会
会议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
会议召开30 日前 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临时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不计优先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N/A
决议规则
表决权的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当特定股东与股东会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其行使表决权有可能损害公司或股东整体利益时,该股东应回避此一事项的表决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 征集股东表决权(代理权)
Ps: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例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对于被征集主体,应理解为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所有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对被征集主体设置比例限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完全自由)
章程有规定的
按规定
章程无规定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绝对多数通过(特别决议)
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经代表(全体)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事项
非上市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股份有限公司 再加:
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相对多数通过(普通决议)
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
由公司章程规定
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绝对多数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
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记录的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
出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会
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
可不设立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
3~13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
由 董事会 全体过半数 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上市公司
按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委员会
全部由 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 至少1/3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PS: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Ps:同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
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规定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可以另定
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上市公司
无关联关系过半数
有限责任公司
无要求
决议规则
表决权的计算
1人1票
决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
无关联关系过半数
上市公司董事 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规定
上市公司
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记录
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
赔偿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选设)【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必设】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 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的 效力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可撤销
违反 公司章程
60日内撤销
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60日内撤销
决议内容
违反 公司章程
60日内撤销
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无效
下列之一,可主张决议不成立:
未召开(依法/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由全体签字盖章的除外)
未表决
出席 人数/表决权 不合规
表决比例未达到
其他
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 能证明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
请求决议无效/不成立
人民法院应 依法予以受理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 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职工代表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有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有:
国有独资公司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有: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应当有
占比不得低于1/3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任职条件
基本任职条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P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具有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现在或最近1年内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5名 股东单位 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特别职权
相关提议未被采纳/不能正常行使特别职权: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
总额>300万元;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
【关联人:上市公司董监高、董监高的亲属、董监高控制的企业】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先:全体独立董事 1/2以上同意 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先:全体独立董事 1/2以上同意 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意见
监事会
人数
≥3人
应当包括职工代表,≥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
可不设立监事会,设1~2名监事
应设主席,可设副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3年/届,可以连任
职权
监督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管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提议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有限责任公司
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1/2】
会议记录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
股权
股东权力
查阅权
增资和优先认缴权
有限责任公司
有约定:按约定
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无约定:实缴比例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属于 形成权 ,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在具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有优先认缴权的,才享有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 原股东之间 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
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
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相关决议
责令公司恢复原状
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
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
损害赔偿
......
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有章程规定
按章程规定
无约定
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
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不得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的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
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
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 1 年的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无需先找董事会/监事会)
起诉股东资格
任一股东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列公司为第三人
胜诉利益归公司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 部分/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起诉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任一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监事会(行不通时再股东代表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提起诉讼: 应列公司为原告, 由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监事 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提起诉讼: 应列公司为原告,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 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他人 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 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 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任一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除外)
解散诉讼
单独/合计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资和。 无优先购买权
法律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但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在下列期间 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公告前30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无法律限制
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转让
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章程规定
无章程规定
可以转让
对外转让
章程规定
无章程规定
应当以书面 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通知其他股东, 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
同意:
明确表示同意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Ps:章程规定也不得低于30天】
章程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的
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通知未明确行使期间/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
行使期间为30日
侵害优先购买权
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 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 主张同等条件购买
【Ps:超过,不能主张优先购买,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转让的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 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资格的继承
章程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 股东资格
股权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权回购
法定回购
if: 上市公司, 应披露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出席2/3同意】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注销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投反对票),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在3年内转让/注销
if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非 法定回购
公司通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 异议股权回购
异议股权回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 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 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不参与分红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其他考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个自然人/1个法人
不设股东会
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不设监事会
选设经理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他董事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必须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 指定
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对于 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必须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
成员≥ 5人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
少了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Ps:由检察院监督
公司章程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财报
财务会计报告 必须进行审计的:
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开发行证券时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非上市公众公司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直接 或 通过子公司 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
按章程规定
可以
经股东(大)会同意
可以
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可以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经股东(大)会同意
可以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可以
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 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决议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
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 25%的限制
资本公积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 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公积金的用途
弥补公司的亏损【除资本公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