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刑法总则-第十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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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21 17:13:12 重庆刑法学
刑法总则
第十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功能和特征
概念
特征
(1)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二、量刑的原则
#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查清犯罪事实。
确定犯罪性质。
考察犯罪情节。
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 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法裁量制度的规定。
(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
特征
(1)它与定罪及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法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种类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二、法定情节
# 法定情节的概念
总则性情节。
分则性情节。
功能
从重
从轻
减轻
免除处罚
#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1)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量刑幅度。
(2)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
(3)必须摒弃“中间线论”
#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分类
法定减轻处罚(一般减轻处罚)
酌定减轻处罚(特殊减轻处罚)
基本适用规则 (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
(1)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2)减轻处罚包括刑种的减轻和刑期的减轻。
(3)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酌定减轻处罚还必须符合的条件
(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事项
(1)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
(2)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
(3)突破法定期限的假释。
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事项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常经过20年不再追诉。特殊情况下,经过20年仍可以追诉,但是须经最高检察院核准。
#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基本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酌定情节
#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
作用
(1)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 酌定情节的种类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 酌定情节的适用
1、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从宽情节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从严情节
从重处罚
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没有法定情节,由于昨天清洁。
4、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一、累犯
# 累犯制度的意义
# 累犯的种类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 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
构成条件
(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
(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 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
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前罪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处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除外。
#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 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4)不得缓刑。
(5)不得假释。
(6)被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
二、自首
# 自首制度的意义
概念
意义
(1)它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2)它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3)它是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刑法目的的实现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动归案而拓展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定罪量刑之前的阶段,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 自首的种类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
# 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概念
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1⃣️-🔟种情况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若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首。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罪行”的内容
主要犯罪事实(犯罪是否发生、是否是其实施)
个人身份情况
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嫌疑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信息,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概念
成立条件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 数罪自首的认定。
#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相同之处
犯罪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相对较轻,坦白犯相对较重。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三、立功
#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意义
(1)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2)对于瓦解犯罪失利,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3)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的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 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种类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 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四、数罪并罚
# 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意义
概念
特点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
4、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该种原则。
#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特点
(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中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折中原则)
(1)吸收原则的适用。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最重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适用。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并科原则适用。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且都要执行。
#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法。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特殊问题。
1⃣️ 漏罪与新罪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均为管制而言的,若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
2⃣️ 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先病后减再并”。
五、缓刑
#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意义
(1)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2)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3)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4)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它们必须同时具备。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 缓刑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2)缓刑的考察机关,社区矫正组织。
(3)缓刑考察的内容,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犯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3)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的撤销,不论大小问题都应撤销。
(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无论缓刑是否撤销,附加刑均须执行。
(5)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撤销。
1⃣️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撤销缓刑。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追究漏罪;已过追诉期的不追究。
2⃣️ 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 缓刑考验期间违法违规,期满后发现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概念
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使用条件。
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1⃣️ 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即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
3⃣️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
4⃣️ 暂予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暂予监外执行仅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如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婴儿。