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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21 16:55:42 重庆刑法学
刑法总则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成立犯罪的标准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1)造成实际损害
(2)产生实际威胁
# 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对犯罪同类客体的规定最为直接明了
对犯罪直接客体的规定
(1)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2)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 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 一般客体
# 同类客体
# 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
(2)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二、危害行为
#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 危害行为的分类
1、作为
2、不作为
#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举例:
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危害结果
#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的分类
# 广义的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2)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1)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
# 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1)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2)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2、相对性
3、必然性
4、复杂性
(1)一果多因
(2)一因多果
#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对于因果关系,在认定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认定因果关系的焦点是非常态情形(偶然联系)
(1)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殴打特异体质的人死亡(通常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的判断
1、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
2、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了中间因素
(1)中间因素由前行为引起
(2)中间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
1⃣️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3、因果关系判断的例外:共同犯罪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三、刑事责任年龄
#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 从宽处罚的规定
# 老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禁止适用死刑的人员范围(也适用缓刑从宽)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完全精神病人
(1)医学标准
(2)心理学标准
2、间歇性精神病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六、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的概念
# 单位犯罪的要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论处
(3)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所有的,以单位罪论处
2、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 罪过
#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
(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2)罪过(故意与过失)必须具有同时性
# 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不可抗力
二、犯罪故意
#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 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同点
(1)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2)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三、犯罪过失
#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1、没有故意犯罪
2、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罪责明显不同
(1)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 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种过失的区别:“无认识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似点
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似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区别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 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五、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区分
# 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1、假想非罪
2、假想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1、客体错误
2、对象错误
相同对象和不同对象的认识错误
相同对象
不同对象
1⃣️ 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
2⃣️ 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
3⃣️ 客体错误
3、手段错误
4、行为偏差
5、因果关系错误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1⃣️ 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
2⃣️ 事前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